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学课件-经济法(第二版)(完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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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经济法的特点、基本原则 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代理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概念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无效代理 能力目标:能对基本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别 能运用诉讼时效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一)概念 一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之法。*产生背景 第一,经济法的产生是克服传统民法局限性的结果;其次,是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了可能;第三,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转变促进了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独立。(二)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8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

2、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中也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并有所发展 1865年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权力一书中提出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主要的观点有两个:“二分法”和“三分法”(一)“二分法”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主要涉及财税、金融、计划等领域 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主要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二)“三分法”1、市场主体关系 2、市场监督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三、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二)公法和私法的合一性(三)程序保障的依赖性(四)经济管理行为的不可诉性四、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形式,亦称经济法的渊源,这是指经济法的存

3、在或表现形式。就现有立法情况来看,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法律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三)行政法规 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四)地方性法规 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津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五)部门规章 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六)司法解释 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七)国际条约或协定 是

4、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都可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5、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享有一定权利的当事人叫做权利主体,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一般地,各方主体既享有经济权利又同时承担经济义务,具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双重身份。1经济管理主体 2经济活动的主体 (1)各类企业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5)公民个人(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经济权利 2、经济义务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

6、素,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 2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四)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无效民事行

7、为的种类(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其他制裁(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行为

8、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后果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为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

9、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第四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一)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本章小结本章是全书学习的基础,是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介绍。其具体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责任;法律关系三要素、代理的基础知识和诉讼时效制度。以上三类制度之间没有明显

10、的逻辑关系,但它们是以后学习的基础。思考题: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2、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3、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4、无权代理的种类。第二章 公司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点、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理解公司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组织机构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股票的分类、公司债券的分类 能力目标:能判断或列举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 能运用公司法基本理论解决公司注册和组织管理的基本问题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公司是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法

11、人,具有独立人格 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联合性 3、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营利性 4、法定性 5、一定的自由性二、公司的分类(一)依股东责任的不同分为:1、无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4、两合公司(二)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分为:1、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三)根据国籍的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四)根据公司管辖系统的分类,有总公 司与分公司。(五)根据公司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分为 母公司和子公司。三、公司法的概念、特点(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

12、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公司法的特点 1、公司法是一种企业法 2、公司法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性质 3、公司法兼有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的内容 4、公司法具有国际性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在美国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13、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点(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或者股东是法定的和有一定人数限制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和权力机

14、关设置简便灵活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出资时有严格限制 6、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1、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

15、出资方式及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出资填补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16、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

17、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设经理,而设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职务,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四)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

18、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二)特别规定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 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 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国有独资公司(一)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二)特别规定 1、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

19、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其成员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本公司债务承担的公司。(二)特点 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公司形式,即典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是等额的

20、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投资入股为限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

21、、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设立程序1、发起设立的程序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募集设立的程序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

2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其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二)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23、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三)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相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四)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24、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二)股份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四节 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3、担保公司债券与无担保公司债券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一)公司债券的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

25、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二)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第五节 公司财务、会计一、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2、缴纳所得税;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4、提取法定公积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二、公积金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26、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第六节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一、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二、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

27、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分立前的债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五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四、公司的清算 公司解散时,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者外,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28、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本章小结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支柱,公司法在制度设计、对企业资本风险的控制、企业的制度公开等方面都作出了典范。尤其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更是完善了公司法的治理结构,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亮点。一人公司的设立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同时也对管理者的智慧提出了考验。思考题:1、公司的概念和分类。2、公司法的特点。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我国法律对外资的保护 理解三类外商投资企业

29、的含义和特点 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外商投资企业股与债之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能力目标:能运用所学内容对三资企业进行区分 能运用所学理论操作三资企业申请的基本程序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四种: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二)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与外资企业有关的经济

30、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根据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

31、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三、外商投资企业

32、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2、实物 3、场地使用权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国务院规定。(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

33、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一)含义 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资产并购)。(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 1、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3、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

34、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五、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1、外国投资者对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和获得的利润,享有财产所有权;2、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通过中国银行汇往境外;3、外资企业享有完全的经营管理权,其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管理经营的活动不受干涉;4、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依中国法律向中国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请仲裁或起诉。5、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

35、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二)特点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

36、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根据规定,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受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办理登记手续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指为设

37、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

38、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一)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二)合营企业出

39、资额转让程序 1、申请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告审批机关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二)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

40、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原因 1、合营企业合同或章程确定的合营期限已经到期,而投资各方又无意继续延长合营期限;2、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企业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除企业破产清算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外,合营企业的清算

41、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关,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合作企业的特点 1、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2、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 3、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42、和组织机构多样化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

43、、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 2、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五、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

44、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 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二)特点 1、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4

45、、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

46、告 2、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4、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组织(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目前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

47、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三)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本着精简、高效率、科学合理的原则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外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应遵循资本占有权同企业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一)外资企业的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

48、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二)外资企业终止的情形 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的事由已经出现。(三)外资企业的清算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或者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外,外资企业的清算应由外资企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

49、律师等参加。本章小结本章主要介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制度。一般地,这类法律只存在于发展中国家,用以对海外资本进行有效的管理或更好地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而发达国家(如美国)则一般是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统一立法,体现了企业制度的一致性和资本市场管理的成熟。思考题:1、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点。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4、外商独资企业的概念。第四章 企业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基本内容 理解企业的分类、我国企业法体系、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掌握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的

50、出资、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的承担 能力目标:能对基本的企业类型进行区分 能运用合伙企业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二)特点 1、组织性 2、营利性 3、独立核算 4、法律许可性二、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2、按出资者的身份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3、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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