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配套课件:国家赔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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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国家赔偿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基本含义 第二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演进 第三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基本含义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是指由国家承担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最狭义的国家赔偿。即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实施公务行为而造成的侵害。2.狭义的国家赔偿。即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公务行为而造成的侵害。3.广义的国家赔偿。即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为造成的侵害。4.最广义的国家赔偿。即国家赔偿因国家机

2、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最狭义概念和范围。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在以损害结果为归责原则的国家,都是按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而判定。在以违法为归责原则的国家,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之间存在着差异主要是归责原则不同。国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基本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因违法而给当事人造成侵害,而国家承担国家补偿责任的基本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因合法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此外,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在适用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上也存在着差异。三、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 第一,主体的性质不同 第二,归责原则。第三,赔

3、偿的标准不同。第四,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不同。四、国家赔偿的种类 1.立法赔偿。2.行政赔偿。3.司法赔偿。4.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第二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演进 从人类历史上看,国家赔偿制度大体经历了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和肯定阶段。一、否定阶段 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世界上并不存在统一的国家赔偿法或者单行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制度。二、相对肯定阶段 19世纪70年代以后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为国家赔偿的相对肯定阶段。在这一历史阶段,传统上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仍然存在。因此,国家对国家权力的侵权行为基本上仍然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三、肯定阶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至今为国家赔偿的肯定阶段。四、我

4、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演进第三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法治原则 三、人权保障原则 四、国家责任原则问题与思考 1.国家赔偿的含义与特征有哪些?2.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民事赔偿的区别体现在哪里?3.从世界范围来看,你认为国家赔偿的进一步发展趋势是什么?4.人民主权原则作为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之一,存在的理由是什么?5.为何说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6.你认为国家责任与国家赔偿之间的关系是什么?7.除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国家责任原则四个理论基础外,你认为还有什么可以作为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基础?国家赔偿法 第二章 国家赔偿范围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5、 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节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第四节 刑事赔偿范围 第五节 比较法上的赔偿范围 第六节 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重构第一节 概述 一、国家赔偿范围的含义及界定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关于赔偿范围的界定,学界多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是指导致国家赔偿责任相关行为的范围,或者说是指国家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哪些事项上。二是指损害的赔偿程度,即赔偿是否仅限于直接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是否只包括物质损害赔偿,是否还有精神损害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所指的赔偿范围主要是指第一种情况。二、国家赔偿范围的类别(一)行政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

6、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二)刑事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法律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没有依据法定程序,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在执行中违法执行,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

7、权要求国家予以赔偿。(四)国家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第三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损害予以免责,阻却国家赔偿责任的负担。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赔偿、自由裁量行为引起的赔偿、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赔偿、行政事实行为引起的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军事赔偿等事项均未能涵盖于国家赔偿的现行立法范畴之内。三、国家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模式 1.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混合式规定。2.肯定列举与否定列举相结合的并列规定。3.开放式与封闭式相结合的

8、双向规定。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界定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模式 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三、对扩大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几点看法(一)现行赔偿范围立法之缺陷 1.严格的肯定式列举立法模式,限制了行政赔偿范围的扩展 2.侵权行为范围狭窄,属于赔偿范围的侵权行为模式较少 3.损害范围界定狭窄,局限于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物质损害赔偿(二)扩大行政赔偿范围之思考 1.从立法模式角度 2.从侵权行为范围角度 3.

9、从损害范围角度第三节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一、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界定 指国家对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哪些损害可以给予赔偿。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第31条做了肯定式列举:“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二、关于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的思考第四节 刑事赔偿范围 一、刑事赔偿范围界定 刑事赔偿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行使刑罚权过程中,因刑事司法侵权而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

10、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事项,而侵犯人身权主要有侵犯人身自由权和侵犯生命健康权两种情形。二、对刑事赔偿范围的几点思考(一)现行赔偿范围之缺陷 1.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对刑事赔偿范围构成极大限制 2.刑事赔偿请求人范围过于狭窄,排除了对其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赔偿 3.刑事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狭窄,诸多侵权事项未纳入刑事赔偿范围 4.刑事赔偿范围中的合法权益范围、损害赔偿范围界定过窄(二)扩大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思考 1.实行非法羁押赔偿原则 2.扩大刑事赔偿请求人范围 3.扩大刑事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和损害赔偿范围第五节 比较法上

