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張啟祥律師2011/05/19成功大學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產生財產上價值例如:考試寫的考卷、論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第二篇,所列為智財權標的: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著作權法)2、商標(商標法)3、產地標示(公平交易法第21條)4、工業設計(工業設計法草案)5、專利(專利法)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積體電路電路布局 保護法)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營業秘密法)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控制(公平交易法記者
2、吳明良、吳振福台南報導【2001-04-12/聯合報】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昆廷昨天指揮警方到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搜索,查扣十四台擅自下載國內版權流行音樂的個人電腦。檢方表示,擅自下載有版權的流行音樂,違反著作權法的重製罪,如果版權所有人提出告訴如果版權所有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將傳訊涉案學生依法究辦。成大表示,學生宿舍被檢察官搜索,使學生如驚弓之鳥而深感遺憾;未來如學生有盜版行為的話,將依學校獎懲辦法懲處,並將加強宣導。成大學生則對檢警搜索行動議論紛紛,頻頻打聽檢察官晚上是否還會來,可不可以開電腦,校方人員忙著安撫學生情緒。昨天中午檢警搜索時,有的學生在宿舍休息,有的則到下午五時多下課回來才發現電腦
3、不見了,現場僅留下鍵盤,連門也未上鎖,他們還以為遭小偷光顧,忙著找宿舍管理員李昭富了解,才知道宿舍被搜索;學生對事先未被通知即搜索,覺得很不可思議。有人電腦內存了許多功課及作業,不知道怎麼辦。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趙中岳昨天表示,刑事警察局偵查員昨天會同成大職員到成功大學學生宿舍查證時,當場發現學生有違反著作權法的情形,而且情況急迫,因而逕行搜索,程序完全合法。大學校園內有犯罪情形,檢警得依法查辦,此舉與學術自由無關。檢察官陳昆廷說,查扣的電腦內如有學生的功課或與犯罪無關的資料,學生可以到地檢署拷貝,檢方會全力配合,避免因檢警的辦案行動影響學生課業。憲法層級:言論自由、居住自由(憲法第10條
4、)、講學自由/大學自治(憲法第11條,釋字第380號)、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搜索適法性刑法:有無告訴?著作權法:違法重製?合理使用(著作權法 51)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 抽象的思想必須要具體表達出來的創作,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
5、的創作已完成的著作,僅該著作具體表達的部分受保護,著作內容所傳達的思想,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亦即,思想不能被壟斷,才能促進國家文化發展Q1:故宮複製畫有無著作權?(思考方向:人類精神力作用)Q2:小實跟小co講,我想到了一個非常好的論文題材:宅經濟及個人經濟對社會發展之經濟上分析。結果被小co採用完成論文,並獲獎補助。(思考方向:表達而外顯)Q3:歷盡千辛萬苦,動用數台掃描器以及網路檢索和複雜的電腦指令,即COPY 和 PASTE所完成的學期報告或碩士論文,有沒有著作權?(思考方向:原創性)Q4:何謂抄襲?何謂重製?Q5:甲應成功大學的邀請於校內牆上繪有水彩
6、壁畫。是否甲之畫作有美術著作?公開發表權(15)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姓名表示權(16)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禁止不當變更權/同一性保持權(17)若是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而損害作者的名譽,作者可以加以禁止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的公開演出權未發行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著作:表達,
7、不一定有附著之物(著作原件)著作物:為著作所附著之物,包括:(1)著作原件:原畫、手稿、底片或錄音及電影母帶等;(2)著作之重製物:複製畫、手稿印刷成書籍、照片,錄音帶或錄影帶等著作權又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則因不同之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權(22)、公開口述權(23)、公開播送權(24)、公開上映權(25)、公開演出權(26)、公開展示權(27)、改作權與編輯權(28)及出租權(29)。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8、著作權原則上是屬於著作人(作者)著作權不需要登記,於著作創作完成的時候,就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也沒有要求一定要在著作上表示自己的姓名或是要公開發表才受保護,因此,匿名發表的著作,或是已完成但沒有發表的著作,一樣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明確的缺點)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不屬於個別規定之
9、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凡具有原創性、能具體表現,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均屬之。本件原告所創作之論文,係援引、整理多項研究資料後,經其加以閱讀融會,探討貞節氛圍的瀰漫以及貞節實踐的諸多困境,而提出足以表達原告之個性或獨特性之論點,該論文即屬具
10、原創性而應受著作權法保障之著作。被告雖主張係合理使用,惟抄襲重製之情形明顯,且被告創作論文之目的係為研究所畢業用途,亦與公益無關,而不符合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合理使用判斷基準。(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著訴字第40號)判斷重製要件:一為被告是否曾接觸(access)著作權人之著作,二為被告之著作與著作權人之著作是否 實質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實質類似性,既不需要逐字逐句 全然相同,亦不需要全文通篇實質類似,而是只需要在足以 表現著作人原創性的內容上實質類似即可,尤其在大篇幅的 碩博士論文的案例,否則,取巧抄襲之人 只需要增加一些不重要的或完全不相關的內容,就可以
