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媒体管理新媒体管理-新媒体中新媒体中的著作权保护的著作权保护新媒体的出现给著作权(版权)保护带来了崭新的课题。早在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版权与邻接权协商会议就通过了涉及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世界公约一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它们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做出进一步的完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计算机网络中信息的存储、拷贝都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作品的内容、署名等不得任意改变;同时,对加密信息的擅自解密及擅自生产解码设备,均是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各国也采取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第 15 章 新媒
2、体中的著作权保护2000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日内瓦签署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这两份条约中确认了伯尔尼公约中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这一概念中包含权利人在网上传播其作品的权利,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以有线和无线方式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这一规定赋予了著作权人一项新的专有权利,即网络传播权网络传播权。此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对其国内法进行修订,加入上述两条约。美国、日本、欧盟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实施上述两项条约中对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受国际社会影响,2001年,我国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设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信
3、息网络传播权”这样一项专有权利。第 15 章 新媒体中的著作权保护第 15 章 新媒体中的著作权保护第1节 新媒体中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第2节 新媒体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第3节“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第4节 新媒体著作权的技术保护第5节 韩寒百度之争第 1 节 新媒体中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一、新媒体的特性造成了侵权易、维权难事实上,目前并不缺乏保护新媒体著作权的法规,但是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网络上,著作权之所以被侵犯且屡见不鲜,是因为一个作者要在互联网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要付出很高的时间、经济成本,并且承担着较高的败诉风险。因为在网络上对著作权的侵犯存有零成本、隐蔽性、迅
4、速性、全球性以及罪证难以收集等特点。新媒体作品如果被侵权,侵权者可以轻易地删除被侵权作品,造成诉讼证据难以被有效收集的窘境。从中国目前已有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法规与司法实践来看,即使著作权人成功地赢得了诉讼,所获赔偿额也往往过低,甚至不足以支付律师费等费用。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提 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是具有这两种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因此必须规范其行为,尽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著作权侵权的过错责任,既不使其承担过重的责任,同时也约束其行为。二
5、、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内容服务且对网络传输内容可以控制、监督、做增删编辑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有采取措施停止侵权内容传播的义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不作为侵权法律责任,著作权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权利人身份及权利被侵犯事实情况等有关证据。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著作权人的要求采取移除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新媒体中多媒体作品的法律保护(一)多媒体作品的法律归属一些人主张将多媒体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用法律加以保护。而持另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多媒体实质上无非是载体的多样化和综合化,即将动画、声音、图像等采用一定的技术进
6、行综合加工、处理,应视为汇编作品。多媒体作品作为一种新的表现形式的作品,可以按汇编作品对待。(二)取得已有版权作品的授权问题现在国内外法学界多倾向于建立一个非营利性的集体管理机制对著作权进行统一的管理。四、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新媒体的著作权问题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否则著作权人就不愿也不会冒险把自己的作品制作成新媒体。然而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的,赋予权利人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加以适当的限制,否则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也不利于新媒体的传播。思考有人认为如果将多媒体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加以法律保护,将产生新的矛盾。你怎么看?四、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一)合理使用1.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一般地,对合
