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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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1一、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爱护管道设施“五不”:1、 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不要在管道上挂物;2、 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3、 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周围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4、 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5、 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气。二、注意保持空气流通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10倍以上,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围良好的通风状态。三、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防止腐蚀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

2、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四、燃气管道与电气设施应有安全距离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五、打不着火时要注意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六、使

3、用过程中要注意切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七、用气结束时要注意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时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如果节假日,应关闭燃气表前的球阀,彻底切断气源。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

4、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

5、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

6、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

7、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

8、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四)配有足够的

9、消防器材。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

10、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第四章 燃气设施、器具管理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

11、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

12、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

13、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

14、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

15、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

16、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

17、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18、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9、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0、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

21、燃气表等。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3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装置。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迅速有效的处理。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须专人负责开关,应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情况,不要急着开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现漏气或有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

22、爆炸。4、在使用煤气前,应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打开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5、煤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干净、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6、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发现其中之一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7、煤气供应商必须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8、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及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及时疏散人

23、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4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制定本规定:1、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作到二知三会。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二知:燃气具构造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

24、操作无关或与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操作。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文字记录。9、对安保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51、目的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

25、、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燃气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3、术语3.1.1特种设备: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3.1.2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等。4、控制程序各子公司在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营运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等相关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4.1燃气生产设施的建设4.1.1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6、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1.2公司建设燃气生产设施,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骏工验收六个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4.1.3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4.1.4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4.2设备采购4.2.1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设施严格按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4.2.2

27、新增、更新设备入厂,需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出厂资料、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等。4.2.3新增、更新设备试车前应进行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的校验,并进行风险分析,同时进行试车验收。4.3燃气生产设施的使用4.3.1各子公司应建立公司燃气生产设施台帐并负责监督管理。4.3.2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表)、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设施的校验、检测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4.3.3可燃气体探测器及二次报警仪须保证处于灵敏、可靠的工作状态。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周进行试验一次,二次报警仪每天手动试验一次。4.3.4安全设施检修后,不得随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复。4.3.5

28、生产场所根据设备工艺的不同,应分别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4.3.6特种设备严格按特种设备管理执行,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4.3.7特种设备应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4.3.8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办理特种作业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4.3.9燃气加臭设施需保证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在燃气输入城市燃气管网前要确认已经加臭,否则不允许输入城市燃气管网。1.燃气加臭剂宜采用THT(四氢噻吩)。2.燃气加臭浓度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3.燃气加臭记录与运行记录一起装订后存档,燃气加臭记录保存一年。4.4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4.

29、4.1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气设施抢修、抢险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进行管理。4.4.2操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 (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 (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6一、目的天然气管道及压力管道,遵循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列为规范管道安全巡查人员的行为,以及巡查发现管道周围存在的不

30、安全行为及事故隐患能力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按照巡线工作“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输气管道和CNG母站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三、职责与分工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公司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CNG母站负责本单位燃气管道的使用及维护保养管理。四、内容与要求1.天然气管线在工程竣工后,需经总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天然气工程竣工验收由公司安全部组织,项目组、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部门共同进行。2.对管线验收后需立即投入带气运行的管线,投运前需专题研究,并建立管线交接制度,管线带气前由安全部组

31、织管线的现场交接工作,管线的交接也可与管线的验收同时进行。管线交接清楚后,由管道巡线队进行带气之前的准备工作。3.天然气管线的管理监护以管线通气为分界点,管线带气前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管理,管线带气后由管道巡线队负责管理。4.安排专职管道安全巡线人员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发放宣传资料,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记录并报告现场发现的.问题;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现场监护。5.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每天至少一次进行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每天对管道巡查完毕后,应提交当天的巡查记录(即:天然气管道安全巡查记录表),向站长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并获取站长的指示。6.巡查准备。所有进行管道安全巡查的人

32、员在进行管道安全巡查时,必须根据天气状况先穿戴好劳保用品,背上背包,通讯工具、记录表格和圆珠笔等。7.在管线巡查过程中应做好危害识别,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并做好防雷击、防中暑、防跌倒等预防措施。在下大暴雨时和发山洪时,应停止危险区域巡查工作,等大雨过后,应立即组织线路检查。8.巡检人员必须做到“五清、六无”。“五清”指管线走向清楚,管线埋深清楚,管线规格清楚,管线防腐情况清楚,管线周围地形、地貌、地场清楚;“六无”指测试桩、标志桩、阴保桩、转角柱、警示牌无缺损、丢失、倾倒,管线上方和五米内无取土,施工的场地、管线两侧五米内无深根植物,水土保护、护坡无垮塌。发现桩倾倒、被移位,应将其恢复位置并回填

