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廢棄物管理相關法規廢棄物管理相關法規桃園桃園市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政府環境保護局減廢節能及環境教育宣導會減廢節能及環境教育宣導會產生廢食用油列管對象: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旅館業、食品加工業及其他黃黃 拯拯 中中2大大 綱綱n重要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之說明重要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之說明n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n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n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準n事業事業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流向網路申報清理流向網路申報3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4第第2 2條條 廢棄物分類廢棄物分類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先依產生源分,再依性質分)
2、n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n事業廢棄物:n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n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n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定之。5第第2條條 事業事業n事業係指農工工礦廠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n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百貨公司、旅館業旅館業、零售式量販業、超級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餐館業、連鎖餐
3、館業、連鎖速食店速食店、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電信業、電力供應業、自來水廠、工業區斃死畜禽運送業、清除處理廢(污)水應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之事業、加油站等37類。6第第2828條條 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n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n自行清除、處理n共同清除、處理n委託清除、處理n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n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n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n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設施,不得合併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7第第3030條條 委
4、託清理之連帶責任委託清理之連帶責任n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未符下列者,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改善,負連帶責任:n依法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事業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且其委託種類未逾主管機關許可內容委託種類未逾主管機關許可內容。n取得受託人開具之該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n妥善處理紀錄文件,應載明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處理地點、主管機關核准受託人之許可內容。備註:上述規定不包含再利用機構,即事業要求再利用機構開具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亦不能免除連帶責任。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
5、紀錄文件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89第第3131條條 一定規模事業應辦理事項一定規模事業應辦理事項n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n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n依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入等情形。n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10n103.12.10修正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n103.12.1
6、0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n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n食品製造業:從事將農、林、漁、牧業產品處理成食品後產生廢食用油,且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之行業。n產生廢食用油之下列旅館業:、觀光旅館(含其分館)。、客房數達一百間以上之一般旅館(含其分館)。n104.11.05修正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製程製程:170018 廢棄物廢棄物:A-6501 石油煉製作業之油污槽底泥、過濾或分離之廢棄物最大月總產生量最大月總產生量:350平均月總產生平均
7、月總產生量量:1026170018A-6501石油煉製作業之油污槽底泥、過濾或分離之廢棄物35010桶裝廠內10000 半密閉該項廢棄物無需清除者自行處理焚化處理該項廢棄物無再利用行為掩埋 M00每12月至少清運1次其它製程說明擇一方式處理27170018A-6501石油煉製作業之油污槽底泥、過濾或分離之廢棄物35010桶裝廠內10000 密閉委託清除委託處理焚化處理該項廢棄物無再利用行為掩埋 M00每12月至少清運1次製程製程:000000 廢棄物廢棄物:R-1301 廢鐵最大月總產生量最大月總產生量:1000平均月總產生量平均月總產生量:3045000000R-1301廢鐵100030堆置
8、(無包裝材質)廠內 1500 密閉委託清除委託處理該項廢棄物無需中間處理者以此代號表示公告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該項廢棄物無最終處置方式M00每12月至少清運1次其它製程說明製程製程:000000 廢棄物廢棄物:R-1306 廢鐵容器最大月總產生量最大月總產生量:10平均月總產生量平均月總產生量:0.546000000R-1306廢鐵容器100.5堆置(無包裝材質)廠內 1500 密閉委託清除委託處理該項廢棄物無需中間處理者以此代號表示其他(請簡要說明)該項廢棄物無最終處置方式M00每24月至少清運1次其它製程說明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12一、清除機構:甲級:全部清運機具 乙、丙級:槽體式、罐式、
9、罐槽體式、高壓/常壓罐槽體式車體之清運機具二、應網路申報之事業以桶裝、槽車等清除未符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之清運機具 三、應網路申報之事業清運其附件一廢棄物之清運機具四、依各部會再利用管理辦法運送附件一廢棄物之清運機具五、三及四清運機具附掛之尾車 102年6月10日修正公告之適用對象及其規定附件一 清運機具應裝置系統之廢棄物種類或名稱(共38類)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有害顯影液、非有害廢鹼/廢酸、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非有害廢液、非有害油泥、焚化爐灰渣、污泥(有機性、無機性)、污泥混合物、漿紙污泥、斃死畜禽或畜禽屠宰下腳料、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爐渣、重油灰渣、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金屬冶