7、理使用的界定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为合理的事项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为合理的事项,其二是由法由法院根据确定的标准自行判断院根据确定的标准自行判断。2.合理使用包含的内容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所规定的内容各不相同,但个人使用和图书馆使用个人使用和图书馆使用被许多国家普遍承认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另外远程教育作为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对原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也提出了挑战。四、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二)法定许可法定许可在网络环境下主要表现为转载。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
8、人支付报酬。”四、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二)法定许可目前在我国,关于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报刊、网站上的作品被相互转载的情况普遍存在,为了使网络上这种无序的违法使用作品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考虑到网站转载他人作品前确也难以找到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实际状况,以及促进网络信息传播,平衡当事民事主体间的权益等,在有关法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扩大解释于网络环境,不失为目前情况下一种可行的应急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许可不宜适用于网络。著作权法自实施以来,其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得并不理想。第 2 节 新媒体著作权的法
9、律保护一、发达国家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情况网络作品:指互联网上出现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在网络空间里,著作权人的网络传输、作者身份的认定,甚至确定暂时复制性质等诸多问题,都不能仅仅通过对传统著作权法的扩大解释予以解决。互联网上的公众传播权有别于广播、电视上的播放权,是对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权利的专门描述,指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自行传播作品和许可他人传播作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传播其作品,包括禁止他人:(1)未经许可将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作品违法转载,或使他人违法转载。(2)未经许可将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作品在网下进行改编、翻译、发行、表演、播放。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网络著作权法律体系,但是
10、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最大难题是惩罚力度过低及执法难。一、发达国家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情况(一)美国美国1997年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实施法案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1998年10月又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规定了数字化信息的著作权保护和使用的问题,同时赋予信息所有者“数字化作品如果在互联网上使用,就可以对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对现有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进行了新的解释,从而使其涵盖了网络传输的权利。(二)澳大利亚与美国不同,澳大利亚对其著作权法的修订是大刀阔斧地重组各项权利。根据其1999年版权法修正案的规定,网络传
11、播是指以电子形式传输或者在线提供必须使用接收设备才能听到或者看到的声音、图像或者视听资料。作品的公众传播权所适用的传播方式包括所有需要借助设备影响公众的传播种类,不仅有无线电广播、有线传播,还包括网络传输。一、发达国家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情况(三)日本日本所采取的方式与澳大利亚相似,其著作权法在1997年修改后,确立了一个新的“公众传播权”,它的范围极为广泛,包括所有的以“有线和无线方式、数字和模拟形式、单向和互动模式”向公众传送有著作权作品的权利。“公众传播权”与表演权、发行权一起,共同构成“公共传播权”。从发展的眼光看,不限定传输使用的技术,在立法上有前瞻性。(四)欧盟各国欧盟各国采取的措
12、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规定直接对应。二、伯尔尼公约和国际互联网条约由于历史和技术的原因,伯尔尼公约中关于传播权的规定很难涵盖现在的信息网络传输方式,并且对在网络上经常传播的摄影、美术和图形作品等也没有进行规定,所以时代和技术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信息网络传输应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这样国际互联网条约就应运而生。国际互联网条约对于信息网络传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另外这一公约的规定也是对TRIPs(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方面的问题没有包括在该协议中)的补充。三、我国与新媒体有关的著作权保护的法规(一)著作权法有关新媒体著作权的立法过程(二)
