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船舶防污染管理概述(165张幻灯片)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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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安全与管理第六章第六章 海洋船舶防污染管理海洋船舶防污染管理第一节 目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第二节 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2第三节 外国油污法规3第四节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4第五节 船舶油污事故的处理5第六章第六章 海洋船舶防污染管理海洋船舶防污染管理世界海洋总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71%,我国海洋面积300万km,大陆海岸线长达18 000 km。海洋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占有非常重要地位,海洋环境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海洋不仅是天然宝库,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为大量运箱物资和人员提供最廉价的方法。海上运输是世界各国人民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随着工业技术极大的发展以及人口

2、飞速的增长,海上运货量逐年大幅度增长,世界船舶总吨位和尺度也不断增加。船舶在通常的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把一些物质或能量引人海洋环境,以至于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及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活动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破坏海水的使用素质和舒适程度的有害影响,即造成海洋污染。船舶航运过程对海洋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有:石油,散装运输的非石油有毒液体物质(简称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包装有害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另外船舶柴油机和锅炉的排气,石油蒸汽,某些灭火剂和制冷剂,动力机械设备噪声等也会造成大气污染。船舶航运过程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途径如图6-1所示。图 6-1船舶运输过程对海洋环境污染途径第一节第

3、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海洋和沿岸不仅随时可能被航行在本国海域的各国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所污染,也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船舶排放的污染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而造成污染,因此说污染是不分国界的。它不仅是一个沿岸国家问题,而且是一个复杂的国际问题。1967年“Torrey Canyon”号触礁,引发了世界第一例大规模海上滋油惨祸。这艘船的船主是百慕大群岛的“马拉库达”石油公司,船旗国是利比里亚,船员是希腊人,船舶触搁在英吉利海峡“七石礁”,装载的119 000 t科威特原油,有5万吨原油泄人海中,其中约3万吨漂人英吉利海峡,并污染了法国北部海岸,一周后约2万吨原油扩散漂流污染了

4、科尔尼希西海岸,此后该船折断又有约5万吨原油流出,向南漂往比斯开湾,最后英国政府不得不派飞机轰炸,使船上余下的1万吨原油燃烧掉。该事故造成附近海域和海岸大面积严重污染。仅为处理油污染,就出动42艘船舶和1 400多人次,使用了1.35万吨油分散剂,使英、法两国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虽然船舶不是英国的,遇难地也不在英国海域内,然而受害的却是英国和法国。当提出赔偿损失问题时,究竟向谁提出诉讼成了难题石这件事可以在美国审理,因为“马拉库达”分公司的总公司是美国洛杉矶的石油联合公司,也可以在百慕大群岛,因分公司在那里,当然也可以在利比里亚,因船

5、是挂着利比里亚国旗航行,甚至也可以在英国调解。由于世界各国海洋法各不相同,所以赔偿损失的总额取决于在哪个国家进行审理,由此说来处理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问题及统一一切复杂和各方面观点的途经,只能是通过达成有效的和严格控制的国际协议来解决。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54年在伦敦召开的各海洋国家国际会议上,制定了第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该公约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而后又于1962年和1969年两次召开国际会议对其有关条款进行修正。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域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l00p

6、pm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虽然“54公约”比较简单,但曾一度对防止海洋污染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随着现代工业飞速发展,在海上航行的船舶数量也越来越多,特别是10万吨级以上大型油船及散装化学品船大量建造投人营运,不仅仅油类,其他一些有毒有害物质、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对海洋的污染也日趋严重。而且各沿海国为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对海洋环境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对船舶排放各种污染物质的规定更加严格,这样“54公约”就显得不完善了。因此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一个不限于抽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

7、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所有方面,是一个综合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议定书I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II是关于争端的仲裁。五个附则是: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I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由于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许多国家参加MARPOL73公约有很多困难,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拥有商船吨位较多的

