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辆的风险与保险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 第一节 机动车辆的风险与保险一、车主面临的主要风险1、风险的含义:风险是指在特定的情况和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2、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人的头脑中的主观想象。(2)偶然性。个体风险是否发生、发生时间及发生后果都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但大量(总体)风险事故的发生又具有必然性。第一节 机动车辆的风险与保险(3)可变性。可变性是指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风险的变化既有量的变化,也有质的变化,还有风险的消失到产生新风险的变化。3、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 +损失。
2、(1)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促使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原因,是造成损失的间接或内在的原因。第一节 机动车辆的风险与保险(2)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或外在的原因。(3)损失。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减少。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一节 机动车辆的风险与保险二、风险处理的方法1、风险的代价:风险是有经济成本的,风险的经济成本即风险的代价。风险的代价包括风险事故的代价、风险因素的代价和处理风险的费用。(1)风险事故的代价。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必然导致损失的形成,有时这种损失是灾难性的。(2)风险因素的代价。由于风险因素未必导致风险事故,所以,损失尚处于潜在的
3、状态,由此形成的代价是无形的、隐蔽的,但却是实实在在的。第一节 机动车辆的风险与保险(3)处理风险的费用。由于人们意识到自己会面临风险,所以就会采取各种措施,于是费用便产生了。2、风险管理的含义:风险管理就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行为。3、风险处理的方法:u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衡量(或风险评估)、风险处理、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四个实质性阶段。u 风险处理方法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而每一类中又包含了若干个具体方法,如图1-1-2所示。第一节 机动车辆的风险与保险风险处理方法关系Home 第一节 机动车辆的风险与保险 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一、保险标的与保险1、保险
4、标的的含义:通俗地讲,保险标的就是保险所保障的对象。2、保险的概念:(1)保险。保险就是转嫁风险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从经济角度讲,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2)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 必须投保否则违法的保险就是强制保险,如车险中的交强险;反之,可以自愿投保的保险就是商业保险,如汽车保险中交强险以外的其它险种。(3)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车损险、全车盗抢险、车身划痕险等;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责任保险是指
5、以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4)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 定值保险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如人寿保险。不定值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如财产保险、医疗保费等。(5)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直接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共同保险是指由几个保险人同时承保一笔业务的保险
6、。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6)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指以机动车本身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不定值保险。值得注意的是汽车保险正式名称叫机动车辆保险。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保险合同中的四种人1、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注意:因为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直接订立的,所以,投保人和保险人又称合同的当事人。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4、
7、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的,财产保险中没有受益人。注意:因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没有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所以也称合同的关系人。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型式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要求投保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及核定给付、赔付的重要原始资料。注意:投保单只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一种书面凭证,在保险公司正式签发保单后会自动失效。2、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内容,经审查后同意投保而出具的一种保险合同。2022-8-4
8、 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 注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也是索赔的凭证。目前汽车保险的保单有交强险保单和商业险保单两种。3、暂保单:暂保单是保险公司在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向投保人提供的临时保险凭证,如新车上牌前使用的提车暂保单。注意:暂保单的法律效果与正式保单相同,但内容相对简单,且保险公司只按暂保单上的要约承担责任。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提供给车主随身携带或张贴的一种简化保单,如保险卡、交强险标志。2022-8-42022-8-4 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5、批单:由于正式保单不能随意改动,所以,批单是保险公司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一种批注。注意:批
9、单一般附贴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但其法律效力优于原保单中的同类款目。四、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保险中介是指活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通过保险服务,把保险人与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它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三种。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注意:个人代理人也称保险营销员,而在专业代理人或兼业代理人中推销保单的员工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
10、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就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的委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进行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而在出险后,对损失的原因程度进行:查勘、鉴定、估损及理算的单位。注意:(1)虽然公估报告的权威性较高,但它只能作为诉讼的凭据,并无法律效力(强制力)。(2)如果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不满意,保险人可以不予以接受;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不满意,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继续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3)在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
11、式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五、机动车辆保险的主险与附加险1、主险: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如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2、附加险:附加险是不可以单独投保,只有先购买主险后才能投保的险种,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六、机动车辆的价值和投保方式1、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注意:在2009年10月1日保险法(2009版)实施前,在汽车保险中,保险公司的潜规则是将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的,而不是由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
12、价值的除外)。但在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 实施后,旧车投保不再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而是应按投保时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2、保险金额(保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费的依据。3、实际价值:实际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实际值多少钱。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4、车损险的三种投保方式:(1)投保方式: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 足额投保。足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投保。不足额投保。不足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投保。超额投保。超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投保。
13、(2)三种投保方式的赔付特点:足额投保的赔付特点。当标的全部损失时按实际价值补偿;而当标的部分损失时则按实际损失补偿。不足额投保的赔付特点。当标的全部损失时则按保险金额补偿,而当标的部分损失时则按比例责任方式补偿。也即:补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损失额。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 超额投保的赔付特点。无论标的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超额部分无效,均以实际损失补偿。七、投保与承保、保险索赔与保险理赔1、投保:投保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行为和过程。2、承保:承保是指当投保人提出投保请求时,保险公司审核其投保内容后,同意接受其投保申请,并负责按照有关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的过程。第二节 汽
14、车保险的基本术语3、保险索赔:保险索赔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就自己的事故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的行为和过程。4、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是指当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因权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给付赔偿金的行为。八、绝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率1、绝对免赔额: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 绝对免赔额就是在保单中约定一个数额,保险标的的每次损失必须超过这个数额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其超过部分,而这个数额以下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如车损险中有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供投保人选择。2、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就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损失部
15、分与全部损失的百分比。也即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损失百分比。九、保险费与保险费率1、保险费(保费):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 保险费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取得因约定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或给付)权利,而缴付给保险人的费用。2、保险费率(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是计算保费的依据,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其公式为: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十、保险事故和保险责任1、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2、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就是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十一、交通事故和单
16、方肇事事故1、交通责任: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2、单方肇事事故: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2、构成保险利益的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为法
