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行政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2美国摩根诉合众国案 1930年4月,美国农业部长发出一项命令,要求调查当时的价格是否合理,1932年5月,在收集到大量的证据和材料的同时,发布了规定价格的命令,同年7月,基于对业已改变了的农业条件的考虑,又重新举行了听证。听证会于1932年11月结束,并收集到大量的证据。1933年6月14日,农业部长作出关于最高价格的决定,并拒绝再次举行听证会。因此而被起诉。美国最高法院在同时提起的对农业部长的五十起基于同一原因的案件中,只受理了作为代表的摩根案。原告声称,农业部长在签署命令时,既未参加“正式听证”,也未审阅有关证明材料,更没有阅读和考虑原告呈送的证据要点和听证会
2、上的辩论记录。他仅仅是在别人作出的决定上签了名而已,因而,农业部长的命令是非法的,武断的,并剥夺了他们第五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所保障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因而,要求撤销农业部长关于规定最高价格的命令,请求法院保护其“正当程序”所赋予的听证权。地区法院三名法官判决支持农业部长的命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后,原告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受理了原告的上诉。3 最高法院认为,正式听政的规定与传统的法院审理程序相关联,在这种审理中,作出判决的审判官必须听取并研究证据。听证就是要听取证据和辩护词,如果认定此项命令中事实的人没有研究证据和辩护词,那就表明听证根本没有举行。而在此案中,作出最后命令
3、的农业部长在签发命令时没有亲自听取或审阅本案听证中所提出的任何证据,也没有听取或研究原告提出的案情要点;农业部长所知晓的一点情况是在原告及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从与农业部的职员的讨论中得到的。这根本不是正式听证所要求的“听取另一方意见”。首席大法官休斯认为:作裁决的权力和责任是授予农业部长的,而不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农业部,因此没有理由说,农业部的一位官员可以审查证据,而另一个没有研究过证据的人可以制定命令。因此,农业部长必须亲自听取证据,认真思考,作出他认为公正的结论。4 在这一案件中,首席大法官休斯所强调的“作裁决的人必须听证”成为著名的摩根原则。他指出,“作裁决的人必须听证”并非一个机械的
4、要件,它允许在收集证据时利用部长的助手,也允许部长的下属对证据进行筛选和分析,以便在裁决中帮助行政首长。辩护词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关键“听证”是要实质意义上的“听证”。这样的听证要求作裁决的人必须注意案情,研究案情,成为真正作裁决的人,把形式上作裁决的人和事实上作裁决的人统一起来。大法官文森也认为:“作裁决的人必须听证”并不是要农业部长在摩根案中亲自主持听证会,而是意味着程序上的一种最低限度,以保证负有制作最终裁决和命令责任的人能够作出明智的和他人认为公正的判断。因此,地区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行政裁决应相当于法院判决,农业部长必须答复原告的问题,原告有权获得正当听证的机会
5、。5授课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范畴 行政主体法 行政行为法 行政监督救济法 6一、行政法的基本范畴一、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行政法的概念及特点行政法的概念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7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及特点行政法的概念及特点(一)行政的概念(一)行政的概念“行政行政”(Administration)一词源于拉丁语,原意为执行事务。一词源于拉丁语,原意为执行事务。现可理解为现可理解为“行政行政”、“管理管理”、“执行执行”、“政府政府”等意。等意。在汉语中较为简单,一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一指机关、团体在汉语中较为简单,一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
6、,一指机关、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等内部的管理工作。原用法广泛,既指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公共行政)也指各种社会原用法广泛,既指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公共行政)也指各种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私人行政)。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私人行政)。现通行的用法主要指前者。至今国内外学界对这个词的含义的认现通行的用法主要指前者。至今国内外学界对这个词的含义的认识没有统一的界定。主要观点有:识没有统一的界定。主要观点有:1、除外说、除外说 行政是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所有国家职能。行政是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所有国家职能。2、国家意志执行说、国家意志执行说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3、目的说、目
7、的说行政是为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活动行政是为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4、目的、目的+职能说职能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目的和任务而行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目的和任务而行使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诸职能。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诸职能。8 我国一般法律书籍的表述: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能,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看行政的概念学术界的新观点 从动态上定义:行政就是执行国家意志的关于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执行性决策、组织、调控、处理等公共管理活动。从静态上定义:执行国家意志的承担执行性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公共管理组织,即国家行政机关。9(二)、行政法的概念(二)、行
8、政法的概念1 1、国外有代表性的行政法概念、国外有代表性的行政法概念(1 1)大陆法强调公法属性)大陆法强调公法属性行政法是对于行政法规根本规定之总概行政法是对于行政法规根本规定之总概念。念。乔治乔治梅叶(德国)梅叶(德国)行政法是公法的一个部门,它调整行政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个部门,它调整行政机关与国民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官员的法关与国民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官员的法律地位及公民在同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官律地位及公民在同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官员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员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称。罗拉(土耳其)罗拉(土耳其)行政法即规范行政以及行政权对于人民关行政法即规范行政以及
