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绪论 保险业发展的历史 中国保险业改革开放30年发展历程 目前保险业改革发展存在的差距 保险业改革开放30年发展历程 1998年以前,传统保险业向现代保险业发展的探索时期 1998年到2001年,传统保险业向现代保险业发展的转折时期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特色现代保险业的大发展时期。30年来保险业取得的成绩 业务快速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2008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达到120家,全年实现保费收入9784.1亿元,超过1980年到1999年20年全国保费收入的总和,市场规模增长2000多倍。从国际排名看,我国保费收入世界排名第9位,中国已逐渐成长为新兴的保险大国 业务领域逐步拓展 1980年恢复国内
2、保险业务时,我国只有企财险,货运险,家财险,汽车险等几个保险业务种类。目前已基本形成涵盖所有可保风险领域的业务和产品体系。保险资产快速增长 目前,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3.34万亿元。保险业积累第一个1万亿资产用了24年,积累第二个1万亿资产仅用了3年,积累第三个1万亿资产仅用了一年多时间。保险体制发生深刻变革 保险业务经营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初期,保险业实行的是产、寿险混业经营体制,1996年,建立了保险分业经营体制。同时对农业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业务领域探索实行专业化经营。保险中介市场也逐步发育完善。保险公司体制改革 从2001年开始,保险公司加快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积极吸引外资和民
3、营资本参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2003年,在金融业率先完成了国有公司股份制改造 目前,共有6家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 从资金运用体制看,保险资金基本实现了专业化集中运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无到有,达到10家,管理资产占保险业全部资产的82.6%从资金运用结构看,保险资金运用实现了从银行存款为主向债券投资为主的转变保险监管体制改革 初步形成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构筑了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五道风险防线
4、。目前保险业改革发展存在的差距 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保险业还存在差距从保费收入来看,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保险深度),世界平均为8%,我国为3.25%(保险密度)人均保费世界平均为512美元,我国为108美元。从灾害赔付看,我国保险赔偿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全球平均水平一般超过30%目前保险业改革发展存在的差距 与人民群众对保险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保险产品还不丰富,不能有效满足社会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保险服务跟不上,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理赔难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诚信建设有待加强,投保人对保险缺乏信任仍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保险业改革发展存在的差距 与金融市场发展
5、对保险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目前我国保险资产占金融业总资产的比例仅为4%左右,甚至低于很多新兴市场国家。由于保险业整体实力较弱,在宏观金融调控中作用和功能发挥得还不明显,这种状况不利于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不利于增强金融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国际金融危机给保险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风险跨境传递主要是跨国金融保险集团新暴露的风险,有可能通过在我国的营业机构或参股企业向国内保险市场传递 金融信任危机传导国际金融危机在部分发达国家影响了社会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这种趋势传导到国内金融市场,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我国保险业的信心,产生保险需求下降、退保增加等问题国际金融危机给保险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境外
6、投资难度加大-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险机构境外投资区域和产品的选择空间进一步缩小,投资风险增大 国际分保困难-受国际金融危机以及今年自然灾害频发的影响,国际保险市场提高分保条件和分保价格,国内保险公司的国际分保压力加大。经济周期性波动带给保险业的影响 经济周期性的发展-繁荣期和萧条期 保险业的利润来源于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 繁荣期对两者的影响 萧条期对两者的影响国内经济运行困难给保险带来的影响 从承保业务看,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加重,就业形势严峻,居民收入增长放缓,可能会使一些企业、居民购买保险产品的意愿和支付能力下降。如果投资型保险产品收益低于消费者预期,可能造成保险业务发展的不稳定性增加国内经济
7、运行困难给保险带来的影响 从保险投资看-随着保险资产规模和资金运用余额不断增加,在股票市场低迷,债券市场收益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难度加大,保险资产面临低效配置和错配风险,稳定和提高投资收益十分困难国内经济运行困难给保险带来的影响 保险公司增资可能面临困难-在经济金融形势不稳定和一些企业盈利水平下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上市增资的难度加大,企业向保险公司投资参股或继续增资的意愿和能力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当前保险业的机遇 在当前形势下,积极发展保障型产品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国际经验表明,保障型保险产品增长稳定,受经济周期的影响相对较小,在经济周期调整时,保险公司大都顺势调整结构,大力发
8、展保障型业务,这也是保险公司相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一个优势。尽管寿险业务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业务结构的调整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目前还刚刚起步,主要体现在销售渠道,产品期限,缴费方式等方面,要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仍然任重道远,寿险业结构调整的任务仍然艰巨从紧货币政策对保险业产生的双效应 从紧货币政策对保费收入的影响产生两方面的效应:一是挤出效应,在财产险和传统寿险中表现明显。二是替代效应,在投连、万能和分红寿险中表现明显挤出效应 由于从紧货币政策实施较高的利率,控制货币供应量,使市场减少对保险的需求。由于银根紧缩,部分企业资金趋于紧张,为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成本,企业对部分保险选择自保或其
