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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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参考范本 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教财201399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

2、,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院内涵式发展。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结余和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第二章 学院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各主管院领导按照院长授权管理其所负责部门

3、的财务工作,学院各部门财经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第六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院财务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会人员管理。“集中管理”是指学院财务处作为学院的唯一一级财务机构,对学院的各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主要包括财权、财力、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统一管理。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学院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财经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第八条 学院

4、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和学院财经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财务收支、负责制订学院的财经政策、规章制度等。第九条 院内非独立法人单位确因工作管理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院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财务处的人员数量,须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收支规模,以及财务工作的需要,足额配置。第十一条 财务处财会人员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会人员由计划地实行岗位轮换。第十二条 财务处财会岗位为学院重要的专

5、业技术岗位,财务队伍应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建立与学院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学院资源计划管理。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省教育厅财务处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四条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五条

6、预算编制应当遵循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院内涵式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第十六条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省教育厅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学院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七条学院预算分为上报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部门预算由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和学院年度收支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领导班子集

7、体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部门预算按教育厅的批复执行,并及时通过学院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校内预算由财务处进一步细化上报教育厅的部门预算,紧密结合学院年度中心工作,参照校内各单位收支申报情况,提出校内预算草案,经院财经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八条学院对校内各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定向补助根据学院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等确定。第十九条 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校内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第二十条 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

8、制的年度报告。决算由财务处负责,应当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准确完整编制,及时上报教育厅。学院决算在教育厅批复后,及时通过学院门户网站公开。、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财政厅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9、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教育厅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

10、入。(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二条 学院收入应合法合规。学院鼓励各部门依照国家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组织创收。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履行审批程序,在院内进行公示,使用合法票据;院内各项收费及其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账户核算,统一财务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执行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11、对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1.基本支出:即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2.项目支出:即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

12、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厅和教育厅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学院各项经费支出,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支出预算执行,严格执行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等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经费使用办法,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越权审批现象。各责任领导对授权范围的经费审批管理和使用承担经济责任。办理各类日常业务支出的经办人应首先按学院有关制度由相关领导对使用资金的来源、用途及业务的合理性等事项进行审签,再

13、到财务处对原始票据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核。 会计人员有权对不规范单据要求经办人予以完善、对违反规定业务予以拒绝,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结合我院情况确定,报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七条 学院从财政厅和教育厅等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严格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厅和教育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各资金使用部门向财务处报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配合财务处编制专项资金支出决算,接受财政厅和教育厅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严格执行

14、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招投标;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均应努力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财务处建立并组织实施院内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条 财务处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各部门不得使用外购及自制票据。第六章结转、结余及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结余的资金。经

15、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第三十二条学院的年度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省厅规定不高于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和设置的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等。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学院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

16、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的6%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置的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三十六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七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八条流动资产是

17、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

18、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院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院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学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照财政部门和教育厅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由国资处计算折旧额,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第四十一条学院一般固定资产的报废和

19、转让,按固定资产的闲置、报废程序进行。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列入其他收入;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国资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物卡制,卡物相符、落实到人。学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20、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四十五条 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由国资处计算折旧额,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第四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投资。

21、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四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院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等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学院财经委员会审议,学院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校内公示,并履行有关审批程序。第四

22、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五十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五十一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

23、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五十二条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措债务和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实施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措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校内职工借款(集资)。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第五十五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

24、、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第五十六条 学院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第五十七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第五十八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院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而发

25、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院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第五十九条 学院财务核算必须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系(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同时,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

26、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学院成本核算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十章 财务清算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二条 学院的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三条 按照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的要求,合并的高等学院,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

27、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财务处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应的财务报告。学院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及重大经营事项在学院财务报告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六十五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财务处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具体指标

28、,按季度开展财务分析工作,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财务分析基本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第六十六条 学院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八)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九)对

29、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六十七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六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管理层级实施经济责任制,对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第六十九条 财务处应逐步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检查机制。重点对学院内部风险控制的工作组织、机制建设、制度完善、关键岗位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管理层面的经济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

30、开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等措施实施经济风险内部控制。学院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学院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测试评估。财务处应根据教育厅安排,编制年度经济活动风险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送上级部门备案。第七十条 学院聘请法律顾问,对学院经济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维护学院利益。凡涉及500万元以上的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除经财经委员会审核,按学院议事规定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审议批准,决策事项按规定在院内予以公开外,还须由财务处报告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实施。第七十一条 学院年度审计重点内容包括学院重大经济决策、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专项、工程建设、重大采购项目等。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法接受教育厅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三章 附 则第七十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院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19 /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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