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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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基础知识 一、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二、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区别不同个人所得税项目,规定了超额个人所得税区别不同个人所得税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住所住所”标准:标准:

3、住所住所是指个人因户籍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地方。在我国有住所的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居住时间居住时间”标准:标准:我国以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居住365天为判定标准,居住365天的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一次不超过30日或或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住所住所”、“居住时间居住时间”为并列标准,纳税人满足一个条件即为居民纳税人,否则为非居民纳税人。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判定标准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判定标准在华时间来源于中国境内来源于中国境外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183 日(或 90日)以内

4、征税免税免税(除高管人员)免税183 日(或 90日)一年征税征税免税(除高管人员)免税一年五年征税征税征税免税五年以上征税征税征税征税第第二部分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相关政策 一、工资薪金所得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一)“三险一金三险一金”: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近几年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支持和配合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

5、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除商业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二)政府特殊津贴、科学院院士津贴、资身院士津贴 (三)独生子女补贴 (四)托儿补助费(国税发【1994】89号)(五)其他补贴、津贴 1、差旅费津贴:事业单位80元/天 2、误餐补助: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财税字【1995】82号)3、单位为个人负担

6、的通讯费: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京地税个【2002】116号)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一)计税方法:(一)计税方法: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7、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其他规定(二)其他规定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绩效奖、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例题(三)例题 2013年12月3日,韩先生取得工资3400元,同时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其年终

8、奖金应纳税额计算如下:1因韩先生当月工资未达到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其年终奖金可扣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的差额100元,对剩余的24000元按数月奖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年终奖金24100元除以12得出商数2008.3元,对应新税法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105;3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三、关于职工福利费问题 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补助,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个人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

9、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155号)四、劳保用品及防暑降温费的处理 因工作需要,单位为个人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统一制式的工作服、防护服、保护工具等)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以放暑降温、劳动保护名义发放 现金补助的,属于税法规定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津贴补贴收入,计入取得月份的工资薪金计算纳税五、董事费计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董事、监事是否在公司任职、受雇,具体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有所不同:(一)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

10、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国税发2009121号)号)。六、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一)(一)劳务报酬的特点:劳务报酬的特点:1、个人的独立性 提供劳务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不代表任何单位或组织。2、时间上的不稳定性 提供劳务的时间经常是临时的,短期的。3、人事关系的非任职性 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无任职和雇用关系。(二)(二)从合同的不同来看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从合同的不同来看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得的区别 个人与单位之间

11、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签订劳务合同的,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纳税。劳动合同是指,个人与单位依劳动法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个人与单位或个人按照合同法中的要求签订的经济合同。七、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规定(一)劳务报酬征税范围:一)劳务报酬征税范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内容如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劳务报酬中(二)劳务报酬中“次次”的规定:的规

12、定:对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其辖区内的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例如:王教授与某大学签约,每个星期到该大学讲学一次,每次讲学付给报酬2000元。当月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在计算王教授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以其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次讲学

13、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一次。(三)勤工俭学、实习所得的计税规定(三)勤工俭学、实习所得的计税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实习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八、其他所得: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

14、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

15、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九、华侨认定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华侨身份的界定: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

16、民。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十、年金规定:(一)年金概念: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

17、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二)年金个人所得税缴费单位缴费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入个人账户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按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且不能

18、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三)个人缴费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内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前款标准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不超过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部分,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四)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领取环节 按期领取: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在政策

19、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政策实施前缴付的年金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新政策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领取: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就其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老政策对比新老政策对比链接excel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对比表年金缴付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环节年

20、金领取环节年金单位缴付部分年金个人缴付部分年金按期领取年金一次性领取新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上年度月均工资额北京市上年度月均工资3倍,且缴付比例4%的,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领取:全额按工薪所得计算税款,不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 按季、年:分摊各月,以按月领取方式计算税款 已纳税的年金缴费,按照已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出境定居、个人死亡:领取的金额除以12分摊到各月,不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按照工薪所得计算税款 其他原因:领取的

21、金额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薪所得,不得分摊各月计算税款原政策年金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作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薪,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税款不得在当月工薪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未做规定年金政策执行要点年金政策执行要点新政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以后,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和确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到个人账户的,按上述政策执行。个人年金缴费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北京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使用

