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精品文档-一、监护制度概述(一)监护设立有以下三种方式:(1)法定监护。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首先应由未成年人父母担任,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法律规定顺序由其他人员担任。(2)指定监护。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3)委托监护。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精品文档-(二)1、监护资格:监护人首先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2、监护人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
2、人的身体健康,保护被监护人有正常的物质生活条件,还应关心被监护人的智力发展及品德修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及参加民事诉讼;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精品文档-二、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内容(一)主体:各国基本都采取国家机关与专门监督人相结合的方式(二)对象:根据学者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1、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未成年人监护人自身违法行为。3、监护人放任子女行为。4、未成年人过度自由行为。5、未成年人家庭问题。6、收养行为。7、监护人变更-精品文档-(三)监护监督措施 1、事前监督,对监护人选定进行监督 2、过程
3、监督,及时矫正不正当行为 3、事后监督,及时报告,并配合公权力机关采取措施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的罢免建议权 5、人身财产监督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人身财产的处分,除完全有利于未成年人之外,监督人享有同意权-精品文档-三、我国监护监督制度及完善(一)立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精
4、品文档-民通意见第20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精品文档-(二)立法缺陷及完善 1、无适格监督主体 第一,公权力监督机构庞杂、数量多、不明确;第二,个人担任监督人的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精品文档-2、监督失职现象不易被发现 事前监督上,对未成年人人身或财产权益处分往往不会事先取得监督人同意;事后监督上,监督人员在发现有损未成年人权利之时也通常沉默不言。-精品文档
5、-3、监督权职责不明 对于监督权和监护权的界限法律为给予明确规定。导致监督权与监护权虽然目的一致,但在具体实施方面,监督权权限不明。-精品文档-四、立法完善 1、主体方面,仿效英美建立单位监督与个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单位监督方面可以将监督权交由基层组织;个人监督方面可将监督权交由父母单位人员,并设立个人监督期限,如轮流制。-精品文档-2、监督职责划分方面,立法可以将监督过程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部分,分别加以明确。事前监督以监护人选定监督为主,事中监督应侧重于“建议权”和人身财产权益处分“征得同意权”,但要避免过多监督干预监护。事后监督重点应明确报告和配合处理义务-精品文档-3、建立监督工作公开与失职惩罚机制。前述将监督工作赋予基层组织与监护人单位,也有利于对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通过内部建立公开机制与惩罚机制,保证监督人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