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1第1页,共50页。一、职业危害现状一、职业危害现状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意义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意义三、职业病防治法简介三、职业病防治法简介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2012.2第2页,共5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决定修正)修正)2012.3第3页,共
2、50页。第第4页页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严格控制对员工健康危害较大的)严格控制对员工健康危害较大的 几类职业病;几类职业病;(2)用人单位中员工在工作中或在职业活动)用人单位中员工在工作中或在职业活动 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 质等职业危害质等职业危害 引起的疾病;引起的疾病;(3)职业病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职业病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
3、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三第三款修改为: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2012.4第4页,共50页。第第5页页2、防治方针与措施、防治方针与措施(1)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2)前期预防:)前期预防: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项目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项目三同时(3)
4、工作过程中防护、管理)工作过程中防护、管理预防控制预防控制日常监测日常监测保证员工权益保证员工权益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012.5第5页,共50页。第第6页页3、职业病管理、职业病管理3.1、职业病的诊断管理:、职业病的诊断管理:应由授权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应由授权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可在居住地医疗卫生机
5、构进行(可在居住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四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2012.6第6页,共50页。第第7页页3.2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保障职业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及时安排可疑病人并负担费用及时安排可疑病人并负担费用 按国家规定对已诊断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按国家规定对已诊断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
6、复和定期检查康复和定期检查 费用按工伤社会保险规定进行,未参加保险的费用按工伤社会保险规定进行,未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病人。(1)2012.7第7页,共50页。第第8页页(2)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疑似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起步期不得解除合同疑似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起步期不得解
7、除合同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并妥善安置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并妥善安置其调动工作时待遇不变,其机构变化时,按国家规其调动工作时待遇不变,其机构变化时,按国家规定进行定进行 2012.8第8页,共50页。第第9页页4、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责任)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责任(2)责令停止作业、停建、停产、关闭等处罚)责令停止作业、停建、停产、关闭等处罚(3)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的的处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的的处罚(4)政府安全监管、卫生行政和劳动保障等卫)政府安全监管、卫生行政和劳动保障等卫生监督执法规范
8、及法律责任生监督执法规范及法律责任(5)工会的维权和监督责任)工会的维权和监督责任2012.9第9页,共50页。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2012.10第10页,共50页。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9、,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引起的疾病。2012.11第11页,共50页。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门会同国务
10、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012.12第12页,共50页。第四条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
11、法监督,维护权益。参与制定或者修改防治的规章制度意见。第五条 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管理,提高防治水平,对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2012.13第13页,共50页。第七条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八条修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基础研基础研究,提高究,提高.水平;水平;.采用采用.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限制使用或者淘汰.危害严重危害严重.“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
12、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2012.14第14页,共50页。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13、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2012.15第15页,共50页。第十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协调.防治工作,建立健全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
14、突发事件;加强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加强.建设,完善、落实职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认真执行认真执行.支持支持.监管依监管依法履行职责。法履行职责。县以上县以上.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应对职业病防治的宣教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应对职业病防治的宣教普及及.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意识、自我保护和行使保护权利的能力的健康意识、自我保护和行使保护权利的能力 2012.16第16页,共50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有关防治
15、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风险评估,为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风险评估,为制定标准和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标准和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
16、理。时处理。2012.17第17页,共50页。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用人单位应依法标准,落实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标准,落实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
17、相适应的设施;(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012.18第18页,共50页
18、。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监部门审查,符合要求方可施工。应当经安监部门审查,符合要求方可施工。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
19、监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监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安监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监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2012.19第19页,共50页。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
20、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12.
