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民法学教程》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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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第一编 民民 法法 总总 论论 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民法的概念和适用n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n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n第三节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n第四节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n第五节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 本章教学目的: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民法有一个初步的认识,掌握民法的概念、对象、方法、性质、渊源和适用范围。本章教学要求:本章教学要求:讲解、分析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等教学内容,使学生能够正确认识民法的概念,掌握和学会分析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与之相应的调整方法,在此基

2、础上准确理解民法的性质,熟悉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本章导语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本章教学难点:本章教学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的性质。本章导语本章导语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概念民法概念 一、一、“民法民法”的语源的语源n“民法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jus civilecivile)。n我国的我国的“民法民法”词汇词汇,近源可以追溯至日本近源可以追溯至日本,远源远源则可追溯至罗马市民法则可追溯至罗马市民法,是继受罗马法私法文化传是继受罗马法私法文化传统、变革我国

3、法律文化传统的最终产物。统、变革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最终产物。二、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概念n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第一第一,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关系。n第二第二,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类。系两大类。n第三第三,民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n(一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n形式民法即形式

4、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的体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n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以确立主是指所有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总称。三、民法概念的区分三、民法概念的区分n(二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n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的法律规范,即指全体私法而言。即指全体私法而言。n狭义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私人关系的

5、法律规范狭义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的一部分。仅指私法中的一部分。n一般而言一般而言,采民商合一体例的国家采民商合一体例的国家,其民法是广义的其民法是广义的民法民法,即全部私法即全部私法;采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采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其民法其民法是狭义的是狭义的,是指商法以外的私法。是指商法以外的私法。三、民法概念的区分三、民法概念的区分n(三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n普通民法普通民法,通常是指民法典通常是指民法典,即经过编纂即经过编纂,以民法典以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n相对于民法典而言相对于民法典而言,所有的

6、民事单行法及其他规范所有的民事单行法及其他规范都属于特别民法都属于特别民法,即所有没有收入民法典即所有没有收入民法典,散见于单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等中的民法规范都属于特别民法。行法律、法规等中的民法规范都属于特别民法。三、民法概念的区分三、民法概念的区分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n(一一)民法调整对象概说民法调整对象概说 我国我国民法典民法典第第2条对民法的调整对象作出了定条对民法的调整对象作出了定义性规定义性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人

7、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n(二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n人身关系是指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人身关系是指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n人格是作为人所必不可少的利益要素人格是作为人所必不可少的利益要素,包括生命、身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肖像、姓名、名誉、隐私等利益要素。体、健康、肖像、姓名、名誉、隐私等利益要素。人格关系是以各种人格利益为内容而形成的相互关人格关系是以各种人格利益为内容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系。n身份是人在家庭或团体等社会生活过程中所处的地身份是人在家

8、庭或团体等社会生活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或所拥有的名分位或所拥有的名分,如互为夫妻身份与父母与子女间如互为夫妻身份与父母与子女间的身份。身份关系是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而发的身份。身份关系是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而发生的相互关系。生的相互关系。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n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n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主体地位的平等性。n2.以实现主体的私人利益为目的。以实现主体的私人利益为目的。n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具有紧密的联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具有紧密的联系。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n(三三)民法调整的财产

9、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n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社会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关系,是人们因物质财富和无形财富的归属和流转是人们因物质财富和无形财富的归属和流转,在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n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通常具有如下特征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通常具有如下特征:n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主体地位的平等性。n2.多基于主体的自由意志而发生。多基于主体的自由意志而发生。n3.以实现主体私的利益为目的。以实现主体私的利益为目的。n4.多是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

10、。多是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方法二、民法的调整方法n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在民法确立了调整对象的基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在民法确立了调整对象的基础上如何实现对这类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础上如何实现对这类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二、民法的调整方法二、民法的调整方法n民法的调整方法有以下四个特点民法的调整方法有以下四个特点:n1.在民事主体地位方面在民事主体地位方面,确认和维护主体的平等确认和维护主体的平等地位。地位。n2.在法律事实方面在法律事实方面,充分尊重主体的意志自由。充分尊重主体的意志自由。n3.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以保障主体的民以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本位。事权利

11、为本位。n4.在民事责任方面在民事责任方面,主要以具有补偿性和可协商主要以具有补偿性和可协商性的民事责任救济民事权利。性的民事责任救济民事权利。第三节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的性质n民法的性质是对民法的基本属性的说明民法的性质是对民法的基本属性的说明,也是民法区也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性。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性。n(一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n(二二)民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n(三三)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权利法n(四四)民法是实体法民法是实体法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n(一一)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n1.1.两者的联系两者