9、他转移风险的方式,尽可能扩大自担风险的限额,减少对财产保险的需求。在存款利率较高的市场环境中,相对较低的产品预定利率限制了保障型寿险产品的销售。较高的贷款利率导致消费者减持房屋贷款,汽车贷款等利率敏感性金融负债,同时减少相关保险需求替代效应 即消费者减少某种金融产品的需求,转而增加对有替代效用的保险产品的需求;或在增加某种金融产品需求的同时,提高对类似保险产品的需求。在存款准备金率提高进而压缩传统业务利润空间的情况下,银行积极向中间业务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大了代理保险的力度。定期存款的增加拉动了分红险的增长。证券市场的持续低迷促使消费者购买更多的投资型保险产品。2008年从紧政策产生的替代效
10、应占主导地位解读代理人常说的六句话 我们的保险是全球理赔的,即使在国外发生意外,也能在当地得到理赔 保单可以移民,即使你以后移民去了海外,保单也会跟着走 我们是全球性的外资公司,实力雄厚,比国内公司的风险小 这个险种因为回报太高,马上就要停售了,现在买特别合适,不然以后就没有这么合适的险种了 保险公司不会倒闭,即使倒闭了,客户利益也不会有任何损失 你看看我们的分红演示,收益会很可观,比你在银行存钱合适多了少走弯路的购买技巧 先看不保什么,再看保什么 先选公司,再选产品 同类产品,并不是价格最便宜的就是最合算的 慎重购买短期内有返还的险种 买保障型保险交费期越长越好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一节风险与风
11、险管理一风险的定义 损失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表现在发生与否,发生时间,损害对象,发生状况及损害程度的不确定 客观性,损害性,偶然性,可测定性,发展性一风险的定义 风险因素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潜在条件。风险因素的分类: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 三者之间的关系二 风险的分类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险不得再分红。按风险产生的环境分为静态和动态风险 定义 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动态风险是指由社
12、会经济的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区别 比较按风险的性质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定义 保险业仅保纯粹风险按风险的对象分为 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 定义财产风险是指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人身风险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力的风险。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三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
13、行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或者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的水平 与风险相关的成本:损失控制成本,机会损失成本,心理成本,损失融资成本,实际损失成本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度量 风险识别 风险评价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风险管理评价第二节 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定义 二保险的基本要素 三保险学说 四保险的特征一保险的定义 现代保险学者一般从经济和法律两方面来解释保险。从经济的角度来说,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意义上讲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
14、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的基本要素 存在特定风险事故 结合多数经济单位 合理计算保险费率 建立保险基金三保险学说 损失说 非损失说 二元说(一)损失说 危险转嫁说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一)损失说损失赔偿说 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损失分担说保险是把个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由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受事故的多数
15、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二)二元说 否定人身保险说 择一说(三)非损失说 技术说 欲望满足说 财产共同准备说 相互金融机关说四保险的比较特征 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保证 保险和慈善第三节保险的分类 一保险的理论分类 二保险的法律分类一保险的理论分类 按自愿实施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按保险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 按经营目的不同可分为营利性保险和非营利性保险 按保险政策不同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按业务承担方式的形式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按所承
16、保的风险不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和综合风险保险 按保障主体不同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二保险的法律分类 我国保险法将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其他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传统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新型产品,传统年金保险,年金新型产品,其他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三保险形变 保险形变是保险形态变化的简称,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保险形变是对原有险种进行修改增删等
17、变化。广义的保险形变是设计、构造出满足顾客需要的新险种。第四节风险管理与保险 一风险管理技术 二可保风险的条件一风险管理技术 避免 自留 预防 抑制 转嫁二 可保风险条件 概念 构成要件 1纯粹风险 2必须是偶然的 3 意外的 4必须有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应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章保险的起源发展和作用第一节保险的起源和发展第二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第一节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火灾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人身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保费收入 保险深度 保险密度当今保险业发展的特点 保险业务范围日益扩大 保险金额巨大,索赔增多 保费收入
18、增加,业务竞争激烈当今世界保险业发展的趋势 保险市场自由化 放松费率管制,保险服务自由化,放松保险公司设立的限制 保险业务国际化 从业人员专业化 保险管理现代化 展业领域广泛化 组织形式多样化 保险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较弱 普遍存在重业务规模扩张、轻价值管理和效益增长的倾向 在金融竞争的基本格局中处于劣势 第二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保险的宏观作用和微观作用保险的基本职能 经济补偿 保险金给付保险的派生职能 防灾防损 融资保险的宏观作用 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作用 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保险的微观
