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英国法英国地图英国殖民地分布图英国(UK)概况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简称联合王国(英文:United Kingdom)或不列颠(英文:Britain),通称英国,是由大不列颠岛上的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以及爱尔兰岛东北部的北爱尔兰以及一系列附属岛屿共同组成的一个西欧岛国。24.4万平方公里,人口62,770,000。第一节 英国法概述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英国法的形成大约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伊比利亚人从欧洲大陆迁徙到不列颠,成为该岛的最早居民。公元前5世纪,凯尔特人移居此地,过着氏族制度的生活。公元前1世纪,罗马人征服了不列颠,使其成为罗马的一个行省,罗马派总督进
2、行治理。盎格鲁撒克逊人自北欧借机入侵不列颠,从而开始了真正的英吉利民族的历史。公元1066年法国人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英国法开始形成。阿尔弗雷德(古英语:lfrd,英语:Alfred;849年899年10月26日)也译作阿佛列、艾尔弗雷德等,是英格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韦塞克斯王朝的国王,他也是英国历史上真正第一位称呼自己为“盎格鲁-撒克逊之王”的君主。由于其英勇的统帅臣民对抗北欧维京海盗民族的入侵,被后世尊称为阿尔弗雷德大帝(Alfred the Great)同时也是英格兰唯一一位被授予“大帝”(the Great)名号的君主。诺曼人入侵大不列颠之前,anglo-s
3、axon已经有了法典编纂-针对日耳曼习惯法进行-蛮族法典-本族文字1066年以前,没有普通法。不列颠处于割据状态,地方习惯法占统治地位,缺乏同行全国的“common law”,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诺曼人征服英格兰之前,英格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相当混乱。虽然在政治上已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但是由于几百年间先后入侵英伦岛的民族众多(朱特人、盎格鲁人、撒克逊人、丹麦人等等)且各自适用不同的原始习惯法,至12世纪初,全岛仍然适用至少3种不同的传统习惯法,即西萨克森法(WestSaxons)、莫西亚法(Mercians)和丹麦法(Danes)。与法律体系多样性相一致的是司法管辖权的多元性。除了教会和国王具
4、有一定范围内的司法审判权之外,每一个领主的领地内都有各种名称不同的小法院,适用的是自己的习惯规范,不存在中央集权式的司法系统,亦无统一适用的法律制度。这种给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带来很大阻碍的局面直到1213世纪才发生根本性变化。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以诺曼底公爵威廉(约10281087)为首的法国封建主对英国的征服。1066年初,英王忏悔者爱德华(10421066在位)死后无嗣,威塞克斯伯爵哈罗德二世被推选为国王。威廉以爱德华曾面许继位为理由,要求获得王位。1066年9月末,威廉召集诺曼底、布列塔尼、皮卡迪等地封建主进行策划,率兵入侵英国。英王哈罗德迎战。10月14日,双方会
5、战于黑斯廷斯。英军战败,哈罗德阵亡,伦敦城不战而降。12月25日,威廉在伦敦威斯敏斯特教堂加冕为英国国王,即威廉一世(征服者)。诺曼王朝(10661154)开始对英国的统治。残存的英国贵族顽强抵抗,均遭残酷镇压。1071年,威廉一世巩固了他的统治,获得征服者的称号。英国封建制建立诺曼征服加速英国封建化的进程。威廉一世建立起强大的王权统治,没收反抗的盎格鲁萨克逊贵族土地,分封给随他而来的法国封建主。受封者要按照土地面积的大小,提供一定数目的骑兵,并亲自率领他们为国王作战。大封建主又把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再分封给下级,也要求他们提供骑兵。通过这种土地分封建立起封建土地的等级所有制。威廉一世还极力摆脱教
6、皇对英国教会的干涉,把英国教会控制在自己手中。威廉一世主要依靠法国贵族进行统治。在统治机构、法律上仍沿用英王旧制。1086年,他召集封臣,令这些人一律向他行臣服礼及宣誓效忠,建立了英国封建主都须以对国王效忠为首要义务的原则,同年还进行了全国范围的土地调查。诺曼征服后,在英国出现了封建庄园,封建领主是庄园最高统治者,大部分农民丧失人身自由,沦为农奴。御前会议威廉一世建立了中央集权。御前会议是实现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一个重要组织。即是国王的咨议机关,提出建议,贡献智慧,又是强有力的中央政府部分,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事务,为普通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亨利一世时,财务行政、财务诉讼从御前会
7、议分离出来。同时,创建了巡回审判制度,派出司法长官以监督国王的诉讼名义,到全国各地巡回,从而将巡回审判的管辖权扩张至所有归王室法院管辖的案件,为普通法的诞生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亨利三世时,形成了三个重要司法机关-对普通法形成起了直接作用,(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王座法院),对地方法院及教会法院实施严格监督,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司法权,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有权处理并不断扩大各自的管辖范围,有权撤销地方法院的判决,在此过程中,通过判决逐渐行程了适用全国的普通法。普通法的概念 11世纪威廉征服不列颠后设立王室法院,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法官回到伦敦集中办案时,经过互相磋商,将各地分散的习惯法汇集在一起