11、的赔偿范围 一、立法赔偿 立法赔偿指因法律规范本身违法给特定公民造成特别损害时,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目前因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民造成的利益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公共设施赔偿 公共设施赔偿指因公共设施缺陷而导致公民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侵权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目前对此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三、精神损害赔偿 广义的精神损害赔偿指因违法侵害人侵害人格权造成非财产性权益损害而产生的财产给付义务;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限于因精神状态不正常而产生的财产给付义务。我国在国家赔偿法的损害范围中没有类似的规定第六节 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重构 一、变更国家赔偿范围立法模式,将严格的肯定列举式改为肯定概括与否定列举

12、相结合的法律规定模式 二、扩大国家赔偿的事项范围,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等情形纳入到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中(一)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国家赔偿范畴(二)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应该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三、扩大国家赔偿的权益范围,将其他合法权益均纳入国家赔偿的保护范围 四、加大国家赔偿的权益保护程度,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问题与思考 1.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现行立法模式的缺陷在哪里?2.我国国家赔偿法应该形成何种立法模式?3.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范围较为狭窄的原因是什么?4.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理由是什么?5.立法行为能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之

13、中吗?6.精神损害赔偿的种类有哪些?7.公共公有设施的管理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具体情况?带来哪些法律问题?国家赔偿法 第三章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重构第一节 概述 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原则就是指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首先,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其次,归责原则确定了国家承担责任的程度、范围和免责条件。最后,归责原则对国家赔偿的其他制度也会产生重大影响。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归责原则 西方国家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归责原则体系的结构差异很大,比较有

14、代表性的有三种:一是法国采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二是德、日、英、美等国实行的以过错原则(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但近年来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也渐显端倪;三是瑞士独树一帜的违法原则体系。但不论归责原则体系结构如何,归责原则的种类不外乎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违法原则三种。一、过错原则 (一)主观过错 (二)公务过错 (三)对过错原则的修正 1.采用初步证明理论或过错推定技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2.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来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违法原则第三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则 一、立法规定与理由 国家赔偿法第2条

15、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与此同时,国家赔偿法还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例外补充。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只要发生上述结果的,均适用国家赔偿。二、违法的含义及判断标准 三、用违法原则解释国家赔偿中的相关制度问题 1.法院如何适用违法原则来认定赔偿金额及对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 2.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如何承担 4.受害人存在过错时如何责任分担第四节 我国

16、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重构 一、成就与问题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在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与此同时,问题与成就并存。1.强调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的立法思路桎梏了国家赔偿法本来可以取得的更大的进展。2.从立法技术上,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原则性规定显然无法包括该法认可的刑事赔偿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刑事赔偿上的一些规定标准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吻合,容易导致实践部门在适用和理解上的分歧。二、修改建议 我们认为,在将来的国家赔偿法修改中应当确立这样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以过错原则为主,适用于一般国家侵权责任之中;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适

17、用于特定的冤狱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赔偿之中。问题与思考 1.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上有哪些重要意义?2.请分别阐述和评价过错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违法原则。3.如何理解违法原则中的违法?4.当前国家赔偿法上确定的归责原则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如何解决?国家赔偿法 第四章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主体要件 第三节 行为要件 第四节 损害结果 第五节 因果关系第一节 概述 我们虽然有了判断责任构成的“最后界点”的归责原则,但是,单凭归责原则,我们仍然无法合理、全面地判断出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这就需要有较之于归责原则更加具体明确的责任构成要件”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18、,3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所谓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就是指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述,国家赔偿责任理论主要是借鉴了民事侵权理论,但由于国家机关“行使私人完全不具有的法律权力与职责,在将普通侵权法适用于行政机关时,就需要对其进行某些修正”David Foulkes,Administrative Law,Butterworths,1982,p.371.。这种修正体现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就是突出了国家权力的特点。例如,德国在肯定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过错、损害与因果关系这三个要素的同时,还增加了担任公职者、行使公共职务、违背对第三人所应履行的公职义务这三

