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套课件教程-保险法(第四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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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版第一编 保险法导论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章 保险制度和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保险法律关系 第四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 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第四节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法律特征:(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二)保险

2、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的(三)保险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四)保险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的(五)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六)保险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 二、保险制度形成的社会条件(一)寻求保险保障需方的存在(二)保险服务成为独立的商品类型(三)专门提供保险商品的供方的形成三、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一)保险与救济 1救济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单方的无偿的赠与行为,保险则属于双务有偿的合同行为 2法律对救济活动中的救助人资格无其他限制,保险活动中的保险人则必须是依法经过审核,在从事保险经营的过程中,还必须接受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3救济实施的对象(被救助人)是不

3、特定的,不受限制。保险的补偿对象则只能是相应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4救济的内容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金钱。而保险则仅以货币作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内容 5救济的范围(数量)由救助人自愿决定。而保险的补偿条件则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保险的补偿范围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二)保险与储蓄 1适用范围不同 2法律性质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三)保险与赌博 1性质不同 2目的不同 3适用条件不同 4作用不同 (四)保险与保证 1两者适用的风险范围不同 2两者的适用地位不同 3两者的适用基础不同 4两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

4、险 共性:二者都是以提供经济保障为目的的,均是具有保障作用的互助共济行为,并且,二者都是以风险的转移和集中作为运行机制。区别: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性质不同第二节保险的本质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备基金),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1保险的经济属性 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 2保险的法律属性 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即存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 首先,保险活动本身

5、就是一个独立的市场形态。其次,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一方面,保险市场服务于其他各个市场形态;另一方面,保险市场的发展规模和经营水平又决定于其他市场形态的需求 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保险关系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业实施管理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关于保险法概念的涵盖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西方国家,广义的保险法缘于其法律体系存在的公法和私法之分,亦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而狭义的保险法则仅指冠有保险名称的保险立法,又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 保

6、险法的地位,即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1西方国家基于其法律分类上存在的公法与私法的观念,根据保险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内容,将保险合同法列入私法之列,而保险业法则被归入公法的调整范畴。2民商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直接影响到保险法的地位。西方国家形成了三种主要的立法体例。(1)制定单行的保险法,将其纳入商法典(2)将保险法列入商法典之中(3)将保险法列入民法典之中 我国的观点:一、保险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保险法是民商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 三、保险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四节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一、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以保险关系及与保险关系有

7、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具体包括:(一)保险合同关系(二)保险中介关系(三)保险监督管理关系二、保险法的内容体系 一般而言,保险法的内容由以下各部分所组成。(一)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二)保险业法律制度(三)保险特别法律制度 第二章 保险制度和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保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第一节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轨迹 一、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二、现代保险成长于火灾(陆上)保险 三、现代保险扩展于人寿保险 四、现代保险完善于以责任保险为核心的工业保险 五、当代保险的繁荣和国际化发展 第二节保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一、

8、保险立法的产生 古代欧洲,出现了约定俗成的习惯法,甚至有的国家或地方政府颁行过相应的法令。现代意义的保险法产生于14世纪。二、保险立法的发展 保险法的发展经历着海上保险法规先于陆上保险法规,财产保险法规先于人身保险法规的过程。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 现代各国的保险法主要有三种立法体系:1 法国法系 2 德国法系 3 英美法系第三节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立法一、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中国保险业 保险的萌芽 1805年1835年现代保险制度进入了中国 1846年1935年,中国保险业为西方列强所控制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的保险市场被官僚资本所控制,形成官僚资本独占保险业的局面 抗日战争结束,外商保险公司重新控制了

9、中国保险市场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保险业(一)新中国保险业的建立时期(二)新中国保险业的全面恢复时期(三)中国多元化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四)中国的保险立法与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第三章 保险法律关系 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一、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

10、三)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四)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理论以保险标的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财产保险法律关系和人身保险法律关系。所谓财产保险关系就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法律关系 所谓人身保险法律关系,则是指以人(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两者的保险保障内容不同 2两者的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不同 3两者的保险期限不同 4两者的保险利益认定不同 5两者所涉及的危险事故的性质不同 6两者保险费率的确定方法不一样

11、 二、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和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理论以保险保障功能的不同,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和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所谓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是指建立此类保险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害时,保险人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支付保险补偿金,用以弥补被保险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或者生活。所谓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则是指建立此类保险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人向享有给付请求权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以便维持其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自愿保险法律关系和强制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理论以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根据为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

