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n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n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n保险合同的原则保险合同的原则n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和终止 n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和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和解释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分类与形式保险合同的特征、分类与形式一、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二、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三、三、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 四、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理论定义)(理论定义)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当事人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
2、与终止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而达成的协议协议。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投保人与保险人险人约定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的协议协议。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n双务双务n有偿有偿n附合与约定附合与约定n射倖射倖n要式要式n诚信诚信n保障保障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三、保险合同的分类l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l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l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l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l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
3、式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合同和预约合同 l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1.1.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进行这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进行的分类。的分类。财产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保险合同险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进行的分类。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同
4、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险合同。n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
5、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4.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这是按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的分类。这是按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的分类。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适用的险情。在现
6、实生活中,总括险保险合同的使用越在现实生活中,总括险保险合同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来越广泛。5.5.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进行的分类。总括式合同总括式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承保时较方便,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工作较复杂。四、保险合同的形式n投保单投保单 n保险单保险单 n保险凭证保险凭证 n暂保单暂保单 n批单批单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合同的客
7、体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1)保险人保险人(2)(2)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务的人。2.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的人。受益人受益人(法律定义
8、)(1)(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 (2)(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 (3)(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 n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 n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佣金的机构。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 n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保险合
9、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予以证赔款项清算业务,并予以证明的人。明的人。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和住所,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所 3.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4.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7.7.保险金额保险金额8.8.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 9.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
10、者给付方法10.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近因原则三、近因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1.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2.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3.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期内应依法向对方
11、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信息不对称 n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标的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不对称风险信息的不对称 n保险双方对于保险条款信保险双方对于保险条款信息的不对称息的不对称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 1)告知)告知(2 2)保证)保证(3 3)弃
12、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的含义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必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合同当事人双方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以及条件的事实。同以及条件的事实。告知人n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n保险人保险人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的,保险标的的受让受让人承继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的
13、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应当及时通知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显著增加的,保险人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14、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显著增加而发生的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告知 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保险人告知的事实包括:制定的条款、保险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等。这些事实与投保人的利害相关,是足以影响投保人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我国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人
15、的告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告知的时限告知的时限n订立保险合同时订立保险合同时n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有效期内n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证n含义含义n类型类型n案例案例 含义 保证保证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的允诺允诺。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解除合同。
16、类型类型 保证通常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保证按性质不同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n弃权 n禁止反言 弃权 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他方主张。禁止反言(16条条)n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17、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除合同 n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n告知的违反告知的违反 n保证的违反保证的违反 违反告知的形式 告知违反的条件:这种事实是重要事告知违反的条件:这种事实是重要事实;未告知、误告、隐瞒或欺诈的事实存在。实;未告知、误告、隐瞒或欺诈的事实存在。n 未告知未告知n 误告误告n 隐瞒隐瞒n 欺诈欺诈违反告知的后果n主张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无效n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n不负赔偿责任;不负赔偿责任;n若已受到损害,除解除合同和不承担保险责任若已受到损害,除解除合同和不承担保险责任外,还可要求投
18、保人或被保险人赔偿;外,还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赔偿;n出于多种原因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或协商变更保出于多种原因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或协商变更保险合同。险合同。违反告知的后果 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616条规定条规定:投保人违反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知。投保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19、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的责任。违反告知的后果 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616条规定条规定:投保人违反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
