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海关行政诉讼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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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海关行政诉讼l第一节第一节 概念、原则和基本制度概念、原则和基本制度l第二节第二节 范围、管辖范围、管辖l第三节第三节 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l第四节第四节 一审程序一审程序l第五节第五节 二审程序二审程序l第六节第六节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熟记海关行政诉讼的概念、基本制度了解海关行政诉讼的范围、管辖和程序 第一节 概念、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概念一、概念l 指海关行政相对人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合法性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二、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2、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 争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复议前置原则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复议前置原则三、基本制度三、基本制度l1 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l 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l2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l 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l3 3、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l 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一律应公开审判过程。l4 4、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l 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所作出的第二审判决、裁决是终局性的

3、判决或裁决。第二节 范围、管辖 一、范围一、范围l 海关行政诉讼的范围所要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或者说行政相对人对哪些海关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予以司法审查。l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由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立。l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即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即以概括式概括式确立了行政诉讼受案的基本标准基本标准。l 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分别采用肯定和肯定和否定列举式否定列举式对我国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阐述。具有可诉性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4、:l1、侵犯相对人财产权行为;l2、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行为;l3、资格处罚行为;l4、征税行为;l5、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l6、海关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管辖二、管辖l1、概念l 海关行政诉讼管辖海关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海关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l 主要从纵的方面和横的方面来理解,纵纵的方面的方面指不同级别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对海关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横的方面横的方面指具体的海关行政案件在同级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l 海关行政诉讼主管海关行政诉讼主管指人民法院受理海关行政案件的范围。l 海关行政诉讼主管是确定海关行政管辖的前提,也是海关行政诉讼与海关行政复议的重

5、要区别之一。l2、种类l 按是否有法律规定:法定管辖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裁定管辖l(1)法定管辖法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l A、级别管辖l 指上下级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关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l 一审海关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海关行政案件或海关二审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海关行政案件或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上诉的海关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lB、地域管辖l 指同级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海关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l 一般的海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所在地的中

6、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l 经过复议的海关行政诉讼案件,海关复议机关改变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复议机关维持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由最初作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所在地的法院管辖。l(2)裁定管辖裁定管辖l 指的是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具体海关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l 具体包括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管辖权的移转

7、。的移转。第三节 诉讼参加人l 诉讼参加人是指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原告、被告被告和第三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l l 诉讼参加人与诉讼当事人一、原告一、原告l 指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海关复议结果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l 类型: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复议申请人、复议第三人。l构成要件:l 1、必须是海关行政法律关系中与海关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即海关行政相对人;l 2、必须是与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l 3、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海关行政诉讼。利利 害害

8、关关 系系l 若干问题解释第13条作了列举:l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相邻权或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权权的;l 二是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l 三是要求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l 四是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被告二、被告l 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海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海关职权的组织。l构成条件:l 其一,必须是海关行政管理机关,具备行政执法资格;l 其二,必须实施了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l 其三,必须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海关行政诉讼中来。l具体情

9、形:l 其一,当原告未申请行政复议未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行为的海关;l 其二,经上级海关复议后不服复议结果不服复议结果而提起海关行政诉讼的案件,海关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是作出原具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复议改变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为海关复议机关海关复议机关;l 其三,由法律法规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作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诉讼的,相应的国家机关相应的国家机关是被告。三、第三人三、第三人l 指与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被诉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诉讼过程中自己申请参加,或由人

10、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l构成要件:l 其一,必须同被诉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l 其二,必须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展开但尚未结束的海关行政诉讼中来;l 其三,参加诉讼可以是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而参加,也可以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l 其四,必须是原被告以外的诉讼参加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四、诉讼代理人四、诉讼代理人l 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海关行政诉讼活动的人。l 根据代理权限产生方式不同,可以分为:l 法定代理人l 指定代理人l 委托代理人第四节 一审程序l 海关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海关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以海关行政案件

11、第一次审理第一次审理时必须遵循的程序。l 一审程序是海关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是全部审判的基础基础。一、程序一、程序l(一)起诉l 1、概念l 指海关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其合法权益予以补救和保护的诉讼行为。l2、一般要件l(1)原告应是适格的主体;l(2)有明确的被告;l(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l(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l3、程序要件l 三种可能:l(1)属于纳税争议纳税争议,应先向作出该纳税决定海关的上级海关申请复议,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l