8、逐渐形成的普遍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体系。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 1,普通法形成的条件 威廉征服与王室法院的设立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 巡回审判的实施和法官的活动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动力 各地存在的分散习惯法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源泉 中央集权的体制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保障普通法的特点 以习惯法为基础,具有重具体、轻一般,重形式、轻内容的特点(日耳曼法的共性,具体的法律制度,形式主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征(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令状制度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非常有限,主要的救济方法是损害赔偿-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 普通法的表现形式为判例,
9、case law,判决中核心是“判决理由”P164遵循先例 缺点是:僵化(不灵活)法官在创造判例时有一定的随意性;判例量多,适用难 令状概念: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英格兰普通法是以令状制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13c,英国已经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令状,最为重要的有各种开始诉讼令和各种王室特权令。如,人身保护令、履行职责令、收回土地令和协助执行令等。不同的令状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格式和诉讼技巧,如果当事人找不到合适的令状或者选择了错误的令状,他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受理,权利也就得不到救济。所以,在英国有“无令状则无权利”的说法。不同令状具有不同的实体法规则,所以英国
10、法是“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普通法不以实现公平为目的的体系,更确切的说,它是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能保证各种纠纷解决的种种程序的堆积。令状制度的发展:威廉国王-宣布保留领主法院等,尊重其审判权,但要求这些机构根据国王令状并以国王名义审判,纳入国王审判机构,防止权力扩大亨利二世-12世纪初期教会法院的原告须从罗马教皇文秘署那里获得一项授权主教法院或教皇特使审判庭审理他的诉讼请求的令状,亨利二世借用了这种形式,并发展出了英国自己的令状制度。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到1277年是令状从发展繁荣到基本定型的阶段。令状范围扩大,种类增多,每个令状都有相应的既定程序和救济结果,都具备严谨的措辞和明确的格式。人们
11、必须正确选择合适的令状,否则就不得不面对权利得不到救济的现实。基于令状制度的诉讼形式诉讼开始取决于令状的选择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符合某一个已经存在的令状,方可将案件移交到王室法院审理。亨利二世去世后,令状仍无限制地颁布,发展至1320年已达890个。这些令状的制作和颁行提高了国王的威信,加强了中央王权,但也危及到封建贵族的利益,到亨利三世末年就出现要求控制新令状颁布的呼声,此时已有大量的定型令状,到1227年出现了最早的令状名册。爱德华一世统治期间(1272-1307年)是令状制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原有令状已完全定型,新令状颁布受到严格的限制,爱德华一世主要靠颁行成文法来制止法官任意发展法律
12、,确定各种法院的管辖权限,为习惯法的适用范围划定了界限。从爱德华二世继位到1875年司法条例废除令状制度是令状制度的衰落直至消亡时期,封建贵族继续对大法官创立令状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衡平法(Equity)equity-原意是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 法律技术上的含义,指当法律原则僵化而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时,对之进行补救的一种特别方法 专制英国法律中通过大法官的司法活动发展起来,旨在对普通法不足之处进行补救的一套原则和规范的总和。衡平法概念(equity):13世纪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普通法逐渐不能满足需要,在此情况下,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传统向国王提出申诉,由国王交给大法官