13、我国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利,但由于目前国内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仅是原则性的、笼统的,因而在很多方面留有空白,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做出了规定,但其中一些规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还值得商榷。拓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年5月18日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
14、支付报酬”。“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四、新媒体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署名权署名权又称作者身份权,
15、它包括以下内容: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其作者身份;作者有权 决定是否公开或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范围内公开作者身份;作者可以通过先例署名权 来实现作者身份权,作者可在原作上,也可以在演绎作品上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署名。(二)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决定是否、何时、采取何种方式发表其著作的权利。新媒体传播的便利性、低成本性以及影响范围的广泛性,成为困扰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难题。四、新媒体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三)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下文提到的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数字著作权管理)技术可以防止作品在网上被人修改。(四)保持作品完整权保持作品
16、完整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保持作品的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其作品的权利;反之,作者本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予以修改。维护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新媒体作品的此项权利要比维护一般的纸质图书的此项权利难度大得多。五、新媒体著作财产权的保护(一)复制权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核心,也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二)发行权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出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方式,或者通过出租或出借,向公众提供有著作权的作品复制的权利。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无库存、无地域限制,新媒体作品可按需下载。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新媒体的出现意味着一种新的图书发行方式的崛起,造成原有的权
17、利与利益体系的变革,向原有的著作财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五、新媒体著作财产权的保护(三)传播权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直接或借助任何装置和过程所实现的对其作品进行表演和展示的权利。新媒体的传播是对著作权法的前瞻性与扩容性的考验,它以互联网为依托,可以实时、迅捷地将作品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四)出版权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原本是以有形的物质形态进行传播、交流的作品,转变成以无形的数码形态所进行的信息传播和交流,复制、发表、发行、传播等概念纷纷扩张,这些正是著作财产权制度中权利融合现象的原因所在。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协调作者与社会大众的关系并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18、。一些国家已建立了许多针对不同类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美国的电影协会、版权结算中心(CCC),英国的表演权协会(PRS),日本的文艺著作权保护同盟等。为使这种集体管理机构公正、合理、有效地运行,著作权法应确认它的地位,政府应扶持和监督它的业务活动。七、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条约的局限性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媒体的跨国保护仍然是一件棘手的事情,主要表现在国际私法方面。例如,不同国家对于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标准不完全相同,那么依据哪国的标准保护跨国传输的作品的版权呢?解决法律冲突的根本途径还在于对现有的冲突法规加以完善和发展。邻接权邻接权 邻接权是国际版权法
19、的通用概念。日益增多的国家授权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进行活动的利益,在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种艺术家的演出或向公众播送时事、新闻报道及任何音响或图像方面进行活动的利益。邻接权的主要类别有:表演者禁止他人未经他们同意而对他们的表演进行录音、直接广播或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唱片制作者授权或禁止他人复制他们的唱片和禁止擅自复制的唱片进口发行的权利;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他人转播、录制和复制他们的广播节目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国家主要在版权法内适当规定保护上述某些权利或全部权利。有的国家还给予表演者一种精神权利。对任何邻接权的保护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有损于根据国内版权法和国际公约给予其他邻接权的作者受益的保护
20、。拓展第 3 节 “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一、“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 商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中国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吸收和立法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条款中。其中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移除”简便程序,大大减少了搜索引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