20、有三种情况:投保人投保人故意不履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投保人因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已经知道
2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违反告知的后果 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717条规定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
22、中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注意的提示,并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明确说明;未作;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不产生效力。保证的违反 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条款,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以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拒赔。二、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1.1.保险利益及条件保险利益及条件2.2.保险利益的认
23、定保险利益的认定3.3.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利益的含义与条件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条件为:条件为:v 合法利益合法利益 v 确定利益确定利益v 经济利益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1.防止变财产保险为赌博防止变财产保险为赌博 2.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保险利益的认定保险利益的认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v现有利益现
24、有利益v预期利益预期利益v责任利益责任利益v合同利益合同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中国规定中国规定 保险法保险法第第3131条规定为:条规定为:n本人;本人;n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子女、父母;n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其他成员、近亲属;n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n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案例案例-卢斯兰诉格罗费德案卢斯兰
25、诉格罗费德案(l806(l806)有关海上保险利益的解释,不能不提到英国有关海上保险利益的解释,不能不提到英国最古老的,然而又是最权威的海上保险案例的判最古老的,然而又是最权威的海上保险案例的判决决-卢斯兰诉格罗费德案卢斯兰诉格罗费德案(l806)(l806)。在该案例中,皇家政府特派员投保了在公海在该案例中,皇家政府特派员投保了在公海上被英国海军捕获的一些敌军船舶。按法律规定,上被英国海军捕获的一些敌军船舶。按法律规定,只有当这些船舶到达英国港时,英国才能对这些只有当这些船舶到达英国港时,英国才能对这些船舶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但到达英国港之前,很船舶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但到达英国港之前,很多船舶
26、在海上灭失。特派员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多船舶在海上灭失。特派员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特派员对船舶不具备保险利益而拒赔。双方诉以特派员对船舶不具备保险利益而拒赔。双方诉到法院,法官对特派员的保险利益问题进行了激到法院,法官对特派员的保险利益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烈的争论。案例案例-卢斯兰诉格罗费德案卢斯兰诉格罗费德案(l806(l806)最后上议院作出判决:鉴于损失发生时,特派员对船舶没有最后上议院作出判决:鉴于损失发生时,特派员对船舶没有既存的财产权,他对船舶没有保险利益。既存的财产权,他对船舶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上议员埃尔登的经典论述:保险利益是根据上议员埃尔登的经典论述:保险利益是“一种对财产一
27、种对财产的权利,或者一种可从财产的合同中得到的权利。这两种权利的权利,或者一种可从财产的合同中得到的权利。这两种权利可能因一些影响与事人占有及使用的意外事故而丢失。这种权可能因一些影响与事人占有及使用的意外事故而丢失。这种权利,则表现为一定的利害关系利,则表现为一定的利害关系,如果某事物在某一特定条件下会如果某事物在某一特定条件下会给某人带来利益或损失,此人便与这一事物具有利害关系。利给某人带来利益或损失,此人便与这一事物具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指此人与保险标的具有的关联或联系,如事故发生在害关系是指此人与保险标的具有的关联或联系,如事故发生在办理保险手续之后,那么这种以共同利害为基础的关系就
28、会给办理保险手续之后,那么这种以共同利害为基础的关系就会给保险人一方带来损失或损害,与此同时,与处于危险之中的保保险人一方带来损失或损害,与此同时,与处于危险之中的保险标的同样具有利害关系的被保险人一方却可得到一定的利益险标的同样具有利害关系的被保险人一方却可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赔偿。承担保护某一事物的责任就是与该事物休戚相关,物或赔偿。承担保护某一事物的责任就是与该事物休戚相关,物存获利存获利,物灭遭损。物灭遭损。”保险利益的时限保险利益的时限n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保险法第第484
29、8条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n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时便具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时便具有 三、近因原则三、近因原则n近因及认定近因及认定n近因原则的应用近因原则的应用近因近因 近因是造成保险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的认定近因的认定1.单一原因单一原因2.多种原因多种原因近因及认定(一)近因的含义(一)近因的含义(二)近因的认定方法(二)近因的认定方法(三)近因原则的内容(三
30、)近因原则的内容 近因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作用的原因。近因的认定近因的认定n由原因推断结果由原因推断结果n由结果推断原因由结果推断原因近因原则的内容 近因原则就是:在处理赔案时,近因原则就是: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
31、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赔付责任。近因原则的内容近因原则的内容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下列各点: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下列各点:n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n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n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理。近因原则的运用近因原则的运用
32、n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n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2.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n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n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n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一)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 (二)代位原则(二)代位原则 (三(三)分摊原则分摊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一)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n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目的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目的 n损失补偿的限制损失补偿的限制n损失补偿的方式损失补偿的方式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
33、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n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防止被保险人得到额外利益 n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 n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的限制n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n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n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n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损失补偿的方式损失补偿的方式 n 比例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 n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n 限额赔偿方式限额
34、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1)(1)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 (2)(2)在定值保险条件下在定值保险条件下 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n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为超额保险n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为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为足额保险n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为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为不足额保险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事故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生时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的
35、方式。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方式。该赔偿方式比较简便,但不够准确。该赔偿方式比较简便,但不够准确。主要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主要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限额赔偿方式 (1)(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固定责任赔偿方式 (2)(2)免赔限度赔偿方式免赔限度赔偿方式 (二)代位原则(二)代位原则 1.代位求偿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的定义代位求偿的定义 代位求偿是因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第三者对保险标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赔偿保险金之日起,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地位行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