12、分为自愿保险法律关系和强制保险法律关系。所谓自愿保险法律关系是指以投保和保险人双方的自愿意志而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所谓强制保险法律关系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负有投保特定险种的义务,而保险人负有承保的责任,双方当事人依法必须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来建立相应的保险法律关系。四、原保险法律关系和再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理论以危险转移的方式为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原保险法律关系与再保险法律关系。原保险法律关系是由非经营保险业务的社会成员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又叫第一保险法律关系。再保险法律关系是相对于原保险法律关系而言的,具体是指原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保险

13、人,为了避免或减轻其在原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承保的危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再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所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保险人一方和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构成的另一方。一、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依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与投保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在我国现阶段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依法只表现为保险公司。保险人的主体资格:(一)按法定程序,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 二、投保人 投保人又

14、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实践中,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1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取得被保险人资格的条件:1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规定的承保范围 3被保险人资格的取得还不得违反保险法或保险合同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四、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依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15、人。受益人的资格条件只有一个,即经被保险人指定而产生 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一、保险人的义务(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法律关系中承担的基本义务。其内容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人身保险金 一、保险人的义务(二)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的义务 其内容是指被保险人在履行施救义务,以保险标的进行抢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保险人的保密义务 保险人对于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等,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实施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

16、的权利义务(一)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结算方式,一次性或者分期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财产保险法律关系的“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具体到人身保险法律关系,投保人、受益人不得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否则,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三)通知义务 这也是保险法律关系的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义务,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被保险人在保险法律关系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2被保险人在

17、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派员查勘,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评估损害后果。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四)施救义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保险标的进行抢救,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五)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这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六)保险金请求权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请求权表现为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赔偿保险金。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该项权利则是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人身保险金。三、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作为独立的当事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就是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人身保险金。第五节 保

18、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一、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成保险合同关系的要素之一,它表现为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笔者认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应当是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这种经济利害关系体现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存在而享有的经济利益。它通过保险合同的适用,可以得到保险保障,故被称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区别于保险标的。二、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条件 作为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即法律认可的利益,才为法律所保护。2保险利益应

19、当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用货币加以衡量和计算,不能用货币衡量的损害后果不能列为保险利益。第四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五节 中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 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的精神,将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诈欺;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该原则的法律内涵包括:1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本

20、着真实无欺的态度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保险法律关系,不得损害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以平衡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当事人在保险交易过程中所为的不诚实、不守信行为则予以抵制和纠正,以防止因其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3最大诚信原则通过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达到利用法律手段针对实质上不平衡的保险关系,重新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再分配,矫正由于保险交易活动的专业技术性、掌握市场信息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格式性和附和性等因素所造成的利益失衡状态,最终实现真正平衡的利益关系。二、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意义 保险

21、法适用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必须依诚实和信用原则签约和履约,从而达到预防保险领域的诈欺行为(如陈述不实、隐瞒、伪报)等道德危险,确保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实现保险职能,维持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三、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内容(一)告知 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告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又被称为“披露”,指的是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就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如实向对方当事人予以陈述。(二)保证 构成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的保证,一般适用于投保人,具体表现为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最大诚信原则的

22、适用内容(三)弃权和禁止反言 在保险法上,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得以行使之权利的行为。而禁止反言指的是已经放弃了权利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项权利。相应地,基于禁止反言的规则,保险人不得在出险时主张加费或者解除合同,即保险人因其此前的弃权而放弃了其针对对方当事人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终止权等抗辩权利。这又被称为禁止抗辩。弃权的适用条件包括:第一,投保人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第二,保险人知道该违反义务行为的存在;第三,保险人知道其享有因该违反义务行为而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等抗辩权;第四,保险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法而放弃其所享有的抗辩权利的意思表示。禁止反

23、言的适用条件包括:第一,保险人明知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等抗辩权而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第二,该虚伪的意思表示使得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相信是建立在其不知保险人为虚假意思表示的善意之上的;第四,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此善意而实施相应行为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换言之,即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为法律承认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损毁灭失时,投保人所享有的经济利害关系必然遭受的损失。适用

24、保险利益原则,应当具备下述必备条件:1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承认的利益。2保险利益是确定存在的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与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4我国保险法强调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以防止在保险领域中出现道德危险和投机行为。二、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限制着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防止超额保险,有利于充分实现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2保险利益原则杜绝利用保险进赌博,防止道德危险的出现,有利于维持保险秩序,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三、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一)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适用时间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

