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涉港、澳、台及涉涉港、澳、台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外民事诉讼程序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信守有关国际条约原则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及其特别规定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特点保全财产的监督和费用
2、承担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不当的赔偿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涉外送达、期间和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别规定司法协助涉外仲裁涉外仲裁的概念和特点涉外仲裁程序涉港、澳、台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案例导入】应用案例分析基础我国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我国某省举办的机械产品展销会上,与德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2台参展的瓶盖封口机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以300万元的价格向乙方购买展销的2台瓶盖封口机,由乙方在展销会结束后将这2台封口机运至甲方,货物送到并经检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展销会结束后,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2台瓶盖封口机运送到甲方处,甲方
3、经检验后同意接收,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乙方为此多次与甲方交涉,甲方均以该瓶盖封口机所产的产品不符合要求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乙方遂立即向因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打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乙方在我国没有法定住所且对我国法律不熟悉,所以其委托我国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代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甲方支付全部货款。请问:乙方委托王律师为其代理诉讼,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若人民法院准予诉前财产保全,则乙方应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若甲乙双方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则双方各自应在多长时间内提起上诉?第一节第一节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涉外民事
4、诉讼程序概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三节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第四节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第五节第五节 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第六节第六节 涉外送达、期间和司法协助涉外送达、期间和司法协助第七节第七节 涉外仲裁涉外仲裁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在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依法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但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着本质区别,其区别在于:港、澳、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港、澳、台同胞是中国公民,所以涉港、澳、台民事诉
5、讼程序在性质上是属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而不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在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法律时,应坚持遵守“一国两制”的原则,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应遵循以下规则:第一,在程序方面,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在实体方面,原则上适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则可适用国际惯例。第三,依法适用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的,不得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我国港、澳地区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同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我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一)涉港、澳、台民事案
6、件的管(一)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受理辖和受理第一,案情简单的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影响范围较大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第一审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章第2节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第三,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因经济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和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的住所不在内地,则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在内地,或者双方争议的财产在内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内地,或者被告在内定有营业所或设有常驻代表机构,或者在内地有非争议财产,则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营业所或常驻代表机构住所地、或供扣
7、押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经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内地兴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当事人不得用协议方式排除人民法院的法定管辖。(二)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和(二)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和诉讼代理诉讼代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应按如下规定来确定:在港、澳、台地区成立的个人企业、合伙组织应以其业主、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在港、澳、台地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应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授予全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港、澳、台企业或其他组
8、织宣告破产的,可由其破产清算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根据司法解释和不同法律区域之间相互达成的有关协议,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时,对诉讼代理人有特殊规定: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若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内地的律师。这是因为,港、澳、台地区的律师虽不是外国律师,但其目前尚不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若需要委托港、澳、台地区的律师或普通公民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则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9、并明确代理权限。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不允许受托人出庭代理诉讼。(三)涉港、澳、台民事司法文书的送(三)涉港、澳、台民事司法文书的送达达1 1送达的对象送达的对象在涉港、澳民事案件中,向住所地在港、澳地区的受送达人送达的对象是司法文书2 2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方式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港、澳地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直接向受送达人本人送达。第二,向有权限的诉讼代理人送达。第三,向代表机构送达。第四,按照特殊规定送达。第五,邮寄送达。第七,公告送达。第六,其他适当方式送达。(四)诉讼文书和其他诉讼材料真实性(四)诉讼文书和其他诉讼材料真实性的确认的确认根据证据规定第1
10、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五)财产保全和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五)财产保全和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六)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六)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在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港、澳、台地区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人民法院应予缺席判决,而不能因为被告不到庭而中止诉讼或者动员原告撤诉。(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
11、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第一,涉及国家主权。第二,法律适用情况复杂。第三,诉讼期间较长。第四,有时需要外国法院的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特别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和司法协助等方面。这些特别规定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某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对一般诉讼程序的规定共同构成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是指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涉外民事诉讼,都应适
12、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这是该原则的法律依据。该原则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首要原则。信守有关国际条约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应遵守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是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司法豁免原则,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或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外国或国际组织派驻在我国的外交代表免予司法管辖或者司法审判。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
13、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参加涉外民事诉讼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和文字。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
14、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苏姗是某国驻我国大使馆的某外交代表的配偶。2008年,苏姗为其在北京留学的女儿购买一套商品房,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纳了定金3万元。然而,该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后,以房屋单价已上涨为由,拒绝为苏姗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因此多次协商未果。2008年11月,苏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价款交付房屋。请问:本案中,苏姗是否享有司法豁免权?苏姗能否委托其本国律师以律师身份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若苏珊表示不通中国语言文字,要求法院为其提供翻译,则法院应如何处理?(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