10、煉爐渣、非有害礦渣、不良礦石、金屬冶煉爐石(碴)、爐石(碴)或礦渣混合物、廢耐火材、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營建混合物、石材廢料(板、塊)、燃油鍋爐集塵灰、鋁二級冶煉程序集塵灰、煤灰、蔗渣煙爐灰、鈷錳塵灰、潛弧銲渣、廢鑄砂、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高爐礦泥、轉爐礦泥及熱軋礦泥、旋轉窯爐碴(石)GPS管制現況13第第3636條條 相關作業相關作業應遵守事項應遵守事項n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n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14第第3939條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n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
11、事業主管機關規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n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15第五章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獎勵與處罰n行政刑罰行政刑罰(4548):對於違法行為處以n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科罰金或併科罰金n行政處罰行政處罰(4959):對違法行為開單告發處以n罰鍰、限期改善、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及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歇業等。n其他行政罰相關規定(6066)n檢舉(67)n獎勵(6869)16第第4545條條 刑罰刑罰-致死、傷、疾病致死、傷、疾病 n違反條款:n事業廢棄
12、物清理方式、合併清理有害與一般(28條1、7項)n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36條1項)n廢棄物輸入輸出未申請許可文件(38條1項)n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未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39條1項)n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未申請許可文件(41條1項)n處罰:n致死致死-無期徒刑或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n致重傷致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00萬元以下罰金n致疾病致疾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0萬元以下罰金17第第4848條條 刑罰刑罰 n違規情形:n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虛偽記載者n處罰:n3年以
13、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18第第5252條條 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一般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n違規情形: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 n清理方式(28條1項)n檢具清理計畫書、網路申報、清運機具裝置追蹤系統、清除處理指定公告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未辦理申報(31條1、4項)n未將無法清理之廢棄物送至指定地點(34條)n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36條1項)n再利用規定(39條1項)n處罰:n6,000元-30,000元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19第第5353條條 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有害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n違規
14、情形: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 n清理方式、合併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28條1、7項)n檢具清理計畫書、網路申報、清運機具裝置追蹤系統、清除處理指定公告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未辦理申報(31條1、4項)n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36條1項)n再利用規定(39條1項)n輸出入規定(含一般事業廢棄物)(38條1、3、4項)n處罰:n6萬元-30萬元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2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n一個事業之設立與營運,其所依據法令之訂定與管理機關n內政部:營造業n財
15、政部: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之菸酒事業n經濟部:工廠(食品製造業)、商業n教育部:學校、學術研究機構等之實驗室n交通部:交通事業(鐵路、公路、航空)、旅館業n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內工廠n農委會:農業、畜牧、養殖漁業、果菜市場等n衛福部:醫療院所、餐館業n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業、傳播媒體n環保署: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環境檢測業再利用管理辦法再利用管理辦法n經濟部發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n農委會發布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n衛福部發布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n內政部發布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n科技部發布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n財政部發布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16、管理辦法n教育部發布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n交通部發布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n環保署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n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布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23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重要規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重要規定u廠(場、事業)內再利用:n屬本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事業)內自行再利用n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事業)內再利用。u附表再利用(或稱公告再利用):n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種類及管理方