9、行政权对于人民关系法规之总体。系法规之总体。奥科(法国)奥科(法国)行政法通常是宪法的延伸和具体化,它主行政法通常是宪法的延伸和具体化,它主要是关于政府行政和对行政的司法审查。要是关于政府行政和对行政的司法审查。_ _克鲁尔(荷兰)克鲁尔(荷兰)10(2)英美法强调对政府行政权的控制 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其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韦德(英国)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机关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其中特别包括调整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戴维斯(美国)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利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
10、者给予法律补偿。它回答以下问题: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样的权利?这些权利有什么限度?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施瓦茨(美国)112、我国有代表性的行政法概念、我国有代表性的行政法概念 (1)单一关系调整说)单一关系调整说 行行政法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行政关系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张焕光张焕光行行政法学原理政法学原理(2)两种关系同时调整说)两种关系同时调整说 行政法行政法“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整监督行政关系,是调整这两类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整监督
11、行政关系,是调整这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罗豪才罗豪才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行政权力双向规范说)行政权力双向规范说“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或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权力进行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或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称。”王连昌王连昌行政法学行政法学(4)广义狭义说)广义狭义说所谓行政法广义地讲是指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所谓行政法广义地讲是指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程加
12、以规范、监督与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狭义地讲是指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狭义地讲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及其损害救济有关的法律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及其损害救济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范和原则的总称。莫于川莫于川行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行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12(三)、行政法的特点(三)、行政法的特点1、形式上的特征、形式上的特征 (1)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由分散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为数众多的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组成。(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3)规范形式多样、|数量巨大。
13、2、内容上的特征内容上的特征(1)内容广泛数量庞大。(2)稳定性较弱,易于变动。(3)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3。(3)13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的渊源1、概念: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根本来源和外部表现形式。在法律渊源制度上,主要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分。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主要是指惯例、判例和理论学说等。成文法的优点是明确清晰,易于了解和执行;局限性是易于僵化呆板,难以适应经常变化的社会现实。我国行政法法律渊源实行成文法制度,行政机关的惯例、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尚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根据,也不能成
14、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2、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1)宪法、)宪法、(2)法律、)法律、(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 (7)国际条约和协定 (8)法律解释。14二、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点二、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点(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及构成(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及构成1、概念:、概念: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1)行政法律关系
15、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行政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行政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享有和承担的行政法权利与义务的总和。主体享有和承担的行政法权利与义务的总和。按照国家行政管理的过程,行政机关的权利为: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按照国家行政管理的过程,行政机关的权利为: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命令权和执行权、惩治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权和解决行政争议的裁判权。的命令权和执行权、惩治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权和解决行政争议的裁判权。行政机关的义务概括为: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接受国家机关的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行政机关
16、的义务概括为: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接受国家机关的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当事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得到法律救济的权利。保证当事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得到法律救济的权利。在国家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依法参加国家在国家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尊重和保障其自主权、自由权和平等权,管理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尊重和保障其自主权、自由权和平等权,保障和满足受教育、社会保障等福利权。保障和满足受教育、社会保障等福利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可以概括
