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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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个人企业 合伙企业法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按照各国立法的要求,符合以下条件:按照各国立法的要求,符合以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2、有固定的场所或住所。有固定的场所或住所。3、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本。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本。4、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5、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6、设立的手续须符合法律规定。设立的手续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一节第

2、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英语英语 Sole Trading Concerns Sole Trading Concerns美语美语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又称独资企业,常指一名自然人个人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又称独资企业,常指一名自然人个人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企业。1 1、一个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个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 2、几乎没有任何内部机构。但有时也聘用一些管理人员,几乎没有任何内部机构。但有时也聘用一些管理人员,但经营决策权仍属于业主。但经营决策权仍属于业主

3、。3 3、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较少。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较少。4 4、赋税较轻、赋税较轻二、优点:二、优点:设立手续简便,内部法律关系简单,经营设立手续简便,内部法律关系简单,经营方式灵活,法律规定较宽松和优惠。方式灵活,法律规定较宽松和优惠。三、缺点三、缺点资金通常较单薄,难以形成大企业。资金通常较单薄,难以形成大企业。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的内部关系 合伙的外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解散 有限合伙 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 1 合伙企业又称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

4、以上的人共同投资经营,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分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特征 1、合伙是合伙人共有的营利组织。具体涵义:合伙人共同拥有企业,不同于雇用,房屋出租;合伙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不同于工会,行会,宗教或慈善组织。合伙人共负盈亏,不同于债权人,雇员,代理人,出租人合伙的特征合伙的特征2 2 2、合伙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合同而成立。即使内部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内部仍适用合伙合同。3、合伙是“人的合伙”,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而合伙合同的建立、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都会对其存续造成影响。4、合伙企业合伙人原则上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物的权利。除非合同相反规定,每个合伙人均有权代表企业从事业务活动;

5、其在执行业务中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合伙的特征合伙的特征3 3 5、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只是管理权和使用权归合伙企业。6、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义务。因合伙关系只是合伙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具有外部统一性。所以活动以合伙人的名义进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2019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27日修订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法目录合伙企业法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6、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法律地位(一)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这种古老的企业形式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己存在 法国在1978年对其民法典修改明文承认了合伙企业具有法人地位 美国在其1994年的统一合伙法中规定,合伙是一个与其合伙人相区别的实体(二)合伙合同的内容(二)合伙合同的内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及合伙人姓名。b)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c)每一合伙人的出资种类和金额。d)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

7、损失的分担方法。e)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f)合伙的期限。其它必要事项。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我国)(我国)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二、我国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二、我国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之间要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8、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应有自己的名称和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常,成立合伙企业的手续较为简便。通常,成立合伙企业的手续较为简便。英美法系:普通合伙不要批准登记,但合伙组织英美法系:普通合伙不要批准登记,但合伙组织须有合伙目的。须有合伙目的。美国:律师业、医师业等特殊行业的合伙组织美国:律师业、医师业等特殊行业的合伙组织须向主管部门申领开业执照后才能正式从业。须向主管部门申领开业执照后才能正式从业。英国合伙法:英国合伙法:商号名称中未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名或真实教商号名称中未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名或真实教名的开头字母,须向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名的开头字母,须

9、向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三)合伙的登记(三)合伙的登记大陆法系:一般都要求登记手续。我国: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登记三、三、合伙的内部关系指合伙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伙人的权利包括:1、分享利润。2、参与经营管理。3、获得补偿。4、监督和检查帐目。合伙企业的分配合伙企业的分配(我国)(我国)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人的义务包括:包括:1、缴纳出资。2、

10、忠实义务。3、谨慎和注意义务。失职须赔偿。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我国)(我国)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四、合伙的外部关系四、合伙的外部关系 指合伙组织与第三人的关系。各国一般规定: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特点: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通常业务中所做

11、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具有约束力。2、合伙人之间若对某一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四、合伙的外部关系四、合伙的外部关系 3、合伙人在从事正常的合伙业务中所做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合伙企业有权要求由于过错的合伙人赔偿企业由此遭受的损失。4、新合伙人对参与合伙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不承担责任。入伙(我国)入伙(我国)入伙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订立书面入伙协议;3、应当在作出接纳他人入伙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合伙企业的解散 1、自愿解散:

12、合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因建立合伙企业是基于合同,故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解散。2、依法解散、依法解散 合伙人的一人死亡、退出、破产。发生某种情况,致使合伙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成为非法,如:发生战争,合伙人之一成为敌国公民。某合伙人精神失常,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行为失当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或因企业经营失败难以继续维持。解散解散 企业解散,皆应清算。若财产不足清偿,则无限连带责任。若清偿后有剩余,则各合伙人有权参与财产分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公司。特殊的普通合

13、伙企业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主要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同。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规定 1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规定 2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

14、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又称隐名合伙,它的起源可以上溯到中世纪的康孟达契约(commonda)。大陆法系各国中,规定了隐名合伙 英国于1907年颁布了有限合伙法。在美国,纽约州早在1822年就出台了有限合伙法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最为完善 我国合伙企业法1 1有限合伙

15、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在各国法律中,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以美国为例,在设立有限合伙时,至少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体现出其有限合伙的法律性质要在登记地保留一个办事处,并指定一个接收法院传票的代理人,而且要制作一份有限合伙企业证书,并在州务卿处办理申报手续。2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 在传统合伙法中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属于合伙财产,而合伙财产由普通合伙人共有,与有限合伙人无关。美国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所有。3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人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负责任不同。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负有限责任。4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传统合伙法中,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的一切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企业 5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和效力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和效力 在传统合伙法中,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死亡、退出或破产均不影响企业的生存,只有普通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才会导致合伙解散。美国法律规定,无论有限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均不会导致合伙的解散,但有限合伙人不能任意退伙,其只能在合伙协议规定的时间或者规定的事件发生时才能退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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