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45678準備招標文件準備招標文件1.擅改擅改法律文字,法律文字,例如:更改或增列例如:更改或增列31-2、(101)、(103)文字。文字。2.漏記漏記法規規定,法規規定,例如:漏記例如:漏記63-2、70-1、細則、細則38 等應於招標等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之規定。文件載明之規定。91.曲解曲解法規規定,法規規定,例如:曲解例如:曲解 58 之執行程序。之執行程序。2.違反違反法規規定,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3.不當增列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例如:1.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為無效標;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為無
2、效標;2.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101.1.招標文件中之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資料錯誤,例如:數量或數據有誤;例如:數量或數據有誤;前後矛盾前後矛盾;引用過時或失;引用過時或失效之資料。效之資料。2.2.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例如: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逾期違約金過高。3.3.招標文件招標文件過簡過簡,例如:未載明終止或解除契約條件、查驗或驗收條例如:未載明終止或解除契約條件、查驗或驗收條件;件;未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未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111.1.未預為防範問
3、題之發生,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2.2.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標。3.3.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金額計入。121.1.不當限制競爭,不當限制競爭,例如:限廠商代表於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例如:限廠商代表於
4、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件所用相同之印鑑,否則無權出席。件所用相同之印鑑,否則無權出席。2.2.正確正確:如廠商無法攜帶印鑑前往開標,可如廠商無法攜帶印鑑前往開標,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印鑑之授權書,並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印鑑之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131.1.製造不必要之陷阱,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例如:可在標價欄位印上整字卻不印,而例如:可在標價欄位印上整字卻不印,而規定廠商未寫整字即為無效標。規定廠商未寫整字即為無效標。2.2.未使用工程會之範本,致錯漏頻生。未使用工程會之範本,致錯漏頻生。3.3.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以單價決標者,未載
5、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額上限。14資格限制競爭資格限制競爭 1.1.訂定之廠商資格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訂定之廠商資格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無無或或違反違反或較該標準或較該標準更嚴格更嚴格之規定。之規定。2.2.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規定特定資格。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規定特定資格。3.3.訂定特定資格未依該標準評估廠商家數及檢訂定特定資格未依該標準評估廠商家數及檢討有無限制競爭。討有無限制競爭。4.4.過當之資格,過當之資格,例如:乙等營造業承攬限額內之工程卻限甲等營例如:乙等營造業承攬限額內之工程卻限甲等營造業方可投標。造業方可投標。151.1.限非屬法規規
6、定之團體之會員方可投標,限非屬法規規定之團體之會員方可投標,例如:某協會之會員。例如:某協會之會員。2.2.限公部門限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校)之實績。之實績。3.3.限國內之實績。限國內之實績。4.4.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5.5.不當限制特定公會之會員方可投標。不當限制特定公會之會員方可投標。161.1.繳納營業稅證明限當期者。繳納營業稅證明限當期者。2.2.信用證明限公告日後所取得者。信用證明限公告日後所取得者。3.3.正確正確: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年
7、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無退票紀錄證明171.1.限取得限取得ISO9000ISO9000系列驗證者。系列驗證者。2.2.觀念觀念:查查ISO-9000ISO-9000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產廠商所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規定,並非對產產廠商所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規定,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可,故招標文件以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可,故招標文件以ISO-9001ISO-9001認證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認證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並不適當,並不適當3.3.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
8、站。維護站。4.4.限定投標廠商之所在地。限定投標廠商之所在地。181.1.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正確正確: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 租賃承諾證明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注意注意為特定資格為特定資格)2.2.不考慮資格文件之性質而規定廠商檢附不考慮資格文件之性質而規定廠商檢附正本。正本。3.3.限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資格文件正本。限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資格文件正本。正確正確:廠商資格標準第十條。廠商資格標準第十條。191.1.投標時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
9、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證書。201.1.以小綁大,以小綁大,例如:例如:1.1.規定重要項目之分包廠商必須具備某一特定之規定重要項目之分包廠商必須具備某一特定之資格條件,而具備該資格條件之分包廠商甚少;資格條件,而具備該資格條件之分包廠商甚少;2.2.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時須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時須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2.2.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例如:採購病床時規定投標廠商須具備藥商許可例如:採購病床時規定投標廠商須具備藥商許可執照。執照。3.3.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
