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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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基础主要内容 辐射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规体系核安全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个体系:核安全法规体系一个体系:核安全法规体系 一部法律一部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八个系列的核安全法规八个系列的核安全法规 中国核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辐射安全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个体系:辐射安全法规体系一个体系:辐射安全法规体系 一部法律一部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个条例二个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输安全管理条例 一个标准一个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

2、安全基本标准(基本标准(GB18871-2002GB18871-2002)中国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规体系层次图核安全核安全与辐射防护与辐射防护法律法规和导则体系法律法规和导则体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导则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材料管制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原子能法(待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技术文件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和颁布 是强制性执行的法律文件 与核相关

3、的国家法律有 原子能法原子能法(待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待批)用于规定中国的核能发展和核安全监管等方面关系 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是调整和促进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法律文件 它既规定了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又规定了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是在原子能领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 目前,该法律文件正在制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律 该法律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同日由人大常委会发布施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是防止在核能开发、核技术应用及伴

4、生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 废气排放 废液排放 固体废物 贯穿辐射 从而达到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健康的目的 该法律文件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一般由国务院发布,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 目前与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是各种核安全管理条例,是规定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监督管理原则及程序等重大问题的规章 它们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和发布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的一部分,具有与行政法规同等效力、并要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 其内容不能与

5、行政法规的内容相冲突 包括两种规章 条例的实施细则条例的实施细则 国家核安全局制订的国家核安全局制订的管理规定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的形式 实施细则 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章,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安全规定 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由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属部门规章对应于行政法规对应于行政法规安全导则(指导性文件)与核安全相关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指安全导则 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指导性文件,是更低一层次的规定 每一个规定提出的核安全要求可以从相应的导则中找到这些核安全要求的具体描述和实现的方

6、法 它从某种意义上具有法规相同的效力,但是 导则所提供的技术要求可以用不同于导则的方法来达到 但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不同于导则的方法可以达到与导则所提供的方法相同的安全性 目前,安全导则共有63个我国核安全我国核安全与辐射与辐射防护的基本标准防护的基本标准我国的放射防护标准体系我国的放射防护标准体系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职业照射的防护标准职业照射的防护标准 公众照射的防护标准公众照射的防护标准 医疗照射防护标准医疗照射防护标准 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监测规范和方法标准监测规范和方法标准有

7、关的国际公约有关的国际公约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关于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法律以及军事关于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法律以及军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等方面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总称。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就其具有与国内法相同的效力而言的范畴,但就其具有与国内法相同的效力而言,也属于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也属于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该公约于该公约于19941994年年6 6月月1717日在维也纳日在维也纳通过;通过;19961996年年3 3月月1 1日

8、,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由国际原子能机构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由国际原子能机构19941994年年6 6月月1717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核安全核安全公约公约;19961996年年4 4月月9 9日日,中国代表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中国代表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提交了国家批准书。自此之后的第九十天起,该公提交了国家批准书。自此之后的第九十天起,该公约对中国生效。约对中国生效。(1 1)核安全公约)核安全公约(2 2)国际放射性物质运输公约)国际放射性物质运输公约联合国推荐的联合国推荐的危

9、险货物运输示范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示范规定国际危险货物海运准则国际危险货物海运准则国际危险货物空运规定国际危险货物空运规定国际危险货物铁路运输规定国际危险货物铁路运输规定国际危险货物公路运输协议国际危险货物公路运输协议国际危险品邮政运输条件国际危险品邮政运输条件 我国已加入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的国际公我国已加入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约主要有6 6项:项:核安全公约核安全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放射性物质越境运输公约放射性物质越境运输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10、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辐射安全法规第一节第一节 相关法规相关法规 法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989年年1212月月2626日,七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日,七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九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九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2003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第6 6号令,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号令,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通过,20032003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

11、行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号,国务院令号,19981998年年11 11月月1818日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449449号号,2005,2005年年1212月月1 1日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562号,号,2009年年9月月7日日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 第第1313号,号,20012001年年1212月月11 11月月 建设项目环境

12、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保总局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保总局令 第第1414号,号,20032003年年1 1月月1 1日实行日实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总局令环保总局令 第第1515号,号,20032003年年1 1月月1 1日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环保总局令,环保总局令 第第2626号,号,20062006年年1 1月月1 1日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 第第3131号,号,20062006年年3 3月月1

13、1日日相关法规相关法规 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GB18871-2002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 GB11806-2004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GB/T13367-1992 GB/T13367-1992 辐射防护技术人员资格基本要求辐射防护技术人员资格基本要求 ,GB/T14570-1993 GB/T14570-199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9133-1995 GB9133-1995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

14、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14500-2003GB14500-2003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 ,GB11930-89 GB11930-89 钴钴-60-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GB10252-1996 GB10252-1996 水池贮源水池贮源辐照装置设计安全准则辐照装置设计安全准则 ,GB17279-1998 GB17279-1998 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GB17568-1998 GB17568-1998 密封放射源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级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