19、作用 有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和稳定收入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的生活 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保险的基保险的基本原则本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三、近因原则三、近因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分摊原则本章学习目标本章学习目标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全面掌握保险四大基本原则及其两个派全面掌握保险四大基本原则及其两个派生原则的主要内容与作用,并能运用这些生原则的主要内容与作用,并能运用这些原则分析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原则分析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重点:可保利益原则
20、损失补偿原则 难点:代位追偿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订立或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同时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第一节最大诚信原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则2.时间上 既在合同订立时,也在整个合 同履行期间。3.如何做到 诚实;信守合同。1.针对保险双方 投保方和保险方。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目的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目的1、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2、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3、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目的: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
21、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一一)告知告知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2.告知的形式投保时 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保险中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情况索赔时 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3.告知的内容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二二)保证保证1.保证的含义保证的含义2.保证的分保证的分类类(1)按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确认保证(过去、现在)承诺保证(将
22、来)(2)按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明示保证默示保证(三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弃权2.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一一)违反告知义务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宣告合保险人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责任同无效或不承担责任(因疏忽而未告知、误告、隐瞒、欺诈)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二二)违反保证义务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同,不承担责任。案例案例1 1922年道生公司诉劳合社承保人博宁火险案年道生公司诉劳合社承保人博宁火险案 被保险人投保了卡车的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申请书中有一项“写明卡车通常停放的地点”,被保险人无意识地填为
23、他公司所在地市中心,而实际上该车常停在郊区。保单上列有下述保证条款:“保证填报各项属实,申请书作为合同基础”。某日,卡车在郊区停车场失火受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保险人因其陈报错误而拒赔。被保险人则称此系错填,对保险人拒赔不服上告到法院。法院认为,卡车停放地点填报不实,且保单上的保证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故判保险人胜诉。案例案例2 Miss L 为其珠宝店进行投保时,投保单上有“投保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过犯罪记录”一项。Miss L填写为“没有”。在保险合同期限内,珠宝店失火,珠宝遭窃,Miss L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调查中发现,Miss L的丈夫曾有过两次偷窃香烟的犯罪行为,于是以未告知重要事实
24、为由拒付保险金。Miss L不服,上告法院。法院认为保险人理由成立,判保险人胜诉。第二节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及其构成条件一、可保利益及其构成条件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在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物人财险人身险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在订立和履行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一一)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可 保 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二二)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可保利益的构
25、成要件须是合法的利益须是确定的利益 须是经济上的利益现有的预期的可保利益的构成二、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作二、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作用用(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二)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三、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三、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区别(一一)来源不同来源不同(二二)对可保利益时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效的要求不同(三三)确定可保利益价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值的依据不同财险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等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险投保时、出险时(特别强调后者)人身险投保时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可保利益的来源可