21、二、“红旗”原则“红旗”原则: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红旗飘扬一样明显,网络服务提供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避风港”原则应该是一般原则,而“红旗”原则是其特例。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应该为相关用户在该技术平台上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侵权行为非常明显,而网络服务提供商仍然睁一眼闭一眼,甚至故意默认和纵容侵权行为发生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就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中国音集协要求中国音集协要求KTVKTV经营者删除未经授权的作品经营者删除未经授权
22、的作品 2018年10月22日,中国音集协在官方网站发出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涉诉歌曲的公告,同时通过快递方式,向各地行业协会及会员单位发出纸质版公告。公告称,为降低已获中国音集协许可的各使用者的法律风险,要求所有卡拉OK终端生产商在2018年10月31日前,将公告附件中所列出的音乐电视作品尽数删除,未接到书面通知前勿重新上传;对于向中国音集协缴费的卡拉OK经营者,也请删除各本地服务器上所列明的涉及本次事件的音乐电视作品,未接到书面通知请勿重新使用;如在2018年11月1日起凡因未删除公告附件所列音乐电视作品而遭权利人主张权利,使用者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拓展第 4 节 新媒体著作权的技术保护著
23、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是指著作权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并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技术措施可以是限制他人访问自己作品的,也可以是防止他人行使自己权利的。但是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技术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而不能是攻击性的;(2)只可以给侵权行为设置障碍,不可以采取过激的技术手段对故意侵权者或无意侵权者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3)不能对他人的作品或已处于公共领域的作品设定技术保护。、技术措施的界定二、技术措施的种类(一)按用途分类1.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如设置密码、付费浏览等,主要是使用户未经允许无
24、法访问、接触某个网站或该网站的某些内容;2.控制传播作品的技术措施,主要是防止作品未经许可的复制、打印等,这是著作权人关心的重点;3.识别非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它隐蔽在数字化作品中,以识别作品及著作权人,鉴定作品的真伪,为司法救济提供侵权的证据;4.制裁非授权使用的技术措施,一般通过在著作权作品内暗藏一定的程序,当对作品进行侵权使用时,该程序运行会妨碍对作品的使用,甚至对使用者的计算机产生影响。二、技术措施的种类(二)按手段分类1.访问控制技术访问控制技术是确定合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信息资源所享有权利的权限。2.密码技术密码技术对信息的保护方式是将信息加密,使非法用户不能解读,因此信息即使被窃取
25、也不易被识别。3.数字水印技术该技术是用信号处理方法在数字化的多媒体信息中嵌入隐蔽的标记,这种标记通常是不可见的,只有通过专用的检测器或阅读器才能提取三、DRM技术数字著作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就是保护新媒体内容免受未经授权的播放和复制的一种方法。它主要是保护内容提供者的数字化作品免受非法复制和使用。DRM技术的目的是保护数字内容的著作权,从技术上防止数字内容的非法复制,最终用户必须得到授权后才能使用数字内容。DRM技术保护网络图书的著作权,至少要在四个方面体现纸质图书的隐含权益:(1)DRM技术要保证网络图书不能被复制,网络图书与阅读的机器是绑定
26、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别的机器无法阅读;(2)DRM技术要保证网络图书不能被篡改;(3)DRM技术要保证网络图书可以计数;(4)DRM技术可以控制网络图书的二次传播。第 5 节 韩寒百度之争 韩寒起诉百度侵权案2012年9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百度文库存在主观过错,判赔韩寒经济损失累计约8万元,但韩寒方面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等主张被驳回。该案的起因是韩寒称百度文库多篇文档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百度停止侵权行为,关闭百度文库,持续7天在百度首页向他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6万余元。而百度则称百度文库只是一种资料分享模式,因而并未侵害他人权益。法院认为,百度文库在涉案文档
27、的处理中存在消极等待的行为,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 权内容传播,且百度在人工审核时应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文档侵权。据此,合议庭认为百度在本 案中的行为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法庭最终判令百度赔偿韩寒经济损失3.98万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驳回原告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另外两起韩寒诉百度案件适用同样法律。一、韩寒百度之争的来龙去脉二、韩寒诉百度案的争议焦点(一)谁在侵权(二)百度是否存在过错(三)百度是否靠侵权文档赢利(四)百度对网友上传到百度文库中的文档的著作权情况是否有审查的必要(五)百度文库该不该关闭三、韩寒诉百度案带来的思考(一)新媒体侵权的隐蔽性显然,未经著作权权利人许可或授权,擅自上