8、国家不急于参加,因此MARPOL73公约迟迟不能生效。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而1973年以后国际上又不断发生一系列严重的海洋油污染事故,促使各国要进一步采取行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MARPOL73公约的 1978年议定书,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I作了许多修正,而且允许各缔约国把附则II推迟到“78议定书”生效三年后再生效。由于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而且将“公约”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整体文件理解和解释,即凡加人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就自然地参加了1973年防污染

9、公约,因此通常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人MARPOL73/78,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MARPOL73/78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到1997年7月1日已有100个国家加人,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3.47%.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开的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批准MARPOL 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因此现在MARPOL73/78有六个附

10、则。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一、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事故报告的制度 本议定书是按照MARPOL73第8条的规定制定的,共五条,其主要内容有:1)报告的责任当船舶发生有害物质事故时,船舶的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有责任毫不迟延地按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事故作出详细报告;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报告的时间当发生下述任何一种事故时,应立即作出报告:(1)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向海上排放或可能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2)向海上排放或可能排放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3)船舶航运时,油类和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出“

11、公约”允许的总量或瞬间排放率。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3)报告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船舶的特征;(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3)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4)援助和救助的措施。4)补充报告报告责任人在必要时,应对最初的报告提供关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应尽可能地满足受影响国家索取资料的要求。5)报告的程序报告应通过可利用的最快的电信通信渠道,最优先地发送给最近的沿岸国。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二、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 附则I是必选附则,因此同MARPOL73/78同时生效,即1983年10

12、月2日生效。附则I共有四章2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第三章关于将油船因船侧和船底损坏而造成污染减至最低限度的要求,第四章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一)定义、适用范围 (1)油类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2)含油混合物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3)油船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化学品液货船;(4)最近陆地最近的按照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5)特殊区域由于其

13、海洋学和生态学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地中海区域,波罗地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1989年4月1日生效)和南极区域(1992年3月17日生效),西北欧全区域(含北海,1999年8月1日生效)。(6)油量瞬间排放率-任何一瞬间每小时排油量(L/h)除以同一瞬间的船速(n mile/h);其单位为(L/n mile);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7)清洁压载水装人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水,在船舶静止状态下排人平静而清洁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

14、产生明显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8)专用压载水装人与货油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的舱内的水;(9)原油任何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附则I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船舶。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二)检验与证书 凡150总吨及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400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不定期检查或强制性年度检验。凡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持有按本附则规定检验后,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15、Prevention Certificate,IOPP证书),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该证书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签发,还可由主管机关委托另一缔约国政府代发。主管机关对证书负全部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IOPP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的改变(但直接更换这种设备或附件除外);(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若改悬另一缔约国国旗,原证书可在3个月内继续使用到该船获得新证书)。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

16、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三)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 1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规定:(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2)船舶距最近陆地50 n mile以上;(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4)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 L/n mile;(5)排人海中的总油量,现有油船不得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1/15 000,新油船不得超过1/30 000;(6)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行。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含油污水排放 经1992年MARPOL73/78修正案(Res.MEPC.51(32)修改,现行的规定见表6-13.油类与压

17、载水分隔知首尖舱内不得载油 在一般情况下,4 000总吨及其以上的非油轮新船,150总吨及其以上的新油船,不得在任何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首尖舱和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内不得载油。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4专用压载舱及原油洗舱等 凡载重量为20 000t及其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40 000t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载重A为30 000t及以上的新成品油船和40 000t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船,均应设专用压载舱。每艘载重量为20 000 t及其以上的原油油船,均应装有原油洗舱系统,用于清洗货油舱。装有原油洗舱系统的油船,必须设置惰性气体系统。并应备有一本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详细

18、说明该系统及设备,并列有操作程序的原油洗舱系统操作与设备手册。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5油船双壳体、双层底 1992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以MEPC.52(32)号决议,通过了MARPOL73/78附则I新条款,增加13F条“防止在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和13G条。防止现有油船在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措施,并采用默认程序接受,于1993年7月6日生效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6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 1992年第32届环保会通过的修正案,对第16条修改为:(1)凡400总吨及400总吨以上