26、保利益的来源财产保险:投保人与标的物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1)利益主义原则利益主义原则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 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英美法系国家)(2)同意主义原则同意主义原则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有可保利益。(大陆法系国家)(3)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可保利益。(我国)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
27、员具有可保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案例案例1 1990年12月1日,某市李甲为李乙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3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200元。1995年8月20日,被保险人李乙因病死亡。随后,李甲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李甲和李乙为姨表兄弟,且投保单上并无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从而认定李甲对李乙无可保利益,拒绝给付保险金,仅退还其所缴保险费。案例案例2 1977年年G先生诉伦敦太阳联合保险公司
28、案先生诉伦敦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案 G先生将一批珠宝投保了盗窃险。在合同有效期内,该批珠宝被盗。G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明,G先生的该批珠宝是从国外买进,但其未按规定申报并纳税,属于走私,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备可保利益,拒绝赔偿。G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四、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四、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一)财产保险(二)人身保险五、可保利益的消灭和转移五、可保利益的消灭和转移(一)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转移(二)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转移近因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注意注意 近因不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
29、而有效的原因,即:只论效果,不只论效果,不论时空。论时空。敌机投弹 仓库失火 爆炸 仓库全损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第三节第三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保险人处理赔案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是: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须查勘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则必须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该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赔;反之则不赔。例:某建筑物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1、如因火灾而受损 火灾即为近
30、因,属保险责任,应赔。2、如因地震而受损 地震即为近因,不属保险责任,不赔。(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原则上讲,这些原因都是近因。1、若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赔。2、若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不赔。3、若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1)若其导致的损失能分清,则只对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若其导致的损失不能分清,则或与被保险人分摊损失,或不负赔偿责任。(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因果关系未中断,则最先发生的原最先发生的原因因为近因。例:二战期间,某保
31、险船舶被德国潜艇发射的鱼雷击中,法国港口当局因担心船舶沉没堵塞航道而拒绝将该轮拖入内港。两天后,该轮在风浪的作用下沉没。船舶沉没 风浪 鱼雷(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有后,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其近因的判断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对于价值补偿性价值补偿性保险保险,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必须作出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取额外的利益。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一、损
32、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义1.适用范围价值补偿保险,如财险、人身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2.强调有损失就要有补偿 保险人的基本义务。3.补偿的限度 不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利益。(一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损失可用货币衡量(二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保险人的赔偿额(以最小者为准)保险金额实际损失额可保利益额例例1:某房屋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60万元投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火灾而全损,事故发生时该房屋价值已升至80万元,保险人应向房主赔多少?赔偿以不超过
33、保险金额为限,即60万元。分析:(1)保险金额=60万元(2)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例2:上例中,若事故发生时该房屋价格下跌至55万元,保险人又应该向房主赔多少呢?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即55万元。分析:(1)保险金额=60万元(2)实际损失额=55万元例例3:在例2中,若银行以此房屋为抵押,向房主发放贷款30万元,银行以受押人名义对该房屋投保,保险金额为4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向银行赔付多少?赔偿以不超过可保利益额为限,即30万元。分析:(1)保险金额=40万元(2)实际损失额=55万元(3)银行对该房的可保利益额=30万元(三三)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1.第一损失