17、为:接受和协助国家行政、管理、及时履行法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可以概括为:接受和协助国家行政、管理、及时履行法定公共义务、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与国家公共利益。公共义务、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与国家公共利益。(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大体上有物、精神财富和行为三种。大体上有物、精神财富和行为三种。物是指各种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精神财富是指具有经济或者社会价值的智力成果。物是指各种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精神财富是指具有经济或者社会价值的智力成果。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15(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行政
18、法律关系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包含了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取决于一定事件的发生和一定行为的发生。多数情形下它由行政机关的单方职权行为依法设立。(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各构成因素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终止,消灭的方式主要是废止和撤销。(4)行政法律关系变动之原因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以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主因。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前者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后者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6(三)行政
19、法律关系的特点 1、当事人中必定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对等。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常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一般不能由当事人相互约定和自由选择,当事人只能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4、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和统一性。对于国家机关而言这一特性表现的更为突出。5、争议处理特殊性。引起的争议必须按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17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三大部门法之一。由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调整内容的系统性,行政法与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2
20、、是宪法的实施法,与宪法的关系更为密切、对社会的影响更加广泛。(1)从社会生活角度看,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活动无处不在、无所不包,离开了它的作用,国家在政治上的民主经济上的发展、社会上的公正和秩序就无从谈起。(“若无视法律的作用,就不能言谈现代社会”室井力)(2)从法律体系结构看,行政法不仅直接以宪法作为自己的法律渊源,而且是对宪法原则和内容的更进一步的具体化。因而被誉为“动态的宪法”。是一个独立的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的部门法。18二、行政法的作用(一)主要观点1、英美法系国家的看法和观点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作用就在于控制政府权力、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
21、法权益。“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样的权利?这些权利有什么限度?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施瓦茨(美国)2、大陆法系国家的看法和观点保权论强调行政法的作用就在于维护和保障国家行政权的有效行使。3、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1)平衡论:行政法的作用在于平衡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2)综合论:既肯定保权作用、也肯定控权作用、还要讲求平衡(二)总结和归纳:1、控制和监督国家行政权力主体,规范行政活动,防止权力滥用。2、保障行政权力合法有效实施,实现行政目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3、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4、调整行政关系,建立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19第四节、第四节
2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规范行政法的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的各个环节。是对行政法规范精神的实质概括,反映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和目的。二、一般的看法和观点1、英美法:越权无效、自然公正。前者亦称越权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事,如果在实体上或是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与法律要求不符,属于越权行为。越权行为在法律上就是无效行为。后者亦称自然正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于法律授予的权力应当公正正当的行使。”它包括公正程序的两项根本规则:一个
23、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韦德)2、大陆法: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前者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后者要求开展行政活动必须在合法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简单地讲就是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理、协调。20三、我国行政法的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就必须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1)实体合法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2)程序合法一个人不能在自
24、己的案件中做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申诉之机会。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符合全社会共同行为准则的社会公理。(1)行为动因合乎立法目的。(2)行为要有正当动机。(3)行为内容合乎情理。(4)行为合比例,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行为合比例,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权益的方式。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