33、固定,发现桩体严重损坏或丢失,应记录所在桩号并上报主管部门。9.检查管道是否裸露、外防腐层破损:检查管道安全范围内是否有水土流失、冲沟、塌陷:检查护坡、埂砍、过水面等水工保护设施是否塌陷、损毁、松动及被人为破坏。发现上述现象如能采取措施恢复应立即进行恢复,不能恢复应立即记录其地点并上报公司领导。10.检查管道周围5米范围内是否有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制止,并立即记录其地点上报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离开现场。11.检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是否有爆破、开

34、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制止,并立即记录其地点上报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离开现场。12.检查管道设施上方是否有重型施工车辆或其它机械碾压,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提示或制止。13.检查管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是或否有即将影响管道安全的机械施工行为发生,发现上述现象应主动向施工方介绍管道走向及埋深情况,并提出管道保护要求。如果工程将与管道发生交叉,应督促其与公司主管提前联系,以便采取对应措施。14.公司应派人到现场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如下工作:讲清楚天然气管道的潜在危害、后果及法律责任发放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告知我方管道保护的要求交换相互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员15.检

35、查经批准的与管道交叉的第三方施工现场是否有影响管道安全的行为。巡查人员或现场监护人员应向施工单位了解施工进展,每天报告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及对管道的潜在影响,并在日报上反映上报,以便于公司制定措施。16.对于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泄露的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110”进行处理。17.检查管道保护范围内是否有可疑人员或车辆出现,管道上方、两侧是否有新近翻挖冻土迹象,对于新近翻挖冻土处要检查管道是否遭受破坏。19.巡查人员检查阀门井时,应缓慢打开井盖,通风5分钟,无天然气气味后(或用燃气检测仪测定井下天然气浓度低于0.4%时)穿好防静电服和鞋方可下井作业。进下面必须有人监护,阀井周围不准吸烟,巡查人员不

36、能带火种下井,如发现阀井被埋、被压或阀井漏气严重,要及时报告领导。20.对于站室内裸管、阀门、汇管、过滤器、安全阀除每年请有关部门按时鉴定外,还应定期重刷防腐漆。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7第一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一、严禁在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作业、使用、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岗位安全技术要求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并严格落实。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现场检查,及时消除“三违”行为。三、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

37、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四、强化员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操作燃气设备设施的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新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五、用气单位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

38、,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第二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作业现场基本要求一、作业环境的安全基本要求(一)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二)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三)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间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

39、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3、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四)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五)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二、使用管道燃气的安全基本要求(一)室内明设燃气管道与墙面的净距,当管径小于DN25时,不宜小于30mm;管径在DN25DN40时,不宜小于50mm;管径等于DN

40、50时,不宜小于60mm;管径大于DN50时,不宜小于90mm。(二)燃气管道与配电盘、配电箱的水平净距不小于300mm;与接线盒、开关、插座的水平净距不小于150mm。(三)燃气管道的支承不得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口处;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m以内设固定托架不应少于一处;沿墙、柱、楼板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四)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也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五)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

41、,紧急自动切断阀断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集中监控;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放系统,通风量应满足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六)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为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三、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基本要求(一)严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二)要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燃气。不得使用自有、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

42、、无使用登记证、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三)钢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四)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五)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六)钢瓶必须角阀向上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和倒立使用。(七)钢瓶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5,不要用火烧烤、浇热水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曝晒钢瓶。(八)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九)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十)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使用单位应建

43、立使用、更换记录,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十一)严禁使用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四、燃气燃烧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一)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换记录;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二)所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在本市进行品牌备案,使用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应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三)严禁用明火试漏。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8一、安全教育制度1.1安全教育目的安全

44、教育是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教育可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技能,掌握安全管理常识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安全教育包括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1.2 培训主体安全培训包括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对职工及其公司中层、基层干部的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1.3 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1.3.1 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组织对各生产、运营部门领导进行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基本技术知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1.3.2 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组织对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

45、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工伤保险、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方案等,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1.4 员工的安全教育1.4.1 公司组织的“三级教育”1.4.2 本公司由安全管理部牵头,各部门负责组织新进职工、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即对新入职的员工、来公司参加实习培训人员、新调入的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其主要内容有:1)公司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2)公司安全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及特殊危险区域分布情况;3)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4)公司制订的安全禁令及安全规章制度等;5)公司安全生产史,及有关安全生产的事故案例;6)燃气安全知识;7)安全卫生技术基本常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方法。1.4.3 教育的重点是公司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公司的特点、安全运营的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知识及急救常识、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等。教育时间每人不少于8学时。受教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由经营管理部分配到各部门。1.4.4 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织的部门教育1)了解本部门概况,职能范围、业务流程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管理作用;2)涉及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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