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第三者责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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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第一专题第一专题 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根据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根据 受害人收入确定受害人收入确定第二专题第二专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第三专题第三专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第三者责实施:第三者责任险谁来负任险谁来负第四专题第四专题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第五专题第五专题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第六专题第六专题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第七专题第七专题 婚姻法律制度婚姻法律制度3第八专题第八专题 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第九专题第九专题 继承法继承法第十专题第十专题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十一专题第十一专题 遭受人身损害如何确定索赔费用遭受

2、人身损害如何确定索赔费用第十二专题第十二专题 骑自行车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骑自行车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以华联培交通肇事案为例以华联培交通肇事案为例 第十三专题第十三专题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第十四专题第十四专题 排除犯罪事由排除犯罪事由4第一专题第一专题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根据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根据受害人收入确定受害人收入确定5w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w以误工费为例,依据规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6一、撞死乞丐不用赔?一、撞死乞丐不用赔?w北京人比山东人贵?按照规定,受害人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也是核算损害赔偿金的标准之一。如此一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北京人获得的赔偿肯定要比山东人要高。w收入应该如何计算?规定称,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计算。但除了其本人的收入减少外,不少人还有连锁反应造成的损失,这该怎么算呢?w乞丐和学生怎么赔?对于无固定收入的,规定称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那么,对于乞丐和学生,又该按照什么行业标准来计算?7二、生命

4、也有贵贱之分?二、生命也有贵贱之分?w赞成:贡献不同,身价不同赞成:贡献不同,身价不同w很多人觉得规定应该是更加人性化了很多人觉得规定应该是更加人性化了,赔偿标赔偿标准上限是平均生活费的准上限是平均生活费的3倍倍,下限是平均生活下限是平均生活费费,并不是象大家抨击的完全按照收入水平。并不是象大家抨击的完全按照收入水平。这个规定既规避了超高的赔偿标准,又保证这个规定既规避了超高的赔偿标准,又保证了一个基本的赔偿底线。即使对一个家庭来了一个基本的赔偿底线。即使对一个家庭来说说,不同的成员发生事故对整个家庭的影响也不同的成员发生事故对整个家庭的影响也是完全不同的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说你是家里主要的经济

5、支如果说你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支柱柱,那出了事故以后对家庭生活的影响肯定要那出了事故以后对家庭生活的影响肯定要大得多。大得多。8反对:人有贫富,命无贵贱反对:人有贫富,命无贵贱w公民生而平等,这是毋庸置疑的。虽然这一原则现在还不能完全实现,但山东省的这个赔偿办法,明明确确的告诉穷人,他们的命没有富人们值钱,这实在是令人心寒。9三、同命不同价是否违宪三、同命不同价是否违宪?w赞成:不同标准符合国情赞成:不同标准符合国情w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说,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国的国情,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10反对:司法解释与宪法抵

6、触反对:司法解释与宪法抵触w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宪法第五条的规定。而“同命不同价”显然是同宪法相抵触的,因为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1四、二元制为差别的根源?四、二元制为差别的根源?w赞成:改革户籍制度才能治本赞成:改革户籍制度才能治本w宪法学者、经济学家和律师呼吁,从改革城乡二元宪法学者、经济学家和律师呼吁,从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入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才能真正符合户籍制度入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才能真正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原则。w反对:别事事都归因于户籍制度反对:别事

7、事都归因于户籍制度w道理很简单,将道理很简单,将“同命不同价同命不同价”归因于户籍制度,归因于户籍制度,实际上意味着告诉公众,实际上意味着告诉公众,“同命同价同命同价”只有等到户只有等到户籍制度彻底得到改革时才能实现籍制度彻底得到改革时才能实现那是何等漫长那是何等漫长啊?啊?12五、法律尴尬如何消解?五、法律尴尬如何消解?“同命同价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就一定公平?w如果实行“同命同价”,就会面临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中国从来没有公布过一个城乡统一的人均收入标准,人身伤害赔偿如何计算呢?即使有了一个折中的标准,对农村受害人可能偏高,而对城镇受害人又可能偏低。建议赔偿死亡人的建议赔偿死亡人的“余命余

