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理人员卫生法律法护理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解读规知识解读政策法规科 钟良琴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的概念至少至少 3 3年年的护理、助产专业,在教学、综合医院完的护理、助产专业,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成8 8个月以上实习个月以上实习,取得相应,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历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2、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1、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年内提出;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申请延续注册年。申请延续注册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卫生日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主管部门提出,
3、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年。3、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第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第32条)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赔偿的权利。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
4、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从事诊疗技术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1)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2)未依照
5、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护理人员应学法、用法、懂法。护理人员应学法、用法、懂法。只有我们在护理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只有我们在护理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尽义务之后,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应尽义务之后,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应有的权利。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