10、附與國外廠商技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之證明。術合作之證明。21規格限制競爭規格限制競爭 1.1.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2.2.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3.3.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同等品。4.4.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221.1.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2.2.型錄須為正本。型錄須為正本。3.3.限型錄上之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限
11、型錄上之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差。4.4.不論產品大小都要有型錄。不論產品大小都要有型錄。231.1.非屬必要卻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所組非屬必要卻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所組成。成。2.2.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或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或以以ISO9000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3.3.所標示參考之廠牌不具普遍性或競爭性,所標示參考之廠牌不具普遍性或競爭性,例如:例如:同一代理商代理同一代理商代理;雖由不同代理商代理而;雖由不同代理商代理而該等代理商間因屬家族或關係企業而不具競爭性該等代理商間因屬家族或關係企業而不具競爭性
12、;已不製造已不製造;參考之廠牌空有其名而無法聯絡,;參考之廠牌空有其名而無法聯絡,致生同等品爭議。致生同等品爭議。24押標金保證金押標金保證金 1.1.違反違反GPL30-2GPL30-2規定限制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方規定限制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式。2.2.押標金金額逾規定上限。押標金金額逾規定上限。3.3.拒絕接受未載明受款人之銀行支票。拒絕接受未載明受款人之銀行支票。4.4.未規定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於截止未規定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機關指定之收受處所或帳戶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機關指定之收受處所或帳戶。5.5.截止投標期限後允許廠商補繳納押標金。截止投標期限後
13、允許廠商補繳納押標金。25決定招標方式決定招標方式 1.1.公告金額以上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涉及營造或土之工程採購,涉及營造或土木包工業者,採選擇性招標建立一合格廠木包工業者,採選擇性招標建立一合格廠商名單用於所有不同性質之工程案。商名單用於所有不同性質之工程案。2.2.自創法規所無之招標方式,自創法規所無之招標方式,例如:例如:以公開招標方式評選優勝廠商議價;以公開招標方式評選優勝廠商議價;以公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廠商後辦理比價開評選方式評選廠商後辦理比價。3.3.誤用招標方式,誤用招標方式,例如:例如:採公開招標卻就資格標單獨招標。採公開招標卻就資格標單獨招標。261.1.圖特定廠商利益
14、而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圖特定廠商利益而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2.2.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通案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未公開取得,通案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未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或以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報價單或企劃書或以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詢價。詢價。3.3.決標原則不適宜,決標原則不適宜,例如:宜採最有利標者卻採最低標;例如:宜採最有利標者卻採最低標;宜採複數決標宜採複數決標者卻未採行者卻未採行。4.4.濫用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除外規定。濫用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除外規定。27刊登招標公告刊登招標公告 1.1.漏刊公告,漏刊公告,例如:依採
15、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例如: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未刊登政府至第十一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採購公報。281.1.誤刊公告,誤刊公告,例如:例如:1.1.招標公告誤刊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招標公告誤刊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2.2.公開招標公告誤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開招標公告誤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公告;3.3.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誤登未達公告金額且未刊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誤登未達公告金額且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登政府採購公報;4.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三家廠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三家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
16、劃書方式辦理者,於辦理公告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辦理公告上網作業時,誤上公開招標之網頁。上網作業時,誤上公開招標之網頁。291.1.採購案之屬性歸類錯誤採購案之屬性歸類錯誤(故意或過失故意或過失),例如:工程保險誤登為工程案,藉以適用較高之例如:工程保險誤登為工程案,藉以適用較高之查核或巨額採購金額,或使廠商遺漏參與機會。查核或巨額採購金額,或使廠商遺漏參與機會。2.2.公告內容未完全符合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公告內容未完全符合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之規定,發行辦法之規定,例如:漏填、錯填、未詳實填寫例如:漏填、錯填、未詳實填寫(以詳招標文以詳招標文件一語帶過件一語帶過)。3.3.