19、但小于10 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设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滤油设备,而且应保证通过该设备排放人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2)凡10 000总吨及10 000总吨以上的任何船舶,除应装设同上述(1)一样的滤油设备外,还应装设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放的装置;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3)对专门从事在特殊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当船加设有能够容纳留存在船上的全部含油舱底水的贮存柜,而且港口有接收设备,应保证含油舱底水留存在船上,到港后排人接收设备,这样的船舶可不设滤油设备和警报装置;(4)小于4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应保证尽可能

20、设有将油类或含油类混合物留存在船上的设备。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油类记录筹 凡150总吨及其以上的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和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作业记录);凡400总吨及其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油类记录薄(Oil Record Book)有统一规定的格式,每当船舶进行下列任何一项作业时,均应详细记人油类记录簿:1)机舱的作业(所有船舶)(1)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2)燃油舱污压载水或洗舱水的排放;(3)残油油泥的处理 (4)机器处

21、所积存的舱底水向舷外的排放或处理。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货油和压载作业(油船)(1)货油的装载;(2)航行中货油的内部转驳;(3)货油的卸载;(4)货油舱和清洁压载舱的压载;(5)货油舱的清洗;(6)污压载水的排放;(7)污油水舱水的排放;(8)污油水舱水排放后,阀门的关闭;(9)污油水舱水排放后,为清洁压载舱与货油和扫舱管路隔离所需阀门的关闭;(10)残油的处理。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油类记录簿,每项记录应由负责该项作业的驾驶员签字每记完一页由船长签字。记完最后一页应留船保存3年。船舶事故造成任何油类和油性混

22、合物的排放,不论是有意的还是意外的,均应记人油类记录簿,并说明排放情况和理由。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油类记录薄应存放于船上可随时取来检查的地方。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可检查在港船舶的油类记录簿,并可将记录薄中的任何记录制成副本,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项记录的正确副本。这样的副本得以在任何法律诉讼中作为该项记录所述事实的证据。对油类记录簿的检查和制作正确副本应尽速进行,不使船舶造成不当迟延。油类记录簿,使用船旗国的官方文字记录,但持有IOPP证书的船舶,还应有英文或法文记录,当有争议或不一致时,以船旗国官方文字的记录为准。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四)接收设备 各缔约国政府应保证在装油港、站,修理港及船舶需排放残油的其他港口,设置接收留存的残油和油性混合物的足够设备,以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为使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机舱舱底残余物的排放管路相连结,在这两条管路上均应装有符合本附则第19条的标准排放接头。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五)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 1991年7月;日,MO环境保护委员会第31届会议,以第MEPC.47(31)号决议通过的修正案,附则I新增第26条“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该修正案采用默示接受程序,因此新船已于1993年4月4日生效,现有船于1995年4月4日

24、生效。该条规定:(1)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必须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要依据IMO制定的指南,用船上船员的工作语言编写,其内容至少应包括:报告油污事故的程序;油污事故中,联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通讯录;为减少或控制事故漏油,船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在漏油应急反应中,与国家和地区协作行动所需的联系程序和要点等。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三、附则II: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II于1987年4月26日生效,我国1983年7月1

25、日加人,同附则I一样,至1997年7月1日已有100个国家加人,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3.47%.附则II共14条,5个附录:附录I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附录II散装运艳的有毒液体物质名单;附录III其他液体物质名单;附录IV散装运输有毒掖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薄;附录V证书格式。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一)定义、适用范围 (1)化学品液货船建造为或改建为主要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油船。(2)液体物质在温度为37.8 C时,蒸发压力不超过2.8 kp/cm2的物质。(3)有毒液体物质附录I中列人的物质

26、,或经暂时评定为A,B,C和D类的任何物质。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4)特殊区域涉及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强制办法,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为: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南极地区(1992年修正案,1994年7月1日生效)。附则II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于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二)检验与证书 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任何航行于其他缔约国所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散装运输

