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页,共132页。1、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背景?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于20132013年年6 6月月2929日通过,自日通过,自20142014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电梯、索道、气瓶等设施,都是特种设备。而不时发生的电梯夺命、气瓶爆炸事件,刺痛着第个人的心电梯事故頻发 特种设备事故率高第2页,共132页。2、立法总原则是什么?1.坚持基本制度,为改革创新留有空间;2.强化企业责任,加强处罚力度
2、;3.优化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4.明确监管职责,提高工作效力。第3页,共132页。3、特种设备三位一体的工作新模式?1.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2.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3.社会发挥监督作用。第4页,共132页。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环节1.法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活动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2.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第5页,共132页。企业主体责任经营环节1.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2.经销商销售的特种设备,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和
3、文件应当齐全。第6页,共132页。企业主体责任使用环节1.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方可使用。2.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检查,进行经常性维保;3.一旦出现故障,立即停运,消除事故隐患;4.法律明确要求使用单位要详细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故障和事故等状况。5.第7页,共132页。4、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体现在哪?1.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管。2.对政府实施安全监管方式、程序,以及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第8页,共132页。5、提高公众安全意识体现在哪里?特种设备事故频发,除了企业安全措施不到位、监管缺失等,公众意识淡薄也是一大原因。p公众乘坐
4、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第9页,共132页。6、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哪些亮点?1.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2.突出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原则3.监管链条更加完整4.各方主体责任明确且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5.安全与节能有机结合6.确立可追溯制度7.建立召回制度8.设立报废制度9.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原则10.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第10页,共132页。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l 确定了“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管理体制。l 原有条例侧
5、重于行政监管、政府管理。l 本法的颁布,标志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第11页,共132页。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哪些亮点?1.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2.突出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原则3.监管链条更加完整4.各方主体责任明确且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5.安全与节能有机结合6.确立可追溯制度7.建立召回制度8.设立报废制度9.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原则10.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第12页,共132页。突出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原则l 分类监管是指针对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对它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手段和方法。下一步推进分类监管,将以制定新的特
6、种设备目录为契机,将风险较小的设备调整出特种设备监管范围。l 重点监管就是重点监管人口密集、公众聚集较多的场所,如车站、商场、学校等的特种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安全。第13页,共132页。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哪些亮点?1.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2.突出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原则3.监管链条更加完整4.各方主体责任明确且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5.安全与节能有机结合6.确立可追溯制度7.建立召回制度8.设立报废制度9.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原则10.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第14页,共132页。监管链条更加完整l 增加了对经营、销售环节的监管。条例侧重于生
7、产、制造、使用环节,对销售没有特殊的规定。l 销售未取得许可的、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属于违法。必须进行销售记录出租第15页,共132页。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哪些亮点?1.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2.突出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原则3.监管链条更加完整4.各方主体责任明确且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5.安全与节能有机结合6.确立可追溯制度7.建立召回制度8.设立报废制度9.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原则10.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第16页,共132页。各方主体责任明确 强调企业主体责任l 突出了企业主体责任。l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是以国家质监总局为主,其它部门有相应职责。第
8、17页,共132页。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哪些亮点?1.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2.突出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原则3.监管链条更加完整4.各方主体责任明确且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5.安全与节能有机结合6.确立可追溯制度7.建立召回制度8.设立报废制度9.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原则10.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第18页,共132页。安全与节能有机结合l 在我国的能源消耗和使用中,特种设备消耗了我们国家大量的能源。l 不能为了安全牺牲节能,也不能为了节能牺牲安全。第19页,共132页。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哪些亮点?1.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2.突
9、出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原则3.监管链条更加完整4.各方主体责任明确且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5.安全与节能有机结合6.确立可追溯制度7.建立召回制度8.设立报废制度9.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原则10.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第20页,共132页。确立可追溯制度l 是指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一直到报废,每个环节都要做记录、设备上要有标牌、要随着出厂的设备有各类的参数资料、有文件,同时要进行保管,也有人称为设备身份的制度。一旦发生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第21页,共132页。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哪些亮点?1.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2.突出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原则3.监管
10、链条更加完整4.各方主体责任明确且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5.安全与节能有机结合6.确立可追溯制度7.建立召回制度8.设立报废制度9.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原则10.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第22页,共132页。建立召回制度l 符合特种设备召回条件的,由企业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召回,政府部门有权利强制召回。第23页,共132页。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哪些亮点?1.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2.突出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原则3.监管链条更加完整4.各方主体责任明确且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5.安全与节能有机结合6.确立可追溯制度7.建立召回制度8.设立报废制度9.在事故的责任
11、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原则10.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第24页,共132页。设立报废制度l 按照设备设计年限、使用年限和报废年限,到期了就应更换、大修甚至报废。条例对这方面的描述并不是特别清晰。l 强调了达到报废条件的要立刻报废,报废后还应由有关单位进行性能拆解,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被人使用。第25页,共132页。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哪些亮点?1.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2.突出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原则3.监管链条更加完整4.各方主体责任明确且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5.安全与节能有机结合6.确立可追溯制度7.建立召回制度8.设立报废制度9.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原则10.处
12、罚力度进一步加大第26页,共132页。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原则l 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的财产在同时支付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时候,或者其他欠债的时候,当财产不足以同时赔付的时候优先赔付老百姓、优先赔付消费者。第27页,共132页。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哪些亮点?1.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2.突出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原则3.监管链条更加完整4.各方主体责任明确且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5.安全与节能有机结合6.确立可追溯制度7.建立召回制度8.设立报废制度9.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原则10.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第28页,共132页。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l 违法行为最
13、高处罚200万元。l 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为个人上年收入的30%-60%。l 除了行政罚款,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触犯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置。第29页,共132页。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一章 总则-12条第30页,共132页。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