15、003GB4075-2003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14-2002GBZ114-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Z-125-2002GBZ-125-2002 工业工业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GBZ-132-2002第二节 辐射安全主要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16、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本法是调整和规范我国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本条例遵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针对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进出口等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本办法是按照安全与防护条例的规定,细化并制定核技术利用许可的实施内容与程序。主要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第国家主席第6号令号令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7、2003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一相关法规一一、起草和立法过程一、起草和立法过程 从从19851985年年,国家环保局将本法作为,国家环保局将本法作为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法立项开始,的配套法立项开始,到到20032003年年6 6月月28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该法,并以国家主席第次会议通过该法,并以国家主席第6 6号令颁布,号令颁布,20032003年年1010月月1 1日生效。经历了日生效。经历了长达长达1818年年的时间的时间,是我国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是我国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二

18、、立 法 原 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和核技术开发利用 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三、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点1.法律对放射性污染的定义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

19、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实际就是核安全与辐射安全问题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3.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统一监督管理 对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活动进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环保部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4.业主的责任 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20、。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4.业主的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4.业主的责任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

2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5.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1)申请领取许可证(2)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查批准;(3)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4)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5.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5)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

22、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5.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6.放射性废物管理(1)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2)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3、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按规定方式排放,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6.放射性废物管理(3)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4)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6.放射性废物管理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五、法 律

24、责 任 第48条 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执法主体是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六、法 律 责 任(续)第49条至第58条 规定了违反法律的各种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执法手段:警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吊销许可证 承担刑事责任 罚款等。第59条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七、国家核与辐射 安全管理

25、框架省级辐射环境监管机构(31个)办公厅其它司办国际合作司(人事、法规、规划等)核安全国际合作处核安全管理司/辐射环境管理司综合处核电一、二、三处核反应堆处核燃料与运输处核技术利用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电磁辐射与矿冶处核安全设备处辐射监测与应急处人员资质处技术支持中心(5个)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6个)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站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设备安全

26、与可靠性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苏州核安全中心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八、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八、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

27、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许可证持有者之间的转移。八、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续)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是指不以产生X射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有环境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 第第449号号2005年年12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相关法规二相关法规二辐射环境安全监管职能辐射环境安全监管职能转移转移 20032003年年6 6月,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

28、治法治法颁布,颁布,1010月月1 1日实施。日实施。20032003年年1212月,中编办月,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中编办200317200317号号)20042004年年412412月,环保、公安、卫生三部局月,环保、公安、卫生三部局“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专项行动 开始职能转移开始职能转移 20052005年年1212月月1 1日,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实施 20062006年年3 3月月1 1日,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放射性同位

29、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实施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广泛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广泛应用辐射事故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辐射事故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编办的职责分和中编办的职责分工为条例修订提供了依据工为条例修订提供了依据 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简称(简称“44号令号令”),),1989年颁发实施;年

30、颁发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行政法规;督管理行政法规;44号令规定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号令规定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局限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广泛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广泛应用 在在2004年年“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专项行动统计:行动统计:涉源单位涉源单位12032家家 放射源总数放射源总数108504枚枚 在用放射源源在用放射源源76767枚枚 闲置废弃源闲置废弃源31737枚枚 卫生部门卫生部门2002年统计,我国在用的各种射线年统计,我国在用的各种射线装置总

31、数超过装置总数超过10万多台万多台 辐射事故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辐射事故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据不完全统计,1988到到1998年的年的11年间,年间,我国发生的各类辐射事故共我国发生的各类辐射事故共332起,平均每起,平均每年年30余起。余起。事故造成了大量人员健康损害和环境放射性事故造成了大量人员健康损害和环境放射性污染,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引起社会的污染,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广泛重视。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简称(简称“44号令

32、号令”),),1989年颁发实施;年颁发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行政法规;督管理行政法规;44号令规定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号令规定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局限性。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44号令的局限性:号令的局限性:多部门负责,分段管理,职能交叉;多部门负责,分段管理,职能交叉;(卫生部门负责许可证(卫生部门负责许可证的颁发;公安部门负责登记和安全监管;环保部门负责辐射的颁发;公安部门负责登记和安全监管;环保部门负责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废弃放射源的收贮

3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废弃放射源的收贮)缺乏放射源缺乏放射源转移备案转移备案管理,信息沟通不畅;管理,信息沟通不畅;缺乏缺乏源头控制源头控制,放射源底数不清;,放射源底数不清;缺乏缺乏分类管理分类管理,监管的重点不突出;,监管的重点不突出;缺乏闲置废弃放射源缺乏闲置废弃放射源返回和收贮返回和收贮制度。制度。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44号令的局限性直接导致:号令的局限性直接导致:无证使用无证使用、非法购买非法购买和和非法转让非法转让放射放射性同位素,大量的放射性同位素性同位素,大量的放射性同位素失控失控;闲置、废弃放射源不能及时收贮,放闲置、废弃放