34、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1)含义:含义: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二部分分保险金额以上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家庭财产保险(3)赔偿计算赔偿计算A.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B.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也就是说,按实际损失额与保险金额的小者赔付。例:例:某家庭财产保险单,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火灾,造成实际损失10万元。问:保险人应赔多少?分析:(1)保险金额=20万元(2)实际损失额=10万元实际损
35、失没有超过保险金额,按小者赔付10万元。思考?思考?如果实际损失为如果实际损失为22万元,保万元,保险人又应赔多少呢?险人又应赔多少呢?A.定值保险中的比例赔偿2.比例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1)什么是定值保险?什么是定值保险?保险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是涨还是落,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2)运用范围:运用范围:货物运输保险 古董、名画、珍贵艺术品等特 殊财产保险。(3)赔偿计算赔偿计算 全损: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部分损失: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例:例:某货运险保单,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均为12000
36、美元。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而水渍,其损失当时当地的合理市为10000美元。(1)若为全损,保险公司要赔多少?(2)若为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保险公司又应赔多少?分析:(1)保险金额=12000美元(2)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2000 60%=7200美元 因为这是定值保险,所以不管该批货物在损失当时当地的价值是多少,保险公司都按双方事先约定的价值和金额赔付,即12000美元。A.不定值保险中的比例赔偿(1)什么是不定值保险?什么是不定值保险?保险双方在订立合同中,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保险金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然后根据投保人所遭受的
37、实际损失以及投保程度作出赔付。(2)运用范围:运用范围:企业财产保险、火灾保险、汽 车保险等一般财产保险。(3)赔偿计算赔偿计算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投保程度%100际价值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保险金额投保程度当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该比例为100%,称为足额投保。当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该比例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该比例100%,为超额投保。例例1:某企业财产保险单,保险金额为80万元,期内发生火灾,损失2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8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分析:(1)因为这是不定值保险,所以先计算投保程度。(2)赔偿金额=实际损失 投保程度 =20100
38、%=20万元%100%1008080%100价值损失当时保险财产实际保险金额投保程度足额投保例例2:若将上例中的保险金额变为6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保险人又应赔多少呢?分析:赔偿额=实际损失 投保程度 =2075%=15万元%75%1008060投保程度不足额投保例例2:若将上例中的保险金额变为6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保险人又应赔多少呢?例例3:若将例1中的保险金额变为1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保险人又应赔多少呢?分析:赔偿额 =20 100%=20万元%100%125%10080100投保程度 为超额投保,超过部分无效,按足额投保计算。第一步第一步 应分清是属于哪种类型(第一损失、定值保险、
39、不定值保险)对于财产保险赔偿额的计算对于财产保险赔偿额的计算第二步第二步 按各自公式计算。第三步第三步 检查答案是否合理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人身险、定值保人身险、定值保险、重置保险、施救费用的补偿险、重置保险、施救费用的补偿代位原则一、一、代位原则代位原则第五节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权利代位物上代位原则标的所有权代位(权利、义务)1.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40、2)代位追偿原则的产生代位追偿原则的产生保险标的损失(被保险人)第三者(肇事方)由于其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当得利、其他保险人(3)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均属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引起的 保险人按合同规定赔偿之后(4)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权益范围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权益范围 以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当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5)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的方式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
41、的方式*法定方式法定方式 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 确认*约定方式约定方式 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确认 在我国,为法定方式。但在实践中,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常要求被保险人填写“权益转让书”。法律对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法律对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应承担责任的规定a.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以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b.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的,该行为无效。c.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带位请求权的,保险人可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d.被保险人不仅不得弃权或因过失而侵害保险