13、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加以审理,这种判例到15世纪后逐渐形成了与普通法平行的法律体系。衡平法的罗马法渊源 罗马人在法律创造中,大量使用“衡平”方法来缩短原有法律与社会需要质检的差距。当罗马奴隶制经济不断发展,其原有的简单市民法不能适应社会需要,罗马的裁判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于市民法的严格之外有创造出一套新的法律规范。作为对市民法的修改和补充,“对依法的正义之纠正”,就是罗马衡平法。罗马司法制度一元化特点,罗马衡平法被查士丁尼溶于一炉,没有留下单独的罗马衡平法体系,只是作为代表衡平的现行法律的内在尺度。大法官法庭(chancery)诺曼征服带入英国。最初是王室的秘书机关,作为这一行政机关的首脑-大
14、法官(chancellor)并非专司法律。从事司法方面的工作主要有:签发和普通法相关的王室令状。13c从王室内府独立出来,没有法院性质,与衡平法无关。13c晚期,御前会议审理民事案件时,由大法官做代表,14c,大法官法庭作为衡平审判机构初见端倪。1340年,一项条例将大法官庭正式列入英国法院系统。1390年,一项王室训令,规定一切可以由大法官管辖的案件均直接交给其处理,不必经过御前会议,-大法官开始具备了衡平法院性质,衡平法兴起。1474年,大法官首次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命令,标志着完全独立的横屏法院正式诞生。衡平法产生的原因 12-14c,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是
15、衡平法发展的内在原因。诺曼征服-中央集权-稳定-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新的财产关系不断的涌现-要求法律能够调整 普通法不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 A,令状制度,尤其是诉讼开始令,本来颁发种类不受限制,但1285年牛津条例规定大法官不得办法任何不和先例的新令状。从此令状及其所在诉讼形式种类被固定下来。-没有新令状,就没有心的诉讼形式和实体权利。新的商品经济关系中,人民难以找到合适令状保护自己的利益。-B,普通法严格的形式主义:诉讼语言、文书、出庭时间乃至各种仪式稍有差错,即便起诉时有充分的理由,也必然导致败诉。C,程序方面:投诉不便和审理过程迟缓。设置于威斯敏斯特的王室法院在星期日和其他宗教活动日不开庭
16、,夏季还有长假(long vacation),至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高等法院一年总共工作99天。D,无法强制被告到庭,又无缺席审判制度。审判常常遥遥无期,与商业活动追求效率背道而驰。E,诉讼费用高昂,令状是需要购买的,有大法官被给诉讼申请人,价格客观,又是达到标的费用的四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F,救济方法存在缺陷,不承认受益人制度,不动产抵押中对抵押人的赎回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不问抵押人遇到了什么特殊情况或者抵押权人有无欺诈行为。G,救济方法:损害赔偿,对于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损失或者违约受害人的将来利益,无济于事,更谈不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有效的制止某些持续性的侵权行为。普通法的僵化同垄断
17、普通法的职业法律家的头脑僵化有关。是的普通法不可能靠自身的调解使用社会的发展。“天可以塌下来,玫瑰战争可以无法无天,但他们(普通法律师)却只是在争议中依循定制。”这一时期,英国立法机关尚不发达,法律改革便自然转向依靠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和行政权,衡平法营运而生。中央集权王权存在 衡平法主要表现为以最高司法全为直接依据,国王的权利为直接的权力来源是日耳曼古代习惯规定。大法官的活动 大法官作为“国王良心的守护人”,其独立审判的做法是从国王亲自断案发展而来。早期衡平法的特点调整对象-主要调整财产法和契约法,涉及一些侵权行为。(16、17c普通法不救济的情况,受益及信托关系,简单契约,债券转让、衡平法上的
18、赎回权及一些欺诈行为;当事人的证据不符合普通法的要求胡总恶化违反特定形式而败诉情况;依普通法虽然可以得到赔偿单仍显不公的情况,如不能有效的制止某种特定的侵权行为等案件)诉讼程序-不用诉讼开始令,一般直接由原告以控诉状或者请求书向大法官提起,不拘一格式。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答辩。传票传唤被告到庭,回避或者拒不服从,以藐视法庭论罪,监禁。审理时,大法官要揪问当事人的行为。审理地点可以在大法官的私人宅邸进行,没有开庭期的限制。诉讼文书适用普通英语。适应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简单程序,重意思轻形式,意在公平的诚信精神,与早期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关系吻合。不完善,缺乏系统,比较松散,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衡