11、免除 侵害著作權之責任。(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著訴字第40號)本件比對118處原被告碩士論文內容,發現其中只有極少數(第24、25、28、61、69、77、82、113處)之內容欠缺實質類似性,其餘絕大多數之內容的表達都具有高度的實質類似性;經比對被告單篇論文亦有抄襲原告碩士論文之32處,亦發現與上述相同之事實,業見上述,足見被告抄襲重製原告碩士論文極為明顯,而且該論文係被告就讀研究所畢業應提交者,與公益無關,亦非供上課(教育)使用,抄襲重製之處甚多比例不少,造成日後原告之單篇文章(發表於95年6月)反而可能被認定是抄襲被告單篇或其論文之虞,綜合一切情狀判斷應非合理使用。本件送請劉中教授鑑定結
12、果,亦認定被告碩士論文及單篇論文重製原告論文,不構成合理使用(見本院卷第147至51頁)。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行為主體為學校或教師,不包括學生須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不包括一般補習班或其他民間公司的教育訓練須限於合理範圍內所重製者應避免為考題或是專用於銷售予學生之著作除了重製之外,尚有公開傳輸之問題。案例:A於其教學網站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將之昆蟲圖鑑、昆蟲入門內系爭攝影 著作1,040 件及系爭語文著作748 則全部重製於e-Learning 教學網站,供
13、不特定人(含該校學生)瀏覽有關合理使用之判斷,不宜單取一項判斷基準,應以人類智 識文化資產之公共利益為核心,以利用著作之類型為判斷標 的,綜合判斷著作利用之型態與內容。應將所有著作利用之相關情狀整體納入考量,且應將該條項所定之四項基準均一併審酌。其中著作權法第 65條第2 項第2、3 款判斷基準亦輔助第4 款判斷基準之認 定,此三項判斷基準係屬客觀因素之衡量。而第1 款判斷基 準則強調利用著作之人之主觀利用目的及利用著作之客觀性 質有關利用著作性質之判斷,應審究著作權人原始創作 目的或是否明示或默示允許他人逕自利用其著作。並應審酌利用結果對於人類智識文化資產之整體影響,以及其 他情狀,綜合各判
14、斷基準及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之衡量。觀諸被上訴人重製於該網頁上之各該攝影著作,部分為縮圖,主要 係提供索引目錄之功能,其顯示之尺寸小,視覺效果差;部 分為較大尺寸之圖片,以大星椿象為例,將之與上訴人之昆蟲圖鑑第56頁下方圖片 加以比對,前者之色彩飽和度、鮮明度及影像解析度遠遜於 原始圖片,至多僅使網頁瀏覽者大約知悉大星椿象之外觀特 徵及生態習性,則被上訴人之利用上訴人著作的效果,甚難取代或影響上訴人昆蟲入門、昆蟲圖鑑於昆 蟲類圖鑑市場上之地位。況被上訴人於其網頁上標示 圖片及文字來源即上訴人之2 本著作,如對網頁上各該昆蟲 產生興趣之網頁瀏覽者,即可循線查閱或購買該2 本著作,甚或有進而尋求授權
15、使用之可能。則是否因被上訴人 擅自將系爭攝影及語文著作重製於其網頁,供人免費瀏覽,而有降低使用者自費購買昆蟲入門、昆蟲圖鑑2 書 或向上訴人尋求授權使用該攝影及語文著作之機會,可能影 響上訴人以其攝影及語文著作收取授權金之潛在經濟價值,即非無疑。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私人重製為目前爭議最大的問題不得以散布為重製之目的,須為個人或家庭內的使用是否合法取得著作,可能被列入考量學校圖書館自助影印機,可
16、以透過這一條規定,讓使用者的影印行為受到保護92年訴第2146號(飛行網kuro案)本案被告陳惠下載歌曲之 MP3 檔案固係供個人之非營利使用,惟其下載之目的乃係供個人娛惟其下載之目的乃係供個人娛樂,並因此節省其應支出之購買正版樂,並因此節省其應支出之購買正版 CD CD 費用費用,顯非為非營利之教育目的,而可認係具有商業性係具有商業性之娛樂目的之娛樂目的,且其係整首歌曲下載,並非擷取片整首歌曲下載,並非擷取片段段,下載之數量又多達九百七十首下載之數量又多達九百七十首,其如此大量下載之結果顯然會減少告訴人光碟之銷售量,影響著作權人之創作意願及其對數位音樂下載市場之拓展,自不構成著作之合理使用。
17、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為最常引用的合理使用條文引用(quotations)主要是指為說明某一主題,而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摘錄作為說明或支持論點之用全部著作的引述,並非引用而是重製引用他人著作應尊重原著之意旨,雖可摘錄,但應避免改作或其他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不限非商業性質的著作第5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例如:學校進行國文期末考試,將某詩人的現代詩,作為測驗學生閱讀能力的題目,全部重製亦在合理
18、使用範圍學校不能直接拿補習班的模擬試題來當考題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須為非營利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收費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須為特殊活動,不得為例行性的行政或教育支援的業務本條為學校最應關切的條文,但適用範圍不如想像得廣,須注意限制條件著作權法第58條: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
19、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Ex.到台北101大樓參觀,台北101大樓因為具有原創性屬建築著作,學生可否拍照留念?攝影也是一種重製,但因有本條合理使用規定,所以拍照留念都不需要取得授權。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本條限制其實頗為嚴格,解讀時要小心網路上的時事論述,如有轉載之需求,仍宜取得授權為宜,畢竟透過網
20、路尋求授權成本較低,也較尊重著作權人學校圖書館定期辦理電影欣賞,可否租用一般家用之影帶播放?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Ans:定期辦理電影欣賞並非為特定活動中,即使非未營利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收費,仍然可能構成公開上映權的侵害。圖書館可否自行就公播版的視聽館藏提供校園內的VOD服務?公播版:指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授權版本VOD是透過網路將視聽著作依使用者的需求進行點選下載播放,所涉及的是重製權(數位化)及公開傳輸權,並非公開上映權。公播版既未包含公開上映權,故不得將