12、的联系n(1)(1)民法和商法同为私法。民法和商法同为私法。n(2)(2)民法和商法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n2.2.两者的区别两者的区别n(1)(1)从调整的关系来看从调整的关系来看,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n(2)(2)从归责原则来看从归责原则来看,民事责任和商事责任的归责原民事责任和商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则不同。n(3)(3)从地域特性来看从地域特性来看,民法更具有民族性民法更具有民族性,商法更具商法更具有国际性。有国际性。n(4)(4)从规范的稳定性来看从规范的稳定性来看

13、,民法规范相对稳定民法规范相对稳定,而商而商法规范具有易变性的特点。法规范具有易变性的特点。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n在法律的适用上应遵守以下规则在法律的适用上应遵守以下规则:n第一第一,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n第二第二,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n(二二)民法与经济法民法与经济法n 民法与经济法虽然密切关联且都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民法与经济法虽然密切关联且都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但是两者还是存在显著的区别但是两者还是存在显著的区别:n1.1.法域性质不同。法域性质不

14、同。n2.2.调整对象不同。调整对象不同。n3.3.调整方法不同。调整方法不同。n4.4.法律本位不同。法律本位不同。第四节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u法律渊源指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律渊源指法律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就是指民民法的渊源就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一、民法渊源的含义一、民法渊源的含义n(一一)制定法制定法n1.1.宪法中的民事规范。宪法中的民事规范。n2.2.民事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民事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n3.3.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决定和决议等行政法规中的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决定和决议等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民事规范。n4.4.国务院所属各部、委

15、制定的行政规章中的民事规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中的民事规范。范。n5.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二、我国民法的渊源二、我国民法的渊源n(二二)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性文件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性文件n(三三)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n(四四)法理和判例法理和判例二、我国民法的渊源二、我国民法的渊源第五节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n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规即民法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发生法律效力。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发生法律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

16、范围n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在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n(一一)民法生效与失效的时间民法生效与失效的时间n民法一般从实施之日起生效民法一般从实施之日起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至废止之日失效。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n(二二)民法的溯及既往效力问题民法的溯及既往效力问题n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效力。民法对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效力。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民事社会关系并不具有适用效力,其生效以前的民事社会关系并不具有适用效力,但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但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

17、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民事法律规范也可以具有溯及力。法律规范也可以具有溯及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n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规范在地域是指民法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n一般的原则是一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及民事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制定该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权力所管于制定该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权力所管辖的地域范围。辖的地域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n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律约束力,即民法的对

18、人效力。即民法的对人效力。n依属人主义依属人主义,凡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和凡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法。依属地主义其他组织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法。依属地主义,凡在我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凡在我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具有我国国籍无论是否具有我国国籍,均应适用我均应适用我国民法。国民法。第二章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 n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概述n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的基本原则民事的基本原则 本章教学目的: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一使学生对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一个概括性的

19、了解和认识。个概括性的了解和认识。本章教学要求:本章教学要求:讲解、分析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讲解、分析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念、认识各基本原则的含义、作用、及在民事认识各基本原则的含义、作用、及在民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规范中的具体体现,把握民法规范体系和具体把握民法规范体系和具体的民事规则的关系。的民事规则的关系。本章导语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本章学习民法基本原则,是要本章学习民法基本原则,是要着重认识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体系和具着重认识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体系和具体的民事规则的关系。体的民事规则的关系。本章教学难点:本章教学难点:认识各基本原则的含义、作用、认识各基本原

20、则的含义、作用、及在民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及在民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本章导语本章导语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n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度的根本规则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活动的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之法的出发点,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之中。中。n 从根本上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商品经济关系和从根本上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商品经济关系和其

21、他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其他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在。一、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n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n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n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n立法准则的功能。立法准则的功能。在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后在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后,所有的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所有的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民法规范也要受其约束而不能与其相抵具体的民法规范也要受其约束而不能与其相抵触。触

22、。n行为准则的功能。行为准则的功能。在民事活动中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首民事主体首先应当以民法的具体规定为其行为准则,当具先应当以民法的具体规定为其行为准则,当具体规范缺乏、不清晰或自相矛盾时体规范缺乏、不清晰或自相矛盾时,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活动应直接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行为准则。的活动应直接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行为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n审判准则的功能。审判准则的功能。在现行法律缺乏相应的具体在现行法律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时规定时,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应以基本原则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应以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解释准则作为法律解释准则