42、人的代位追偿权,同时还负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务。(6)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对象与限制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对象与限制对象:对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限制:限制: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案例案例 1998年8月23日某运输公司向当地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东风大货车,足额投保了车损险和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10月3日,该车在外地与一解放货车相撞,致使两车均有损毁,经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解放车驾驶员张某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7条,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43、,东风车一方无责任。10月4日运输公司即向保险公司报案,8日运输公司到承保公司协商车辆的修理事宜,保险公司同意回承保所在地修理。9日,事故发生地的物价部门受交警大队委托,对东风车的损失进行了评估(未解体),认定该车车损51400元。12日东风车回到承保当地,经保险公司及修理厂通过对该车解体后定损为62300元。案例(续)由于解放车车主以无力偿还债务为由,不执行调解认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东风车一方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2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风车一方胜诉,但同时法院认定物价部门核定的车损51400元作为解放车赔偿东风车的经济数额。3月12日保险公司依照法院判决以及机动车辆保险
44、合同,赔付东风车一方51400元,同时取得了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书。9月2日,运输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定损62300元与物价部门定损的51400元之间一万余元的差额进行追加赔偿。争议争议 承保东风车的保险公司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而法院判决将使保险公司支付的实际赔付金额62300元与法律上确认可获得的51400元之间存在1万余元的差额无法行驶追偿权,因此不同意按照实际损失62300元赔偿,而按照法院裁定的51400元赔偿。此外,保险人还认为被保险人既然已接受了51400元的保险赔款,并已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同
45、意按照51400元结案,则无权再次追加索赔。而被保险人认为自己的实际损失是经保险公司核定的,按照法院一审判决51400元赔偿,自己将遭受l万余元的差额损失,不合理也不公平。分析分析 保险人应当按照62300元的实际核定损失进行赔偿。理由如下:一、被保险人无过错行为:(一)被保险人报案及时,未超过规定的48小时内报案的义务规定;(二)事故车回到承保当地修理事先征求了保险人的同意;(三)被保险人二次提出补足差额的索赔请求,未超出保险法对于财产险两年索赔有效期的规定。(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5版)第十九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为追偿权利的,保
46、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但在此案中被保险人并不存在放弃追偿的主观故意或过错行为。在责任方拒不履行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及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保留了法律上的追偿权。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自己的追偿权受到损害为由而将责任和损失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二、按照保险法第二章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在此案的损失认定数额上有分歧,但在两个数额之中,51400元为低,这一
47、数额是可以确定的,因此,在此案中,被保险人接收了51400元赔款可以理解为:“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而不应当认为接收了赔款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将51400元认同为最终赔偿数目,有了接受事实,而意味着放弃了二次索赔权。三、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版)新增加的第23条:“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从此条规定来看,追偿权存在但能否实现不能作为保险人决定是否赔偿的必要条件。对于追偿权的规定更多的是从法律的权利角度,而不是纯经济角度的,它强调
48、的是法律上有效的追偿权的产生,而不是具体实际追偿的金额。对于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索赔案件,不能以追偿权的实际可追偿金额作为履行赔偿的必要前提,甚至以此对抗无过错的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无过错的被保险人。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2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在实务操作中,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
49、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第三方造成的,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索赔。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如遇第三方不予支付的情况,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立案后,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人先予赔偿的,同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人民法院的立案证明。保险人可按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载明的条件先行赔付。本案已有了第三方不予支付的事实,并且被保险人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经法院立案,要素符合代位追偿案件成立的前提,鉴于以上两项条款的规定综合来看,应当对于“全部或部分赔偿”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全部予以赔偿。四、财产保险体现的是补偿原则。从实践操作来说,整车定损的损失一般小于车辆分拆后的详细的
50、损失,因为有些部件不经解体是难以准确断定损失大小的,从保险公司解体车后定损与物价部门整车定损来看,保险公司核定的损失从理论上应该更符合实际,本车足额投保,不存在部分损失比例赔偿的问题,因此,在保额限度以内,保险公司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补偿原则,按照62300元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在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同时获得代位追偿权益,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开展追偿活动。正确理解追偿权的内涵,在实务中加以把握,对于贯彻落实保险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2.物上代位原则物上代位原则(1)含义含义 物上代位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