14、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一章 总则-12条第31页,共132页。基本原则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一章 总则-12条第32页,共132页。分类监管是一项具体的监管制度或者方式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一章 总则-12条第33页,共132页。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15、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章 总则-12条第34页,共132页。政府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章 总则-12条第35页,共132页。企业职责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第一章 总则-12条第36页,共132页。安全技
16、术规范的法律地位8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第一章 总则-12条第37页,共132页。本法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作用、要求和目的8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第一章 总则-12条第38页,共132页。8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一章 总则-12条第39页,共132页。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8 第十一条 负
17、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第一章 总则-12条第40页,共132页。8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一章 总则-12条第41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
18、一般规定-1/5-1/5第42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2/5-2/5彩南作业区特种设备由昌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完成第43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3/5-3/
19、5企业有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检验、接收检验义务第44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5-4/5新材
20、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评审要求第45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5/5-5/5第46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第二节 生产-1/9l许可要求,没有具体规定各类设备生产各环节的许可项目,按照分类要求实施l没有规
21、定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级别第47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二节 生产-2/9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主体第48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22、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第二节第二节 生产生产-3/9-3/9明确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第49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二节 生产-4/9规范了出厂资料和文件的表述,规定铭牌、警示标志及其说明要求第50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
23、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二节 生产-5/9第51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二节 生产-6/9第52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
24、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节第二节 生产生产-7/9-7/9第53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节第二节 生产生产-8/9-8/9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
25、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条例第一百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54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第二节 生产-9/9第
26、55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三节第三节 经营经营-1/5-1/5第56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27、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三节第三节 经营经营-2/5-2/5第57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节第三节 经营经营-3/5-3/5第58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
28、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第三节第三节 经营经营-4/5-4/5第59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第三节 经营-5/5第60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四节第四节 使用使用-1/18-1/18第61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
29、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节 使用-2/18第62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第四节 使用-3/18第63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
30、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四节 使用-4/18第64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第四节第四节 使用使用-5/18-5/18第65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
31、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节第四节 使用使用-6/18-6/18新的要求第66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使用使用-7/18-7/18特种设备共有情况的责任主体第67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
32、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四节第四节 使用使用-8/18-8/18第68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节第四节 使用使用-9/18-9/18第69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
33、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第四节第四节 使用使用-10/18-10/18第70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第四节 使用-11/18第71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34、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第四节第四节 使用使用-12/18-12/18为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行的一些特殊要求第72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35、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第四节第四节 使用使用-13/18-13/18第73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使用使用-14
36、/18-14/18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第74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第四节第四节 使用使用-15/18-15/18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第75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
37、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第四节第四节 使用使用-16/18-16/18第76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第
38、四节第四节 使用使用-17/18-17/18提出了设计合适年限概念第77页,共132页。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
39、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第四节 使用-18/18第78页,共132页。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79页,共132页。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
40、、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80页,共132页。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第81页,共132页。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特种
41、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82页,共132页。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83页,共132页。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42、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84页,共132页。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85页,共132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
43、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86页,共132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第87页,共132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
44、理由。第88页,共132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第89页,共132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
45、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90页,共132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第91页,共132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
46、-12条 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第92页,共132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47、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第93页,共132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五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第94页,共132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六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48、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95页,共132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96页,共132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49、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第97页,共132页。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第98页,共132页。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50、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第99页,共132页。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一条 事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