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8月1日星期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l主编单位: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l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l施行日期:2007年01月01日3关于发布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l0-2006)(JTG Gl0-2006)的公告的公告l现发布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l0-2006)(JTG Gl0-2006),自自20072007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原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
2、(JTJ 077-95)同时废止。同时废止。l本规范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解释及管理本规范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解释及管理工作由编制单位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工作由编制单位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请函告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建内大街请函告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建内大街1111号,邮编号,邮编100736100736,电话,电话010-65292708010-65292708),以便修),以便修订时研用。订时研用。l特此公告。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
3、国交通部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4l本规范共分九章:l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地会议、文件与资料管理、公路机电工程监理等内容。l附录A 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l附录B 监理记录(巡视、旁站记录,监理日志)l附录C 监理指令单l附录D 中间交工证书5l 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l 1.0.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本条明确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项目如实施监理,可参照执行;对未实施监理制
4、度的工程未作规定。6l1.0.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3监理合同。4施工合同。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7l 1.0.4 1.0.4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方职责与权限。l 这里所说职责与权限应明确是否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以及合同其他事项监理、其变更、调整或处罚的范围和权限应量化,以保证监理机构依法、依合同,公正、有效地开展监理。8l1.0.5 1.0.5 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1.0.
5、31.0.3条规定,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l本条明确增加对安全、环保的监督和管理,是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环保有关文件。鉴于原监理内容和费用未包含这两部分,故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是否包含有关内容和相应费用。9l1.0.6 1.0.6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境。l 1.0.7 1
6、.0.7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标准、规范的规定。10l 2.0.1 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l 2.0.2 监理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I、J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l 2.0.3 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l 2.0.4 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11l 2.0.5 2.0.
7、5 监理人员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称为监理人员。l 2.0.6 2.0.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作的总负责人。l 2.0.7 2.0.7 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
8、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负责人。l 2.0.8 2.0.8 监理计划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12l 2.0.9 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l 2.0.10 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驻性巡回检查活动。l 2.0.11 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l 2.0.12 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
9、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13l 2.0.13 2.0.13 标准试验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准所进行的试验。l 2.0.14 2.0.14 自检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l 2.0.15 2.0.
10、15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l 2.0.16 2.0.16 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 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稳定性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稳定性的时期。的时期。14l 3.0.1 监理机构设置 高速和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开工里程在20Km以下的,宜设
11、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和养护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公路机电工程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l凡是应该招标的监理项目,总监办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总监办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组建。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总监办的名义,侵占监理单位的权利和费用。监理项目无论大小,均应设置总监办统一组织管理监理工作。15l 3.0.2 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每年5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
12、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在0.81.2的系数范围内调整。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每50Km每系统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情况、如系统复杂或隧道机电工程内容较多,可适当增加。16 如遇重大工程变更等到情况,上述人员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就工程内容的变化、人员的调整事宜签订补充合同。总监办应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驻地或总监职务。驻地办应根据
13、工程复杂程度配备1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监理经历。17l 高速和一级公路、独立大桥和特长隧道工程分别以每年每50005000万元、30003000万元工程建安费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基准,机电工程是以每50Km50Km每系统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基准,并规定了调整范围和原则。其他监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配备。l 本条中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均系监理机构中的岗位职务。工程技术复杂、监理工作难度大时,驻地办可配备驻地、副驻地等2 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18l 3.0.3 职责划分
14、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l 19l 职责划分原则上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进行。当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时,其职责是总监办和驻地办的全部职责。当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交叉管理和出现管理漏洞;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但不得将本规范明确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或职责授予或转嫁给驻地办。本规范明确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应为总监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驻地监
15、理工程师”的应为驻地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监理工程师”的应为总监办或驻地办的共同职责或权利,应通过授权明确。20l3.0.4 总监办主要负责 1、主持编制监理计划。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3、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5、签发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6、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7、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21l3.0.5 驻地办主要负责 1、主持编制监理细则。2、主持召开工地会议。3、按合同