21、20第20页,共50页。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并对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采用有效防护设施,提供个体防护用品。用人单位采用有效防护设施,提供个体防护用品。提供的防护用品符合要求。提供的防护用品符合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用人单位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
22、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明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012.21第21页,共50页。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3、。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佩戴个人剂量计。人单位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佩戴个人剂量计。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防护用品,维护、检修,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防护用品,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专人负责日常监测、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专人负责日常监测、正常运行状态。按安监部门的规定,定期检测、评价。按安监部门的规定,定期检测
24、、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监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监督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督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不合标准的治理合格后生产不合标准的治理合格后生产2012.22第22页,共50页。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接受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接受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安监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安监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向单位提供设备的,提供中文说明书,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向单位提供设备的,提供中文说明书,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设备性能、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警
25、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设备性能、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提供中文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提供中文说明书。载明产品特性、成份、有害因素、危害后果、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说明书。载明产品特性、成份、有害因素、危害后果、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产品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标识或者
26、放射性警示标识。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规定经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应向卫生、安全部门报送毒性鉴定、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批准后,应向卫生、安全部门报送毒性鉴定、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等资料。2012.23第23页,共50页。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不得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不得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
27、位和个人。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接受。人。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接受。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隐瞒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设备、材料,造成后果承担责任。,造成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写明写明危害及其后果、防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不得隐瞒或欺骗。护措施和待遇等。不得隐瞒或欺骗。合同期间因工作变更,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合同期间因工作变更,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相关条款。相关条款。违反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违反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28、劳动合同。2012.24第24页,共50页。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培训,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管理人员接受培训,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防治工作。防治工作。”“劳动者学习和掌握相关劳动者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增强防范意识,知识,增强防范意识,遵守法律、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防护设备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隐患及时报告。和防护用品,隐患及时报告。”2012.25第25页,共50页。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接触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按安监、卫生部门接触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按
29、安监、卫生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费用单位承担。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费用单位承担。不得安排未经岗前检查、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作业;不得安排未经岗前检查、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作业;发现有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发现有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离岗前未检查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安置;离岗前未检查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三十七条第三
30、十七条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期限保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期限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时,有权索取本人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劳动者离开时,有权索取本人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2012.26第26页,共50页。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
31、告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调查处理;采取临时控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调查处理;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2012.27第27页,共50页。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32、(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服务;(二)获得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危害、后果和应采取防护措施;(三)了解工作场所危害、后果和应采取防护措施;(四)符合要求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改善条件;(四)符合要求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改善条件;(五)对违反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五)对违反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无防护措施的作业;(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无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参与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工会组织督促、
33、协助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会组织督促、协助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就劳动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并督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就劳动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并督促解决。促解决。2012.28第28页,共50页。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
34、实列支。据实列支。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2012.29第29页,共50页。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经省、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名单。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
35、条件: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2012.30第30页,共50页。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
36、者经常居住进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进行职业病诊断。行职业病诊断。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定。2012.31第31页,共50页。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二)职业病危害接
37、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三名以上职业病诊断执业医师集体诊断。三名以上职业病诊断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诊断证明书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卫生机构诊断证明书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审核盖章。2012.32第32页,共50页。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如实提供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实提供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8、、工作场所检测结果等资料;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检测结果等资料;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监部门提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监部门提出,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出,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2012.33第33页,共50页。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
39、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监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诊断、鉴定结论。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
40、单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监部门进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安监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行调查,安监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门应当配合。2012.34第34页,共50页。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
41、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
42、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依法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依法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2012.35第35页,共50页。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职业病统计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异议的,可以
43、申请鉴定。当事人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成。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五条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第五十五条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好处,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好处,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2012.36第36页,共50页。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
44、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诊断、医学观察费用用人单位承担。合同。诊断、医学观察费用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安排治疗、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康复和定期检查。不适宜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不适宜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45、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2012.37第37页,共50页。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待遇不变。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
46、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201
47、2.38第38页,共50页。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一)进入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资料和采集样品;(二)
48、查阅或者复制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012.39第39页,共50页。2012.40第40页,共50页。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
49、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2012.41第41页,共50页。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
50、有关人民政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府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提交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或未经安监部门审核(一)未提交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或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未经(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