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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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一节 清偿第二节 合同解除第三节 抵销第四节 提存第五节 免除和混同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引导案例】甲、乙父子二人合伙做生意,经常去北京出差。2007年2月14日,二人在北京逛超市,正值超市开展情人节降价促卖戒指活动,乙欲为其妻子购买戒指1枚,却发现忘带钱包。甲对乙说:“我给你付钱”,并对售货小姐说:“这2000元由我替他付账。”售货小姐收了2000元后,将戒指交付于乙。2009年3月9日,甲、乙之间因故解散合伙,经亲属中介调解分割合伙财产时,对于甲以前欠乙的借款1000元,乙当场表示免除其父所欠这笔债务。后乙又反悔,并多次向其

2、父索要1000元欠款,甲一怒之下将乙打伤,乙为治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甲、乙发生纠纷请村委会调解。甲提出:2007年2月14日,乙在北京买戒指,我给他付账2000元,现在乙受伤医药费化去2000元,两下抵销,我们互不欠账,合伙做生意我欠他1000元,他已将我欠他的此笔债务免除。乙说,甲2007年2月14日替我在北京付账,纯属赠与。因合伙终止结算甲欠我1000元,虽然我曾表示免除,但后来我又反悔不同意免除。随后不久,甲旧病发作去世,只有继承人乙1人。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终止?因何原因终止?第一节 清偿一、清偿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

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主要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清偿,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目的,致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清偿与履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履行是清偿债务的行为和过程,而清偿则是履行合同的结果和效力。第一节 清偿二、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为清偿人的清偿。第三人代为清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性质适宜第三人代为清偿,即合同债务不是不作为债务或不具有转让性的债务。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第三人的给付行为必须达到债的清偿目的。4.第三人必须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符合第三人代清偿

4、偿条件的第三人清偿,属于适当主体的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债务因清偿而消灭。第一节 清偿三、清偿费用 清偿费用,是指清偿时所需要的必要费用,但不包括合同标的本身的价值。通常情况下,清偿的费用有运输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以及通知费用等。对于清偿费用,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并且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清偿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在清偿过程中,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清偿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一节 清偿四、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何种债务的行为。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5、(2)债务人负担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3)债务人的清偿给付不足,但至少足以清偿其中一宗债务。实践中,具体确定清偿抵充的方法有:合同约定抵充,清偿人指定抵充和按照法律规定抵充。第一节 清偿【练一练】天元建筑公司于20062006年1 1月与建设银行签订为期3年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20082008年4 4月天元建筑公司分立为天泰建筑公司和元通建筑公司,两企业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天元建筑公司被注销。20092009年1 1月贷款到期时,建设银行找到这两家分立后的公司要求还贷。新成立的两家公司拒不承担原天元建筑公司的债务,致使建设银行多次向天泰建筑公司和元通建筑公司催还贷款未

6、果,遂以两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而两被告辩称:原贷款合同为天元建筑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天泰建筑公司和元通建筑公司非为合同当事人,没有偿还贷款的义务。请问:天泰建筑公司和元通建筑公司是否有偿还贷款的义务?如果偿还,其行为属于债务清偿?第一节 清偿【问题提示】天泰建筑公司和元通建筑公司是由天元建筑公司分立的两家公司,根据合同法第90条规定,原天元建筑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应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因此,两家公司应对原天元建筑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负责偿还建设银行1000万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天泰建筑公司和元通建筑公司偿还建设银行1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属于债

7、务清偿。债务清偿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第二节 合同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期间,因具备解除条件,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得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可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第二节 合同解除二、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致,以成立合同的方式解除原有的合同。合意解除属双方法律行为,并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则。(一)事先约定解除 事先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由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应书面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二)事后协商解除 事后协商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前

8、或者履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合同的行为。当事人在协商时应当就解除合同后责任和损失的分担等内容一并协商,并遵守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则。第二节 合同解除三、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一)法定事由解除 法定事由解除,是指有法定的事由出现,一方或双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下列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

9、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合同解除(二)法定任意解除 法定任意解除,是指对于特定的合同,无须法定事由,依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法定任意解除只产生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例如,“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定任意解除与法定事由解除不同。法定事由解除是法律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原因,而法定任意解除则是法律规定可以任意解除的合同种类。法定解除与合意解除不同。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结果,在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不必经过对方同意;而合意解除,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并非一方

10、行使解除权的结果。第二节 合同解除四、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但是,合同解除不是自动解除,而是要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2.当事人双方事后协商解除合同,应遵守合同订立的程序,意思表示一致。如果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方可请求法院宣告解除合同协议无效或予以撤销。解除合同协议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原合同继续有效。3.当事人行使法定或事先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应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