22、执行。个人领取年金(包括按期、一次性),领取的年金额不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全额按工薪所得计算纳税,其中:个人领取新政实施前已纳税的年金缴费,按照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工薪所得计算税款。第三部分第三部分个人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流程个人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流程个人所得税事项个人所得税事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事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事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事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事项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

23、个人所得税备案事项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 一、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股权奖励 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事项:(一)文件依据(一)文件依据 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610号)(二)政策内容(二)政策内容 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

24、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三)范围(三)范围 1、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

25、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四)时限(四)时限 企业技术人员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应由奖励单位在股权奖励次月7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五)提交资料(五)提交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2、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3、奖励单位股权激励方案和获奖技术人员名单;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 奖励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并在股权奖励发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中关村国

26、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变化情况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备案事项(一)文件依据(一)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946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

27、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737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7号公告)(二)文件内容(二)文件内容 对我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范围(三)范围 我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得该奖励的个人。(四)扣缴义务人办理时限(四)扣缴义务人办理时限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在奖励股权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8、,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五)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料(五)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料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一式两份)2、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依法登记的具有评估资格和科技成果评估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复印件 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复印件 当获奖人员股权发生变化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在个人股权变动的次月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个人情况变化表(一式两份)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 个人所得税审批事项:(一)文件依据(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

29、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二)范围(条件)(二)范围(条件)1、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统一提出申请。2、个人独立从事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30、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三)纳税人提供资料(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1、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复印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事项(一)文件依据(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

31、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625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

3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方式:(一)查账征收(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查账征收计税办法:查账征收计税办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

33、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税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税办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

34、地产开发业、饮食业、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中介机构 25 其他行业 10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一)合伙企业的认定范围(一)合伙企业的认定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合伙企业、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有无限责任及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二)政策性变化(二)政策性变化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计税规定(三)计税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

35、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

36、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五)其他规定(五)其他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二)关于查账征收企业税前扣除问题1、税前允许扣除的计税规定 (1)费用扣除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2)工资薪金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

37、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3)三项费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4)广告宣传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5)业务招待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6)捐赠 投资者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

38、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依法据实扣除。2、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工资。(2)投资者及其家庭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4)超标准的三项费用、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5)纳税人直接捐赠给受益人的捐赠。(6)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五、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 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事项(一)文件依据(一)文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

39、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79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个2006495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21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9236号)(二)文件主要内容(二)文件主要内容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40、(三)范围(条件)(三)范围(条件)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或股票增值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四)纳税人提供资料(四)纳税人提供资料1、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1)应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实施之前报送 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复印件)股票期权协议书(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复印件)(2)应在员工行权之前报送股息期权行权调整通知书2、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报送(1)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

41、施方案(复印件)(2)协议书(复印件)(3)授权通知书(复印件)(4)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5)禁售期限(6)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五)税务机关办理时限(五)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书面备案资料后即时完成备案工作。六、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一)个人股权转让相关文件依据(一)个人股权转让相关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财产转让所得;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

42、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二)股权(二)股权转让文件主要内容转让文件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

43、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的通知(国税函20092009285285号)号)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 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44、报。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

45、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010年第年第2727号)号)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

46、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案例一:2012年10月,王先生以现金100万元创办一家企业,2013年4月,王先生以80万元的价格将100%股权转让给李先生,截至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解析:王先生的股权转让价格80万元,低于初始投资成本100万元,应认定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按照所有者权益150万元计算。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150-100=50万

47、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20%=10万元。案例二:2012年10月,王先生以现金100万元创办一家企业,2013年4月,王先生以110万元的价格将100%股权转让给李先生,截至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解析:王先生的股权转让价格110万元高于初始投资成本100万元,但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150万元),应认定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按照所有者权益150万元计算。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150-100=5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20%=10万元。(二)

48、正当理由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案例三: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 0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0万元。张先生持有A公司50%股权,2013年5月张先生将A公司股权无偿赠送给了李先生,张先生和李先生不属于27

49、号公告中所列举的亲属关系。解析:张先生与李先生不属于文件中规定正当理由范围,应对张先生征收个人所得税。张先生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00万元50%=250万元,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1000万元50%=500万元。由于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万元-250万元)20%=50万元。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

50、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上述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012 2年第年第6 6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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