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子(分)公司、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所有员工。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和员工行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创建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
2、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第二章 员工招录和调配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录员工坚持全面考核、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核定的定编、定岗、定员人数控制人员,未经集团公司审批不得私招、乱雇或超定员用工。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录员工条件: (一) 热爱煤炭事业,在社会上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或犯罪行为的; (二) 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体检合格且无职业病或慢性病病史的。因工作需要招录特殊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时,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 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从业资格证等本人有效证件,并如
3、实填报面试登记表。 (四)与集团公司以外单位(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第七条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规定安置。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建立健全员工档案。员工档案记载主要内容如下:(一) 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二) 员工招工(录用)审批手续登记表;(三) 员工健康体检表;(四) 员工培训考核等记录;(五) 员工定级、升级及岗位变动、职务任免审批表;(六) 员工奖惩记录;(七) 员工劳动合同书;(八) 员工其他证明和有关资料。第九条 集团公司负责各用人单位及机关各处室人员调配。(一)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实际,以文件、调令、通知等形式,统筹安排用人单位之间的人员调配。(二)用
4、人单位内部岗位缺员时,首先由用人单位内部自行调剂,调剂不足的,由集团公司统筹调剂解决。(三)严禁未经集团公司审批,各用人单位间私自调配人员。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用工之前应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社保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和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劳动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下列情形,经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5、(二)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的;(三)工人岗与管理及专业技术岗、地面岗与井下岗、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发生变动的;(四)依据集团公司下发的相关政策性文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五)员工在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第十三条 经员工本人提出或填报的个人申请、有关意向选择表及审批表、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或集团公司有关任职文件、调动手续等有关的文书均可作为劳动合同变更的依据。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
6、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五)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
7、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1、应聘时提供的个人信息:姓名、居民身份证、户籍地址、离职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体检证明、职业技能水平、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存在虚假或伪造的; 2、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3、应聘前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4、应聘前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5、试用期间因本人身体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 6、试用期违反劳动纪律或集团公司有关
8、规章制度的; 7、试用期内达不到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工作标准或定额要求的; 8、与其他单位(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没有书面声明的; 9、其他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情形的。(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1、应聘时提供个人信息存在虚假、伪造、瞒报情况,后经查证属实的; 2、不遵守请销假管理规定,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或者全年事假天数累计超过60天的;3、医疗期、各类假期期满后,超7天未返回单位办理销假手续的;4、员工在集团所属单位间调动时,开具调动手续(通知)后超7个工作日不到调入单位报到的,或报道后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
9、议书的; 5、因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各用人单位间整建制调动或申请转岗培训的富余员工经培训后分流安置时,员工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照规定到新单位报到的;6、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建立劳动关系或冒名顶岗的; 7、 员工通讯地址、通讯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用人单位,造成用人单位超过7天联系不到本人的; 8、 截留、套算、冒领员工工资、奖金经单位查实的;9、 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年度内经书面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10、 出现由于不作为等原因,致使分管工作延误,造成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或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11、拒不执行集团公司下达的政策、意见、通知等相关文件规
10、定,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12、不遵守考勤制度,私自外出,妨碍正常工作的;13、 因个人原因,在工作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给他人生命安全或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的;14、 盗窃、贪污、侵占、挪用他人财产或故意损坏单位财产的;15、制造或传播谣言,对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员工内部团结造成影响的;16、 恶意中伤、诽谤他人经查实的;17、 滥用、盗用、私刻公章等行为的;18、 未经许可私自将图纸资料、保密性生产经营信息提供给他人的;19、 有吸毒、赌博、嫖娼、打架斗殴、恐吓、偷窃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其它危害单位生产经营行为的;20、 违反操作流程、工艺流程或生产工序,造成安全生产事
11、故或给单位造成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21、 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22、 因个人行为不端、作风不检点,给单位或个人名誉、声誉造成损害的;23、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或对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24、组织煽动非法罢工、聚众闹事,影响到单位安全生产及工作秩序的;2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书中约定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违反用人单位相关规定、政策、意见等文件规定和要求,且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的,属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行为。 (四)员工私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提供服务的。(五)员工采取欺诈、胁
12、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的。(六)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
13、人员:(一)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14、形。本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第(二)项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相关待遇,可终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经济补偿金测算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算。(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照员工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5、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三)经济补偿金缴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员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十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员工花名册。员工花名册应当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
16、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会派2-3人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履行送达签字手续后,交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一份,用人单位保存一份。如员工或直系亲属当面拒绝签收的,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会委托的送达人共同证明已送达并签字后,即视为送达。因受送人原因造成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用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即通过新闻媒介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用人单位应长期保存有关送达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的相关证据资料。第二十二
