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Torts Law)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立法概况立法概况l侵权责任法基本立法思想:补偿、预防、惩戒侵权责任法基本立法思想:补偿、预防、惩戒l教科书一直都称教科书一直都称“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英美法称,英美法称“侵权侵权法法”,日本称,日本称“不法行为法不法行为法”,我国台湾地区最初,我国台湾地区最初借鉴日本称借鉴日本称“不法行为法不法行为法”,后来改称,后来改称“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法”,德国也称,德国也称“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为什么法工委别出心裁称为什么法工委别出心裁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l1.行为法强调任何行为人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行为法强调任何行为人要
2、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负责,强调的是为自己行为负责成的损失后果负责,强调的是为自己行为负责(十(十九世纪侵权法重视责任自负)九世纪侵权法重视责任自负)l2.侵权法究竟是制裁法还是救济法侵权法究竟是制裁法还是救济法?(现代侵权法?(现代侵权法更重视对受害人的救济)更重视对受害人的救济)侵权责任法的历史沿革侵权责任法的历史沿革从复仇到赔偿从复仇到赔偿从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从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损害赔偿的社会化(风险分担、公平责任)保护范围扩大化(权益泛化)损害后果规模化(大规模侵权,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多样化(直接、间接、推定:关联性
3、)归责原则多元化(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严格责任)过失的客观化(非心理状态而是客观标准:合理的注意)免责事由的限制越来越严格(意外事故、自助行为)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侵权之债精神性责任、惩罚性赔偿)对人格权的救济方式倍受关注(精神损害赔偿)本课程所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课程所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l通过时间:通过时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年月日通过l实施日期:实施日期:20192019年年7 7月月1 1日日l一、法律:一、法律:l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l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l3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l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l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l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本课程所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课程所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l二、法规及司法解释:二、法规及司法解释:l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l2、高法、高法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l3、高法、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名誉权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l4、高法、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5、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若干问题的解释干问题的解释l5、高法、高法关于审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结构侵权责任法的结构1.基本理论基本理论: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归责原则、构成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形式要件、免责事由)、责任形式2.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过错侵害人身、财产权益:过错侵害人身、财产权益3.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职务侵权、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
6、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4.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赔偿规则、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赔偿规则、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篇:侵权行为第一篇:侵权行为l第一章:侵权行为l第二章:侵权责任法l第三章: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第一章:侵权行为第一章:侵权行为l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l第二节:侵权行为的分类第二节:侵权行为的分类l第三节: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第三节: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l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一、侵权行为的概念l侵权行为
7、: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l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参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第3款)l何谓何谓“民事权益民事权益”?民事权益民事权益l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l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包括:l人身权益人身权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l财产权益财产权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侵权行为侵权行为l二、侵权行为的特征二、侵权行为的特征:l1、是一种不法行为(法律事实)。l2、是给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l3、
8、一般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实施的行为。(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主观有过错)l4、行为的方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l5、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第二节:侵权行为的种类第二节:侵权行为的种类l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l1、区分依据:归责原则不同、责任构成要件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不同。l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l 特殊侵权行为:非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发生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一般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与特殊侵权行为l2、二者的区别:l(1)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满足一般构成要件;承担直接民事责任
9、l(2)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原则;不要求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承担间接责任,即替代责任。单独与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与共同侵权行为l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l1、区分依据:、区分依据:l侵权行为人的主体数量不同。侵权行为人的主体数量不同。l单独侵权行为:指单独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指单独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l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l2、二者的区别: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二者的区别: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共同侵权共同侵权
10、l3、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l狭义的侵权行为狭义的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侵权法第成他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侵权法第8条、民法通则第条、民法通则第130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条1款)款)l广义的侵权行为广义的侵权行为=狭义的侵权行为狭义的侵权行为+教唆、帮助的侵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侵权(侵权法第法第9、1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人身损害赔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偿解释第4条