19、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联系:性质相同(封建法)背景一样(以王权为依据)调整范围相互补充区别:程序不同渊源不同-普通法是日耳曼法,衡平法是罗马法中的衡平理性观念调整对象-普通法全方位,民商薄弱;衡平法民商事为主救济方式不同-普通法有限救济;衡平法的救济方式较多。冲突时-衡平法优先。两种法律分别有不同的法院创立并加以实施,各自有不同的实施领域、诉讼程序和救济方法。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其存在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从实施领域上看,普通法是全方位的,适用范围从民事侵权行为到刑事犯罪,从土地转付到家事纠纷,几乎涉及公法、司法的各个领域,衡平法只关注哪些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卖弄。
20、从救济方面看,普通法的救济方式以损害赔偿为主,简单但却适用普遍,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普通法和衡平法管辖范围界限不清,加上衡平法院曾经颁发禁令的权力过大,导致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发生冲突。17c,国王在一项判决中裁决:衡平法优先。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的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1875年,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二为一。所有法院都可以适用英国法的全部规则。第二节 宪 法 英国是近代宪政的发源地,是“近代宪法之母”国。一、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国家权力不能掌握在某一人手中国家形式 君主制-专制 立宪(现代
21、,多,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通过不同时期的若干宪法性文件逐步确立-英国宪法的主要渊源)1,1215自由大宪章(P172、P160),1215.6.5英王约翰被迫与贵族、骑士、市民签订。由序言和63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限制王权-国王在征税时必须召开大贵族参加的“大会议”,证的贵族的同意;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作用:有限的限制了王权,保障了臣民的若干权利。作为一种契约性文件,实施有赖于缔约者的誓言和切实履行。自由大宪章是对王权的限定,国王如违背之,由25名贵族组成委员会有权对国王使用武力。自由大宪章后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法治的重
22、要依据之一。2,1628年,权利请愿书,国会在资产阶级革命期间针对英王查理一世滥用职权而制定的法律。内容:8条。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的允诺。宣布:非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迫征收任何赋税;非经合法判决,不得逮捕、拘禁、驱逐任何自由民或者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3,1679年人身保护法-英国人权保障和宪法的基石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国会针对查理二世的专横暴虐而制定的法律。共20条。主要内容:对被拘禁者申请人身保护令有关事宜的规定,人身保护令旨在提供有效的手段保证释放在监狱、医院或者私人羁押中的被非法拘禁者。作用:限制非法逮捕和拘禁,保障臣民的合法权益。4,1689年权利法案(the Bill
23、of Rights与美国人权法案同译)-以法律的权力代替国王的权力。(P173)背景:1660年斯图亚特封建王朝(查理二世)复辟,推行反动政策,实行血腥报复,严重损害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1688年,支持议会的辉格党人与部分托利党人邀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时任荷兰奥兰治执政的女婿威廉(后来的玛丽二世和威廉三世)回国执政,发动宫廷政变,推翻斯图亚特王朝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新贵族的统治,这次政变没有流血而获得成功,因此史称“光荣革命”。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标志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确立。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的第二个妻子生了一个儿子,-信奉天主教-詹姆斯二世死后他的信奉新教的女儿继
24、位的希望破灭-伦敦主教-发送了一封密信给在荷兰的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邀请他们到英国来保护英国的“宗教、自由和财产”。-以法律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自己的权力-议会上、下两院共同向威廉和玛丽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要求国王以后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今后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担任英国国王即英国王位,是为威廉三世,玛丽即位为英国女王,是为玛丽二世。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权利宣言”并制订为法律,是为权利法案。废除了国王施行法律的权利 权利法案内容: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者中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