19、个要件。法国行政法院则通过判例创立了公务过错的概念,其责任构成要件由公务过错、损害与因果关系组成。日本基于公权力行使所致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两个,其中主观要件由(1)必须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公权力之公务员和(2)须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有故意或过失两部分组成,而客观要件则包括(1)必须是公务员之违法行为和(2)须因加害行为发生损害。普通法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等)虽然没有规定统一的责任构成要件,而是根据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要求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但这些要件中往往都强调了违背公职义务,如违背法定职责(breach of statuary duty),滥用职权(misfeasance

20、in a public office)等。在我国,关于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也有一些争论。有的学者认为,构成要件有三个:即损害的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参见张树义主编:国家赔偿法使用手册,132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胡建淼主编:国家赔偿法教程,113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皮纯协、胡锦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1996;等等。但多数学者则认为,国家赔偿应该包括四个要件。参见张正钊主编:国家赔偿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北京,中 国法制出版社,1994;

2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等等。我们认为,上述“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间没有本质差别,“三要件说”在形式上缺少的那个要件,实际上在具体阐释的时候也必然会涉及。总体来讲,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可能缺少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和因果关系。我国台湾学者廖义男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两类:一是因公务员之违法行为而生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须为公务员。(2)须为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利之行为。(3)须行为系为不法。(4)须人民之自由或权利受到侵害。(5)不法行为与损害之发生须有相当因果关系。二是因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之

22、国家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须为公有之公共设施。(2)须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有欠缺。(3)须人民之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4)人民受到损害须与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参见廖义男:国家赔偿法,2469页,台湾,三民书局,1996。第二节 主体要件 职务行为主体在各国中依其政治体制、实践需要等而略有差异,但一般均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唯西方国家一般不对“工作人员”的含义与范围作出明确立法解释,其用意在于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地扩大这类人员的范围。参见曹竞辉:国家赔偿法之理论与实务,107页,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1。以便尽可能地扩大对相对人的救济范围。在法国,这类

23、人员的范围除了公务员外,还包括私法上合同雇佣人员,征用人员、事实上的公务员、志愿自动为行政主体工作的人员等。参见周汉华、何峻:外国国家赔偿制度比较,127页,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在德国,行政法院对这个概念的解释一直是采取任意的态度,认为即使代表国家实施行为的个人并没有获得国家的正式任命,国家也应对其行为负责。例如,行政法院曾在一个案件中判决国家对于一个被国家承认的但在一个私人机构中工作的汽车专家故意错误地出具一个证明车辆适宜在道路上行驶的咨询意见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参见印度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333页,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在我国,根据国家赔偿法

24、第2条规定,构成侵权行为主体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是国家赔偿主体要件的基本内涵。国家机关包括组织意义上的国家机关,以及实质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前者指行政机关以及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也就是正式列入国家机关序列的机关。后者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尽管外在形式上不是国家机关,但却因为行使着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公共权力而成为事实上的国家机关。所谓“工作人员”,除了应包括法律、法规已经首肯的公务员,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成员,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外,还应当包括事实上协助执行公务的人员。例如某公民自愿主动地协助消防队员灭火、打通防火道,或者协助公安机关追捕

25、罪犯,他就属于事实上执行公务的人员。当然,在具体承担赔偿问题上,事实上协助执行公务的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是在执行过程中因违法造成的损害,由国家赔偿,比如缉捕罪犯的方法严重不当,但是,如果是执行公务任务已告完毕之后实施的侵权行为,比如,已经将小偷抓到、制服,为了泄愤而殴打小偷,就应属于其个人行为了。第三节 行为要件 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所谓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这个概念中,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什么是违法?这是职务违法行为的核心。二是“执行职务”的含义、认定标准与范围,这主要是解决违法所发生的特定领域或阶段问

26、题,以此区别于民事或刑事违法。一、违法的含义 违法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则,包括认定事实错误、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等。二、执行职务的含义、认定标准与范围(一)“执行职务”的含义 所谓执行职务,就是行使职权的过程,或者说,在职权范围内实施的活动。(二)“执行职务”的认定标准 1.主观说 英国与美国似更倾向于主观说,即以雇佣人的意思为判断标准,执行职务的范围也仅限于雇佣人命令受雇佣人办理的事项范围。2.客观说 德国与日本均采用客观说,即以行为之外观为准,只要行为从外观上可认为属于社会观念上执行职务的范畴即可。(三)执行职务的范围 1.构成职务行为本身的行为,例如,公安机关违法拘留