17、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如为赃车投保或为毒品投保。(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在数量上应该可以用货币来计量,无法定量的利益不能成为可保利益。(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应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这种利益是可以用货币形式估价、是客观存在的利益,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这种客观存在的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期待利益(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而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时,不能签订保险合
18、同。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因为财产保险中是将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所以,凡因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受损而遭受损失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四种情况:(1)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均具有保险利益(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的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等对其所保管、使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4)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4、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因为责任保险是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所以,被保险人对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支付损害
19、赔偿金和其它费用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1)固定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观众等人具有保险利益(2)各类专业人员对工作中造成损害的他人具有保险利益(3)制造商、销售商对消费者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5、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6、保险利益的时效:(1)旧保险法对保险利益时效的
20、规定:旧法要求投保人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只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人身保险利益的时效只强调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旧法只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2)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7、保险标的转让中的保险利益:(1)新旧保险法对标的转让
21、是否引起保险合同转让的规定的对比(2)新旧保险法对标的转让赋予保险人重新评价风险机会的时机对比(3)新旧保险法对标的转让保险人批改的时限规定对比(4)新旧保险法对标的转让批改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对比 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 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四项。其中,告知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保证只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弃权和禁止反言约束的是保险人。1、告知:(1)投保时的告知义务:投保人。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回答告知”方式。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 保险人。保险人有明确说明义务即:不仅要列明在合同中
22、,而且要对主要条款、责任免除等作出提示解释。(2)合同成立后的告知义务:投保人。投保方在下列四种情况下有通知义务:*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重复保险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 保险人。保险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有告知义务:*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拒赔时应当在作出核定之日的3天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拒赔理由;*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的索赔材料必须及时一次性明确告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2、保证:(1)保证的含义: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
23、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义务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保证的内容属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2)保证的型式: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在大多数保险中均采用明示保证方式,即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直接在合同中载明。而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较多。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船舶的适航保证、不得绕航保证和航行合法保证。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在保险活动中,由于保证的事
24、项均属于重要事实,因而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失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3、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法律或合同中规定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的要件是: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2)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三、损失补偿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概述:(1)何为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
25、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保险补偿就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损失的全部赔偿。所以,补偿应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及有关费用为限,即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2)损失补偿的项目: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保险标的实际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在受损前的实际价值。施救费用、诉讼费用等。它不仅包括对保险车辆本身进行抢救和保护所发生的费用,还包括向第三者进行追偿所发生的协商与诉讼费用。(3)赔偿的责任限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2、代位追偿原则:(1)代位求偿权(权利代位):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
26、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后而取得的一项权利。其意义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弥补保险人损失及追究第三者的应负责任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求偿权。*保险人已履行了赔偿义务。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范围:*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合同行为。*第三者不当得利行为。*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取得权益的方式:权益取得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法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二是约定方式,
27、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 代位求偿的对象: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仅限于赔偿金额范围内。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的权利选择:被保险在请求赔偿时有两种选择,或者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不分先后次序。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 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保险人可以采用诉讼方式向第三者追偿。*被保险人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法定义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限制:*保险人
28、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除否是这些成员故意造成的)*在理赔程序中发生的公估费、鉴定费、检验费等费用属于保险人开展业务的正常支出,不得向第三者追偿,更不能由被保险人承担。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保险赔偿金的利息,不得向第三者追偿,除否第三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赔付时,保险人才可以向第三者追偿:超过合理支付期限后所产生的利息。(2)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全额赔偿后,若保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的标的全归保险人;若保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受损的标的按保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归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注意事项如下:上述第一种情形,保险人取得受损标的的所有权;第二
29、种情形,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受损标的形成共有关系。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 保险标的实际上不可能全部损失,必定存在残值,之所以采用全额赔付是因为保险人采用了推定全损。实际操作中,考虑到保险人处理残值不便,一般采用在赔款中扣除残值部分。3、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1)分摊条件:构成重复保险且保险金额的总和已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2)分摊方法:比例责任分摊。比例责任分摊是指各保险公司按保额进行比例分摊。限额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是指假定在没有重
30、复保险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单独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进行比例分摊。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 顺序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是指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进行赔付。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四、近因原则1、含义:(1)近因。所谓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能理解为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损失应是近因的必然的和自然的结果和延伸。(2)近因原则。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2、近因的判断:(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当损失是由单一原因造成时
31、,则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反之,则不承担赔偿。(2)多种原因同时并列发生造成的损失。当损失是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且时间上无先后时,对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为近因。但近因可能不至一个。至于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又分两种情况:若这些近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反之,则不承担赔偿。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 若这些近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则要对损失进行分解:若损失结果可以分清(即:可分清哪些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的近因造成,哪些损失是由于除外责任的近因造成),保险人只赔偿保险责任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若损失结果无法分清,保险人一般不予赔偿。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若造成损失的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时,则近因是最初原因,即前因;若造成损失的各原因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时,则近因是因果链条被中断时的最后原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反之,则不承担赔偿。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在一连串连继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并且成为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时,则该独立的新原因即为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反之,则不承担赔偿。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