11、)条)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l4、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再分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再分为:l(1)共同故意行为:如甲、乙二人共谋殴打丙。)共同故意行为:如甲、乙二人共谋殴打丙。l(2)共同过失行为:如甲、乙二人在推车时,没)共同过失行为:如甲、乙二人在推车时,没有注意将行人丙撞伤。有注意将行人丙撞伤。l(3)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如甲为诋毁丙,故意)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如甲为诋毁丙,故意虚构事实投往乙报刊发表。乙报刊认为其具有市场虚构事实投往乙报刊发表。乙报刊认为其具有市场价值决定予以发表。价值决定予以发表。l(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如甲、乙二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如甲、乙二
12、人分别驾驶轿车将行人丙撞伤。分别驾驶轿车将行人丙撞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l概念:概念: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l此种侵权行为又区分为此种侵权行为又区分为直接结合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11条)条)l和和间接结合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12条)条)间接结合即间接结合即“多因一果多因一果”徒有徒有“数人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错程度
13、相适应的按份责任,即各自承担各自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的按份责任,即各自承担各自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甲、乙两人分别开车从南北两个方向对向闯红灯,甲、乙两人分别开车从南北两个方向对向闯红灯,将在路中央过斑马线的且躲闪不及的丙夹击撞成重将在路中央过斑马线的且躲闪不及的丙夹击撞成重伤,伤,则甲乙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则甲乙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二人对丙的重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结合,二人对丙的重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甲市政工程公司在路中央维修下水管道且未设置任甲市政工程公司在路中央维修下水管道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乙开车欲闯红灯超速经过该路段,丙何警示标志,乙
14、开车欲闯红灯超速经过该路段,丙在此时按交通指示信号横穿马路,见乙车开来急忙在此时按交通指示信号横穿马路,见乙车开来急忙往旁躲闪,不慎掉入甲公司维修之下水道中,往旁躲闪,不慎掉入甲公司维修之下水道中,则甲则甲乙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乙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合。接结合。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l5、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l关于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通意关于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通意见第见第148条与侵权责任法第条与侵权责任法第9条的规定有细条的规定有细微差别。微差别。l民通意见第民通意见第148条:条:l 教唆
15、、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主要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l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9条:l 教唆、帮助教唆、帮助他人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连带责
16、任。责任。l 教唆、帮助教唆、帮助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应当承担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l6、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l法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法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
17、,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l侵权法第侵权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18、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l 可见,侵权法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作了较大修改。可见,侵权法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作了较大修改。积极和消极侵权行为积极和消极侵权行为l三、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l1、积极侵权行为:以作为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l2、消极侵权行为:以不作为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l划分标准:其行为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第二章:侵权责任法第二章:侵权责任法l第一节: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l一、概念:l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9、,制定本法。l该条阐明制定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同时也能看出侵权责任法的含义。第二节: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第二节: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l一、法条:l民法通则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l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l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章: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l本章属于自学。本章属于自学。第二篇:侵权责任第二篇:侵权责任l第
20、一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一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l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l一、法条:l1、侵权责任法的规定:l第六条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l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 第七条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l
21、2、民法通则:l第第106条: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归责原则l二、归责原则的含义:二、归责原则的含义:l1、归责的含义:、归责的含义:l归责归责-责任的归属,是指侵权行为发生致他人民责任的归属,是指侵权行为发生致他人民事权益损害后,侵权责任归谁承担的问题。事权益损害后,侵权责任归谁承担的问题。l2、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原则的含义:l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
22、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责任的原则。归责原则归责原则l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l 第第6条: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l第第7条: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二节
23、:过错责任原则l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l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l 。l侵权法第侵权法第6条:条:行为人因过错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
24、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过错推定原则第三节:过错推定原则l一、l 二、法律条文二、法律条文:l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l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略第十六条:略第四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节:无过错责任原则l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l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
25、合,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l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是否承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担民事责任的原则。l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06条条3款:款:没有过错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l侵权责任法第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条