11、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5.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二节 合同解除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无论选择何种情况,均不影响受害方的违约救济权,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第二节 合同解除【课堂讨论】20082008年9 9月1 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购销月饼协议,约定甲于9月8日(中秋节前6日)交货到乙公司。9 9月1515日,甲公司交货于乙公司,乙公司拒收并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要求

12、甲公司赔偿损失,而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收下送到的月饼。双方发生争论,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解除,并要求甲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4 4万元。【论题焦点】1.一方迟延履行可否解除合同;2.乙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是否有效;3.合同解除,乙公司能否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第二节 合同解除【参考结论】1.1.当事人之同的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乙公司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月饼是时令性很强的食品,甲、乙双方约定中秋前供应月饼,而甲公司迟至合同约定日期后7天才交货,致使乙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2.

13、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至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仅是要求确认解除的效力并为解决赔偿问题。3.3.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消灭,但乙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双方在合同全部迟延履行情形下,乙公司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不发生恢复原状问题。因该合同解除是由于甲公司根本违约造成的,甲公司应负违约责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第三节 抵销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以各自所享有的债权相互抵偿各自的债务,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行为。其中,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第三节 抵

14、销二、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基于法律规定,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抵销。法定抵销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债权、负有债务 (二)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三)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四)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可抵销性 第三节 抵销三、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相互抵销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订立以抵销债务为内容的合同。合意抵销强调的是双方自由协商,并不要求债务期限届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抵销协议,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第三节 抵销四、抵销权的行使 1.1.当事人主张抵销应当向对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在表示中明确主张

15、抵销债权与债务的情况,表明抵销目的。2.2.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有条件或者期限者,该抵销的意思表示无效。3.3.抵销应当以明示的通知方式告知对方。当事人主张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不得撤销。第三节 抵销五、抵销的效力 1.抵销使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在数额相等的范围内消灭。当事人双方债务额相等时,全部债务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等时,未被抵销的债务继续存在,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对方主张债权。2.当抵销生效后,相互抵销的债务关系消灭。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抵销权发生后给付迟延责任归于消灭。第三节 抵销【法理应用】2005年6月,祥瑞建材公司新建办公楼竣工,与雅居装饰公司签订

16、办公楼装修合同。双方约定:雅居装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内完成祥瑞建材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祥瑞建材公司在工程装修完工后1个月内付清装修款,合同对装饰工程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前,雅居装饰公司曾在2005年3月向祥瑞建材公司赊购建筑材料款总计350万元,雅居装饰公司答应同年8月还款。2005年10月,祥瑞建材公司办公楼装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该公司在向雅居装饰公司支付装修款时,主动从应付装修款480万元中扣除雅居装饰公司欠本公司建筑材料款350万元,并在通知雅居装饰公司后,将其差额130万元汇入该公司指定账户。雅居装饰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祥瑞建材公司待付清装修款后再协商赊购

17、建材还款事宜,雅居装饰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雅居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祥瑞建材公司支付装修款350350万元。第三节 抵销【应用法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第三节 抵销【分析提示】雅居装饰公司欠祥瑞建材公司材料款,而祥瑞建材公司尚欠雅居装饰公司装修款,双方互负债务,且都到履行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不属于不得抵销的债务,符合债务抵销的条件。祥瑞建材公司在通知雅居装饰公司后,有权行使法定抵销权,将双方的债务在350万元的范围内抵销。雅居装饰公司要求祥瑞建材公司待付清

18、装修款后再协商赊购建材还款事宜的请求不成立,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第四节 提存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其中提存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第四节 提存二、提存的要件 (一)提存主体合格 (二)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三)提存标的物符合要求 第四节 提存三、提存的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的效力 提存人将提存物

19、交于提存机关后,一般不能取回。但是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1.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2.债权人以书面方式向提存机关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为此所产生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该费用的,提存机关可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第四节 提存(三)债权人与提存机关的效力 1.提存成立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担保之前,提存机关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在提存自日起五年内行使。五年内仍未行使的,提存物在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0、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时应提供有关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因提存机关的过错致使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应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提存【案例解读】20052005年4 4月8 8日,甲受乙胁迫将一块古怀表(价值5000元)以1000元价格卖给乙,乙当日给付甲1000元,并约定甲于同年10月1日将古怀表交付给乙,20052005年8 8月1 1 日,乙下落不明,10月1日甲将古怀表提请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该怀表在公证机关保管期间遭遇大火而灭失。20052005年1212月1 1日,乙向公证机关提请领取提存物,甲同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买卖怀表之诉,并请求乙赔偿怀表价金,乙以自己对怀表