36、三者请求赔对第三者请求赔偿偿的权利。的权利。代位求偿的条件代位求偿的条件 n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范围 n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n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n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n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偿权 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保险法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成人员故意造成本
37、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2.委付委付 n委付的定义委付的定义n委付的条件委付的条件n委付的效力委付的效力 委付的定义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务移转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的条件 n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
38、件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n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 n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 n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的委付申请 n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委付的效力 委付一经依法成立,便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委付一经依法成立,便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产生法律约束力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50250条规定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保险人接受委付的,
39、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转移给保险人。”英国英国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法也有类似也有类似规定。规定。3.3.代位求偿与委付代位求偿与委付 的区别的区别n损失原因不同损失原因不同n性质不同性质不同n权利范围不同权利范围不同 (三)分摊原则三)分摊原则n 分摊原则的目的分摊原则的目的n 分摊方法分摊方法 分摊原则的意义分摊原则的意义n 保证补偿目的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保证补偿目的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n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多份赔偿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多份赔偿n 防止道德危险防止道德危险 分摊方法分摊方法n比例责任制比例责任制n独立责任制独立责任
40、制n顺序责任制顺序责任制比例责任制比例责任制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举例举例 某投保人对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某投保人对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保保险金额为险金额为2020万元、万元、3030万元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发若发生全部损失生全部损失,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别为: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3
41、02020(20+30)(20+30)1212万元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303030(20+30)(20+30)1818万元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二者赔偿之和为303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303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万元,符合补偿原则。举例举例 某投保人对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某投保人对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为2020万元、万元、3030万元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1
42、0万元,则甲、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102020(20+30)(20+30)4 4万元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103030(20+30)(20+30)6 6万元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二者赔偿之和为101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101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万元,符合补偿原则。独立责任制独立责任制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某保险人的独立责任某保险人的独立责任/所有保险人的独立责任总和所有保险人的独立责任总和 顺序责任制 这是
43、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这是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依次类推,直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依次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如上例中如上例中,若发生全损若发生全损,则先由甲保则先由甲保险公司赔偿险公司赔偿2020万元,余下的万元,余下的10(10(30-20)30-20)万元再由乙保险公
44、司赔偿;若发生部分万元再由乙保险公司赔偿;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损失为损失为1010万元,则先由甲保险公司万元,则先由甲保险公司赔偿赔偿1010万元,余下的万元,余下的0(0(10-10)10-10),则乙,则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显然,这种方法对有的保险人显欠公平,显然,这种方法对有的保险人显欠公平,因而许多国家的保险法不采用这一方法。因而许多国家的保险法不采用这一方法。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转让、无效和终止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而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
45、产生的基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通过两个阶段:。责任开始时间责任开始时间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
46、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件或者附期限。(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行为。即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即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对其内容进行的补充或修改些情况的变化而对其内容进行的补充或修改 (三)保险合同的转让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法和和海商法海商法的规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问题: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问题:第一,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第一,转让与保
47、险人的同意第二,转让的方式第二,转让的方式 第三,转让的后果第三,转让的后果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须经过下列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要程序:n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n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n保险人签发批单或
48、附加条款。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四)保险合同的无效四)保险合同的无效1.1.无效的含义与原因无效的含义与原因 2.2.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1.1.无效的含义与原因无效的含义与原因 n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主体不合格 n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 n客体不合法客体不合法 n内容不合法内容不合法 n形式不合法形式不合法 2 2、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收归国库收归国库 保险合同终止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
49、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实。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n自然终止自然终止n履约终止履约终止n解除解除 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保险合同的争议 处理和解释原则处理和解释原则一、解决财产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解决财产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围绕理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围绕理赔、追偿、缴费以及责任归属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因此,采用赔、追偿、缴费以及责任归属等问题容易产生争
50、议。因此,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益。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益。1.1.和解和解 2.2.调解调解 3.3.仲裁仲裁 4.4.诉讼诉讼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u文义解释原则 u意图解释 u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u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3.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第3030条规定:条规定:“采用保险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提供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