25、特别需要,行政主体可以在限制条件下采取无法律依据甚至是同利益的特别需要,行政主体可以在限制条件下采取无法律依据甚至是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和行为。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和行为。(1)有底线限制。不得限制和剥夺最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语言权、宗)有底线限制。不得限制和剥夺最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语言权、宗教信仰权等。教信仰权等。(2)有极大的紧急性、优先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有极大的紧急性、优先性、强制性和权威性。(3)需要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作保障。)需要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作保障。4、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对其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
26、对其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等可预期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可预期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量确需变更时必须做出相应的补救安排。如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量确需变更时必须做出相应的补救安排。21 责任行政原则责任行政原则 1、责任行政原则含义、责任行政原则含义 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 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政活动,而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第一,责任行政原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的 第二,责任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价值
27、和目的所在 第三,责任行政原则是全部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是贯穿所有行政法规范 第四,责任行政原则符合我国国情222.责任行政原则的内容责任行政原则的内容第一,责任行政原则的目标是实现行政活动的有责任状态 第二,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必须有明确的主体 第三,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将行政机关的各种活动与责任相连,不存在无责任的行政活动 第四,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建立实现责任的法律制度 湖南嘉禾拆迁之痛湖南嘉禾拆迁之痛“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他一辈子”,县政府挂出的横幅措,县政府挂出的横幅措辞严厉辞严厉 23【案例案例】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路桥案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路
28、桥案1995年,福州市政府推出了一个路桥建设的境外招商项目,并力邀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四大中资企业之一的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过协商成立了合作公司,并于1997年10月签订专营权协议,约定合作公司以人民币12亿元受让闽江二桥、三桥、四桥及白湖亭收费站产权、经营权及通行费收费权和其他相关权益,28年后再无偿归还中方。针对港方对城市道路扩建后白湖亭收费站可能受到影响的担心,福州市政府在专营权协议中作了一系列承诺,明确保证自合作公司经营之日起9年内,所有从福州南大门进出的车辆都通过该收费站,并保证在28年的专营权有效期限内采取措施维护收费站的正常运营,同时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在9年内因特殊情况导致
29、通行费收入严重降低或通行费停收时,福州市政府应收回专营权,并保证港方除收回本金外,按实际经营年限获取年净回报率18%的补偿。24专营权协议签订后,港方所投入的8.4亿元人民币资金中,用4亿元新建了闽江四桥,其余的4.4亿元进了福州市财政专户,由市政府进行支配。港方投资的8.4亿元,其中3.02亿元由境外现金投入,其余以合作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由港中旅集团提供全额担保。这一招商项目完成后,港方投资新建的闽江四桥被评为福州市当年十大杰出项目,并被誉为以市政建设项目进行BOT(特许经营)引资的成功范例。2004年5月,福州二环路三期路段正式通车,此后大量车辆绕过白湖亭收费站走不收费的二环路,造成合作
30、公司通行费收入急剧减少,经营陷于绝境。港方在福州市8.4亿元的巨额投资在近7年的时间里不仅几乎没有回报,还要承担2亿多元未还银行贷款的还款责任。为此合作公司多次与福州市政府交涉,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港中旅集团主要领导也亲赴福州,与福州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多次磋商谈判并一再作出让步,但均未得到福州市政府的批准。从2003年12月起,福州市政府干脆对港中旅集团的多次致函和派人上门求见不理不睬。港中旅集团将情况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国务院国资委后,国资委和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出面与福州市政府联系,但同样未获得回应。25在要求进一步谈判磋商无门的情况下,合作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要
31、求终止与福州市政府的专营权协议,并由福州市政府返还总额达9亿多元的投资本金和投资补偿款。此申请在7月6日获得正式受理后,福州市政府随即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裁委无权受理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提起管辖权异议。港方为合作公司写了答辩状,但掌管合作公司印章的中方不敢盖章,致使合作公司无法应诉。这一案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也引起国外媒体的极大关注。法学专家一致认为:双方签署的专营权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福州市政府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前修通二环路,这一做法无可非议,但是,对二环路开通后收费站的收费格局改变造成的投资者经济损失,福州市政府有责任予以合理补偿;由于福州市政府未能按
32、照专营权协议约定采取增设收费站或迁移原有收费站等措施,致使被许可人不能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道路通行费用,由此遭受的损失应由行政许可机关福州市政府承担。26二二 行政主体法行政主体法一、概述一、概述二、中央行政组织二、中央行政组织三、地方行政组织三、地方行政组织四、国家公务员四、国家公务员27第一节、行政主体和行政组织概述第一节、行政主体和行政组织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1、概念、概念 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2、特征、特征(1)是组织而非
33、个人。)是组织而非个人。(2)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依法享有行政职权。(3)有权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有权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行政权力。(4)能独立参加行政诉讼。)能独立参加行政诉讼。3、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2)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3)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8(二)行政主体的种类和范围(二)行政主体的种类和范围:1、种类种类(1)职权主体与授权主体)职权主体与授权主体(2)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3)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地域性行