27、行为、违法扣留财物等等。这类行为的特点是,其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职务行为。2.与职务行为有牵连而不可分的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其本身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事实行为,但却与职务内容密切相关。第四节 损害结果 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结果是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damage)的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行政法上的损害与民法上的损害基本相同,指对受侵权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益,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等。但行政法上的损害毕竟是公法上的损害,其还包括民法上的损害所不具有的范围,即对宪法规定的非财产性的基本权利(如受教育权、选举权等)的侵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

28、条的规定,国家赔偿保护的是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才能得到国家赔偿。第五节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联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与前提,而且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承担责任的大小。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由于因果关系的苛严程度会直接影响到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救济的范围,因此,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在实务中逐渐放松了对因果关系的严格要求,而倾向于采取直接因果关系。我国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采用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呢理论上歧见纷纭,但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采用直接因果关系。问题与思考 1.什么是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要件?2.如何理解

2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如何理解“职务违法行为”?4.如何理解“损害”?5.如何理解“因果关系”?国家赔偿法 第五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第一节 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含义和特征(一)行政赔偿的含义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行政法原理,在我国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二)行政赔偿的基本特征 1.行政赔偿中的侵权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行政赔偿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

30、规授权组织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造成侵权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3.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 二、行政赔偿与其他形式的赔偿(一)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二)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三)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概述(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即国家对哪些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予以赔偿。(二)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行政赔偿限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对其他方面的损害,没有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如军事

31、赔偿.二、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1.违法拘留 2.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1.非法拘禁 2.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四)造成

32、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这一概括性的规定表明,在行政赔偿上,国家不仅要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四、行政赔偿责任的免除(一)行政赔偿责任的免除概述 行政赔偿责任的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或例外情况,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不负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范围,是对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二)行政赔偿责任的免除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3、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如:(1)不可抗力。(2)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含义和条件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的人。作为受害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犯;2.发生了损害后果;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种。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

34、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委托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6.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一)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依法申请行政赔偿、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的总称,包括行政赔偿的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广义的行政赔偿程序还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

35、或者个人行使追偿权的程序。(二)行政赔偿程序的主要依据和类型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程序 2.行政赔偿的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三)行政赔偿程序与相关程序的区别 1.行政赔偿程序与民事赔偿程序 2.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 二、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适用的程序(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二)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理 3.执行(三)对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对事实行为违法性的确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

36、诉讼程序进行 三、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适用的程序(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1.行政复议的范围 2.行政复议的申请 3.行政复议参加人 4.行政复议的管辖 5.行政复议受理 6.行政复议决定 7.行政复议中的行政赔偿和财产返还等问题(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 2.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 3.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 4.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5.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6.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但行政赔偿诉讼不能完全适用。7.执行与期间问题与思考 1.试述行政赔偿的含义和特征。2.试述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3.行政赔偿与其他

37、形式的赔偿有何不同?4.试述行政赔偿的范围。5.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是怎样的?6.如何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7.试述赔偿请求人单独请求行政赔偿适用的程序。8.试述赔偿请求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适用的程序。9.试述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适用的程序。国家赔偿法 第六章 司法赔偿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刑事赔偿范围 第三节 刑事赔偿请求人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刑事赔偿程序 第五节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一般认为,司法赔偿是指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

38、作为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的赔偿。其特征是:(一)司法赔偿中的侵权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四)司法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非实施致害行为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五)司法赔偿案件的受理由侵权机关和专门设立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 二、种类(一)刑事赔偿与非刑事司法赔偿(二)侦查机关的司法赔偿、检察机关的司法赔偿、审判机关的司法赔偿与监狱管理机关的司法赔偿(三)侵犯人身权的司法赔偿与侵犯财产权的司法赔偿(四)对公民的司法赔偿与对法人、其他组织的司法赔偿(五)司法法律行为引起的司法赔

