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配套课件: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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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 同 法 (第二版)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合同关系 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合同的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的概念的两种观点观点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其他民事关系;观点二: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合同关系也是债的一种形式,但合同不仅仅产生、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也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债务非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我国合同法第2条并没有采纳债权协议

2、的观点,而是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二)合同的特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意思表示一致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种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对待给付义务区分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区分意义: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义务的内容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标准: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合同的名称区分意义: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区分标准: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区分标准: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形式为要件区别: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区

4、分标准: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从关系区分意义: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七)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预约”与附停止条件的区别(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区分标准: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为自己谋取利益益 第二节 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三)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

5、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相对性规则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合同主体主体的相对性(二)合同内容内容的相对性(三)合同责任责任的相对性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合同法的特点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

6、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条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这一范围具体为:(一)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如下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一是政府依

7、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二是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三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为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合同法调整。二、合同法的特点(一)合同法的特点第一,合同法具有任意性。第二,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第三,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第四,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二)合同法和物权法 合同法与物权法都是调整社会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8、:第一,物权法旨在反映并维护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保证财产的静态安全静态安全。而合同法主要反映商品交易关系,并旨在维护财产的动态安全动态安全。第二,就保障的权利范围来看,物权法主要保护的是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而合同法主要保护的是合同债权合同债权。第三,物权法在保护和确认社会财产占有关系时,最鲜明地反映了一个社会的阶级关系阶级关系。而债权法不同,一般只要求债务人承担民法上的财产责任财产责任。第四,由于物权法主要反映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同时也深受历史习惯和传统的影响,因此一国的物权法往往具有国别性国别性。而各国合同法在反映商品交换关系内容上,随着现代社会国际间的经济往来的发展,各国合

9、同法在很多方面具有统一性统一性的倾向。第五,在物权法中,各国法律一般都采取法定主义原则,物权法的规定大多是强制性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在合同法中,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合同法的规定大多是任意性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私人意思改变法律的规定。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法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 所谓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决定缔约、缔约伙伴和合同内容,自由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问题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具体体现在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条条中。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

10、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选择自由。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帝王规则”。我国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三、合法原则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条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

11、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原则是基本的民事活动准则基本的民事活动准则。合法原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全国性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当事人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8条条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四、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采纳鼓励交易原则,不仅在于其以规范交易关系为目的,而且还在于如下方面:一、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需的。二、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积累 的手段。三、鼓励交易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

12、人意志和订约目的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一)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二)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三)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四)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五)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六)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七)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八)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合同法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消费保管合同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保管合同保管合

13、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如下特点:(一)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无偿合同(三)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四)保管合同转移保管物的占有二、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合同法所规定的保管合同主要是指动动产产的保管合同。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义务 二、寄存人的义务一、保管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一)给付保管凭证(二)妥善保管保管物(三)亲自保管标的物(四)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五)危险通知义务(六)返还保管物二、

14、寄存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寄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一)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二)保管物情况的告知义务(三)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第三节 消费保管合同 一、消费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消费保管合同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 三、消费保管合同的效力一、消费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消费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为不规则保管合同、可代替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权,而仅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具有如下两个特点:第一,消费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可代替物可代替物。消费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及其他可替代物,而非不可替代物。第二,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即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于保管人。二、消费保管合同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一)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标的物不同。第二,两者转移的权利不同。第三,两者的返还义务不同。(二)消费保管合同与消费借贷合同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目的不同。第二,两者的返还义务不同。三、消费保管合同的效力 在消费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到期返还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保管物品。如果当事人约定有利息,保管人还应负支付利息的义务。寄存人的义务主要是就保管物的瑕疵负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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