21、圖書館所典藏的公播版直接提供VOD服務,必須另行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學術論文中若要引用部分圖表、照片時,也需要取得著作權人同意嗎?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前述條文所提及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數表或表格,僅限於通用的數表或表格,不包括特殊的數表或表格。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屬於合理範圍內的引用,則屬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只要依規定註明作者、出處即可。何謂合理範圍內?至少必須是自己的創作為主,而以他人的圖表作為引證、引註、輔助說明或回顧他人就同
22、一議題已完成之學術成果等,同時,不能產生市場替代效果,即不能達到他人只要觀看自己的論文,即無須觀看他人論文的程度。參考、引用與抄襲之間,到底要如何區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是指重製或改作的行為,重點在於二著作的內容實質相似,即由B著作身上可以看到A著作的身影觀念的抄襲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第10-1條);對他人著作的合理引用,亦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第52條)邀請學者演講時,現場希望錄音、錄影或是製作講稿,需不需要取得講者的同意?演講內容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除非另有約定,否則,著作權應屬於著作人(即演講者)所有錄音、錄影或製作講稿,皆屬於重製行為,故應取得演講者的同意,才
23、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老師為了授課需要製作的教材、教具,著作權是屬於誰的?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只要能夠證明自己的創作並非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著作權仍然是屬於老師自己的。例如:老師利用假日與家人出遊的機會,拍攝台灣各地方的特殊地質照片,雖與授課活動有關,但並不代表就一定是屬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若是老師接受學校的安排從事特定輔助教材或教具的製作,以供學校師生利用,或是學校接受教育部的
24、專案補助,指定特定老師參與該專案計畫時,此時,老師與學校間的僱用關係,會使老師在前述接受學校指示或是職務分配所從事的輔助教材或教具,成為一種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老師因教學需要,將從影視出租店裡租來的熱門影集播放給同學看,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在課堂上進行影片的放映,並不是重製行為,而是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公眾)的播放行為,乃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的範圍,因此,無法依第46條主張合理使用第55條在判斷上有下述幾項要件:1.必須是非以營利為目的;2.必須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3.必須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4.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必須是在特定活動中。老師若是因應特別
25、的事件或教學需求,臨時性地有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的需求時,只要符合前述的要件,應可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但是,若是老師在選擇所播放影片時,與教學活動的關連不大,反而是休閒、娛樂的性質較重時,則可能另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被認為有市場替代的效果,仍然有可能會屬於侵害公開上映權的行為iPhone 的JB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使用JB的iPhone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學生在校園網路中散布商用軟體的破解碼、破解機等資訊,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現行的著作權法新增第八十條之二有關於防盜拷措施的保護,對於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這些破解他人防盜拷的保護機制,或是為公眾提供破解的服務,都是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26、在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站長或網友可否任意轉貼、收錄或作其他利用?凡是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的作品,無論其類型(文章、漫畫、攝影或短片等)、發表處所(BBS站、討論版或個人新聞台),都受著作權法保護且從創作完成時起即受保護。想要製作像 Hus Girl 這樣的諷刺性著作,有沒有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65條第2項規定的4款基準,仍須綜合考量,若以Hus Girl的例子而言,有部分學者專家認為應該屬於第52條的合理使用製作網頁時,想連結到其他知名網站,請問單純的超連結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27、單純的超連結,目前認為不會有構成著作權侵害的行為若明知所連結的檔案或內容是侵害他人著作權者,可能會有幫助侵權的問題將他人放置在網頁上的圖片、視訊、聲音等檔案,以新的連結技術隨同自己的內容一併呈現,與直接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之著作,可能有相同的法律評價,仍然可能被認為是侵害重製權、編輯權或公開傳輸權的行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07年3月發行之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共計100則與著作權相關的Q&A,全文已放置在智慧局網站上,請大家多加利用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_57.asp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website:www.is-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facebook:ericis-歡迎各位同學踴躍提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