17、等標期違反規定,等標期違反規定,例如:訂定特定資格而未依特殊或巨額採購訂定例如:訂定特定資格而未依特殊或巨額採購訂定等標期;等標期;未考慮案件之複雜度逕依等標期法定下未考慮案件之複雜度逕依等標期法定下限訂定等標期限訂定等標期。301.1.招標文件有保留增購權利卻未於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有保留增購權利卻未於招標公告載明。載明。2.2.流標或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流標或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卻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第,卻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第二次招標處理。二次招標處理。311.1.88107278810727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流(廢)標後修改
18、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若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或減少,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 321.1.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之內容不一致,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之內容不一
19、致,例如:截止投標期限不一致。例如:截止投標期限不一致。2.2.上網傳輸公告未確定傳輸成功致實際傳輸上網傳輸公告未確定傳輸成功致實際傳輸失敗未刊登公告。失敗未刊登公告。33領標投標程序領標投標程序 1.1.招標文件未能自公告當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招標文件未能自公告當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期間供廠商親自及郵遞領取,期間供廠商親自及郵遞領取,例如:延後開始領標時間;例如:延後開始領標時間;縮短領標時間縮短領標時間;限親;限親自領取;自領取;限郵遞領取限郵遞領取;對親自及郵遞領取訂定不;對親自及郵遞領取訂定不同之截止期限。同之截止期限。2.2.僅標示供領標投標之郵政信箱。僅標示供領標投標之郵政信箱。3.3.限
20、使用機關之標封否則投標無效。限使用機關之標封否則投標無效。4.4.招標文件索價過高。招標文件索價過高。341.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領回投標文件或開啟標允許廠商於開標前領回投標文件或開啟標封更改其內容。封更改其內容。2.2.詢問領標廠商名稱或索取名片。詢問領標廠商名稱或索取名片。3.3.以招標文件售罄為由妨礙廠商領標。以招標文件售罄為由妨礙廠商領標。4.招標公告上之廠商資格內容過簡,致廠商招標公告上之廠商資格內容過簡,致廠商誤付費領標,而機關拒退費。誤付費領標,而機關拒退費。例如例如:僅填寫僅填寫詳招標文件詳招標文件。35開標程序開標程序 1.1.誤解開標之意義為開價格標。誤解開標之意義為開價格
21、標。2.2.開標前之應辦程序未辦妥,開標前之應辦程序未辦妥,例如:漏通知上級機關監辦;例如:漏通知上級機關監辦;底價尚未訂定底價尚未訂定;無;無人主持。人主持。3.3.開標前當場宣布補充規定。開標前當場宣布補充規定。4.4.開標前當場詢問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無意見開標前當場詢問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無意見。361.1.開標後更改底價。開標後更改底價。2.2.開標時間未到即先開啟廠商標封審標。開標時間未到即先開啟廠商標封審標。3.3.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相隔天數過長。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相隔天數過長。4.4.開標紀錄記載不全。開標紀錄記載不全。5.5.廠商未依通知出席開標即視為無效標。廠商未依通知出席
22、開標即視為無效標。6.6.採分段開標,卻先辦理價格標後再審查資採分段開標,卻先辦理價格標後再審查資格或規格標。格或規格標。37審標程序審標程序 1.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逐項確實審查,先以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逐項確實審查,先以嚴格之規定排除競爭者,再故意放水或護嚴格之規定排除競爭者,再故意放水或護航讓不合規定者通過審查。航讓不合規定者通過審查。2.2.對於圍標事證缺乏警覺性。對於圍標事證缺乏警覺性。3.3.不必公開審標卻公開審標,致洩漏個別廠不必公開審標卻公開審標,致洩漏個別廠商資料。商資料。4.4.誤以為開標當日必須審標完畢。誤以為開標當日必須審標完畢。381.1.誤以為審標結果必須有三家廠商
23、合格方得誤以為審標結果必須有三家廠商合格方得決標。決標。2.2.對於偽造外國廠商簽名、變造外國廠商文對於偽造外國廠商簽名、變造外國廠商文件缺乏警覺性。件缺乏警覺性。3.3.資格文件之中文譯文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文件之中文譯文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但未注意原文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但未注意原文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4.4.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未通知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未通知投標廠商。391.1.私下洽投標廠商協助審查其他廠商之投標私下洽投標廠商協助審查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文件。2.2.允許投標廠商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3.3.決標程序錯亂,決標程序錯亂,
24、例如:決標後再審查樣本規格或投標文件所載廠例如:決標後再審查樣本規格或投標文件所載廠牌設備、材料之規格。牌設備、材料之規格。4.4.評選委員未親自辦理評選或未依規定迴避評選委員未親自辦理評選或未依規定迴避。40決標程序決標程序 1.1.未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刊登或未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刊登或傳輸決標資訊,或傳輸之資料錯誤或不完整,傳輸決標資訊,或傳輸之資料錯誤或不完整,例如:例如:1.1.以單價決標時未傳輸預估總價;以單價決標時未傳輸預估總價;2.2.未登載廠商是否為中小企業;未登載廠商是否為中小企業;3.3.採限制性招標於決標後未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採限制性招標於決標後未
25、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刊登或傳輸決標資訊;第六十二條刊登或傳輸決標資訊;4.4.未登載採限制性招標所依據之法條;未登載採限制性招標所依據之法條;5.5.得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卻登載係我國之中小企業;得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卻登載係我國之中小企業;6.6.未公告底價或未公告底價或未敘明不公開底價之理由;未敘明不公開底價之理由;7.7.未依規定公告決標金額;未未依規定公告決標金額;未登載決標原則。登載決標原則。411.1.未保留至少一份未得標廠商已開標之文件未保留至少一份未得標廠商已開標之文件。2.2.未保留至少一份得標廠商遞送之資格文件未保留至少一份得標廠商遞送之資格文件影本。影本。3.3.除應保