17、条 员工在各用人单位间调动时,凭相关调动手续与调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员工企业工龄及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应合并计算,用工成本及相关义务由调入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协助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员工也可申请或委托用人单位代为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至社会人事代理机构相关手续;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30日内,不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用人单位有权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社会人事代理机构。用人单位不经集团公司审批、备案,不得私自转移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和社保关系至社会人事代理机构。第四章 员工培训第二十四条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各单
18、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员工培训考核制度和就业资格准入制度。新招收录用的人员,上岗前须按照有关生产技术、安全基本知识、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纪律等方面的专门培训的要求,经培训合格且取得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后才能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上岗作业。员工培训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并将培训记录存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严把职业准入关,新招收录用的人员必须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否则,不得招聘录用。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员工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
19、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控制委派学习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报请集团公司审批备案,并与集团公司签订公司委派学习人员协议书后,方可外出学习。第五章 劳动定额定员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计划,按照集团公司定额定员标准,制定本单位劳动组织、定额定员标准和员工使用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单位需增加或变更劳动组织的,须将增加或变更劳动组织的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审批备案后,方可变更。第三十
20、条 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标准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六章 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第三十一条 员工劳动报酬按集团公司制定的工资政策执行。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三十三条 履行事假手续的员工,请假期间不计发工资或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在当月不能正常代扣的,应在正常出勤后从工资中予以扣除;未履行请销假手续不按规定时间上班的,属旷工行为,旷工期间,单位不负担工资或生活费及相关社保费用。第三十四条 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
21、超过30天的,或者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员工应补缴旷工期间单位为其垫付的企业和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用。第三十五条 员工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发放时间不得超过次月底,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单位应给予方便。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的不属于克扣员工工资: (一)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单位的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六)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
22、可以减发的工资;(七)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八)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和代扣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九)员工未履行请销假手续造成旷工期间停发的工资或生活费及代扣应予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和费用。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和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力支付工资时,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十七条 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时,经与上级劳动社保部门协商一致后,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八条 在岗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时的最低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集团公司批准的调研员、科级二线、带
23、薪离岗、带薪待岗、内部退养、外学人员等离开工作岗位员工工资,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七章 工作与休假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平均工作40小时。特殊工种,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可自行调整工作时间。对有量可计、有定额标准的,实行综合工时制。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休息日(节假日)加班。事后应优先安排调休、补休、轮休,如不能安排调休、补休、轮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四十一条 双休日实行连续生产的岗位应安排轮休。第四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患病
24、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一)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休息的,请病假在三个月内的(含三个月),请假手续由基层区队批准,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其人员管理及工资待遇由原基层区队负责;请病假超过三个月的,由基层区队同意,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由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医疗期限。医疗期一般不得超过个月(含区队已享受的时间)。(二) 员工年累计医疗期超过个月的,由单位报集团公司审核。经集团公司或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医疗期限,并享受1-24个月的医疗期疾病救济费待遇。其人员管理及救济费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三)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
25、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享受1-12个月的医疗期疾病救济费待遇;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享受13-24个月的医疗期疾病救济费待遇;鉴定为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规定由单位为其办理病退手续,享受病退养老保险待遇。(四) 员工因患重大或特殊疾病的,在24个月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由单位报请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1-12个月医疗期。(五) 员工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统一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医疗期疾病救济费统一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六)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
26、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对患特殊疾病的,可由单位增发3-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医疗补助费。(七) 员工因病需休假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的,需凭集团公司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集团公司员工请假审批表,休假期满,返原岗位工作。第四十四条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伤残)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康复治疗的:(一) 员工发生工伤时,从次月起由所在基层区队(车间)申请转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工伤员工申请停工留薪期待遇。(二) 工伤员工需暂停工接受康复治疗的,按照工伤保
27、险条例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三) 工伤员工超过批准停工留薪期的,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由工伤员工提出申请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经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四)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核算发放。原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伤残等级不同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五) 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调配负责。不能调配的,也可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30%的标准按月计发护理费,由
28、工伤员工直系亲属护理。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护理程度等级不同享受相应护理费待遇。(六) 工伤员工在住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由所在单位先期垫付。用人单位须于工伤员工治疗终结后30日内,携带住院审批手续、出院证明、每日费用清单、收费单据等资料报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七) 经单位管理或初审认可的工伤员工(含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汇总造册,报集团公司备案申报。(八)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认定的工伤员工,被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员工,应申请转入省工伤中心发放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员工,因用人单位难以安排的,可申请转入集团
29、公司工伤保险机构发放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且停工留薪期满的员工,需停发待遇返岗工作,否则,由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需请假休息或处理个人事务的:(一) 员工因私,申请休事假30天(含30天)以内的,由基层单位同意,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暂离岗休息;申请休事假超过30天以上的,由基层单位同意,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批准,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后,方可离岗休息。(二) 员工因私休假期间,单位不发工资或生活费。社会保险费根据员工休假期限分别由单位和个人缴纳。(三) 员工因私,连续休假在30天以内或年累计休假在60天以内的。其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由单位负