17、式再利用。n經濟部、衛福部:僅依管理辦法之附表進行再利用。n交通部:除依管理辦法之附表進行再利用外,亦可依其他部會規定得逕行再利用之管理方式內容進行再利用。u許可再利用: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n經濟部:個案再利用許可、通案再利用許可n衛福部:通案再利用許可n交通部: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依其他部會之通案再利用許可25再利用運作模式再利用運作模式33種種 n經濟部經濟部(58(58項項):1.廢鐵、2.廢紙、3.煤灰、4.廢木材、5.廢玻璃、6.廢白土、7.廢陶瓷、磚、瓦、8.廢單金屬料(銅、鋅、鋁、錫)、9.廢酒槽、酒粕、酒精膠、10.廢塑膠、11.廢鑄砂、12.石材廢板(板、塊)、13.石材污
18、泥17.菸砂、18.蔗渣、19.蔗渣煙爐灰、20.製糖濾泥、21.食品加工污泥、22.釀酒污泥、23.漿紙污泥、24.紡織污泥、25.廢矽藻土、26.26.廢食用油廢食用油、27.廚餘、28.廢橡膠、29.51.植物性廢渣、52.動物性廢渣、57.廢矽晶、58.廢潤滑油n衛福部衛福部(12(12項項):1.廢紙、2.廢玻璃(瓶、屑、平板玻璃)、3.廢金屬(藥罐、機械器具及滅菌處理後之廢金屬)、4.廢塑膠(瓶、罐、杯)、5.廚餘 11.廢食用油廢食用油、12.醫療用廢塑膠(點滴輸注液容器)n交通部交通部(8(8項項):1.廢鐵、2.廢紙、3.廢木材、4.廢玻璃(瓶、屑)、5.廢單金屬料(銅、鋅、
19、鋁、錫)、6.廢塑膠(容器)、7.廢廚餘、8.廢水泥電桿附表再利用種類附表再利用種類再利用種類經濟部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二十六、廢食用油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二、再利用用途:肥皂原料、硬脂酸原料、燃料油摻配用之脂肪酸甲酯原料或生質柴油原料。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產品之一項:肥皂、硬脂酸、燃料油摻配用之脂肪酸甲酯或生質柴油。(二)再利用於生質柴油原料用途者,應依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核准。四、運作管理:(一)廢食用油送往
20、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應由事業或再利應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自行清除或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用機構自行清除或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機構清除。(二)再利用於燃料油摻配用之脂肪酸甲酯原料用途者,其再利用產品銷售對象以國內之石油煉製業為限。(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27再利用種類衛福部再利用管理方式十一、廢食用油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二、再利用用途:肥皂原料、硬脂酸原料或生質柴油原料。三、再利用機
21、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主要產品為肥皂、硬脂酸、生質柴油或其他相關產品。(二)再利用於生質柴油原料用途者,應依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核准。四、運作管理:(一)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及衍生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28欲進行公告再利用之再利用機構,需先向地方主管欲進行公告再利用之再利用機構,需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身分檢核,經審查符合規定後會核發再利機關申請身分檢核,經審查符合規
22、定後會核發再利用機構之管制編號,俾納入管理。用機構之管制編號,俾納入管理。契約書之訂定、報備期限、報備對象u經濟部、衛福部: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於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經濟部、衛福部備查。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含附表再利用、許可再利用),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u交通部:依公告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或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時,再利用機構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30日內送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
23、管機關備查。30紀錄與申報u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等相關資料(詳各部之管理辦法規定),應作成紀錄。u經濟部、衛福部: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與數量,應作成營運紀錄。u前述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u前述紀錄依本法網路申報及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申報。31u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注意:n第三款是清除機構,不是處理機構n經濟部:廢食用油之清除,不得委託合法運輸業32清除
24、方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章第二章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事業廢棄物之貯存 第三條 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屬本法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應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第五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第六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三、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35一般事業廢棄
25、物貯存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規定36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網路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網路申報37 104年11月5日修正公告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以下稱網路傳輸申報規定)公告內容主要規範各類別事業於連線申報時的格式、內容及申報期程,包括基線資料、廢棄物產出情形、廢棄物貯存情形及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等3838u公告事項二、事業申報:指定公告事業屬廢棄物產生者或再利用者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一)基線資料之申報:(初登入EMS或IWR&MS系統時)基線資料之申報包含:A.申報事業基本資料B.原物料使用量及
26、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C.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描述、數量及清理方式D.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基線資料如有變更或異動時,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審查或異動備查作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始完成基線資料修正作業。3939(二)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等資料。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如係新設事業尚未營運、無產出廢棄物,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n若事業於廢清書填報產出之廢棄物為1
