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退赔赔外外汇汇 项目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 退赔外汇管理和签发“已冲减出口 收汇/核销证明”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 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 汇凭证。 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以 下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
2、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 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 3、已出口且已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 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4)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 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 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 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 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1、出口冲减金额应小于 或等于实际收汇金额; 2、部分退赔货款的,外 汇局应在其核销专用联上 签注退赔金额。 1、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 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
3、出口收 汇核销实绩后出具“已冲减 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并加 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 2、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 外汇局应按规定在“中国电 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 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 注、结案; 3、对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 销的退赔外汇,应先办理核 销后再进行“已出口赔付” 处理; 4、自动核销企业发生退赔 :外汇局业务员可以任意指 定一笔该企业符合要求的收 汇数据进行冲减操作。 退赔外汇管理和签发“已冲减出口 收汇/核销证明”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 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提供以下材料
4、: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 汇凭证。 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以 下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 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 3、已出口且已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 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4
5、)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 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 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 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 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1、出口冲减金额应小于 或等于实际收汇金额; 2、部分退赔货款的,外 汇局应在其核销专用联上 签注退赔金额。 1、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 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 汇核销实绩后出具“已冲减 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并加 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 2、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 外汇局应按规定在“中国电 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 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 注、结案; 3、对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 销的退赔外汇,应先办理核 销后再进行“已出口赔付” 处理; 4、自动核销企业发生退赔 :外汇局业务员可以任意指 定一笔该企业符合要求的收 汇数据进行冲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