8、命”w真正的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应当是死亡人的“余命”,即一个人应当生存的年限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造成死亡结果而没有享有的生存年限。13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29条规定的内条规定的内容容:w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9、按五年计算。以上的,按五年计算。w 14第二专题第二专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15道路交通事故受侵害的第三人可直接道路交通事故受侵害的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向保险公司求偿w一、据以研究的案例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4年年7月月19日,甲驾驶货车在日,甲驾驶货车在204国道上与骑自国道上与骑自行车的乙相撞,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管部行车的乙相撞,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责任认定,甲与乙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双门责任认定,甲与乙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双方负同等责任。方负同等责任。2004年年5月月9日,甲的货车在丙保日,甲的货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

10、额为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万元,保险期限保险期限1年,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年,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后因赔偿事宜。后因赔偿事宜各方协商未果,乙的近亲属于各方协商未果,乙的近亲属于2004年年9月月6日起诉日起诉丙保险公司和甲,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因事故造成丙保险公司和甲,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的死亡赔偿金185240元、丧葬费元、丧葬费7790元、医疗费元、医疗费7900元、交通费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合元,合计人民币计人民币241430元。

11、元。16w法院的判决:法院的判决:w法院遂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5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丙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甲甲赔偿2500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丙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w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7w二、问题的提出二、问题的提出 w案件的争议的焦点是:w(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为同一险种;w(2)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w(3)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折扣赔付条款的效力。18三、问题的法理分析三、问题的法理分析 w(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为同一险种w 首先保

12、险法于1995年6月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当时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施行)没有出台。w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法在立法时不可能预见。对保险法中的“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的含义应作扩大解释,以与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含义相一致。19w其次,自2004年5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合同”是机动车办理所有权登记、车况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实质上就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与机动车所有人签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时借助行政强制力获得了商业上的利益,而在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却

13、认为其不是“强制保险”而是“商业保险”,以逃避其赔偿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0(二)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w根据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相对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即机动车所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在特定情形下,保险合同还可涉及被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时是同一人)及受益人。w受害人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21w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第三者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w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14、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22(三)关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折扣赔付条款的效力 w至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公司免赔率”条款效力问题的认定,在实务上比较混乱,有的法院判决有效,有法院的判决无效。w对“保险公司免赔率”条款效力的否定,在目前情况下不应由司法机关来作出,而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统一规定,以结束实践上存在的混乱局面。至于折扣赔付条款,并不涉及保费计算和保险利润的问题,此只是保险公司为减轻自己的赔付责任,并提请被保险人尽注意义务的约定,此条款不能

15、对抗第三人。23第三专题第三专题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实施:第三者责任险谁来负第三者责任险谁来负24研究的案例w人死了责任不能减人死了责任不能减 w今年22岁的徐有武,大学毕业到一家钢铁公司工作了两年,在公司和家里都是绝对的主力。今年7月2日凌晨一点多钟,徐有武和同事一起驾驶摩托车回家,意外发生了:徐有武驾驶摩托车,一头撞上了停在路边正在修理的一辆货车上,当场死亡。w据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交警陈海斌介绍,事故是一起很典型的追尾事故。按照新的交通法,徐有武未安全驾驶车辆,负主要责任。但是货车抛锚修理没有按照规定停放,也没有设立安全的交通标志,负次要责任。25w不同法律关系能

16、否放于同一案子不同法律关系能否放于同一案子 w在徐有武车祸身亡后一个月,郭庆为了事故赔偿走进了法院。8月3日,郭庆经过再三权衡,把刘清华货车挂靠的银城汽车运输队作为被告,将诉状递到了浦口区人民法院。就在等待开庭期间,他无意中得知,现在已经有人依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于是郭庆向法院递交了第二份起诉书,把刘清华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并要求它赔偿20万元。26w保险公司为何成了赔偿主角保险公司为何成了赔偿主角 w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那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责任限额来承担,

17、就应该作为本案的一个主体即被告,来参与诉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7w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原意是,只要交通事故双方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了财产或者是人身损害方面的损失以后,如果对方是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那首先就应该由保险公司在其投保的责任限额范围之内承担责任,而不需要分清楚交通事故发生双方之间的责任。这样对保护弱者,尤其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很有意义。28w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w被告银城汽车运输队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应先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对造成徐有武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人保南京分公司给付人民币20万元;银城运输队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29案例探讨:w阅读下面的案

