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园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的规定为了规范对大型活动的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是指由学院各部门、社团、学生组织开展的人数超过100人以上规模的各类公共活动,如举办演出、考试、比赛、招聘等大型活动。第二条 学院保卫处作为校园大型活动安全主管部门,严格检查大型活动安全准备工作并进行安全管理。第三条 凡举办1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必须提前3天到保卫处办理书面审批手续。超过500人的重大活动,须提前一周到保卫处办理申请手续,
2、经保卫处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由保卫处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备。第四条 申报时要报告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组成、安全防范措施,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要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对参加大型活动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活动主办方及责任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如发生突发事件,必须马上报告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第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外来车辆的,必须将外来车辆车牌号、驾驶人相关信息上报保卫处。车辆进入校园时须到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并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第七条 大型活动之前2小时,必须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整改合格后方可实施。第八条 在审批许可后,如主办方变更活动时间、地点的,需及时通知保卫处并将许可后的审批表交回,重新办理。第九条 学院组织的全院性的大型活动,由活动组织方和保卫处共同承担安全责任。第十条 对因疏忽大意、疏于组织管理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 擅自举办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 追究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及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