23、,确保民法秩序价值的统一确保民法秩序价值的统一性和贯彻性。性和贯彻性。n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确定在立法上的确定,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物。第二节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n民法典第民法典第4条条规定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律地位一律平等。n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表现为主体之间互不隶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表现为主体之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属,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

24、法律的保护。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l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l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要适用同一法律,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要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具有平等的地位。l民事主体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民事主体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将自己的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l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都有权要求他人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损

25、害,都有权要求他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二、意思自治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l民法典第民法典第5条规定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止民事法律关系。l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内容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内容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自由。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自由。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

26、之间的关系。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依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界限。依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三、公平原则三、公平原则l民法典第民法典第6条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l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l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

27、。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l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活动时,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具有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具有对应性对应性,不得,不得显失公平。显失公平。l民事主体在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时,区分过错责任时,区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认行为人对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认行为人对损失结果应如何担责。损失结果应如何担责。l法院在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处理民事案件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无规定,且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定或者无规定,且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应依

28、照公平原则作出裁判。应依照公平原则作出裁判。四、诚实信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u民法典第民法典第7条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承诺。u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功能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功能体现n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n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n衡平的功能。平衡

29、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衡平的功能。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n解释的功能。解释的功能。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合同编)第第466条条规定:诚信原则是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之一。规定:诚信原则是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之一。五、公序良俗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l民法典第民法典第8条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l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条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30、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l一切民事活动均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否一切民事活动均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否则该行为将受否定性评价。则该行为将受否定性评价。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n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n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1)违反伦理要求)违反伦理要求 (2)违反正义观念)违反正义观念 (3)剥夺或极端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或极端限制人身自由 (4)侥幸行为)侥幸行为 (5)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国家公共团体)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国家公共团体的政治作用的政治作用 六

31、、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n民法典第民法典第9条条规定:民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境。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n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概述n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n第三节第三节 物物n第四节第四节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n第五节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n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

32、关系是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具体来说,是指民事社会关系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是指民事社会关系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整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n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密切联系。民法是民事法律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密切联系。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关系形成的前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结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结果果,是由民法所派生出来的现象。是由民法所派生出来的现象。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n1.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

33、的关系。n2.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系。n3.3.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结果。n4.4.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生而产生的。n5.5.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n(一一)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n(二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n(三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

34、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n(一一)对民事法律规范内容构成的意义对民事法律规范内容构成的意义n(二二)对民法发挥调整作用的意义对民法发挥调整作用的意义n(三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意义四、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四、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n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或简称民事主体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35、关系,因此必须有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参加因此必须有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参加,才能才能在主体之间建立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民事法律关在主体之间建立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一个要素。系不可缺少的一个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n1.1.物。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物。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n2.2.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行为,通常也称给付。通常也称给付。n3.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脑

36、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富,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科技、文学、包括科技、文学、艺术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艺术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n4.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利益不可分离也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与其自身利益不可分离也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利益。内容的利益。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n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

37、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保护的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或请求或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以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他人为一定行为以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了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或不影响务是指民事主体为了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或不影响其实现权利所承担的法律约束。其实现权利所承担的法律约束。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三节物第三节物n(一一)物的概念:物是指处于人身之外的物的概念:物是指处于人身之外的,能够满足人们的社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会需要,并能够为人力所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质存在。并能够为人力所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质存在。n

38、(二二)物的特征:物的特征:1.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须存在于人身之外。2.2.须能够满足人的须能够满足人的需要。需要。3.3.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或控制。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或控制。4.4.民法上的物一般民法上的物一般为有体物。为有体物。n(三三)物的法律意义:物的法律意义:1.1.基于物的支配与流转所形成的人与基于物的支配与流转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财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财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2.物的性物的性质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和性质。质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和性质。3.3.物的不同特性也往往物的不同特性也往往决定和影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

39、决定和影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一、物的概述一、物的概述n(一一)不动产与动产:不动产与动产:1.1.所有权的限制不同。所有权的限制不同。2.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3.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4.4.相邻关系的主体不同相邻关系的主体不同,不动产发生相邻关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系。5.5.租赁权的性质不同。租赁权的性质不同。6.6.地域管辖不同。地域管辖不同。n(二二)定着物与附着物:对于依附于不动产之上的动产与其他不动产而言定着物与附着物:对于依附于不动产之上的动产与其他不动产而言,以其依附的程度为标准以其依附的程度为标准,可

