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8-16 我省首个我省首个“金融审判庭金融审判庭”昨日昨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门负责审理涉及银行、保险、专门负责审理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民商事案件。证券等金融民商事案件。去年,郑州全市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去年,郑州全市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37003700件,涉案标的额件,涉案标的额4.24.2亿元。为充分发挥法院化亿元。为充分发挥法院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设立金融审判解纠纷、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设立金融审判庭成为一个重要手段。庭成为一个重要手段。2011-3-2 9:47:01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2022-8-16 19981998
2、年年1212月月2929日通过日通过 19991999年年7 7月月1 1日实施日实施 20052005年年1010月月2727日大幅日大幅修订后重新颁布,自修订后重新颁布,自20062006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2022-8-16我国证券法的主要内容 证券发行 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收购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业协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法律责任2022-8-16一、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一、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证券关系是指因证券发行、交易、管所谓证券关系是指因证券发行、交易、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理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一)证券发行关系(一)证券发行关系 (二)证券交易关系(二)证券交易关系 (三)证券管理、监督关系(三)证券管理、监督关系 (四)证券服务关系(四)证券服务关系 证券法是关于证券募集、发行、交易、证券法是关于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范的总称。2022-8-16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一)“三公三公”原则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证券法法第第3条)条)(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亦称信息公开原则,
4、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证券发行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必须向社会公众披露能够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2022-8-16公开原则包括三层涵义:公开原则包括三层涵义:n第一,证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第一,证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n第二,证券发行后,应当在证券交第二,证券发行后,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公开上市交易,禁止非法易场所公开上市交易,禁止非法“黑市黑市”交易交易。n第三,必须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第三,必须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相关的一切信息相关的一切信息。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及时、易得、易解易得、易解。2022-8-16 实行公开原则,其意义有
5、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一是有利于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信息公开能够保证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发行人的财务、经营和信用状况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定。二是有利于加强对发行人的监督,促使其改二是有利于加强对发行人的监督,促使其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善自身的经营管理。三是有利于政府及时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信三是有利于政府及时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信息,对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息,对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2022-8-16(2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投资人、发行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即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平地开展竞争,合法权益受
6、到法律保护。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与公平是密不可分的。2022-8-16(3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正地执行法律,对一切被监管者给予公正待遇。它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或交易中滥用特权或优势,使他人蒙受损失。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内幕交易等都是违反公正原则的行为。2022-8-16(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法证券法第第4 4条)条)2022-8-16
7、(三)(三)“三禁三禁 原则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证券法第第5 5条)条)2022-8-16 (四)分业经营的原则(四)分业经营的原则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第6条)条)(五)集中统一监管的原则(五)集中统一监管的原则
8、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一监管。(第第7条)条)2022-8-16n(六)自律原则(六)自律原则n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第(第8 8条)条)n(七)国家审计监督的原则(七)国家审计监督的原则n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
9、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9 9条)条)2022-8-162022-8-162022-8-162022-8-162022-8-16四、证券法的性质和地位四、证券法的性质和地位证券法的性质证券法的性质(一)证券法是行为法(一)证券法是行为法 证券法主要用以调整证券发行和证券交证券法主要用以调整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呈现出鲜明的行为法特点。易,呈现出鲜明的行为法特点。(二)证券法是强制法(二)证券法是强制法 我国证券法在证券发行条件、程序、信息我国证券法在证券发行条件、程序、信息批露等方面,都制定有严格的强制性规范。批露等方面,都制定有严格的强制性规范。(三)证券法兼
10、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三)证券法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 2022-8-16证券法的地位证券法的地位(一)证券法是商事特别法(一)证券法是商事特别法 证券法属商法范畴、是商事特别法。证券法证券法属商法范畴、是商事特别法。证券法是在传统商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中既有对是在传统商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中既有对传统商法内容的借鉴,又有对传统商法规则传统商法内容的借鉴,又有对传统商法规则的创新和发展。的创新和发展。2022-8-16(二)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关系(二)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1 1、二者在调整范围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二者在调整范围上,存在一定的交叉。2 2、差别、差别 (1 1)证券法主要是
11、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证券法主要是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而公司法主要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而公司法主要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2 2)证券法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宗旨,而)证券法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宗旨,而公司法则在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平等公司法则在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平等地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地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3 3)证券法和公司法在法律渊源、调整手段及)证券法和公司法在法律渊源、调整手段及法律后果上也存在看主要差异。法律后果上也存在看主要差异。2022-8-16证券法律业务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
12、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业务管理办法)。此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22-8-16证券法律业务的内容证券法律业务的内容 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3)上市公司的收购、重
13、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4)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5)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2022-8-16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告201033号 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律师是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所做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有关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及制作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专门律师。2022-8-16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14、,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2022-8-16 第六条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2022-8-16讨论题 东南亚金融危机与证券法的关系?美国次贷危机与证券法的关系?202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