30、担,个人部分由个人负担;员工全年请事假超60天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四) 员工因私休假期满,应及时销假返岗工作。对休假期满,已销假未返岗工作或未销假未返岗工作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五) 员工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 探亲待遇(一)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1、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一个晚上的; 2、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
31、) 根据本人探亲对象分别享受下列探亲假期:1、 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期为30天;2、 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期为20天。(三) 已婚员工符合探亲条件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一次。(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1、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2、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和实习期间的;3、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4、已办理内部退养、协保手续,带薪离岗、带薪待岗等不在岗的;5、出国的各类人员,其配偶或子女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6、员工上年度出勤不足250班的;7员工请事假年累计超过20天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 探亲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根据实际情
32、况可给予路程假。(六) 员工探亲往返路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本人岗效标准工资加年功工资计发。第四十七条 婚、丧假待遇: (一) 员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三)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按照本人岗效标准工资计发(含年功工资)。途中的路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四)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婚假十
33、八天。第四十八条 产假待遇: (一) 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二)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42天产假; (三) 正常生育(包括提前或超期生育),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天。 (四) 实行晚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外,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五)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 女员工产假期满,婴儿
34、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期,授乳期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单胎),两次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七)产假与配偶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岗效标准工资计发(含年功工资)。第四十九条 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员工队伍的稳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请销假制度,规范员工请销假手续。第五十条 各种假期请销假手续统一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管理。第八章 劳动纪律第五十一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制度: (一)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员工应按本单位考勤制度的规定,按时考勤; (二) 因公外出、开会、疗养、外借或脱产学习等不能正常考勤的,必须履行公假报工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报工;(三)
35、有事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得无故旷工; (四) 未履行请销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岗者,均视为旷工; (五) 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作业,必须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熟练程度;(六)员工必须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遵守文明公约,工作期间严禁擅离职守,严禁干私活、酗酒、睡觉,严禁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七)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八)员工必须听从分配,服从领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二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奖惩。第
36、五十三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资金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在生产、科学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三) 在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四) 对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五)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六)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五十四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
37、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五十五条 对员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员工讨论或评选,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办理,员工获得奖励,由用人单位记入本人档案。第五十六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第五十七条 对员工的惩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或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五种。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每警告2次记过一次,每记过一次罚款50-100元。每记过三次等于记大过一次,一个月内被记过三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10次以上,属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视情节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解除
38、劳动合同处分。对员工的处分存入个人档案。第五十八条 受撤职处分员工,按撤职后岗位重新评定工资。第五十九条 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条 员工违规违纪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在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六十一条 对长期旷工或自动离职的员工,单位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39、。因本人联系地址或通信方式变动,造成无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或本人拒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的,或通过邮寄、媒体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不归的,用人单位可征得工会同意后,可单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十章 职业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第六十二条 公司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新录用员工应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员工每两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对员工离岗前应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40、查,若员工自动离职或不按规定到制定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个人体检权。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准安排女员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工作岗位。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工会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员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由工会、组织人事、
41、审计、纪委、劳动社保等部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处理事宜。第六十七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案,到期未能结案视为调解未果。企业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理意见,当事人不服者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二)合同双方一方对裁决不服者,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者,裁决即行生效。(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一致)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
42、十八条 用人单位可任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公示: 1、员工手册发放法(要有员工签领确认); 2、内部培训法(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人员签到); 3、劳动合同约定法。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员工已阅相关规章制度等; 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对相关规章制度内容进行员工考试,以证明向员工公示该规章制度等; 5、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入职时,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相关规章制度让其阅读,并提出意见,如不存在反对意见,则签字声明本人已阅相关制度并自愿遵照执行。 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现有及今后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手册、规程、文件等具有政策性、规范性、规定性、告知性的文书,经公示后,可一并作为本制度的补充性条款。第七十条 集团公司参股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七十一条 本规章制度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与新颁发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