40、以划分为定着物与附着物。可以划分为定着物与附着物。n(三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根据法律对于物的流通范围是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根据法律对于物的流通范围是否限制否限制,物可以划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物可以划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n(四四)种类物与特定物:根据物是否有独有的特征或是否被他物所替代为种类物与特定物:根据物是否有独有的特征或是否被他物所替代为标准标准,物可以划分为种类物与特定物。物可以划分为种类物与特定物。二、物的分类二、物的分类n(五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物能否被分割为标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物能否被分割为标准,物可以物可以划分为

41、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划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n(六六)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物能否重复使用为标准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物能否重复使用为标准,物可物可以划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以划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n(七七)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根据物的构成个数为标准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根据物的构成个数为标准,物可以划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物可以划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n(八八)主物与从物: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物与从物: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主从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物可以划分为主物和从物。物可以划分为主物和从物。n(九九)原物与孳息:根据

42、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原物与孳息:根据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为标准系为标准,物可以划分为原物和孳息。物可以划分为原物和孳息。二、物的分类二、物的分类第四节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第四节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n(一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的利益以及以其意志自由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事主体的利益以及以其意志自由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n(二二)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分类:1.1.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和人身权 2.2.支配权、请求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3.3.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和相

43、对权 4.4.主权利和从权主权利和从权利利 5.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6.6.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和期待权 7.7.原权利与救原权利与救济权济权n(三三)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通过行是指权利人通过行使权利的行为使权利的行为,获得权利上的民事利益获得权利上的民事利益,实现权利目的的过实现权利目的的过程。程。n(四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1.1.民事权利的保障民事权利的保障 2.2.民事权利的救民事权利的救济济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n(一一)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依照法律的规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民事主

44、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应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应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法律约束。n(二二)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义务的分类:1.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2.积极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3.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二、民事义务二、民事义务n(一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法律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为一种民事规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为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救济手段,民事责任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各项民事权

45、益得民事责任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各项民事权益得以恢复。以恢复。n(二二)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的特征:1.1.民事责任是民法上的责任民事责任是民法上的责任,即私法即私法责任。责任。2.2.民事责任的产生民事责任的产生,以民事义务的违反为基本前提。以民事义务的违反为基本前提。3.3.民事责任以恢复权利人的利益为宗旨。民事责任以恢复权利人的利益为宗旨。4.4.民事责任的承民事责任的承担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担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n(三三)民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的分类:1.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2.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3.3.无

46、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4.4.单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独责任与共同责任。5.5.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6.6.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三、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n1.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n2.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n3.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n(一一)事件: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事件: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

47、果的客观现象。1.1.自然事件自然事件,是指与人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的意志完全无关,因自然力的原因而发生的事件。因自然力的原因而发生的事件。2.2.人为事人为事件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起的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起的事件。n(二二)行为: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行为: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人有意识的活是人有意识的活动。动。1.1.事实行为事实行为 2.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3.3.准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因素的意思通知、观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因素的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的行为。念通知、感情表示的行为。二、民事法

48、律事实的分类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n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导致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是指导致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在通常情况下者消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在通常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即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即可完成可完成,如一个建造房屋的行为如一个建造房屋的行为,即可产生房屋所有权法律即可产生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但是关系。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在有些特殊情况下,要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要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却需要两个或者两

49、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却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连续发生作用。连续发生作用。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本章导读本章导读本章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自然人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本章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自然人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民事行为主体的两个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民事行为主体的两个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作为两个前提条件逻辑延伸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与监护制度。作为两个前提条件逻辑延伸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与监护制度。本章的教学要求:讲解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点、开始与本章的教学要求:讲解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50、特点、开始与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类型与意义;宣告失踪、宣告死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类型与意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与程序、法律效果;监护制度的含义、类型、内容、亡的概念、条件与程序、法律效果;监护制度的含义、类型、内容、设立、变更等。设立、变更等。第四章第四章 自然人自然人本章教学重点: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开始终止时间、民事行为能力本章教学重点: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开始终止时间、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类型、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要件与效果、监护的概念、类的概念与类型、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要件与效果、监护的概念、类型与内容型与内容本章的教学难点: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宣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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