26、: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l 教材观点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一项独立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l 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l 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三、法律规定:三、法律规定:l1、民法通则第132
2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l2、民通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l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规定法律规定l4、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l第第24条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
28、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l第第31条:第三十一条条: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l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含义一、侵权责
29、任构成要件的含义l-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l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后,需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时,必须参考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来确定。这些条件和标准就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l根据通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l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l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行为,是指民事,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主体实施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l违反法定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l(1)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义务)l(2)作为的义务(即法律要求行为人去
30、积极实施的义务)1、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l 2、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l法条:l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参见人身损害解释第6条)。l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3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参见人身损害解释第7条)。关于他人的行为致害与物件
31、致害关于他人的行为致害与物件致害的法条:的法条:l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l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l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二)损害事实:l 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或损失 间接损失应当取得并且可以取得但由于侵害 而没有取得的利益以行为人实施侵
32、权行为时是否可以预见为标准、为限制。行为人不能预见的,不承担责任。(三)因果关系虽非绝对确定,但依众所周知的现实经虽非绝对确定,但依众所周知的现实经验,某事实的发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以另一事验,某事实的发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以另一事实为原因,而这两项事实同时存在,即推定两实为原因,而这两项事实同时存在,即推定两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4、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对证明因果关系负有一般举证责任:对于加害人受害人对证明因果关系负有一般举证责任:对于加害人的积极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原告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的积极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原告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他人的积极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
33、以及物的危险任;对于他人的积极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物的危险之实现造成损害之情形,受害人对因果关系也负有举证之实现造成损害之情形,受害人对因果关系也负有举证责任。责任。法律设定特别规则,规定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法律设定特别规则,规定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如果其不能证明不存义务的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如果其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在因果关系,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倒置)。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直接故意:预见到了,希望发生。l 间接故意:预见到了,放任发生。疏忽大意(疏忽):
34、应预见或能够预见,没有预见。l 过于自信(懈怠):预见到了,但轻信能避免。2、过失的认定与等级划分l过失以及过失程度的认定,往往较为困难。而在一个和平、稳过失以及过失程度的认定,往往较为困难。而在一个和平、稳定、和谐的社会中,过失乃过错的主要形态;故意侵权,则较定、和谐的社会中,过失乃过错的主要形态;故意侵权,则较为少见。为少见。l(1)过失的判断标准)过失的判断标准有主观说(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说(客观判断标准)两种不同有主观说(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说(客观判断标准)两种不同认识,而所谓兼顾说或折中说实际上仍属客观说。认识,而所谓兼顾说或折中说实际上仍属客观说。现代各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上都倾向
35、于对过失的判断采取客观标准,现代各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上都倾向于对过失的判断采取客观标准,即所谓的即所谓的“过失的客观化过失的客观化”。这种过失推定的做法显然是从违法。这种过失推定的做法显然是从违法结果的发生来推定过失的存在,从而不再追究行为人之注意能力结果的发生来推定过失的存在,从而不再追究行为人之注意能力能否预见该损害,亦即不考虑行为人之主观个别特性,专以一般能否预见该损害,亦即不考虑行为人之主观个别特性,专以一般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这被称为过失的客观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这被称为过失的客观化。(2)过失的等级划分:现代民法理论上一般将注意义务根据行为人的注意程度,现
36、代民法理论上一般将注意义务根据行为人的注意程度,分为三个层级:分为三个层级:lA.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高度的注意高度的注意”)。违反之,构)。违反之,构成抽象的过失,即轻过失。成抽象的过失,即轻过失。lB.与管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程度的注意(即与管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程度的注意(即“应有的注应有的注意意”)。违反之,构成具体过失,即一般过失。)。违反之,构成具体过失,即一般过失。lC.普通人或一般人的注意(即普通人或一般人的注意(即“起码的注意起码的注意”)。违反之,)。违反之,构成重大过失。构成重大过失。当然,上述标准仅是一个判断过失的理论参照。但过失当然,上述标准仅是一个判断
37、过失的理论参照。但过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判断过失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过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判断过失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根据案件的各方面具体情况,考虑相关的因素等,程,应根据案件的各方面具体情况,考虑相关的因素等,进行综合判断。进行综合判断。(3)客观标准中合理人的注意义务有两种特殊情况:l其一,具有某种特殊知识和技能人的注意标准;其一,具有某种特殊知识和技能人的注意标准;l其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注意标准问题。注意标准问题。对此类人员的行为标准和注意程度以及违反相应的注对此类人员的行为标准和注意程度以及违反相应的注意义务构成何种程度
38、的过失,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的意义务构成何种程度的过失,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的主张。一般认为,应依据前述三种情况,分别主张。一般认为,应依据前述三种情况,分别“提高提高”或或“降低降低”其注意程度的标准即可。如对于医师、建其注意程度的标准即可。如对于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违反筑师、会计师等,违反“善良管理人善良管理人”的高度注意义的高度注意义务,构成轻过失;违反与其身份和应具备的技能的应务,构成轻过失;违反与其身份和应具备的技能的应有的注意义务,则为一般过失;违反最起码的注意的,有的注意义务,则为一般过失;违反最起码的注意的,则为重过失。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分出高度的注意、则为重过失。限制行为能力
