1、编号: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姓名) 甲方: 乙方:姓名:_ 性别: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将共同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程序制定后,通过公司内联网、门户网站、员工手册、制度汇编等多种方式公示、告知,乙方有义务及时主动学习和掌握。甲方规章制度以上述方式公示满一周,视为乙方已知晓。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已充分知晓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已就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聘用岗位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公司福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2、等情况进行沟通。双方一经签字,即证明乙方对上述情况已有清楚了解。乙方若为新招用人员,应提供真实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业绩、工作经历、在校成绩(仅对应届毕业学生)等信息。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保证已经终止(解除)了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或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否则,由此引发的纠纷及全部法律责任由乙方负全责。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不满3个月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
3、作任务完成止;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第三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 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作制度: 1. 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 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因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同
4、时按照甲方制度规定享受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有薪假期待遇,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七条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健康标准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生产流程,制定工作或操作流程及相应规范,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第八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操作规程或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第九条 如乙方为女职工,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为乙方提供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障。五、劳动报酬第十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
5、。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乙方有义务按照个人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有责任在发放乙方个人薪酬时,代为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的,甲方有权安排乙方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加班工资;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加班工资。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三条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乙方按规定委托甲方代为扣缴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6、失业保险金和其它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执行。第十五条 乙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劳动纪律第十七条 乙方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第十八条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第十九条 乙方在工作中,要牢记“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和声誉。第二十条 乙方
7、在工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通信畅通、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第二十一条 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公司内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的,或受甲方派遣从事其它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和因工作原因接触到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8、第二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内容相应变更。第二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一)乙方在试用期内,被甲方考核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三)乙方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经甲方认定并经甲方职代会或工会通过的;(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员工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五)乙方被依
9、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被人民检察院确定为不起诉的;(六)乙方提供虚假或不真实的本人信息和劳动关系状态,影响甲方的判断而录用的; (七)乙方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八)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甲方依据本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规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依据(七)、(八)、(九)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经
10、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支付。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实施:(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1、(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正在被审查和例行审计期间;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订立有保密期协议的,乙方不得依据本条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而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
12、依法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包括:1、 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付出的费用,包括猎头费、广告费、代赔付的费用等;2、 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实习费等;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本合同约定、专项协议约定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切身权益的;(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13、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的;(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五)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六)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将合同期内甲方交给其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以及乙方留存的工作文件、技术资料等一切与工作有关
14、的材料,全部交还给甲方,工具、物品、文件资料等遗失的,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在终止、解除合同前,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手续。甲方在确认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为其开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等的转移手续。除本合同第二十七条外,因乙方原因未办理完毕上述手续的,甲方有权不为乙方办理终止、解除合同手续。第三十三条 2008年1月1日后劳动合同终止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甲方(仅指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乙方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 甲方(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