25、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酷刑和罚款,不得在判决前没收特定人的财产;议员在国会得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询问。5,1701年,王位继承法奠定君主立宪制整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规定长子继承制,规定了威廉去世后的王位继承顺序,防止外国人染指英国政权。规定外国人不得担任国会上下 两院议员及其他官职。明确了立法权:非经国会通过、国王批准,一切法律均属无效。(P173)-使得国会和国王相互牵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明确了国家基本结构和政权组织方式及活动原则。1688年光荣革命至今 国王的权力日渐减少,18世纪以后,国王无实权,仅作为国家的象征。“The king can do no wrong”-
26、国王不能为非。当代英王的作用:王权是君主立宪的构成要素(君主立宪制存在,国王必须存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国王仍是一切权利的源泉和国家的化身,他(她)从事一系列礼节性的活动(赞同-国民有精神上的依托,减少其他领导人国事上的活动负担)1953年女王称号法-英国的君主是一个统而不治的君主,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现任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全称为:“托上帝洪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其他领土和领地的女王,英联邦首脑,基督教的保护者伊丽莎白二世。”在名义上女王集权力于一身,她不仅是国家首脑,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而且英国首相、内阁大臣、高级法官、主教等也均由她任命,停止和解散议会,
27、批准法律,加封贵族也由女王实施。这些权力全是空有其名,实权全在首相以及他的内阁手中。首相和大臣的任命并非取决于女王,女王只能任命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为首相。内阁大臣、终身贵族等人选也都是由首相或内阁事先决定,女王是没有选择权的。她不但没有实权,而且自己的行动也往往受到一些约束或限制。如女王在每年议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是政府事先准备好的,女王只能照本宣科。女王出访,在国外发表演说,参加活动,也都是由政府决定。国王是英国国会的组成部分,国会是国王的国会。(国会由英国国王、上议院、下议院组成。)国王一定程度制约国会和内内阁的活动和职权。维系英联邦的纽带。英联邦(Commonwealth of Nation
28、s)是英国对联邦其他成员国在政治、军事、财政经济和文化上施加影响的组织。由英国和已经独立的前英帝国殖民地国家或附属国组成。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势力遭到削弱,各殖民地人民纷纷要求独立,便逐渐用英联邦代替英帝国的称号。英联邦没有设立任何权力机构。英国宪法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p174)宪法惯例 概念:指那些未经制定法明文规定,却又被国家许可而在实践中起宪法作用的原则和制度。惯例:英王的权利范围-统而不治。国会的会期和人数(上议院1000人左右,下议院650左右)惯例何以拥有法律效力?惯例与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国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没有明文法律规定,但实际上必须遵守,如果不遵守这一
29、惯例,国会一年不开会,军队法案及财政法案就不能指定,军费就无法筹措,税收也无法决定。宪法判例概念:法院就某些涉及宪法制度的案件所做的判决。内容:审理涉及公民的自由权利或者国家机关的基本活动方面的案件时,所创制的法律原则是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保障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司法救济程序等。二、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议会主权原则(Parliament-来自法语,原意是商议、协商)议会组成:国王、上议院(HOUSE OF LORDS贵族院-世袭、选任贵族1000多人)、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平民院)基础:主权在民思想(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国家主权由人民掌握,议会作为人民的代表来行使人
30、民主权。表现:议会即国会,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是与生俱来,无需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授权,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与美国不同,美国的危险审查制度,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判定议会法律违宪而无效);只有过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英国议会(THE UNITED KINGDOM PARLIAMENT)又称威斯敏斯特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