16、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的混合料配合比、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施工方案。5、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6、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7、日常巡视、旁站、抽检,并做好记录。8、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己完工程进行计量。9、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10、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写合同段监理工作报告。22l 3.0.6 监理阶段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17、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应增加试运行期阶段。23l 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标志着施工准备阶段的结束和施工阶段的开始。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的受理,标志着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施工阶段监理始于监理合同签订,止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24l4.1准备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是施工监理的重要工作阶段,是事先监理、主动监理,是为施工阶段奠定良好基础的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既监理机构自身的准备工作和对施工单位开工前准备活动的监理工作内容,本节主要规定了监理机构在施工
18、准备阶段自身应做的主要工作。25l4.1.1 配备试验室设备l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驻地办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l 26l 监理试验室按不同监理层次分工负责、讲求实效、节约资源的原则,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以试验为主、驻地试验室以现场抽查检测和试件制备为主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具体配备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原则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附件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对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驻地试验室应按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
19、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l 试验是监理工作的最重要手段。监理试验可只包括土工、水泥及水泥混凝土、钢筋原材及焊接、沥青及沥青混凝土、路面基层材料等常规试验项目。对于钢绞线、锚具、防水、伸缩缝、支座等一些特殊材料,可由建设单位单独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试验。建设单位可以将监理试验全部或部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此时总监办不再履行对其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职责。具体承担形式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27l4.1.2 熟悉合同文件l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本规范第1.0.3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当发现有关文件不一致或有错误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l 合同文件是监理工作的依据。熟悉合
20、同文件是监理人员做好监理工作的基础。尽管监理机构没有审查合同文件的义务,但如发现合同文件中(如设计图纸)有误或各部分文件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28l4.1.3 调查施工环境条件l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l 主要是征地、拆迁情况的调查。调查建设单位是否能够按照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用地。如发生影响按时开工的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应,尽快解决。29l 4.1.4 编制监理计划l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按合同规定报批后执行,l 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目标、依据、范围和内
21、容,监理机构各部门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案,监理制度,监理程序及表格,监理设施等。l 30l 项目监理计划是监理机构针对所监理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的指导、实施总体监理工作的总计划。监理计划的编制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l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计划。所属各监理合同段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总监的要求和需要,组织编制本监理合同段的监理计划。l 项目监理计划的编制时间应满足合同规定的期限要求。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般应在监理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及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合同工程开工令下达之前。l 在监理计划实施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22、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并报建设单位备案。31l4.1.5 编制监理细则l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措施及方法步骤,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l 二级以下公路、技术不太复杂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可不编写监理细则。l 监理细则应依据已经批准的监理计划进行编制,并于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呼应。监理细则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l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32l 4.2 监理工作内容l 4.2.1 参加设计交底 监理工程师应参
23、加设计交底,掌握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熟悉对材料与工艺的要求,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对施工安全、环保工作的要求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并记录。l在参加设计交底前,总监应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熟悉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对发现的设计问题,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l设计交底会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写会议纪要,监理机构参加交底会的负责人应与其他与会单位代表一起对会议纪要签认。33l4.2.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l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包括:l 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l 2、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是否
24、与合同一致。l 3、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l 4、安全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是否符合要求。l 5、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l 技术复杂或采川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l 各施工合同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首先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准。34l4.2.3 检查保证体系l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
25、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35l 4.2.2条第3款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对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各方面安排情况。本条是要求监理工程师具体检查这三个体系的建立、到位、落实情况,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排。重点要求人员到位、设施到位、资金到位、规章制度到位和职责分工到位。l 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中,重点是施工自检体系是否完善,包括自检人员是否有技术、经验,自检负责人是否专职,职责及要求是否明确等。36l4.2.4 审核工地试验室l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
26、设备、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l工地试验室是施工单位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评价、验收工程质量的科学依据。通过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合格,使其充分发挥施工自检、质量保证作用,是质量监理的基础条件之一,应认真审查。37l4.2.5 审批复测结果l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l控制桩点是决定整个工程平面位置和高程的基准。为此,在施工单位进行复测后,监理机构应对全部控制桩点进行平行复测检查,以确认施工单位的复测结果。38l 4.