27、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持有按本附则规定检验后,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iage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NLS证书),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该证书由主管机关及其正式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签发,还可由主管机关委托另一缔约国政府代发。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主管机关对证书负全部责任。NLS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

28、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变更(但直接替换这种设备或附件者除外);(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或年度检验;(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若改悬另一缔约国国旗,原证书可在3个月内继续使用到该船获得新证书)。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三)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类 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按其对海洋资源、人身健康和环境的毒害程度分成A,B,C,D四类,见表6-2。表中各类有毒液体物质,均列人本附则的附录II中。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四)有毒液体物质排放标准 1A类有毒液体物质 A类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类物质的压载水、

29、洗舱水,或其残余物或混合物,在一切区域禁止排放入海。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如果要清洗含有这类物质或混合物的液货舱,所产生的残余物应排人接收设备。当排往接收设备的排出物中的物质浓度等于或低于附录II对该物质所规定的剩余浓度,并且该液货舱完全排空。随后加人该舱的水,如能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直接排放入海:(1)船舶正在航行途中,自航船航速至少7 kn,非自航船航速至少4 kn;(2)在水线以下进行排放;(3)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 n mile和水深不少于25 m。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其他有毒液体物质 B类、C类、D

30、类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残余物或混合物,应禁止排放人海,除非能满足本附则中相应的全部排放条件。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五)港口接收设备 附则II第7条规定,每一缔约国政府,应按照船舶对港口、装卸站和修理港需要,提供接收设施:(1)货油装卸港、站,应有足够用于接收船上留待处理的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和混合物的设备;(2)船舶修理港,也要设有接收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和混合物的设备;(3)卸货站,应提供便利液货舱进行扫舱的设施保证由船上卸出的有毒液体物质不返回到船上。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六)货

31、物记录簿 凡适用于附则II的船舶在船上应有一本按本附则附录IV规定的统一格式的货物记录簿)(Cargo Record Book)。每当船舶进行下列任何一项作业,均应逐项按舱记人货物记录簿:(1)装货;(2)货物在船内转驳;(3)卸货;(4)液货舱的清洗;(5)掖货舱的压载;(6)液货舱的压载水的排放;(7)残余物排至接收设备;(8)残余物按规定排放人海或用通风程序清除残余物。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货物记录簿每项记录的内容应用船旗国官方语言和英文或法文书写。每项记录应由负责该项作业的驾驶员签字,每记完一页由船长签字。记完最后一页应留船保存3年。由于船舶事

32、故,造成任何有毒液休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混合物排放,不论是有意的还是意外的,均应记人货物记录簿,并说明排放情况和理由。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货物记录薄应存放于船上可随时取来检查的地方。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可检查在港船舶的货物记录簿,并可将记录簿中的任何记录制成副本,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项记录的正确副本。这样的副本得以在任何法律诉讼中作为该项记录所述事实的证据。对货物记录薄的检查和制作正确副本应尽速进行,不使船舶造成不当迟延。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七)程序与布置手册 IMO MEPC.18(22)号决议通过的排放

33、有毒液体物质的程序与布置标准规定,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必须备有一本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并适用于本船的程序与布置手册。该手册的作用是为船长、船员明确本船为执行附则II,必须遵循的有关货物装卸、液货舱清洗、污液处置及液货舱压载和卸载等方面的确切布置和操作程序,同时也是主管机关进行检查和认可的依据。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四、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该附则是任选附则,于1992年7月1日生效,至1997年7月1日已有81个国家加人,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78.21%,而我国尚未加人该附则。附则III原为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

34、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1992年10月MEPC.5803)号决议通过MARPOL73/78修正案,将附则,改为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并规定该附则适用于所有装运包装的有害物质的船舶,于1994年2月28日起生效。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本附则所说“有害物质”是指那些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附则III主要内容有:(1)包装应根据有害物质的性质,以便能使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2)盛装有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应耐久地标以正确的学名(不应仅用商业名称),并应加上耐久的标记或标志,以指明该物质为海洋污染物;第一节