21、灭失无过错为由给予拒绝。【处理情况】经审理认为:本案提存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买卖合同被撤销后,乙负有按照怀表的价值赔偿甲的义务。法院遂判决:撤销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乙按照怀表的价款折价赔偿甲的损失。第四节 提存【解读意见】乙作为在买卖合同中受领出卖物的债权人,在合同履行期内下落不明,而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已届满,出卖人有权将买卖标的物提存。虽然该买卖合同是因为受胁迫而订立的可撤销合同,但因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甲仍负有按期给付标的物的债务,提存符合要求。提存后,标的物所有权转归债权人,其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收益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

22、物。本案中,古怀表被提存后,却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故该风险应该由债权人乙承担。甲因受胁迫而订立的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提存物应该返还给提存人甲,由于古怀表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乙承担,故乙仍应按照怀表的价款折价赔偿甲的损失。第五节 免除和混同一、免除 (一)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论债权人免除债务是出于什么原因或者动机,都不会影响免除的效力,但是不得以取得相应对价作为免除的条件。免除一般是单方法律行为,但也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合同,从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第五节 免除和混同(二)免除的要件 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作出 2.债权人须具

23、有处分能力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第五节 免除和混同(三)免除的效力 债权人免除债务后,应当通知债务人,使其债务人不再为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其中全部免除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部分免除的、在免除范围内的权利义务终止。主债务免除的,从债务随之免除;反之,从债务免除、主债务并不因此而免除。例如,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免除而消灭,但保证债务的消灭并不能导致主债务的消灭。第五节 免除和混同二、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时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由于混同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个人的事实,则无需当事人主观上的任何意思表示,只要有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出现,便产生合同

24、关系消灭的效果。第五节 免除和混同(二)混同的原因 1.1.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指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并承受他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2.2.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是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与义务。例如,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消灭。第五节 免除和混同(三)混同的效力 1.混同的效力在于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由债的关系所产生的从债权、债务也随之消灭。如利息之债,违约金之债等。2.如果债的关系依混同而有害于第三者的利益,则债权债务并不能因为发生

25、混同而消灭。例如,在债权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不能当然消灭。第五节 免除和混同【想一想】某市医学院扩建实验楼,由同市的建筑学院总包,即由该院设计所勘察设计,附属该院的工程公司(非法人)施工,但设备安装分包给了省设备安装公司。工程竣工后,还没有结算,医学院、建筑学院、还有几所学院就合并成一所综合性大学。那么,此工程结算款该怎么支付呢?第五节 免除和混同【问题提示】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医学院和建筑学院合并后,它们原来的债权和债务全部由综合性大学继承。但设备安装工程的结算款还得支付,因为该

26、工程项目属省设备安装公司承建。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引例简析】引例涉及清偿、免除、抵销、混同等合同终止的原因。1.1.乙购买戒指的买卖合同因清偿而而终止 乙与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之债完全属于可以由第三人清偿的债务。不属于不作为债务或不具有转让性的债务。故甲为乙清偿购买戒指的价金债务属于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清偿行为,从清偿当时看,债务人及债权人都没有提出异议或为拒绝,因此,清偿目的已经实现,乙与超市间的买卖合同因清偿而消灭。甲为乙支付价金的行为构成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引例简析】2.2.甲欠乙的债务因免除而消灭 甲、乙解散合伙时,对于甲欠乙借款1000元,乙当场

27、表示免除,该债务免除符合免除条件,发生免除效力,甲、乙之间的债务关系因免除而消灭,乙事后反悔的行为无效。3.3.甲打伤乙,乙花去医药费20002000元,甲对乙的该项债务与乙对甲的债务不能抵销。甲、乙之间互负债务,且两项债务的性质、种类相同,即都是给付货币,但甲对乙受伤害应负赔偿责任的债务为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是不可抵销的债务。因此,甲无权主张以其对乙所负的侵权赔偿债务与乙对自己的债务抵销。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引例简析】4.4.甲对乙所负债务因混同而消灭 甲死亡后,只有一个继承人乙,甲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概括承受。于此种情形下,被继承人甲对乙的债务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即混为一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混同而消灭。但是,按照限定继承原则,若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则被继承人与继承人间的债权债务不能因混同而当然消灭。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本章小结】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法定或约定的事由而归于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章主要介绍,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各种原因、条件和法律效力。其中合同权利义务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的条件和效力是学习的重点,应多加重视。谢谢观看!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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