27、2.6 验收地面线l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测定结果进行抽测。抽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的30%。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进行审核。l监理工程师采取抽查测量的方式进行验收,抽测点为随机方式或指定的有疑问之处。抽测点位总数应包括所有有疑问之点,并不少于施工单位测定地面线测点的30%。39l 4.2.7 审批工程划分l 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l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是加强工程管理、统一口径的措施。经监理批准的工程划分应作为
28、参建各方面在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的申请和批准、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验收、评定和中间交工以及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和工程的计量支付等施工全过程管理的依据。40l4.2.8 确认场地占用计划l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及临时增减的用地计划予以确认,并及时提交建设单位。l施工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全部场地的占川计划应符合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及时提交建设单位场地占用计划的目的是促使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征地拆迁。避免因建设单位未能按计划提交施工用地而造成违约,进而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41l 4.2.9 核算工程量清单l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进行核算。l 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工程计量支付的主要
29、依据;清单管理也是费用监理的主要工作是之一。工程量清单复核是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之一。l 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合用条件、合同图纸和技术规范,按照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进行工程数量核算。审核无误后,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予以签认。l 工程数量的审核应严格区分不同的计量方法,有的工程数量是严格以经核对无误的图纸数量为准(如结构水泥混凝土),不考虑超出设计尺寸或损耗数量;有的工程数量是按实际发生的计量(如路基填方中“挖除非适用材料”),通过工程量清单的计量说明,还应明确每项单价所包含的工程内容。42l 4.2.10 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l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
30、位提交了预付款担保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l 4.2.11 召开监理交底会l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有员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l 监理交底会交底的主要内容是监理计划的主要内容。监理交底会可以在开工前单独举行,也可以与第一次工地会议一起举行。43l 4.2.12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l 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的组织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规定。l 4.1.13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l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具备开
31、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l 核查开工条件,原则上包括本节4.2.14.2.12的内容。l 某项条件因客观原因未完成,且其对开工后的工程止常进行无明显影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44l5.1 质量监理 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内容如下面程序图框所示: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审查工程分包审查工程分包审批施工测量放线审批施工测量放线审批原材料与混合料审批原材料与混合料审批施工组织及人员配置审批施工组织及人员配置审批施工机械设备审批施工机械设备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45分项工程交工验收与质量检验评
32、定分项工程交工验收与质量检验评定签发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签发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分部工程单位与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分部工程单位与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构、配件或设备验收构、配件或设备巡视检查工序施工巡视检查工序施工旁站关键工序和部位施工旁站关键工序和部位施工抽查与检查试验工作抽查与检查试验工作关键工序签认关键工序签认质量缺陷、隐患和事故处理质量缺陷、隐患和事故处理46l 框图中第一排的6项工作即5.1.15.1.6条内容,为分项(部)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必须审批的6项内容,均合格的可批准分项(部)工程分工。l 框图第三排的6项工作即5.1.85.1.13条内容,为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理的工
33、作内容。l 全部工程完成后,既进行分项工程交工验收和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5.1.14)。l 然后随着工程的进展,陆续完成对合同工程各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为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做好准备(5.1.15)。47l5.1.1 审查工程分包l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6、7条的规定对工程分包进行审查。l5.1.2 审批施工测量放线l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审查其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l 监理工程师应对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抽测。48l 本条中“施工放线的重
34、点桩位”是指道路工程的路线平面控制点(直线转角点、圆曲线、缓和曲线起讫点、中点)和各种结构物定位的轴线控制桩位等以及各高程控制点。49l5.1.3 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l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资料,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混合料可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l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并进行试验验证。50l 本条中“必要时做标准试验”是指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中申请使用的配合比设计和标准试验结果进行复核性试验后,证明施工单位所作的配合比设计不能满足合同要
35、求时,一般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验,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人员旁站施工单位的设计和试验过程。如结果仍无改进时,可由监理试验室做平行的标准试验。l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一般只对其具有出厂合格证的商品混合料进行复核性试验。不再对其原材料进行检查和试验。如对一些直接影响混合料质量的主要原材料有疑问时,可对该原材料进行抽查检验。51l5.1.4 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l 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该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环保等施工管理、自检人员及主要施工操作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
36、要求。l 这项审查的内容和施工准备阶段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的人员的审查有一定联系,但这里主要是审批一项分项工程的人员配备。52l5.1.5 审查施工机械设备l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重点审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要求。施工单位如使用合同约定外的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另行提出使用申请。l 施工单位使用非合同规定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提出申请,解释变动原因,对拟使用的机械设备作充分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可行的应及时批准,否则应提出否决意见批复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拟使用替代的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既无充分依据批准使用,又
37、无充分理由拒绝使用时,可通过试验工程的试验结果来决定是否批准使用。53l5.1.6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l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应根据试验工程结果进行审批。l 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工程总结即为该分项工程合格的施工方案和工艺。54l5.1.7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l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重点按本规范5.1.15.1.6条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以确定是否批复其开工申请。55l 监