34、射源不能及时收贮,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频发;射源丢失、被盗事故频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安全和防护使用单位的安全和防护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落实,制度制度不健全不健全,存在许多,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编办的职和中编办的职责分工为条例修订提供了依据责分工为条例修订提供了依据 我国现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我国现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和体制明显不能适应实际管理需要;和体制明显不能适应实际管理需要;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为的颁布实施,为44号号令的修订提供了法律依据;令

35、的修订提供了法律依据;中编办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中央编办发200317号,号,12月月8日)日)为建立统一监管体系提供了依据。为建立统一监管体系提供了依据。条例共章条,分别为总则、许可和备案、安全和防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同时废止。(原44号令同时废止)二、条例的主要内容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 则 明确了:明确了:目的目的 适用对象适用对象 统一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统一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放射性同位

36、素放射性同位素的内容及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内容及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分类分类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二章许可和备案 许可的范围:许可的范围:生产、销售和使用生产、销售和使用 许可证的审批部门许可证的审批部门 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 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使用单位、进出口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使用单位、进出口 许可内容及期限许可内容及期限 5 5年年 受理及审批期限受理及审批期限国家、省级环保部门国家、省级环保部门:20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省级:省级:转让转让 151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转让业主转让业主 2020日内向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日内向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备

37、案备案 许可证许可证变更变更:20工作日内工作日内 原申请机关办原申请机关办 理变更理变更进口进口 总局还要统一编码总局还要统一编码 进口进口类、类、类、类、类放射源的,应当具类放射源的,应当具有原出口方负责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回收的的承诺承诺文件文件 进口进口 101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内完成审查本条例实施前生产和进口的:本条例实施前生产和进口的:6 6个月内向省环个月内向省环保主管部门备案,统一编码保主管部门备案,统一编码第三章安全和防护第三章安全和防护 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对单位:对单位 安全和防护安全和防护负责负责 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及考核培训

38、及考核 持证上持证上岗(合格证)岗(合格证)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和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 年度评估年度评估,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废旧放射源返回、集中贮存废旧放射源返回、集中贮存 依法实施依法实施退役退役 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工作信号 存放要求:单独存放、登记、检查、账物相符存放要求:单独存放、登记、检查、账物相符 存放场所存放场所六防六防:防:防火火、防、防水水、防、防盗盗、防、防丢丢失、失、防防破坏破坏、防射线、防射线泄漏泄漏 室外、野外使用室外、野外使用 划出划出安全安全防护区域防护区域、设置设

39、置明显的放射性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标志,必要,必要时设时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有有质质量量保保证证方案方案,遵守,遵守质质量量保保证证监测规范监测规范、避避免免一切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不必要的照射、告知告知辐射对健康的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潜在影响响 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回收冶炼废旧金属 要有要有监测措施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 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辐射事故分级:特大、重大、较大、一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辐射事故时 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40、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卫生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各司其职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 大部分内容在大部分内容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置许可管理办法中已进行全面细化中已进行全面细化 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防护监督管理体制 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制度

41、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制度 强化了法律责任强化了法律责任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防护监督管理体制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部门负责:(1)安全和防护的统一监管,)安全和防护的统一监管,(2)许可证的审批颁发,)许可证的审批颁发,(3)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5)对放射源统一放射源编码,)对放射源统一放射源编码,(6)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管理,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防护监督管

42、理体制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部门负责:(7)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系统,)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系统,(8)制定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制定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分类办法,(9)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0)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负责辐射事故应急,(11)监督检查,)监督检查,(12)执法和处罚,)执法和处罚,(1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防护监督管理体制 公安部门负责:公安部门负责:(1)放射性同位素的保安,)放射性同位素的保安,(2)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

43、查和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部门负责:卫生部门负责:(1)医用辐射机构的许可,)医用辐射机构的许可,(2)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3)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制度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制度 明确了辐射事故的具体分级明确了辐射事故的具体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制度完善了辐射事故应

44、急制度 明确了辐射事故的具体分级:明确了辐射事故的具体分级:特特别重别重大大辐射事故,是指辐射事故,是指类、类、类类放射源丢失、被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大范围严重辐射辐射污染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人)急性死亡。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是指辐射事故,是指类、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人以下(含(含2人)人)急性急性死亡死亡或者或者10人以上人以上(含(含10人)人)急性重度急

45、性重度放射病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局部器官残疾。较大较大辐射事故,是指辐射事故,是指类放射源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人以下(含9人)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一般一般辐射事故,是指辐射事故,是指类、类、类类放射源放射源丢丢失、被失、被盗盗、失控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5条

46、,分别对监督管条,分别对监督管理部门和持证单位违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理部门和持证单位违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情节任、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为限期整改、行政处分、罚款、暂扣轻重分为限期整改、行政处分、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5 5条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

47、性同位素的;位素的;(二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后不依法处理的;(三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四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五)在放射性同位素、

48、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辐射工作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辐射工作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2626条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1 1、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2 2、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3 3、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产、销售、使用活动的;4 4、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未按照许可证

49、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超许可超许可证范围从事放射性活动证范围从事放射性活动)5 5、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6 6、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7 7、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素的。8 8、变更

50、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9 9、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1010、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1111、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让批准文件的。n1212、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n1313、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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