34、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4)实质行政主体和形式行政主体)实质行政主体和形式行政主体2、范围、范围(1)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2)国务院直属机构和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和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3)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4)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5)经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经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6)经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经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7)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29(三)行政主体的资格
35、及确认1、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1)组织要件组织自身具备的要件。行政机关:设立有法律依据,属国家行政组织序列;成立经有权机关批准;对外公告成立;有法定编制和人员;由行政预算经费;具备必须办公条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2)法律要件在法律上应具备的条件。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2、资格的确认应从两个要件加以衡量。我国行政组织法尚不完备,在实践中侧重法律要件上予以确认。即看一个组织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职权。30(四)行政组织1、概念及特征 行政组织是指担当行政事务、享有行政权力的各级政府及其设置的行政机关的综合体。(1)是行政机关的组合体,是行政
36、机关组成的有机系统。(2)是各级政府的组织,由各级政府及其设置的行政机关组成。(3)是担当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2、行政组织与相关概念(1)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1)行政组织与行政机关(2)行政组织与行政机构(2)行政组织与公务员3、行政组织的设置(1)中央行政组织(2)地方行政组织31二二、中央行政组织、中央行政组织(一)界定和设置(一)界定和设置:国家设置的担当中央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力的中央人民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的集合体。在我国,在我国,按按宪法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 规定,规定,中央行政组织由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中央行政组织由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办
37、事机构以及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构成。构办事机构以及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构成。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是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制。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是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汁长和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汁长和秘书长。2、国务院机构的种类、国务院机构的种类(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常工作的机构
38、,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2)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主管特定国家行政事务的行主管特定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的基本行政管理职能。政机构,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的基本行政管理职能。它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它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和署长、行长负责制实行部长、主任和署长、行长负责制。32(3)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前者是国务院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后者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部
39、委管理的国家局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5)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承担国务院行政机构重要业务工作组织协调任务。承担国务院行政机构重要业务工作组织协调任务。33 34(二)中央行政组织的管理体制1、国外体制(1)美国联邦垂直管理体制 联邦政府的各项管理事项都由联邦设置行政机关承担;联邦政府的分支机构直接隶属于政府总部,受其管辖和节制;联邦政府对州政府没有行政上的监督权但可通过司法途径对各州实施法律监督。(2)德国分级管理体制 法律政策的制定在联邦一级,而法律的执行则属于各州事物;各州可据具体情况设置行政机关负责法律执行;对于必须由联邦自行
40、执行的事项,才设置联邦行政机关。(3)法国国家垂直管理体制 国家行政与地方行政分立;中央行政组织管辖范围及于全国,地方行政组织作为国家在地方的代表,在一定区域内执行事务。(4)日本国家行政管理体制 国家行政与地方行政分立;国家行政的决策权集中在中央,国家行政在地方的实施主要委托地方完成;少数情况下,国家也设置地方分支机构来直接履行国家行政职能。352、我国体制 中央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决策权,地方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国家行政在地方的推行依赖地方行政机关;公共事务归属于国家,没有国家行政和地方行政的严格划分;地方行政机关多为双重领导。3、我国体制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主管部门政策的执行难以保证;地方行政管
41、理的统一与协调难以保证;地方政府的规模难以控制。4、改革的路径 建立单一制领导体制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直接控制地方政府。36三、地方行政组织(一)界定和设置1、地方行政组织的含义:在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地方组织是地方自治团体的组织,与国家行政组织分立。在没有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地方组织是国家在地方设置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地方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2、地方组织的设置:按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组织有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成。还有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1)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副省级市、局级市)、县(县级市)、乡四级。(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四级。(3