18、例谈人身伤害可得双份赔偿。w刘先生在当地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之后,刘先生在上班的途中,被一辆逆行的出租车撞伤,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肇事司机耿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出院后,人寿保险公司依法给予了赔付,但肇事司机耿某却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刘先生将耿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耿某赔偿刘先生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接到判决后,耿某一直不明白:不是说受害人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就不能同时得到其他赔偿吗?30w其一,从法律上来看,耿某混淆了法律对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规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

19、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额。可见,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因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最终取得的赔偿总额不得高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额,即被保险人至多只能得到一份赔偿,而不能得到双份赔偿。31w保险法第68条对人身保险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案中,刘先生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当然可以获得双份赔偿。32w其二,从法理上来看,刘先生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与请求交通事故人身损

20、害赔偿,是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w刘先生请求保险公司理赔是基于双方之间在此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给予理赔。33w而刘先生请求耿某给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则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的侵权法律关系,在此次事故中,耿某是侵权人,刘先生是受害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交警部门的认定,耿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具有完全过错,当然应对刘先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34第四专题第四专题合同法概述35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w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21、系的协议。w大陆法系国家-合意 案例 w英美法系国家-允诺36基本特征:w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w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w合同的内容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w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37二、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w概念w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w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0月1日实施38w我国合同法w曾先后颁布过三个合同法:w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w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0月1日实施39w合同法的基本原则w平等原则w自愿原则 案例一w公平原则w诚实

22、信用原则 案例二w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益原则40据以研究的案例 王某系某部委转岗干部,某日在朋友聚会上,恰遇新春商贸公司总经理潘某,王某告诉潘某,他有诸多关系,可以给潘某提供生意上的方便,助其订立合同,但须给予一定好处。潘某当即应允,又对王某说,如其愿意可提供一批商贸公司的商品,王某可以自己名义以不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公司支付报酬。王某见有利可图,也爽快答应了。41w现问:w1.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间是否有合同关系?说明理由。w2.若王某以帮助潘某公司订立合同为名,向潘某公司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其利益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w3.若王某接受潘某的商品后,以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王某并未补偿差额

23、,该买卖对潘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42法理分析法理分析1.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有合同关系,主要涉及居间合间和行纪合同。理由主要是: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推断,在法律、法规及作规定和当事人没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43w1.王某 和潘某及其公司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符合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w2.王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违诚信原则。w3.合同对潘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44第五专题第五专题合同的订立合同

24、的订立45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口头形式w书面形式 案例w合同书 合同确认书w车船票、保险单 数据电文形式w格式合同 示范文本特殊形式w其他形式46二、合同订立的内容w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w标的w数量w质量47w价款或报酬w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w违约责任w解决争议的方法w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案例分析48三、合同订立的程序w要约w概念和条件w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w要约应具备的条件:w要约内容具体、确定w表明受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49w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w要约的生效:指要约产生法律拘束力w要约撤回: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w要约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

25、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w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50w承诺w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w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由受要约人作出2)在规定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1w承诺的生效合撤回w采用到达主义w合同成立的其它问题w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w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到达的地点w实际履行和合同成立的关系52第六专题合同的效力53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

26、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543、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此情况下,确认书具有最终承诺意义。4、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实际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时可从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55(二)合同成立的地点w1 一般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

27、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w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w2 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w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56 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行政法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自手续齐备时生效。2、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案例573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失效。案例分析4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

28、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生效。-案例分析58(二)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1、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注意: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与合同法之规定的细微区别)59w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案例分析w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例分析w损害社会公共利益;w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例分析合同法案例汇编.doc260w2 可撤消合同:因下列事由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w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案例分析

29、w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案例分析合同法案例汇编.doc1w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以及乘人之危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61(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应遵循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案例分析62(四)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主要有:强制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63第七专题第七专题婚姻法律制度婚姻法律制度

30、64一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是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结合而成的共同生产,生活的单位称为家庭。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以及由人身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65(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w1、婚姻自由 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w案例分析66w2、一夫一妻制 指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w3、男女平等。

31、案例分析w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w5、计划生育。w6、敬老爱幼,和睦团结。67二、结婚二、结婚w(一)、结婚的条件w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w1、结婚的法定条件w(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禁止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索取财务的行为。w(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w(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法律禁止重婚。68w2、结婚的禁止条件w(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