31、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威斯敏斯特宫(国会大厦)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又称国会大厦(Houses of Parliament)是英国国会(包括上议院和下议院)的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宫是哥德复兴式建筑的代表作之一,1987年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该建筑包括约1,100个独立房间、100座楼梯和4.8公里长的走廊。尽管今天的宫殿基本上由19世纪重修而来,但依然保留了初建时的许多历史遗迹,如威斯敏斯特厅(可追溯至1097年),今天用作重大的公共庆典仪式,如国葬前的陈列等。议会主权原则的变化内部-19世纪以来,
32、国会的权威受到来自政府的严重挑战,委托立法的盛行,内阁的地位不断提高,分享了专属于国会的立法权,而且国会对内阁的监督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外部-1973年1月,英国加入欧共体,1993年11月1日,欧共体才改称为欧盟。欧盟法律在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系统有直接效力,在很多领域高于国内法,特别是单一市场所涵盖的领域(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方面)。所以国会的立法权受到欧盟法律的挤压。(二)分权原则(非典型分权国家,分权不彻底)国会:立法权,对政府进行监督 内阁:行政权 英王:对内阁和议会的制约。国会法案需要英王签署才能生效,首相由英王任命,宣战、媾和赦免有由英王宣布。(p175)法院:司法权,但英国的最高司
33、法机关是国会中的上议院,大法官同时是内阁大臣,有权任命各级法官。-司法立法行政分权不彻底。2009年,大法官制度被废除,分权更为清晰。(三)责任内阁(cabinet)制 概念: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内涵(P176)形成:英国是责任内阁发源地。1688年,查理二世从枢密院选拔亲信秘密商讨,日久形成固定的组织。cabinet-本意,小房间。1714年,乔治一世,不懂英语,不理朝政。大臣主持政务,财政大臣,出现了首相一职。1742年,首相沃波尔在下议院选举时未获得多数信任,首创内阁向下议院负责的先例。1783年,托利党领袖小威廉皮特出任首相,次年得不到下议院的支持,解散
34、下议院重新选举-开创了内阁得不到下议院支持可以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的先例。1832年,责任内阁作为宪法管理被保留,1937年国王大臣法,以制定法形式肯定内阁和首相。内阁制度来源英国内阁的首脑。按惯例由英王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后,1714 年德意志汉诺威选举乔治一世继承英国王位。他因不懂英语,不谙英国国务,1717年起停止参加内阁会议。1714年,英国女王安妮驾崩无嗣,在乔治一世的前面还有五十位血缘关系和安妮女王更接近的贵族,但他们都是天主教徒,不能继承英国王位,乔治一世则是血缘和安妮女王最接近的新教徒贵族,所以根据1714年的遗嘱继承英国王位,称乔治一世,成为汉诺威王室的第
35、一位国王,也是一个母语是德文,而且无法使用流利英文的国王。他敕命辉格党领袖罗伯特沃波尔为内阁首领,自己并不出席内阁会议。并从此开创了英国君主不出席先例,会议改由国王令一名亲信大臣主持,成为了英国首相制度的开端。三、英国宪法的特定(P177)1,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从1215年,至今,逐渐定性完善。温和。2,英国宪法内容很不确定。无成文宪法典,各部分渊源随着社会变法而发展。3,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刚性宪法-修改严格,效力高于普通法,柔性宪法-与普通法律相同,效力与普通法一样)第三节 财产法 civil law-罗马法 处理公民私有权而非处理犯罪的法律 property
36、 law财产法是市民法的一部分,是英国罪古老的法律规范。概念:调整财产的所有、占有、转让、继承、信托以及合法使用等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财产法物权法-对财产的分类观念不同一、财产的分类 动产 罗马法 移动是否改变性质 不动产 土地 动产 对人的诉讼(动产)普通法 诉讼 不动产 对物的诉讼如:不可移动的租借地,请求特定的人归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二、地产制土地所有权?基点:无土不王制度(英国24.4万平方公里都归英王所有)内涵:国王拥有全国土地,私人只能拥有一定土地上的权益,即地产。当今英国地产权的分类:完全拥有的地产权(与所有权相似)和租借地产权(P179租借地在英
37、国被认为是动产,按照动产诉讼程序控告地产授予人违约,请求赔偿)三、信托制(trust)P180 地位:英国法对世界各国罪重要的贡献之一。现代信托制产生于英国 产生:信托制产生于受益制。(一)受益制(use)地产制限制土地转让,给土地占有人带来不便。13、14C,工商业发展,资产阶级要求摆脱封建义务,使土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转移。又称用益权制,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占有和使用土地。受益制分为两类:积极受益制(信托)和消极受益制(1535年取消)(二)信托制 概念: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信托与受益制的区别:标的更广泛、按照信托人自己的意愿管理、受托人范围更广(公司)、为
