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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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分公司培训部2020年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养一支具备合规经营理念、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发展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遵循以

2、下原则:(一)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和特点,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分类分级,按需施教。在做好综合性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职务的不同,分类分级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三)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侧重点,形成整体推进合力。(四)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推进培训内容、形式、方法、制度等方面的创新。第四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统

3、一指导、监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保险机构分工合作、共同组织完成。第二章 培训对象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满足相关要求;根据履职需要,积极参加所在保险机构、保险业社团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和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

4、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培训:(一)在职期间更新知识、提升能力的各类岗位培训;(二)首次担任董事、监事和相应层级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培训;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三)应对解决行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门业务培训;(四)其它培训。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每年不少于100学时,其中董事,监事,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办培训每年不少于10学时。第九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

5、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培训纪律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中国保监会对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个人及所在机构视情况采取通报、监管谈话、发监管函等相应措施。第三章 培训内容第十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形势政策、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与职业规范等方面:(一)形势政策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保险业改革发展形势与政策、保险业发展理论、国际保险业发展趋势与经验等;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二)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三)专业知识培

6、训主要包括保险机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创新发展等;(四)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等。第十一条 董事的培训内容应突出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保险业发展形势、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投资决策分析、董事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十二条 监事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机构发展战略、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保险机构财务报表解读、监事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十三条 总经理的培训内容应突出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保险业发展形势、依法

7、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投资决策分析等。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保险业发展形势、依法合规经营、国内外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投资决策分析、所分管领域专业知识等。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机构规范化运作、财务报表分析、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机构运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保险机构内部规

8、范运作、合规报告的编制、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规范、合规负责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十七条 总精算师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精算财务制度、产品开发定价原则、偿付能力管理、总精算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机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财务报告编制、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与会计政策选择、偿付能力管理、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十九条 审计责任人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机构财务管理、保险机构审计原则与要求、审计责

9、任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二十条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资产配置与投融资决策、保险资金运用流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等。第四章 培训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制定培训计划与实施方案,对培训工作的推进步骤与实施进度加强管控。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统筹培训资源,针对不同的培训主题协调配备适当的课程、师资、场地、设施等各方面资源。第二十四条 丰富培

10、训形式,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第二十五条 创新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发展网络课堂、微学习等新途径、新手段。第二十六条 加强培训考核,采取结业考试、随堂测验、在线测试、提交论文等多种形式,促进参训人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第二十七条 建立培训需求调研制度,构建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的培训内容更新机制。第二十八条 完善培训效果评估,加强对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组织管理、教学效果等方面的测评,提升培训工作水平。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五章 保险监管机构职责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

11、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与资源整合,并立足监管机构职责举办行业发展形势、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第三十条 中国保监会培训中心是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具体承担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各项管理职能,并负责相关培训班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总体规划、行业标准、实施细则、年度培训要点等;(二)建立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网络培训平台;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

12、训管理办法(三)举办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与总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示范性培训,承办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举办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网络培训平台;(四)对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业务指导和资源统筹;(五)对保险法人机构开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指导、考核、监督和评估;(六)组织编写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七)统筹建立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师资库与课程库;(八)对承办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培训班的社会机构进行评估备案;(九)承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

13、其它工作。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对辖区保险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指导、监督,并立足监管机构职责举办相关培训,主要职责包括:(一)举办辖区保险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或组织其利用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网络培训平台参加培训,并记录相关培训信息;(二)对辖区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指导、考核、监督和评估;(三)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办法与实施细则;(四)承担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其它工作。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

14、作负责处室,做好机制建设、人员配备等工作。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办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可单独组织实施或委托已备案的社会机构具体承办。委托社会机构承办培训的,应做好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组织水平、收费标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办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由参训单位承担师资聘请、场地租用等相关费用,并严格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要求参加培训作为其后续任职资

15、格核准的一项内容。第六章 保险机构职责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发展需要,围绕公司战略、管理实践、技能发展、领导力提升等内容,积极开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积极利用社会优质培训资源,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水平与实效性。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如实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各项培训。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确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具备充足的工作人员、经费等。第四十条 保险机构应将培训情况纳入董事、监事

16、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并作为其薪酬、任职等事项的参考。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联络人,加强与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联系。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各保险机构开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应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按期完成信息反馈、资料报送等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应立足自身专业优势,开展相关专业技术类培训,并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按期完成信息反馈、资料报送等工作。第四十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它保险组织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8年4月15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27号)同时废止。重视合规 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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