27、0項,而某月僅產出僅產出8 8項項廢棄物廢棄物,於下月底申報該月產出情形時,只需申報該只需申報該8 8項廢棄項廢棄物產出情形即可,不需將未產出之物產出情形即可,不需將未產出之2 2項廢棄物上網申報為項廢棄物上網申報為0 0。若事業於廢清書填報產出之廢棄物為10項,而某月皆無產出,於下月底申報時,只需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無產出廢棄物(按無產出廢棄按無產出廢棄物鍵物鍵)即可,不需將未產出之即可,不需將未產出之1010項廢棄物逐一申報為項廢棄物逐一申報為0)0)。4040(三)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廠內貯存:應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於廠內之貯存情形。廠外貯存:廢棄物清除至相同法人所屬其他
28、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貯存:1.應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廠外貯存情形。2.應比照事業將廢棄物清除至處理者之申報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3.清除、貯存者應比照清除、處理者申報規定,連線申報接收廢棄物清除、貯存情形。4.其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運情形,得依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其規定,於現場以刷取遞送聯單上之條碼確認接收廢棄物。u公告並無規定新設事業尚未營運且無產出廢棄物及貯存時可免申報,故新設事業若尚未營運尚無產出廢棄物及貯存,仍需於每月5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量為0。4141產源產源廠外貯存場廠外貯存場處理機構處理機構100公噸廠外貯存場廠外貯存
29、廠內貯存產源申報廢棄物貯存150公噸50公噸產源申報:遞送三聯單產源申報:遞送三聯單產源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產源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100(100公噸至廠外貯存場貯存公噸至廠外貯存場貯存)4242(四)事業申報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清除前申報:1.事業清除其產生之廢棄物至事業以外,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號、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2.若上述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一日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申報:1.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者,應於處理、再利用完成一日內,連線申報自行處理、再利用之廢棄物資
30、料。2.事業合併處理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於收受後一日內及處理完成後一日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之收受日期時間、清運機具車號、收受重量、處理或再利用之方式、完成日期時間等資料。4343四日上網確認聯單內容:1.指定公告事業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後四日內,應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收受狀況相符,如經確認無誤或逾時未確認,則該筆聯單不得再作任何修正。2.但如發現受委託之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所申報之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或尚未申報,則應自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不符起一日內要求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
31、單內容相符。4444產源聯單申報產源聯單申報 聯單內容包括: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車輛車號、種類、數量等資料 若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一日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用印欄中簽章(簽名或蓋章)清除者在聯單上用印,並將第二、三聯聯單及廢棄物一併清運出廠。如發現聯單有誤,須在二日內告知事業修改聯單列印一式三份聯單及用印列印一式三份聯單及用印產出廢棄物產出廢棄物廢棄物清運出廠前廢棄物清運出廠前連線申報聯單連線申報聯單清除者到廠清運廢棄物清除者到廠清運廢棄物及遞送聯單及遞送聯單廢棄物出廠後四日內廢棄物出廠後四日內連線確認聯單內容連線確認聯單內容 四日內確認無誤四日內確認無誤或逾時逾時,該聯單
32、將不得再予修改不得再予修改 4545u公告事項三、清除、處理、再利用者申報:清除、處理、再利用者申報:應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其機構內接受指定公告事業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清除者申報:1.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如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清除者並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清運日期時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號、實際清運重量等資料,經與事業書面確認,作為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清運情形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2.清除者清運廢食用油,除不受應於二日內載運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之時間限制外,其餘皆應依上述規定
33、辦理。4646清運廢棄物出廠前與產源確清運廢棄物出廠前與產源確認認實際清運情形實際清運情形並書寫並書寫在聯單上,簽章完成後出廠在聯單上,簽章完成後出廠清除者載運廢棄物出產源,並於清除者載運廢棄物出產源,並於二日內二日內連線申報連線申報實際清運實際清運情形情形及是否收受該批廢棄物及是否收受該批廢棄物 清除者須在清除者須在二日內二日內內載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者運廢棄物至處理者 (廢食用廢食用油除外油除外)書寫內容包括:實際運送日期時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號、實際運送重量。上網申報內容包括:實際運送日期時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號、實際運送重量,並確認是否接受。將廢棄物載運至聯單上所載明之處理者或再利用者或輸出
34、者。清除者申報清除者申報4747中間處理、再利用或最終處置者申報:1.於收受廢棄物時於遞送三聯單書寫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再利用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號、實際收受重量等資料,經與清除者書面確認,作為收受後一日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之依據。2.以中間處理方式處理或以再利用方式再利用者,另應於處理/再利用作業完成後一日內,連線申報廢棄物處理完成日期時間及最終處置方式、再利用作業完成日期時間及產品名稱、數量等資料。4848輸出者申報:輸出者接受事業產生之廢棄物輸出境外處理,應於收受廢棄物時於遞送三聯單書寫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輸出者實際清運機具車號、實際收受重量
