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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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4 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4.1 4.1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内容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条例进行局部修改,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50条,包括总则(7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12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15条)、罚则(14条)、附则(2条)。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4

2、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1.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 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原有的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能 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安全监察局。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5 3.煤矿安全监察的性质 煤矿安全监察是国家安全监察机关为实施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保障煤矿安全、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不受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而对煤矿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4

3、.煤矿安全监察的任务 煤矿安全监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和法律法规的执行,预防和处理煤矿事故,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保证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6 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一系列职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主要职责 6.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负有16项具体职责。同时,应当公正执法,廉洁自律,向所在机构报告工作,接受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7 三、三、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式 视时监

4、察 对某些特定时间、某些季节加强监察工作。重点监察 对监察的不同场所和人员有所侧重,其关键问题是依据实际情况正确地确定监察重点。一般监察 在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监察工作。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8 特殊监察 在事故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特殊情况下,采取特殊的办法进行监察工作。2.安全监察工作的方法 安全监察工作四步法 通过观看和查找方法捕捉信息。通过分析、判断和检验方法甄别信息。通过相应决定处理信息。通过复查整改落实情况,获得监察效果信息。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9 监督与服务结合的方法 把监督与服务结合起来,才会尽快消除事故隐患。重预防、抓教育的方法 重预防、抓教育是搞好安全监察工作的又一种方

5、法。3.安全监察工作的手段 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督促 完善技术装备 法制手段 信息手段 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四、煤矿安全监察要点四、煤矿安全监察要点 1.安全监察工作的内容 安全监察工作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查思想 重点检查企业领导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查制度 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11 查安全设施、查隐患 主要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及安全卫生设施。查事故处理 检查企业对工伤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2.安全监察工作执法的重点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局、矿长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

6、告安全工作。设立安全管理职能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有安全隐患的预防与处理措施。填绘保障安全生产的图纸、资料。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13 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保障基金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具备防治矿井瓦斯、煤尘、水灾、火灾、顶板事故的技术手段和装备,其抗灾能力应当与矿井灾害程度相适应。煤矿使用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

7、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或者煤炭行业标准。煤矿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者水体下开采煤炭,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停止或者恢复作业场所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煤矿工作,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按要求向职工发放劳动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4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15 五、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五、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 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主体及其职权、处罚依据及处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原则 保障相对人权利

8、原则 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16 2.行政处罚种类和管辖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煤矿和有关人员所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罚款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依法强制实施对行政违法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17 没收违法所得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将相对人实施营利性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制裁。责令停产停业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强令违法从事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的处罚。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资格的取消;暂扣许可证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

9、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以后,再发还许可证。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18 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关闭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煤矿,依法剥夺其从事生产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处罚。行政处罚管辖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3.行政处罚程序 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19 简易程序 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一般程序 适用于除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听证程序 听证的范围限于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

10、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数额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20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和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原则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 罚缴分离原则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作出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本节结束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21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4.2 4.2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23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

11、04年1月7日起施行。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第一次修改,自2013年7月18日起施行;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自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共24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24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

12、管理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25 二、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

13、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26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27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三、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申请的提出 2.申请的审查及决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

14、效期为3年。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5.煤矿企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29 四、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五、五、安全

15、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1.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节结束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31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4.3 4.3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33 一、立法目的与立法背景一、立法目的与立法背景 1.立法目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

16、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6章46条。内容包括:总则(8条)、事故报告(10条)、事故调查(13条)、事故处理(3条)、法律责任(9条)、附则(3条)。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2018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自2018年1月4日起实施。立法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安

17、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35 2.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3.立法背景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发展指导原则需要。推进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需要。依法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加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需要。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二、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事故定级的要素 事故定级要素有人身要素、经济要素和社会要素 2.通用事故分级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

18、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38 3.特殊的事故分级规定 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各个行业和领域事故的情况都有各自的特点,

19、发生事故的情形比较复杂,差别也比较大,很难用一个标准来划分各个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社会影响恶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没有明确其事故等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三、三、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的报告 1.对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2.事故报告主体 事故发生单位的现场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有关政府职能部

20、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报告义务人。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40 3.事故报告的对象 发生事故后,作为不同事故报告主体应履行各自报告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对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报告对象 按照逐级报告程序,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41 4.事故通知对象 为了便于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

21、时通知同级的有关单位。包括公安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5.事故报告程序 报告事故的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情况。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42 政府部门的报告程序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较大事故上报至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地级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的越级上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安

22、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43 6.事故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7.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开展先期应急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44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8.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现场保护的主要任务是在现场勘查之前,

23、维持现场原始状态,既不使它减少任何痕迹、物品,也不使它增加任何痕迹、物品。事故现场保护主体是有关单位和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45 9.事故犯罪嫌疑人的控制 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事故责任者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进行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10.生产安全事故值班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建立的值班制度,对于全面准确掌握各方面安全生产动态,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处置发挥了重要作用。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

24、产法规 四、四、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调查 1.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 (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2.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是条例确立的重要原则,其核心是确立了有关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权。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尊重科学的原则 尊重科学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客观规律。3.事故调查组的地位与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48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要精

25、简、效能,缩短事故处理时限,降低事故调查处理成本,尽最大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等;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 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的职责 事故调查

26、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其职责是: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50 全过程领导事故调查工作;主持事故调查会议,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事故调查组的职权 事故调查组要完成各项职责,就必须赋予事故调查权和文件资料获得权。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51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配合义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进行技术鉴定 在事故调查中进行技术鉴定是确定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有效途径和技术支持。要不要进行技术鉴定及技术鉴定的范

27、围,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实际需要决定;要谁进行技术鉴定由事故调查组委托;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52 事故调查组成员行为规范 为保证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高效,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严格履行职责,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廉洁自律,认真负责,协调行动,听从指挥,发挥专业特长和技术特长,按期完成事故调查任务,严格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4.事故调查时限 对事故调查工作设定时限,是提高事故调查效率的保障,是针对当前事故调查久拖不决、不能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而作出的硬性规定,对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28、、及时吸取事故教训意义重大。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53 5.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组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事故处理的直接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6.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及工会的权利 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重要环节,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是法定权利。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法律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7.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与落实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主体是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

29、府。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的批复时限为15日;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为30日。有关机关对批复的落实 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55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事故发生单位对批复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了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外,还有义务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刑事责任的追究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构成犯

30、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2.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3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

32、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负有事故责任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

33、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证照及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6.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参与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不负责任、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地方政府或者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节结束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4.

34、4 4.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奖励举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奖励举报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共5章32条。立法目的是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立法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一

35、、事故隐患与排查治理一、事故隐患与排查治理 1.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2.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66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

36、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范围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冶金、建材、有色、石油、电力、船舶、机械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经营等各类设备设施。道路交通、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

37、。商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易受暴雨、洪涝、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企业、单位和场所。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地区和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5.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的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38、15个方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

39、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6.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7.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

40、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74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效果评价和核

41、销等工作全面负责。75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经营单位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76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2.承包、承租单位事故隐患排查 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3.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过程的配合 安全生产监管

42、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77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4.事故隐患排查的统计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5.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规定报送外,应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78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6.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 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分类、建

43、档和上报,并按照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的原则,由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记录。7.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设备、技术人员进行认定,分级和上报。无条件认定分级的,应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重大隐患的治理应做到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的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8.事故隐患治理过程应采取的安全防

44、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81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45、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

46、患,应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颁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

47、域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5.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律

48、责任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2.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

49、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出具虚假评价证明等行为的技术服务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3.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

50、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五、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五、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安全生产非法行为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3.重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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