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四、海上保险合同的的成立、转让、解除和终止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货物装运之前,按照一定的投保金额(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或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被保险货物如果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并造成全部或部分的损失,则保险人负责对保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承保的风险具有综合性,出险的原因复杂;.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具有国际性;.保障的对象具有多变性;.国际货物运输保
2、险种类繁多,险种划分详细;.风险具有转移性和补偿性。(一)概念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他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合同。(二)特点有条件的双务合同补偿合同格式合同附合合同最大诚信合同(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上,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的范围、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
3、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合同条款。保险条款的分类: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主要内容: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装载运输工具的名称、开航日期以及起讫地和目的地,赔款偿付地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 1、保险标的:船舶;货物;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货物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的责任,以及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2、保险价值: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标的的价值。3、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4、保险责任:或称责任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所列的保险人承担的风
4、险种类。一般的保险单都是预先列出保险责任,由投保人自行选择决定投保哪种保险。责任免除:也称为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文列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种类或事件。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起讫时间。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确定的某一时间。(四)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Application):要保单或要保书,是投保人递交的书面要约。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投保单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简称“保单”,又称保险证券,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的
5、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又称“小保单”,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暂保单(Cover Note)又称临时保险单,是指在正式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批单(Endorsement)又称背书,是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一)成立(二)转让(三)解除和终止1、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解除违反保证条款的解除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解除保险责任开始后的解除船舶转让时的解除2、不得解除的情形3、保险合同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
6、止履约终止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保障范围保障范围损损 失失风风 险险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海上风险海上风险费费 用用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全部损失全部损失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救助费用救助费用实际全损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推定全损单独海损单独海损共同海损共同海损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可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定义:海上风险也称为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是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海上固有的风险。.自然灾害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包括:恶劣气候 雷电 海啸洪水;地震;火山
7、爆发;浪击落海;H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内.意外事故 指人或物体受到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事故。火灾 爆炸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抛货 I 吊索损害 J 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由于外来原因而引起的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偷窃提货不着渗漏短量碰损破碎钩损淡水雨淋锈损玷污受潮受热串味混杂 是相对于一般外来风险而言的,主要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风险,从而引起货物的损失。战争风险 罢工风险 交货不到 D 拒收风险 实际全损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按损失程度分共同海损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定义:又称为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全部
8、损失或视同全部损失的损害。1、实际全损 指保险标的发生毁损、灭失即全部损失的现实客观状态。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毁损或灭失;被保险货物已丧失了原有的用途和价值;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杳无音信。()定义: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失后,虽然还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但情况所迫,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还可以进行施救,但施救费用加上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已超出保险价值的情况。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保险价值;修理受损货物的费用将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为收回已经丧失所有权的货物所需支出的
9、费用将超过货物的价值。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标的物的恢复和修理,保留对残余货物的所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保险人索赔实际已发生的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办理委付手续,向保险人索赔全部损失。()委付(Abandonment),就是指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通知,表示愿意将本保险承保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在合理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
10、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已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海商法第250条又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一是灭失的性质上不同二是全损索赔手续不同 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还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1)定义:载货运输的船舶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船、货、运费收入或其他有关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
11、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而且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造成共同海损的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共同海损牺牲:指由共同海损失行 为直接导致的船舶和货物的损失;共同海损.共同海损费用:指采取共同海损行为中支付的相关费用。抛弃货物扑灭船上火灾割弃残损物所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由此受到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避难港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伙食费及其他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 国际: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我国:中国国际贸易
12、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由于共同海损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因此,其所引起的牺牲和费用应由全体受益方共同分摊。()定义: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即除了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特点: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是标的物本身的损失,是某一单独利益方 的损失;由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可从保险人获得赔偿。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比较项目比较项目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损失的损失的内容内容致损致损原因原因损失的损失的承担者承担者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受损者自己承担受损者自己承担除保险标的外,还除保险标的外,还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受益各方根据获
13、救利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保险标的物保险标的物为解除或减轻共同风险,为解除或减轻共同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导致船、货受损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
14、(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问题:问题: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2)雇用的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如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国法律。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如下:共同海损涉及船、货
15、的共同危险;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多由于偶然的意外事故;共同海损损失由受益各方分担;单独海损由单方承担。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因此如果本案在日本理算,应适用日本法律。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定义:是当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轻损失而采取的各种抢救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赔偿的施救费用必须具备的条件:(1)施救行为必须是因承保风险所引起的;(2)必须是为了避免或减少被保险货物单方的损失而产生的费用,如果是出于对船货共同利益考虑的话,那就可能属于共同海损费用;(3)只能
16、是被保险人(或代理人)所支出,不同于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方的报酬;(4)必须是为避免或减少承保的损失而支出的;(5)费用的支出必须是谨慎而合理的。3、施救费用的赔付方法:“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赔偿之外另行支付”。即: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不占用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但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付也以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二)救助费用 1、定义:是指在海上航行中,当船舶遭遇海上事故时,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自愿采取救助行动,并使船舶或货物免除或减少损失,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报酬。2、救助费用获得保险补偿的条件:A 救助必须是由
17、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无关的第三方进行的;B 被救助的财产必须处于保险单的承保危险之中;C 被救船舶或货物必须处于不能自救的危险境地,此时的救助才是必要的。3、雇佣性救助合同雇佣性的特点是,不论救助是否有效,均有约定的费率(固定金额、工作时间)付给救助费用;同时,救助工作在遇难船指挥之下进行。4、“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特点是,救助费用是在救助完成之后,根据救助效果,获救财产价值、救助工作救助效果,获救财产价值、救助工作危险程度和技术水平,以及救助工作时间和耗费危险程度和技术水平,以及救助工作时间和耗费的费用的费用等通过协商或仲裁来确定,如果救助没有效果,便不付给报酬,救助人为了保证其在救助之后获得报酬,一般都要求被救方提供担保,对未提供担保的被救财产,救助人享有留置权。1、行为实施的主体不同2、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3、保险赔偿的额度不同4、与共同海损的联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