38、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内容应包括分项工程的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配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厂情况,测量放线成果等。l 对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的批准,不仅仅是对某一特定分项工程的审批,也包括在同一合同工程中所有相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中相同分项工程的审批,但分项工程开工条件有变化的除外。l 因为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以分项工程的施工全过程为单位进行的,所以开工申请也应尽量以分项工程为主。但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内容相同时也可按分部工程报批。56l5.1.8验收构、
39、配件或设备l 对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和自检报告。可采用常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准予使用。57l5.1.9巡视l 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止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实施到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l 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
40、少于1次,并按附录B.1 格式详细做好巡视记录。l 监理人员每次(天)巡视后,应将巡视的主要内容、现场施工概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如实记录在巡视记录上。当天问题未及处理的,应在处理完成之日及时补记。58l5.1.10旁站l 监理人员应对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宜旁站的项目见附录A.l。l 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规范第5.1.9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时,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l 旁站监理人员应按附录B.2格式
41、如实、准确、详细地作好旁站记录。l 旁站项目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59l 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计划时应依据附录B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确定本合同旁站的项目,制订旁站计划并认真实施。l 旁站的工序完工后,应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的,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60l5.1.11抽检l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应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
42、。l 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工程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进一步的判定。61l本条所指“抽检”,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对己批准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和已完工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抽查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抽检频率”是指监理抽检次数相对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或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的规定进行施工自检的次数的比例(%)。该“抽检频率”仅适于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的次数,而对各种原材料、混合料和每个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所有规定的检测项目要全部抽检。62l5.1.12 关键工序签认l 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留存相应的图像资料,未经签认不
43、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l 本条所说的关键工序是指在分项工程中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实测项目(即在标准中标有的实测项目)相关的施工工序。对工程完工后无法再进行检验的关键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63l5.1.13 5.1.13 质量事故处理质量事故处理l 当发生可由监理工程师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并要求其立即书面报告质量缺陷、质量隐患的发生时间、部位、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对处理方案的实施
44、进行监理并予以验收,处理合格、隐患消除的可发出复工指令。l 当发生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l监理机构应和施工等单位一起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积极配合调查。对加同、返工或重建的工程,除特殊规定外,应视同止常施工工程进行监理。l 总监办应建立专门台帐,记录质量事故发生、处理和返工验收的过程和结果。64l 本条款是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中建立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登记划分和报告制度”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制订的。即:“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省级交通主
45、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即本条条文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原则上由各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因“质量问题”基本上可在合同范围内处理,故列为“可由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其他两级质量事故则“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区别而主持或配合调查处理工作。65l5.1.14 中间交工验l 监理工程师收到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各道工序的施工自检记录、交接单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关键工序的交验单;检查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l 驻地办应按合同规定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
46、签发中间交工证书。l5.1.15质量评定l 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己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l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交工之前随着施工的进展,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第3.2.2条“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规定,陆续完成对各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为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做准备。66l5.2施工安全监理l5.2.1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重点是:l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
47、培训持证上岗情况。l 2、是否制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l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l 4、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l 5、施工现场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l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l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l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67l5.2.2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l5.2.3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
48、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68l5.2.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l5.2.5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
49、、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帐。总监理工程师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情况。l5.2.6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69l5.3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l5.3.1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l5.3.2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站的主要内容有:70 1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2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3施工现场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4职业危害的防护措
50、施是否健全。5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6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7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8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9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71l5.3.3 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l5.3.4 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l5.3.5 监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