25、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一个时间点,即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适用范围 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效力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保险利益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3保险利益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保险赔偿,用以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 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

26、法律内涵时,应当把握如下三个要点:(1)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是以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的,因此,无实际损失,则无保险赔偿。(2)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是以保险责任为根据,从而,以保险责任为界限,无保险责任的损失部分,无保险赔偿。(3)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是以保险金额为限度。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一)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1对于定值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保险赔偿。2对于不定值保险来说,保险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其根据则是各国保险立法的规定或者有关保险市场的惯例。3对于超额保险合同,由于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其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

27、被保险人无有保险利益,因此,基于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各国均作出了限制性规定。4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精神意味着保险赔偿限于弥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相应地,排除了被保险人有双重受赔权。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但是它并非是补偿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而是用于补偿因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所损失的经济利益。第四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二、近因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适用(一)近因的适用

28、标准 如何认定其致损的近因尚无统一标准,主要的有三种:一种是最近时间论,它将各种致损原因按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以最后一个作为近因;二是最后条件论,它区别于前一方法,是将致损所不可缺少的各个原因列出,以最后一个作为近因;三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具有最直接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这一方法在保险界得到普遍认可 二、近因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适用(二)近因的认定方法 1单一原因导致的损失 如果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仅限于一个原因,该原因即为近因。2多种原因导致的损失 如果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就应当从多种致损原因中确认处于支配地位、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第二编 保险合同总论 第

29、五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 第九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所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一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承担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一)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保障性合同(二)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30、(三)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四)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五)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六)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合同(七)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有偿合同(八)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和附合合同(九)保险合同不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构成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参与保险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是保险合同得以构成的首要条件。具体包括保险人一方和作为非保险人一方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一)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10条第3款)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它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31、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第10条第2款)。(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22条第2款)。(四)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22条第3款)。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一)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构成保险合同关系的要素之一,它表现为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法第12条第4款)。保

32、险标的在保险合同中是确认保险利益的依据,也是保险事故所致损害后果的承受体。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以保险标的为标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其适用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所遭受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实现保险保障的功能。按照具体承保的保险财产,存在以下的具体财产保险合同:1财产损害保险合同 2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3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以保险标的为标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我国人身保险可归纳为三大种类:1人寿保险合同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

33、健康保险合同二、以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否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自愿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自愿协商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则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负有投保特定险种的义务,而保险人负有承保的责任,双方当事人依法必须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三、以危险转移的方式为根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由非经营保险业务的社会成员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又叫第一次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轻其在原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承保的危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再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四、以保险人承保

34、危险的范围为标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者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了“除外责任条款”约定的危险以外的一切危险的保险合同。五、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一)单保险合同 以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限内承保的保险人人数为标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二)复保险合同 复保险合同是指同一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基于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公司。五、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1复保险合同的构成条件 第一,保险标的是同一的。第二,保险利

35、益是同一的。第三,保险事故是同一的。第四,保险期间是同一的。五、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2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于财产保险的复保险合同,各国保险法一般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一种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而发生的复保险,法律承认其合同有效。另一种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为了取得多重赔偿而实施的复保险,则许多国家的法律均否认其效力,保险人得以拒赔。而对于人身保险,则无论投保人重复几次投保,其保险合同均有效。各个保险人都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第二节 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缔约义务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我

36、国保险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一、投保 (一)投保的法律性质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投保行为构成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其中,投保人是要约人,而保险人则是受要约人。应当指出的是,保险人制作格式保险条款的行为并非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为“要约邀请”一、投保(二)投保的途径和方法 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各个途径来投保。1直接向保险人投保 2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 3通过保险经纪人投保 4其他投保的途径 一、投保(三

37、)投保的有效条件 1投保人具有订约能力 2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应当真实 3投保的内容应当合法 4投保人与投保的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5投保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所规定的特有条件 6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二、承保 承保就是指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认为符合投保要求的,向投保人表示同意接受其投保的意思表示。三、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投保人投保和保险人予以承保之时成立 第二节 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缔约义务一、订立保险合同的缔约义务 (一)保险人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 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的时候,应当向其准确地说明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的确切内容,以便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条款

38、的内容含义有所了解。(二)保险人的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三)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所谓如实告知义务表现为投保人在投保之时,应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二、违反缔约义务的缔约过错责任 (一)缔约过错责任的含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领域内的缔约过错责任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缔结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基于其主观过错而违反了法定缔约义务,致使所欲订立的保险合同未能成立,或者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者被撤销,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违反缔约义务的缔约过错责任(二)缔约过错责任的构成条件 1缔