38、了增值财富 信托与代理的区别:受托人以所有人身份使用处分财产并与第三者发生民事关系 信托与保管的区别:权限发生转移,转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信托制度意义:核心是法定所有权和收益所有权的分离,在现在社会的体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开(股份公司-董事会-经营权股东-所有权)刑人为基础,为现代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使得英国较早的走上了工业革命的道路。第四节 契约法contract 普通法院:只受理涉及土地的契约,要求具有书面形式,加盖印章,有证人。口头契约无效,损失得不到普通法院的救济。衡平法院 15c,普通法院意识到衡平法院势必取得对契约诉讼的管辖权。汤所方法,引入罗马法-违约损害赔偿令状,
39、对口头契约进行保护-相互作出承诺-对价制度。17-18c,进一步确定必须按照契约履行义务及诺言是强制履行依据。19c,英国契约法形成 确立了“契约自由”“契约神圣”原则。20c,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垄断资本的形成 契约自由受到限制 契约神圣受到修正格式合同的出现,不再自由协商 缔约是无法预料的事实的出现,根 据案情解除其余,导致契约落空 二、契约要素 四个要素:当事人具有缔约的能力(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严重醉酒者某些外国侨民)双方自愿缔约(错误、欺诈、不当影响、胁迫可以撤销)必须具有有效的对价(不具备有效对价的契约不能强制执行,除非书面盖章)标的和格式合法,犯罪侵权违背公共利益无效第五节 侵权行
40、为法 与令状制度紧密相关 三、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客观责任原则 早期日耳曼法犯罪侵权部分 过错责任原则 体现侵权行为法的进步 比较责任原则 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交通事故 严格责任严责 产品责任、化工污染等案件适用第六章 家庭法和继承法 二、家庭法 中世纪英国婚姻家庭受教会法调整(与欧洲国家大同小异)1836年,婚姻法改变了结婚必须进行宗教仪式,也可以民政登记。1857年,婚姻诉讼法第一次承认可以判决离婚,基于一方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判决离婚(P189)(教会法不准离婚,只能司法别居,弊端是夫妻间的隐私)1969离婚改革法、1973婚姻原因法1984家庭诉讼法-无过错离婚 三、继承法 1938年
41、,家庭抚养法规定了特留份制度。(p190)第七节 刑法 特点:无刑法典,对犯罪概念规定不统一 二、犯罪的概念 叛逆罪 1967年前 重罪-盗窃、抢劫、强奸等 轻罪-伪证、诽谤等 可起诉罪 1967年后 可速决罪 即可起诉又可速决罪 三、刑罚 无偿劳动-对轻微罪行者适用的刑罚-要求从事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综合不少于40小时,不超过240小时。第八节 诉讼法 一、法院组织(19c统一法院,单一,之前普通衡平两套法院系统)上议院-实质的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英联邦、殖民地(香港)从层次上分 最高法院-英格兰威尔士最高 低级法院 郡法院-民事案件 治安法院-刑事案件 英国2009年废除
42、了大法官制 二、陪审制度(jury system)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从法兰克移植过来。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陪审制确立。大陪审制:起诉小陪审制(是大陪审制度的衍生物):定罪我们通常在电影或电视剧中所看到的的是?大小陪审制的区别:小陪审团在大陪审团之后,是衍生物大陪审团决定是否对原告起诉,小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理,实体裁决工作方式不同:大陪审团对案件的审查是在庭审之前,秘密进行,当事人和律师不参加;小陪审团是在庭审过程中,听取起诉理由和证言,定罪。小陪审团:民事案件的归责、刑事案件的犯罪与否 陪审制度的问题:19c,陪审制度的发展时期,司法平民化,道德标准得到提升20c,
43、衰落,原因-陪审制度脱离实际,对事实的裁判不提供理由,无法上诉。陪审要意见一致,不一致,重新挑选,再次审理。陪审员的挑选随意,电话号码或驾照号码。诉讼不断增多,提高诉讼效率,西方国家兴起了司法行动主义,主张法官积极的参与审判。三、辩护制度(二)律师制度律师分类:出庭律师(barrister)事务律师(solicitor)皇家大律师巴律师和沙律师的差异 任职资格差异-巴律师只能出自英国四大律师学院-学徒 出庭限制-沙律师在基层法院 与当事人的关系-沙律师可以与当事人直接建立委托关系,巴律师不能,只能通过沙律师,所以,当事人在基层法院以上诉讼,至少聘请两位律师 收费-经过商议定,大律师收费并不一定比小律师高 专业知识-大律师-专;小律师各方面都掌握,广 形象差异-大律师戴假发、黑色律师袍第九节 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特征 开创了判例法的传统 法律文化的发展具有保守型、渐进性 限制君权 二、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特点(p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