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井工一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 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一、防止煤
2、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1.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并遵循下列原则:.尽量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煤柱进行过多切割的开采工序。.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 .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 .尽量减少穿层溜煤井的个数,尽量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实现集中生产,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旧采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2.采用沿空留巷的开采方式推进的工作面,通风科要制定专门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3.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不向采空区丢煤或少丢煤,采高必须严格控制,不留顶煤或底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
3、扫干净,不得遗留到采空区。4.加强巷道支护,尽量避免冒顶、漏顶事故发生。万一发生冒顶、漏顶事故,必须将冒顶、漏顶区域的浮煤、虚煤清除干净,并采取措施将冒顶区接实、封严。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各种设备必须回收干净,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尽量消除采空区漏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6.采煤工作面及采区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密闭(防火墙),最迟不得超过45天。7.采空区密闭(防火墙)必须保证质量,严密不漏风,施工时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点施工永久密闭(防火墙)时,还应设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8.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确认无自然
4、发火时,方可启封。9.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必须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术措施。10 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份。只有确认无自燃发火后,方可恢复生产。11.井下所有的机电硐室、火药库都要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数量为:灭火器4个、砂子0.4m3。12.皮带头应备有不少于2个的灭火器,附近15米范围内消防管路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并备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软管。13.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并装备消防列车,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备有明细台帐,矿长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14.
5、各处消防器材由机电科、运输队、各采掘队组进行管理。过期的灭火器材必须及时更换,板结的砂子应及时疏松或更换。15.因处理火灾消耗的器材,必须在24小时之内由管理单位补充到规定数量。二、煤矿防火的一般规定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的塌陷范围内。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
6、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
7、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2)电焊、气焊和喷打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的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
8、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1)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
9、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10、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二)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三)拟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五)查处各类违反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