42、)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4)派出机关一级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派出组织。主要有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5)派出机构政府工作部门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派出机构。其职能较单一如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6)非政府组织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以授权或委托机关的名义、责任归授权或委托机关。如居委会、村委会。37(二)我国地方行政组织制度存在的问题1、地方分权不发达。中央集中权力过多,地方缺乏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必要权力欠缺,如行政组织权、财政权、国家决策的参与权。2、民主程度不高。地方居民参与管理的程度有限,法律确认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多为间接方式。地方居民的直接请求权等
43、尚未得到充分的确认和保障。3、行政官员唯上不唯民。地方居民缺乏对行政官员的直接控制,地方官员更关心是否得到上级的肯定,而不太在意是否得到地方居民的支持。直接后果就是对地方的利益和地方的发展重视不够。4、中央对地方缺乏有效控制。一方面权力多集于中央,地方权力过小,另一方面,除了立法控制、人事控制外,缺乏有效的行政控制和司法监督。5、地方制度的法律规范不足。(三)发展构想1、通过法律明确地方的法律地位、事权和权限范围,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2、扩大地方自主权,减少官治色彩、增加民主成分,保障地方居民权利。3、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改变过分倚重人事控制的官治手段,强化行政控制、引入司法控制机制。4、
44、完善保障机制,确保中央和地方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活动。382005.4.27公务员法顺利通过公务员法顺利通过2006.1.1施行四、四、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一)公务员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一)公务员的概念、特征及分类:1、概念:、概念: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有国家财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法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员”。)
45、。)【三个内涵:公务性三个内涵:公务性履行履行公职、组织性公职、组织性纳入编制、纳入编制、经济性经济性国家财政负担。国家财政负担。】39 2 2、公务员的特征:公务员的特征:(1 1)公务员是个人;)公务员是个人;(2)公务员是直接或间接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务的人员公务员是直接或间接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务的人员 (3)基于一定公务身份关系是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基础;基于一定公务身份关系是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基础;(4)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
46、系。政主体,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3、公务员的分类、公务员的分类美国式的以职位、工作、责任进行的职位分类,英国式的以公务员个人具有的美国式的以职位、工作、责任进行的职位分类,英国式的以公务员个人具有的条件进行的品位分类。美国分为一般职位类和技术保管类共条件进行的品位分类。美国分为一般职位类和技术保管类共28个等级,英国分个等级,英国分为综合类、专业技术类、秘书类、法律类、警察类等十类为综合类、专业技术类、秘书类、法律类、警察类等十类6个等级个等级。我国: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我国: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4、公务员的职务层次、公务员的职务层次
47、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有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有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共十级。级、乡科级共十级。综合类非领导职务:巡视员、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综合类非领导职务:巡视员、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办事员。;:40(二)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及身(二)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及身份份 1、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二章)第二章)国籍、年龄、政治、健康、能力、学历、其他条件。国籍、年龄、政治、健康、能力、学历、其他条件。2、公务员的身份、公务员的身份双重身份双重身份公务员、公民。公务员
48、、公民。双重行为双重行为个人行为、公务行为。个人行为、公务行为。以公民身份对待法定职责就会导致失职或渎职;以公民身份对待法定职责就会导致失职或渎职;以公务员身份从事个人行为就会导致权力滥用。以公务员身份从事个人行为就会导致权力滥用。3、确认公务员身份的要素、确认公务员身份的要素(1)职务要素)职务要素据法定职务关系确定法定职责;据法定职务关系确定法定职责;(2)公务要素)公务要素据是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确定身份据是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确定身份和行为性质;和行为性质;(3)时间要素)时间要素据是否在法定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时据是否在法定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时间内确认行为与身份(警察有特殊要求)。间内确认行为
49、与身份(警察有特殊要求)。(4)命令要素)命令要素据是否在执行命令来确认行为与身据是否在执行命令来确认行为与身份。份。41潘根生诉镇政府、镇管委会人员打人致死案 2000年3月,潘根生的运煤车经过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时被该镇镇政府的委托组织、镇管委会工作人员胡德文等人拦下。胡德文等人以路面受污染为由收取保洁费,双方发生争执并揪打,经派出所警察劝解后平息。胡德文等非常气愤,当在市场上发现参与揪打自己的潘根生的父亲潘立志时,即上前对其进行殴打而致其死亡。潘根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横溪镇镇政府、镇管委会人员殴打致死其父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德文等人的行为系个人行为,横
50、溪镇镇政府、镇管委会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42 (三)我国公务员的组成(三)我国公务员的组成1、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党的机关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审判机关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四)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四)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权利:职权保障权;职务保护权职权保障权;职务保护权;获得报酬权;学习培训权;获得报酬权;学习培训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