39、人也可分出高度的注意、应有的注意和起码的注意之不同等级。应有的注意和起码的注意之不同等级。【值得注意的问题值得注意的问题】:对过失的判断问题,与民法上:对过失的判断问题,与民法上的的“善意善意”、“恶意恶意”的判断问题,在主观、客观及的判断问题,在主观、客观及类别程度的划分方面,类同。类别程度的划分方面,类同。4、过错形态及程度的认定对责任承担的影响 l在以下情形下,行为人或称致害人过错的形态在以下情形下,行为人或称致害人过错的形态和程度,则可能对责任的承担有重要影响:和程度,则可能对责任的承担有重要影响:(1)共同侵权或数人侵权情形下的责任分担)共同侵权或数人侵权情形下的责任分担问题(如第问
40、题(如第12条,第条,第14条的规定)。条的规定)。(2)与有过失或过失相抵情形下,致害人的)与有过失或过失相抵情形下,致害人的过失与受害人的过失之比较,决定着其责任减过失与受害人的过失之比较,决定着其责任减轻的程度(第轻的程度(第26条)。条)。(3)在致害人为过失,而受害人为故意的情)在致害人为过失,而受害人为故意的情形下,致害人依法不承担责任(第形下,致害人依法不承担责任(第27条)。条)。(4)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也有一些特殊的)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影响致害人责任的承担或份额(如第规定,影响致害人责任的承担或份额(如第72条后句,第条后句,第75条后句,第条后句,第
41、76条等)。条等)。第二节: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第二节: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l一、侵权责任方式的涵义及其地位一、侵权责任方式的涵义及其地位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简称为侵权责任方式或者侵权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简称为侵权责任方式或者侵权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责任人依法对侵权损害不利后果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责任人依法对侵权损害不利后果的形式和类别。的形式和类别。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15条承继条承继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4条第条第1款民事责任方式多元化的立法传统,实现了由侵权款民事责任方式多元化的立法传统,实现了由侵权责任整合传统民法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物权请求权等责任整合传统民法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物权请求
42、权等绝对权请求权两大救济手段,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绝对权请求权两大救济手段,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可选择的多元救济方式。可选择的多元救济方式。侵权责任法第15条l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l (一)停止侵害;(一)停止侵害;l (二)排除妨碍;(二)排除妨碍;l (三)消除危险;(三)消除危险;l (四)返还财产;(四)返还财产;l (五)恢复原状;(五)恢复原状;l (六)赔偿损失;(六)赔偿损失;l (七)赔礼道歉;(七)赔礼道歉;l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l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不承第三章:侵权责任
43、的抗辩事由(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l第一节:抗辩事由概述l第二节:一般抗辩事由l第三节:特别抗辩事由第一节:抗辩事由概述第一节:抗辩事由概述第二节:一般抗辩事由第二节:一般抗辩事由二、正当防卫法条:l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l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28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三、l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已采取的致使他人较小损害的行
44、为。l()必须有合法权益面临损害的紧急状况,即危险正在发生;l()必须是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l()措施得当,不超过必要限度,“舍小保大”。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l正当防卫的实质是“正当对不正当的反击”,而紧急避险的实质是“两权相害取其轻”。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l(1)起因条件不同 即二者的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仅限于人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即包括人为的不法侵害更包括自然力的影响,如自然灾害。l(2)限制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是不得已而为之,舍此无它法;而正当防卫一般无此请求,即使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可以采取逃跑等回避措施,但也
45、完全可以采取正面与之相斗争,以“正”对“不正”。l(3)对象条件不同 这是二者区别的最显著之处。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为无辜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l(4)限度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不过于悬殊即可;紧急避险则要求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法条:l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3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l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
46、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l(1)见义勇为的含义:)见义勇为的含义:l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是指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的行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的行为。l民通意见第民通意见第142条: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
47、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l人身损害赔偿第人身损害赔偿第15条: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见义勇为见义勇为l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l注意:l1、见义勇为中受益人作出适当的补偿不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l2、受益人是指获得收益的人,未有收益,不能称为受益人。l3、在受益范围内补偿。l4、国家补偿的问题(见义勇
48、为基金)(如果损害发生后受害人统一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是一种责任的事后免除方式,与受害人同意的行为不相同。)第三节:特别抗辩事由第三节:特别抗辩事由l一、过失相抵一、过失相抵l二、受害人故意二、受害人故意l三、第三人过错三、第三人过错l四、不可抗力四、不可抗力一、过失相抵l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l侵权责任法第侵权责任法第26条: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l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31条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
49、责任。过失相抵过失相抵l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l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二)过失相抵的特征及构成l1、过失相抵的特征l(1)过失相抵是与有过失的法律后果l只要成立与有过失,便发生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l(2)过失相抵的内容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l注:过失相抵只产生减轻责任的法律后果
50、,我国立法并不采用免除责任的办法。免除加害人的责任,适用于受害人过错的场合。l(3)过失相抵是一种侵权责任形态l 即损害赔偿责任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过失程度分担。l(4)过失相抵实行依职权主义l 在实务中,只要成立与有过失,并符合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的主张,而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2、过失相抵的构成、过失相抵的构成l(1)对加害人的责任,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来确定。l(2)对受害人应负的责任,其构成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lA、受害人的行为系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lB、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lC、受害人须有过错(三)侵权责任法对过失相抵的(三)侵权责任法对过失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