39、偿与司法事实行为引起的司法赔偿(六)依职权的司法赔偿与依申请的司法赔偿(七)协商作出的司法赔偿与裁决作出的司法赔偿(八)单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赔偿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赔偿(九)有复议程序的司法赔偿与无复议程序的司法赔偿(十)有追偿的司法赔偿与无追偿的司法赔偿(十一)非涉外司法赔偿与涉外司法赔偿 三、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一)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二)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三)追偿的条件不同(四)程序不同 四、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就我国的司法赔偿第一次全面系统地作出了立法规定,其基本内容包括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为使国家赔偿法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

40、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多项关于司法赔偿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此外,司法部和公安部也就司法赔偿问题作出两项规定。第二节 刑事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一)错误拘留(二)错误逮捕(三)无罪错判且刑罚已经执行 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3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理解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错误判决必须是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2.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包括原判刑罚正在执行尚未执行完毕和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两种情形。3.无罪错判且刑罚已经执行引起的赔偿不要求查明主观上的过错。(四)暴力侵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41、15条第4项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暴力侵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三种情形:1.刑讯逼供。2.殴打等暴力行为。3.唆使他人实施暴力行为。(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三、刑事赔偿的例外情形(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而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 这一刑事赔偿的例外情形应包括四个要件:1.从主体上看,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者必须是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的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2.从行为人主观方

42、面来看,故意作虚伪供述,是其故意且对自己将会受到法律追究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3.根据行为人所作的虚伪供述或伪造的证据足以认定其有罪。4.犯罪嫌疑人曾作有罪供述不能简单地认为属于“故意作虚伪陈述”。(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四)司法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刑事赔偿请求人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一、刑事赔偿请求人 刑事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公民

43、、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一)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机关相一致。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倾向于将侵权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2.国家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设有统一专门的赔偿义务机关,如此也就形成了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机关不相一致的模式。(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确定 1.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5.暴力侵权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

44、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司法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其他情况。(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职责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履行者,其职责有:1.对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2.参加因刑事赔偿引起的复议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持的赔偿决定活动。3.履行自身作出的赔偿决定、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办理赔偿费用交付、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赔礼道歉等事宜。4.在刑事赔偿义务履行后,依法向负有责任的司法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第四节 刑事赔偿程序 一、概念 刑事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

45、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向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二、立法模式 第一,国家颁布单独的刑事赔偿法,专门规定有关刑事赔偿的实体和程序事项。这是世界法制发展的趋势,也是刑事赔偿立法的发展方向。第二,在国家赔偿法中专门规定刑事赔偿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第三,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赔偿的内容。第四,在民事法律或其他法律中规定刑事赔偿的实体和程序内容。第五,尚未有关于刑事赔偿的成文法规定。三、刑事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的确认(一)刑事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确认的概念 刑事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刑事赔偿的最初阶段,是指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某一司法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权并造成损害的事实所进行

46、的审查、证实。(二)刑事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的确认方式 刑事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的确认方式有两 种:法律文书上的确认和经请求的确认。(三)刑事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的确认途径 1.错误拘留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行使拘留权的机关认定,或由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认定。2.错误逮捕由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3.错误判决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无罪判决确认。4.对因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由实施该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所属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认。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

47、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由实施该措施的机关确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无罪判决即已确认。(四)刑事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确认的救济 国家赔偿法该法第20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四、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一)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概念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指刑事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确认后,赔偿请求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赔偿诉讼之前,先向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二)刑事赔偿申请的提出(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受理

48、(四)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赔偿。五、刑事赔偿的复议(一)刑事赔偿复议的概念 刑事赔偿复议是指刑事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审查并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二)刑事赔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三)刑事赔偿复议的审理和复议决定(四)刑事赔偿复议与行政赔偿复议的区别 1.是否经过先行处理不同。2.审查决定的内容不同。3.行为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4.救济途径不同。六、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49、的决定(一)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终局解决刑事赔偿的立法背景(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设置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专司刑事赔偿事务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事务的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对于行政赔偿,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刑事赔偿受案范围(四)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刑事赔偿决定程序的主要步骤 1.申请。2.立案。3.审理。4.决定。5.执行。七、共同赔偿程序第五节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一、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使审判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50、与刑事赔偿共同构成了司法赔偿的两种形式。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一)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 1.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4.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执行中违法造成人身伤害(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例外情形 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4)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14条(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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