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项目序号评价内容评分细则基本分增分得分提供资料 基本状况1企业管理组织机构企业管理结构职责明晰、运转协调、决策科学2查看企业章程、组织架构图等2管理制度企业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健全1查看各类管理制度3发展前景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抗风险能力,有企业经营发展战略1查看企业发展规划4计算机辅助管理使用标准规范的计价、算量软件。使用项目管理软件、企业管理软件的各加0.5分11查看软件及系统使用情况5办公场所甲级企业办公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乙级120平方米1现场查看房产证、租赁合同6人力资源技术负责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造价工程师,专业年限甲级企业15年,乙级
2、企业10年2查看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7专职专业人员甲级企业20人、乙级企业12人2网上管理系统8造价工程师甲级企业10人,乙级企业6人。每增加1人加0.2分21网上管理系统9中级以上职称甲级企业16人,乙级企业8人2查看职称证书10培训教育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2查看继续教育证明11员工保障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要求办理养老保险、人事存档和劳动合同2查看养老保险、人事存档、劳动合同12财务指标注册资金甲级企业100万,乙级企业50万1查看营业执照13股份结构注册造价师出资人数不低于出资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2查看营业执照和股份结构证明14营业收
3、入增长率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10%。每增加1%加0.1分21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15利润增长企业利润逐年增长2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小计(基本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253成果质量16咨询合同管理按建设部149号部令规定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咨询合同每项减1分;咨询合同对咨询期限、成果质量、收费标准、违约责任无明确约定的,每发现一处减0.2分,每个项目限减1分5随机抽检5个项目17咨询业务收费根据本省有关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实际收费超过规定价格浮动幅度20%的,每个项目减1分2随机抽检2个项目18执业操作规程企业有规范的咨询业务操作流程制度,对
4、项目组或从业人员有质量考核奖惩办法。无操作流程制度减1分;无质量考核办法减1分;有制度和办法但未按章执行减1分3书面资料19质量控制流程按照操作流程对咨询项目实行三级质量控制,且三级质量控制流程单填写规范。咨询项目无三级质量控制流程单的,每缺一份减1分;流程单上三级审核意见、签名、日期不齐全的,每缺一项减0.2分。三级审核意见数据填写详实的,每一份增0.2分81随机抽检5个项目20重大问题会审制度建立重大咨询问题会审制度。有书面会审纪要的每份增0.5分31书面资料21咨询成果质量编制依据是否齐全;成果编制是否规范;取费是否符合规定;编制说明是否完整;误差率是否在规定范围之内。(具体按照省工程造
5、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要求)20按照近3年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平均得分的20%计取,或现场抽检1个项目并结合日常管理有关情况,根据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要求打分22咨询报告书咨询报告书格式符合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要求,每发现一处不符要求的减0.2分3随机抽检3个项目23档案管理咨询项目归档内容符合操作规程要求,企业有专用档案室,有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归档内容每缺一项扣0.5分;无专用档案室的减0.5分;无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的减0.5分;咨询报告签发后30日内不归档的每项减0.5分3随机抽检3个项目24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表。未报的,每期次减1分;
6、延迟上报的,每期次减0.5分。3在网上管理系统查询小计502经营业绩25咨询收入前3年年度平均到帐造价咨询收入甲级500万元,乙级100万元5纳税证明和财务专项审计报告26省外项目前3年省外项目平均到帐造价咨询收入甲级100万元,乙级20万元1咨询合同和发票27个人业绩造价工程师评价期内均有两项及以上工作业绩,每有一人无工作业绩的减0.5分3核对监管系统季报表28客户满意调查根据调查表统计满意度记录达90,无不满意记录。满意度记录每低10个百分点减0.5分;每发生一起不满意记录减0.2分2调查表29业务拓展评价期有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投资估算编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司法鉴定等咨询项目至少一项,每增一项加0.5分21咨询报告书或相关文件30评价期有实施交通、水利等专业咨询项目至少一项,每增一专业加0.5分21咨询报告书或相关文件小计152信用记录1良好记录按评价期内的良好行为记录并参照(附表二)进行加分3书面资料2不良记录按评价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参照(附表三)进行减分相关记录和资料小计3合计9010 注:(1)企业达到基本要求得基本分,基本分栏无分值的为单纯增分项目。未达到基本要求按标准减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本分为限。评价较好的可按标准增分,但每项增分有限额。 (2)本表基本分小计90分,增分小计10分,合计为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