15、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人民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意义(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意义涉外民事案件往往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因此在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时,既要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又要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的完整和统一。正确地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公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一)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一)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是指只要涉外民事案件与我国人民法院所在地存在实际联系,我国人民法院便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二)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二)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尊
16、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是指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协商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三)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三)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法律在确立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时,应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前提,正确地确定我国民事司法管辖,以便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一)一般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仅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进行明确规定。(二)特殊地域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也称牵连管辖,是指根据涉外民事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存在的牵连关系
17、来确定管辖法院。(三)协议管辖(三)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某个国家的某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1 1明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是指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诉前用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2 2默示协议管辖默示协议管辖默示协议管辖,也称应诉管辖或推定管辖,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诉前没有用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根据被告的应诉行为可推定受诉法院对该案的享有管辖权。(四)专属管辖(四)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依法专属于我国法院管辖。中日合资的甲公司与设在日本的乙公司(其在中国没有法定住所)在我A市订立了一份购销
18、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台电子设备,由乙公司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送到甲公司所在地B市。同时还约定,若发生争议,无论向哪国法院起诉,均适用日本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经交涉未果。甲公司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问:甲公司可以向我国哪些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应适用哪国法律?甲公司和乙公司能否协议选择C市法院管辖本案?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一)启动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
19、申请(一)启动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人人(二)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期限较长(二)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期限较长(三)决定保全的财产存在监督规定(三)决定保全的财产存在监督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主要是扣押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为了避免有关财产经扣押后被被申请人或其他人转移、侵占或者毁损,法律规定对保全的财产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通知有关单位对保全的财产进行监督。监督保全财产所需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在采取财产保全后出现法定原因时,人民法院
20、就应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诉讼文书递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定方式。(一)依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一)依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依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是指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外交机关的协助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三)委托使、领馆送达(三)委托使、领馆送达委托使领馆送达,是指
21、对拥有我国国籍但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四)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委托的有权代理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专门代其接受诉讼文书的代收人(五)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五)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代办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是指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但在我国领域内有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22、,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代表机构、分支结构、业务代办人送达诉讼文书。(六)邮寄送达(六)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七)公告送达(七)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以上送达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时,将送达文书的内容在向国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适当场所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涉外民事诉讼期间,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限。(一)提出答辩状期间的规定(一)提出答辩状期间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
23、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二)上诉期间及答辩期间的规定(二)上诉期间及答辩期间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三)审结期限的规定(三)审结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159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35条是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结期限的规定,期限为6个月;第159条是对第二审民事案件审结期限的规定,其中,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的期限分别为3个月和30日。(一)司法协助的概念(一)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是指
24、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本着互惠的原则,相互协助对方行使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二)司法协助的种类(二)司法协助的种类1 1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是指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根据对方的请求,相互代为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2 2特殊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1)特殊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条件特殊司法协助,是指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国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裁决。(2)我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
25、生效仲裁裁决,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则需要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3)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其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一)涉外仲裁的概念(一)涉外仲裁的概念涉外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中订有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的制度。(二)涉外仲裁的特点(二)涉外仲裁的特点第一,较大
26、的灵活性。第二,广泛的适应性。第三,非公开性。(一)涉外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一)涉外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活动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中订有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二)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涉外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作出仲裁裁决前,为避免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将来的裁决无法或难以执行,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将另一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或双方争议的标的物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一种措施。(三)涉外仲裁的裁决及执行(三)涉外仲裁的裁决及执行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依照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后,应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产生法律效力。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