32、系血亲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其范围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又性别相异的亲属;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优生优育等因素的考虑。w(2)禁止患一定疾病得人结婚。69(二)、无效婚姻:w1 无效婚姻指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有以下类型:w(1)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w(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w(3)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w(4)未达到

33、法定婚龄的婚姻。70w2 确认无效婚姻的程序w 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予以确认。w 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此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71w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婚姻无效情形,但当事人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后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w 如果进行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效力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申请后,对已办理结婚登记应依法作出是否有效的

34、决定。在查明有无效婚姻的情形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消结婚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72w3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w 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当然自始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w 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一说,婚姻无效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尤其是分割财产方面。w案例分析73(三)、可撤消婚姻:w1 可撤消婚姻 w 可撤消婚姻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的婚姻。享有撤消权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是否行使撤消权由撤消权本人自行决定。可撤消婚姻在撤消前,现存

35、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撤消则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74w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消婚姻关系必须具有以下条件:w须有胁迫的故意;w须有胁迫的行为;w胁迫须有违法性;w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75w2 请求撤消的程序w 撤消权人行使撤消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消;也可依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或普通程序予以撤消。w3行使撤消权的法定期间 w 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消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6、。该法定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76第八专题第八专题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 77一、夫妻财产制度一、夫妻财产制度w所谓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78w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37、79w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80w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81w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w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

38、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82二、离婚及财产处理:二、离婚及财产处理:w 离婚指夫妻双方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w(一)双方自愿离婚w 双方自愿离婚指当事人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男女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二是双方对子女和财产作适当的处理。w离婚登记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83w(二)一方要求离婚:w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条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以离婚。w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39、,应准以离婚。w(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w(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w(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w(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w(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84(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w1 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w2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w3离婚后财产处理:w(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85w(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的一半

40、价值的补偿;w(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有能力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另一方应给予相当该财产的一半的补偿。w(4)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86w(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明的,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w(6)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给予经济补偿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87第九专题第九专题继

41、承法继承法88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w(一)继承是依照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遗产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生前遗留的合法债务。w继承法就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5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89(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w1 男女平等原则w继承法的继承数额,继承顺序不因性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案例w2 养老育幼,团结互助原则w分配遗产时,对生活困难的老人,儿童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在等分原则的基础下,倡导各继承人团结和睦,协商一致地分配遗产

42、。90w3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w分配遗产时,应充分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状况。对有抚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不分或少分,对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剥夺继承权。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一定的遗产。91二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w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w(一)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w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

43、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从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92w2 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w3 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权专指财产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w案例分析93w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权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w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94(二)继承权的放弃(二)继承权的放弃 w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

44、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95w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w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享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同时,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也不负担清偿责任,并且放弃行为的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时。w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行为反悔的,有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96第十专题第十专题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与遗赠

45、97一、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w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w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方式。简单说法定继承指继承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98w1、法定继承的条件或适用范围:w(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w(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w(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w(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w(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99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的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根据婚姻、

46、血缘关系及其相互间扶养关系确定的。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100w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w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w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w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101w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无先后次序之分。w继承法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w视频案例分析http:/ 103w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

47、人承受的一项制度。w转继承的条件:继承人须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转继承的承受人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104二、遗嘱继承与遗赠:二、遗嘱继承与遗赠:w遗嘱继承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w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接受遗嘱的指定继承人称为遗嘱继承人。w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1051、遗嘱成立的条件和形式:、遗嘱成立的条件和形式:w遗嘱成立的实质条件有:w(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w(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w(3)遗嘱内容

48、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取消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继承份额。(必留份)106w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w不同形式的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但最后所立遗嘱与公证遗嘱相冲突时,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w案例分析107w2、遗赠: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w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为遗赠受领人。w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w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权利,遗嘱人不得把债务转移给受赠人。108w思考题:结合我

49、国继承法的相关知识分析“父债子还”这一现象。109第十一专题第十一专题遭受人身损害如何确定遭受人身损害如何确定索赔费用索赔费用110遭受人身损害如何确定索赔费用遭受人身损害如何确定索赔费用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又进一步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111w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

50、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因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12w一、医疗费一、医疗费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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