26、留之投標文件外,拒絕發還其他投除應保留之投標文件外,拒絕發還其他投標資料。標資料。4.4.不同數量之二項以上標的,以單價和決標不同數量之二項以上標的,以單價和決標。5.5.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單價調整廠商單價。421.1.標價偏低,未經分析逕行決標,或未通知標價偏低,未經分析逕行決標,或未通知廠商說明即逕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或未廠商說明即逕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或未繳納差額保證金前即決標而於決標後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前即決標而於決標後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繳納差額保證金。2.2.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繳納差額保證金標價偏低,通知廠
27、商提出繳納差額保證金時,允許以押標金或將繳納之切結書代替時,允許以押標金或將繳納之切結書代替繳納行為。繳納行為。3.3.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時給予與次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時給予與次低標串通之可承之機。低標串通之可承之機。431.1.對於廠商自稱報價錯誤之處置失當,對於廠商自稱報價錯誤之處置失當,例如:廠商只含糊自稱報價錯誤,機關未探究錯例如:廠商只含糊自稱報價錯誤,機關未探究錯誤之情形是否屬實及是否有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誤之情形是否屬實及是否有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逕不決標予該廠商,予不肖廠商轉手予次情形,逕不決標予該廠商,予不肖廠商轉手予次低標獲取利差之機會。低標獲取利差之機會。
28、441.1.規定決標後樣品檢驗不合格不發還押標金規定決標後樣品檢驗不合格不發還押標金。2.2.使用工程會之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格式,卻使用工程會之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格式,卻規定廠商決標後須至機關簽約。規定廠商決標後須至機關簽約。3.3.議價案未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議價案未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訂底價。單訂底價。4.4.決定最有利標後再洽廠商減價。決定最有利標後再洽廠商減價。451.1.決定最有利標時未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或決定最有利標時未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或機關首長之決定。機關首長之決定。2.2.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包括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
29、(包括平底價),機關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平底價),機關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3.3.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4.4.決標紀錄記載不全。決標紀錄記載不全。46471.指定特定廠牌。如以某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名稱作為指定採用規範標準。A.建議依採購標的之功能或效益訂定規格條件。B.如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或型號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於無
30、法精確說明招標規範之前提下為之,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2.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如尺寸、厚度。A.不得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B.所載明之尺寸特性,在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例如:於設計圖面標示尺寸、厚度時加(上下限)。481.鋁門窗、塑鋼門窗:提供門窗擠型斷面圖及需以擠型斷面驗收。建議依功能或效益訂定規格條件。例如:鋁門窗僅需視需求規定:抗風壓、水密性、氣密性及表面處理之膜厚等。2.採用以板片模造料技術模壓而製成之門框及門扇,經調查國內目前僅有一家廠商製造。不得限定採用特殊材質、規格或製程之產品。3.鐵捲門: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4.鑄鋁窗:指定特定廠牌之立面式樣。於招標文件規定:本圖僅供參
31、考,經機關審查具相同效果、功能、材料,品質相當或優於圖示產品,皆可採用。491.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如指定帷幕牆骨架斷面擠型、安裝金屬配件尺度、或指定採用NBGQA、ANSI、ASTM等規範標準。規範所定標準若非CNS或國際標準,應先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審查,並依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加註或同等標準字樣。設計圖面建議廠牌及大樣圖均依採購法26條第3項規定,於無法精確說明招標規範之前提下為之,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501.分包商資格不當限制且不符規定,如限定必須至少從事3次以上類似規模工作業績或電焊工應有5年以上工作資歷。依工程規模
32、及特性檢討其分包商資格之必要性。如確有就重要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須符合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2.不當指定風雨試驗試體大小規格高於國內試驗機構所能承作,而必須送至國外特定試驗機構測試,藉以增加工程經費。依工程規模及特性檢討其必要性。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價者,建議於招標文件載明列為計算服務費用之除外費用。511.貼面石材限定花色、產地國家或貼面面磚限定特殊規格。限產地國家(非我國),有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之虞。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相關同等品之規定檢討辦理。2.限定帷幕牆結構設計者須為結構技師。要求檢附專業技師(例如: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提