12、(2)对纳税争议以外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选择向上级海关申请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l(3)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l4、时间要件l(1)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个月内提出;l(4)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l5、方式与

13、内容l 以书面书面起诉方式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l 起诉状的内容(二)受理(二)受理l 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或裁定:l 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受理;l 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l 接到起诉状后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以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三)(三)审理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一律实行开庭审理l1、审理前的准备l (1)交换诉状l (2)组成合议庭l (3)处理管辖异议l (4)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l (5)审查其

14、他内容l (6)发出开庭通知l2、庭审程序l (1)宣布开庭l (2)法庭调查l (3)法庭辩论l (4)合议庭评议l (5)公开宣告判决(四)(四)一审判决一审判决l1、维持判决维持判决。即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海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l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诉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作出对原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的判决: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滥用职权。l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即针对海关的不作为判决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l4、变更判决变更判决。即

15、人民法院作出改变被诉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该判决只适用于原海只适用于原海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l5、赔偿判决赔偿判决。即人民法院作出责令海关作出行政赔偿的判决。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同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同其他判决一并作出其他判决一并作出。审理期限审理期限l 参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海关行政诉讼的判决期限可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个月内作出第一审海关行政诉讼判决。二、一审中的相关规定二、一审中的相关规定l1、诉讼期间,不停止不停止原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l2、海关行政案件应公开审理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l3、合议审判。合

16、议庭人员,必须是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l4、回避制度。l5、撤诉。申请撤回和自动撤回。l6、人民法院审理海关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律、行政法规法规为依据依据,并参照参照有关行政机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规章。l7、举证责任。在海关行政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举证责任倒置任倒置”原则。第五节 二审程序l 海关行政诉讼二审程序海关行政诉讼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基于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海关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所提起的上诉上诉,对尚未生效尚未生效的海关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审理的程序。l 二审又称“上诉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二审又称终审程序。l 海关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

17、院一审海关行政判决或裁定,在判决书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日内(裁定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该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一、上诉一、上诉l条件:l1、主体适格。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诉讼资格都必须适格的要求。一审程序的当事人都有资格上诉;被上诉人必须是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l2、对象适格。上诉必须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力的海关一审行政判决、裁定。l3、程序适格。上诉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的方式提起。二、受理二、受理l 上诉的受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依法决定是否作为上诉案件立案,开始第二审程序的诉讼活动。三、审理三、

18、审理l1、审判组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成员必须是3人以上单数。l2、审判方式。有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书面审理两种方式。人民法院认为上诉案件事实清楚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l3、审理原则。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全面审查。l4、审理对象。二审过程中,海关不得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四、判决四、判决l 人民法院审理海关行政诉讼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l 按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三种处理方式:l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l (2)依法改判;l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六节 审判监督程序l 海关行政诉讼

19、审判监督程序海关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对以海关为被告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关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违反法律、法规规的,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程序。一、提起一、提起 l条件:l1、海关行政诉讼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质条件l2、人民法院作出的海关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形式要件l3、提起的主体必须是有海关行政诉讼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形式要件二、审理二、审理l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l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海关行政判决或裁定的执行。l2、另行组成合议庭l 原来是一审案件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

20、案件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l3、再审分别适用第一、二审的审理程序l 人民法院按照海关行政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海关行政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对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l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再上诉。案例l 原告: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l 被告:某海关l 2000年3月6日,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口823台电子音频功率放大器,并以4656美元/台的价格报关,某海关2000年7月进行了审定并按200美元/台进行征税。原告不服,向海

21、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以某海关征税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征税决定。l 某海关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提供的报关发票系假发票,其申报的所谓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公开成交价格,且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说明正当理由,故其申请报关时提供的材料不能作为征税依据,据此于2001年4月28日作出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代征增值税缴款书,认定某公司所购823台电子音频功率放大器,应按海关审定的200美元/台予以估价征税。某公司不服,又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于2001年7月2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某公司复议申请。某公司仍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 原告某公司诉称,某海关按200美元/台估价征税,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某海关2001年4月8日的征税缴款决定。某海关辩称,其依法具有审定完税价格进行估价征税的职权,且原告提供的报关发票系假发票,不能作为征税证据,且其申报的所谓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被告通过调查取证作出的征税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问题:l 行政诉讼中法院如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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