35、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3)每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有一份特别的清单和舱单,列明船上所装的有害物质及其位置;(4)有害物质应正确积载和加固,以便能使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且不损害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5)对某些有害物质,由于科学和技术的原因,可能禁止运输,或对任一船舶的装载数量加以限制。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五、附则IV:防止般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IV也是任选附则,至1997年7月1日已有66个国家加人,但这些国家的船舶总吨位仅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1.45%仍未达到生效条件,因此该规则现在还未生效,我国未

36、加入。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主要内容有:(一)定义、适用范围 1)所谓“新船”系指:(1)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2)在本附则生效之日后经过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本附则所说“生活污水”系指:(1)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以及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附则I

37、V适用于200总吨及其以上的新船,或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现有船,自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适用。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二)检验与证书 凡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备有经主管机关检验后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The 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ISPP证书)。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5年。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三)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除非另有规定,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

38、人海,但下列情况除外:(1)在距最近陆地4 n mile以外,排放生活污水需经由主管机关批准的设备粉碎和消毒;或在12 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排放时不能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且船应以不小于4kn的航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排放速率进行排放。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按IMO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经主管机关验证符合IMO制定的各安操作及性能要求,同时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写人该船的ISPP证书,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的水中不会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会使水变色。第一节

39、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四)标准排放接头 为使港口生活污水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的排放管路容易连接,船上和港口接收设施均应装设符合本附则规定的(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六、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V也是任选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1988年11月21日加入,1989年2月21日对我国生效,至1997年7月1日已有83个国家加人,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82.02%,附则V主要内容有: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一)定义、适用范围 (

40、1)垃圾产生于船舶通常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鱼及其各部分),也不包括MARPOL73/78其他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质。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物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地中海区域;波罗地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1991.4.18起生效);南极区域(1992.3.17起生效);泛加勒比海区域(1993.4.4起生效)。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一切船舶。第一

41、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二)垃圾处理规定 1在特殊区域外(1)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能排放人海;(2)能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在距最近陆地25 n mile以外可排放人海;(3)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可排放人海,但在距最近陆地3 n mile以外12 n mile以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 mm的粗筛排放人海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在特殊区域内 (

42、1)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和塑料垃圾袋)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禁止排放人海。(2)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可排放人海,但在泛加勒比海区域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 mm的筛网排放人海,而且必须距最近陆地3 n mile以外。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三)港口接收设施 各缔约国政府,应在各港口和装卸站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接收设施,保证不致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1995年9月IMO MEPC.65(37)号决议通过MARPOL.73/

43、78附则V修正案,新增第9条,该修正案已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建造的船舶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该条主要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总长12米及其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公告标牌,向船员和旅客展示有关垃圾处理的要求;(2)所有400总吨及其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一份按IMO制定的导则编制的垃圾管理计划(Garbage Management Plan),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管辖下的港口或装卸站的船舶还要有按附则V中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垃圾记录薄)(Garbage Record Book);第一节第一节

4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3)垃圾管理计划应用本船船员工作语言编写,其内容应包括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程序,船上垃圾加工处理设备管理、使用要求,计划实施各类人员职责等;(4)每当进行下述各项工作时均应记录在垃圾记录薄中:向海里排放垃圾时;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垃圾时;在船上焚烧垃圾时;意外地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排放垃圾时。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垃圾记录薄每项记录应由负责的高级船员签字,每记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每项记录的内容应用船旗国官方语言和英文或法文书写。垃圾记录薄应放在船上随时可取来检查的地方,垃圾记录薄最后一项记完后应保留2

45、年。向港口垃圾接收设施排放垃圾时,船长须从接收设施管理人员处得到一份写明垃圾估计转移量的收据或证明,并同垃圾记录薄一起在船上保存2年。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并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和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修订后共10章98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

46、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1目的、适用范围、义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47、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2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48、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

49、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3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

50、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4防治倾倒废弃物时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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