33、供之結構計算書。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工程亦可由建築師設計。521.採用特殊規格骨架,如採防震骨架、大於2小時防火時效骨架。2.指定石膏板採GRC造型硬板,生產廠商少。3.指定岩棉板採造型線板。視個案需求依採購法第26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檢討,除確有必要者外,建議以CNS標準訂定。不得限定採用特殊材質、規格或製程之產品。應評估可能符合之國內生產廠商之家數,不得不當限制競爭。531.指定懸吊骨架之抗風壓、抗地震力、水平撓度、構材斷面等性質2.指定面板材料(或表面塗裝)之厚度、密度、防火時效、擠型型式等性質視個案需求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檢討,除確有必要者外,建議以CNS標準訂定。
34、應評估可能符合之國內生產廠商之家數,不得不當限制競爭。541.指定石材產地名稱。(例如印度紅)2.指定特定之石材物理性質(如:顏色、吸水率、抗壓強度、比重等)視個案需求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檢討,除確有必要者外,建議以CNS標準訂定。應評估可能符合之國內生產廠商之家數,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建議選用時能參考較具流通性之資料,例如:台灣區石礦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型錄等相關資料。551.設計塗料選用未依其特性、價值性、必要性而選用。造成無法預期之污染或公害。依使用場所需求確實檢討選用,並注意相關環保法令規定。561.指定馬達、傳動系統、煞車系統等設備。視個案需求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
35、定檢討,除確有必要者外,建議以CNS標準訂定。應評估可能符合之國內生產廠商之家數,不得不當限制競爭。571.板材採非CNS可檢驗或試驗者。不得限定採用特殊材質、規格或製程之產品。建議物性要求為CNS標準或國內測試機構可作試驗者。2.指定廁所隔間以五金、腳架等不同材質或特殊要求。加註相關配件僅供參考,廠商得另提產品經核可後據以施作。3.指定隔間骨架之材料、表面塗裝、抗壓、抗水平力等性質4.指定面板之厚度、密度、防火時效等性質581.委外建築師僅參考單一視聽音響設備公司提供之視聽音響設備規範資料,完全併入設計圖說中,未考量設計圖說中列示之規範資料是否造成限制公平競爭之情況。依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
36、定,於無法精確說明招標規範之前提下列示3家以上廠牌,且加註或同等品字樣之方式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規定審查委外建築師所提供列示之廠牌型錄及報價資料是否為同等級之產品,及是否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採最有利標決標,由投標廠商自列廠牌及規格,招標文件不列示廠牌。59v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
37、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低標廠商。(標價偏低之定義詳施行細標價偏低之定義詳施行細則則 79,80)6061依依政政府府採採購購法法第第五五十十八八條條處處理理總總標標價價低低於於底底價價百百分分之之八八十十案案件件之之執執行行程程序序 92 年 3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號令修正 項次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態樣 機關執行程序 一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以下簡稱最低標),其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
38、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適用。不接受該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二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處理方式同第一項。三 同前。但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不接受最低標要求,照價
39、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處理方式同第一項。62依依政政府府採採購購法法第第五五十十八八條條處處理理總總標標價價低低於於底底價價百百分分之之八八十十案案件件之之執執行行程程序序(續續)項次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態樣 機關執行程序 四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 他 特 殊 情形。限期(例如於決標會議時,當場限期三十分鐘內)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不得未經說明而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並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理:一、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
40、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二、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最低標願意承做,且願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也願意決標,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最低標。但可先辦理決標保留。最低標如不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有押標金者,發還之。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三
41、、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擔保,或提出之說明被機關認為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發還之。四、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63依依政政府府採採購購法法第第五五十十八八條條處處理理總總標標價價低低於於底底價價百百分分之之八八十十案案件件之之執執行行程程序序(續續)附註:本程序之執行原則:一、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應一併檢討底價有無偏高情形;其屬底價偏高所致者,不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有關提出說明或擔保之規定。二、通知廠商提出擔保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並得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擔保。三、廠商提出之說明合理者,機關應即決標,無需通知廠商提出擔保;說明欠合理者,仍得限期提出擔保。至於合理與否之認定,得就相關因素加以分析,例如:其他投標廠商相關項目報價情形、市價、市場行情變化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