35、等資料,經與清除者書面確認,作為收受廢棄物後一日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及確認是否接受之依據。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事業之廢棄物者,發現接受之廢棄物內容與申報資料不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清除者應自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連線確認聯單不接受,並自確認不接受起一日內,請求該事業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確認聯單接受,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2.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應自收受廢棄物後一日內連線確認聯單不接受,並自確認不接受起一日內,請求該事業、清除者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確認聯單接受,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4949處理者申報處理者申報 書寫內容包括實際收
36、受日期時間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廠實際清運機具車清除者至處理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號號、實際收受重量實際收受重量,保存第三保存第三聯聯單聯聯單,第二聯聯單由清除者帶走第二聯聯單由清除者帶走 上網申報包括: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號、實際收受重量、處理方式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 處理者收受廢棄物,與清除者處理者收受廢棄物,與清除者確認確認實際收受情形實際收受情形後書寫後書寫在聯單上並簽章在聯單上並簽章 處理者在收受後處理者在收受後一日內一日內連線申報連線申報實際收受情形實際收受情形及是否接受該批廢棄物及是否接受該批廢棄物 處理者必須於處理者必須於3030日內日內完成廢完成廢
37、棄物處理棄物處理處理完成後處理完成後一日內一日內連線申連線申報報 上網申報:廢棄物處理完成日期時間及最終處置方式等資料 5050 廢食用油轉運(貯存)之聯單申報:清除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後續並將廢食用油委託他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或最終處置時,各相關機構應比照公告事項二、(四)及公告事項三至五規定辦理。u以上各項規定如涉及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運情形時,得依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其規定,於現場以刷取遞送聯單上之條碼確認接收廢棄物。51 公告事項五、連線申報三聯單遞送方式:1.公告規範之各相關機構除須依連線申報作業規定辦理外,亦應將網路申報之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資料列印出一式三份
38、遞送聯單。遞送三聯單經清除者簽收後,一份由事業自行存查,另兩份應隨同廢棄物由清除者於二日內送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簽收,清除者保存一份,由廢棄物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存查一份。如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簽收。2.清除者清運廢食用油,不受二日內送交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簽收時間限制。惟各相關機構仍應將網路申報之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資料列印出遞送聯單,經彼此簽收後,隨同廢食用油送交下一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簽收,指定之公告事業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各自保存一份。3.遞送聯單資料應自行保存三年以供查核。5252公告事項四事業主動查詢廢棄物處理情形:指定公告事業於廢棄物清運後三十五日
39、內,應主動連線查詢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廢棄物輸出境外處理除外)。若該批事業廢棄物尚未清除、處理、再利用作業完畢,應主動追查其流向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5353公告事項九、因故無法依規定完成聯單申報或清運作業之應變措施:1.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依本公告規定連線申報時,若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網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立即向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報備並作成紀錄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5454公告事項十下列廢棄物,除依公告事項八規定(申報營運紀錄、產品相關資料)外,免依本公告規定連線申報其產出、貯存
40、、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一)屬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應回收廢棄物,且納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認證補貼者。(二)員工生活性廢棄物員工生活性廢棄物指員工辦公室生活中所產出之垃圾。(三)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銅、鋅、鋁、錫)、廚餘、廚餘。(四)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廢塑膠廢塑膠(容器容器)、廢玻璃、廢玻璃(瓶、屑瓶、屑)。(五)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但該公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僅限輸出、輸入者)5
41、555公告事項十一、申報作業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本公告規定之申報作業,如申報期限末日適逢假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二)若因清除者清運廢棄物出事業廠,適逢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運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依公告事項三、(三)至規定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之申報作業,及指定公告事業依公告事項二、(四)規定連線上網確認聯單內容之申報作業,皆應於該次一工作日完成。但該廢棄物自清除出事業廠至該次一工作日尚未達四日者,則指定公告事業不受應於該次一工作日完成連線上網確認聯單內容之申報作業限制。5656新規定公告事項十二、環保署申報系統故障之應變措施: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逾一小時仍未完成修復,經中央主管機關刊登於申報系統時,該日視為假日,並依前項規定辦理。57 假日延至次一工作日之解釋假日延至次一工作日之解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車輛、工作人員車輛、工作人員5859祝祝事事順利事事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