39、约当事人有违反缔约义务的行为,包括:第一,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保险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有关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缔约过错责任。2违反缔约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3违反缔约义务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三)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的责任方式 依据合同法第42条和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责任方式包括:首先表现为依法认定所签认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其次是返还责任,即应当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或者被保险人

40、、受益人已获得的保险赔偿金或人身保险金返还给对方。最后,是负有缔约过错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亦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第四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解除 第五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生效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生效就是指保险合同对于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一)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定的缔约资格 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的缔约能力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自然人、法人或依法可以独立参与社会活动的其他组织,均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是,必须具有

41、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二,投保人在投保之时必须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着保险利益(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保险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其成立必须出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达成协议二、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三)订立保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即当事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符合我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四)订立保险合同所采取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保险业规则第二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一、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含义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因合同主体或者合同内容发生变化而依法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

42、补充的法律情况。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和合同内容变更 二、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表现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经常因投保财产所有权人的变更而发生的主体变更。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具体表现是:1投保人的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 3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变更 4保险人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三、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程序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市场实践,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由转移 另一种是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一、保险合同转让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按照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与狭义的保险合

43、同变更相对应,保险合同的转让成为独立的法律概念,它专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换一个角度讲,保险合同的转让的实质就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的转让并未改变原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2保险合同的转让将发生合同主体的改变。3保险合同转让的效力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二、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适用 保险合同作为民商合同的具体类型,同样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决定着其适用目标在于为社会经济生活“保驾护航”,为此,其在经济领域的适用必然应当适应社会经济活动的规律,有利于促进民事流转。基于这些客观

44、需要,我国保险法确认了保险合同的转让制度,尤其是对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施加具体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商品的流通十分普遍,诸如财产的转让或出售,相应地引起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变化。这种改变势必导致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如前所述,保险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尤其是财产保险合同强调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所涉及的主体变更范围更为广泛。在保险实务中,基于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常会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甚至出现保险人变更的情况。上述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变化,意味着保险

45、合同的约束力因合同主体的改变而转移到新的合同主体身上,却对原有合同主体丧失了效力。具体表现是:1投保人的变更。2被保险人的变更。3受益人的变更。4保险人的变更。第四节保险合同效力的解除一、保险合同效力解除的法律含义 保险合同效力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提前消灭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1保险合同的解除是以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为对象的。2解除保险合同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消灭了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原保险合同关系的效力二、保险合同效力解除的条件 1解除保险合同,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内。2保险合同当事

46、人必须依法行使解除权。3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4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应当遵守法定的时效期限。三、保险合同效力解除的后果 我国保险法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了相应的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一类情况是保险合同的解除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它或者表现在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表现在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或者是两者兼有。另一类情况是保险合同的解除不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即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日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仅退还合同解除日以后的保险费 第五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一、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的概

47、念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其生效后,因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而暂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在保险经营中,又称其为保险合同的失效。而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则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而言的,表现为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基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又恢复其效力的情况。二、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的适用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多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条款一、保险合同条款的构成 具体来讲,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分成以下的种类:1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产生根据可以分为法定

48、保险条款和任选保险条款 法定保险条款,是指根据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合同应当具备的合同条款。凡是经保险合同当事人依其意愿和实际需要所拟定的合同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一、保险合同条款的构成 2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制定的方式保险合同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之分 保险人事先拟定的并印制在保险单上的合同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附加条款则是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要求,经双方协商约定,在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以外所增加的条款,又可称作特约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条款(六)保险价值条款

49、(七)保险金额条款(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条款三、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 除了上述法定条款以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诸如免赔额条款、退保条款、保证条款、无赔款优惠条款、危险增加条款、通知条款、索赔期限条款等。第二节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解释的要求 1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尊重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表达的真实意思,并适用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 2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运用保险市场所要求的特定的科学含义,适用统一的标准 3法院或仲裁机关在所作的法律裁判中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作出的解释应当有利于被保险人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

50、险单(一)保险单的含义和作用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的作用表现在:1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件 2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 3保险单是其持有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保险权益的证明 4保险单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一、保险单(二)保险单的签发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载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各项内容。保险单正面的叙述部分应当按保险人审定承保的投保单内容来填写。保险单的背面则应当印制投保人与保险人选定的保险条款。一、保险单(三)保险单的转让 由于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所以,保险单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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