28、传文档的网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家们应该向这些网友而不是向网站追究责任。但由于网友众多,新媒体传播技术的运用和发展大大提升了网络用户复制侵权作品、传播侵权作品复制品的能力,而且由于信息海量,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只有ID、IP地址等,侵权行为更加隐蔽。(二)新媒体的开放性导致侵权责任方难以确定网络等新媒体空间的无限性、移动的随机性,使得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发生在全国各地,这就导致属地不明确,给诉讼造成麻烦。有些侵权者甚至故意利用管辖权,人为地制造管辖“连接点”,为诉讼制造障碍。三、韩寒诉百度案带来的思考(三)中国网络公司本身就没有养成尊重版权的习惯中国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其诞生之初就没有养
29、成尊重版权的习惯,甚至它们自身,就是靠侵犯他人著作权、知识产权而起家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之间也是相互模仿,相互抄袭产品。百度有百度知道,新浪就有爱问知识平台,而人人网用户界面则和新浪微博差不多。靠模仿起家的中国互联网,从来就是拿来主义,自然不会在意作家的著作权,更不会主动承担著作权保护的义务,而在这种网络环境下培育出来的网民则更难有版权的意识。三、韩寒诉百度案带来的思考(四)新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缺失1.法条表述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1)立法过于概括,缺乏针对新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专门法律。(2)各部法律法条之间相互割裂。(3)罚则过低,不仅对侵权人缺乏威慑力,而且未能较好地发挥法律的引
30、导功能和规范功能。2.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并不平等3.“避风港原则被滥用4.维权成本巨大(1)时间成本巨大;(2)赔偿额不高。匪我思存说匪我思存说甄嬛传甄嬛传作者涉嫌抄袭,连错别字都抄了(作者涉嫌抄袭,连错别字都抄了(1 1)2017年8月9日上午,唐七在微博高调发声明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没有抄袭。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著名编剧余飞及唐七的律师团队也出具了三份文件,得出“三生对桃花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的结果。在“唐七公子 大风刮过”登上热搜,网友激烈讨论“原创”“维权”的同时,畅销书作家匪我思存连发多条微博,指出甄嬛传如懿传作者流潋紫抄袭了她的作品,并称将依法维权。匪我思存称当年引
31、用了一句诗,但自己记错了,结果被流潋紫连错别字一起抄了过去。网友找出这句诗为甄嬛传中的“逆风如解意,容易莫摧残”,原句为唐朝诗人崔道融梅花中的“朔风如解意,容易莫摧残”。这个错误会从小说延续到电视剧里,大概是因为甄嬛传剧版编剧也是流潋紫。除了甄嬛传,如懿传也照搬了匪我思存的错字。如匪我思存把“夹岸桃花蘸水开”错写成“夹岸桃花敷水开”,引用西洲曲中“单衫杏子红,双鬓鸦雏色”却错写成“单衫杏子红,双鬟鸦雏色”,流潋紫的书中也犯了一样的错。拓展匪我思存说匪我思存说甄嬛传甄嬛传作者涉嫌抄袭,连错别字都抄了(作者涉嫌抄袭,连错别字都抄了(2 2)同样是原著涉嫌抄袭,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骂声一片,甄嬛传如懿传
32、的往事却很少被提及。其实,在后宫甄嬛传(上卷)还在连载、并未卖出影视版权前,2006年10月17日和 2006年10月26日,晋江原创网论坛上就先后出现关于后宫涉嫌抄袭的投诉。晋江管理层认真通读了后宫一文,确实发现后宫一文,有大大小小30多处情节、语句和斛珠夫人、和妃番外、冷月如霜、双成、春衫薄、凌妃等多篇文章相同或相似。其中有些段落、描写的相似度已经达到惊人地步,另有一些段落虽在排序上有所改动,仍能看到原文痕迹。还有一些情节与上述某些文章如出一辙。最终晋江管理层做出“流潋紫公然违规,向被抄袭者道歉”的决定。对此,流潋紫表示:“这篇文将近40万字,绝大部分是我的原创,涉及情景描写雷同的,我也会
33、做出相应修改,针对整篇文而言,我不认为我抄袭”。拒不道歉的流潋紫离开了晋江原创网,在个人博客继续连载直至出版。对此,流潋紫表示:“这篇文将近40万字,绝大部分是我的原创,涉及情景描写雷同的,我也会做出相应修改,针对整篇文而言,我不认为我抄袭”。拓展 匪我思存说匪我思存说甄嬛传甄嬛传作者涉嫌抄袭,连错别字都抄了(作者涉嫌抄袭,连错别字都抄了(3 3)拒不道歉的流潋紫离开了晋江原创网,在个人博客继续连载直至出版。2011年,甄嬛传电视剧播出并大火。流潋紫于2013年当选浙江省作家协会第八届主席团委员,于2014年1月7日担任浙江省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甄嬛传这一IP也陆续被开发为漫画、游戏、越剧等形
34、式,令流潋紫名利双收。“无论如何,创作能力是我自己的,我能写出比冷月如霜更好的作品。至于某些人和事我已经不在乎了。”匪我思存过去鲜少提起此事,昨天突然旧事重提,导火索便是看到了唐七“三生没抄袭”的声明。“为什么炸毛了,因为有人做了对原创作者很过分的事情啊。”微博发出后,匪我思存收到了很多意料之中的言论,“想让大家看看,想让大家看看,任何一个作者维权会遇见什么。我好歹身经百战,侥幸有薄名,几十任何一个作者维权会遇见什么。我好歹身经百战,侥幸有薄名,几十部书傍身,小作者如果被侵权,大家可以想象一下部书傍身,小作者如果被侵权,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匪我思存的作品千山暮雪、寂寞空庭春欲晚、佳期如梦等都
35、先后被搬上荧幕。)拓展四、网络版权保护任重道远(一)百度文库肃清侵权作品,但侵权现象仍在百度出现1.百度贴吧:网络文学侵权泛滥百度贴吧除了是传统作家作品的集散地,也是网络文学侵权的重灾区。2.百度影音:纵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3.百度知道:用分享掩盖侵权相同的网络平台还包括新浪爱问知识平台等,这些平台也成为搜索作品、视频等的便捷渠 道,同样这些渠道也成为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帮凶”。4.个人空间、网盘:侵权作品的藏匿地四、网络版权保护任重道远(一)百度文库肃清侵权作品,但侵权现象仍在百度出现5.视频网站:侵权案例高发地带视频网站侵犯著作权的方式呈现出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新的
36、挑战,主要表现在:(1)侵权人通过截取信号流、建立链接等方式,在其经营的视频网站在线对未获授权的晚会、体育赛事、访谈等节目进行同步直播,侵犯权利人权利。(2)侵权人利用相关技术在客户端软件或页面上播放未经授权的其他网站上的视频内容,构成侵权。(3)数个侵权人之间在频道、栏目等内容方面存在合作关系,其中一个侵权人通过与提供 视频播放的侵权人网站建立深度链接或搜索,以规避侵权责任。(4)侵权人超授权范围使用权利人影视类作品。(5)侵权人通过设立电视机终端、手机终端、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播放软件,在多种电子 设备上向用户提供未获授权的影视节目在线播放服务,不仅侵权,还扩大了侵权影响的范围。四、网络版权
37、保护任重道远(一)百度文库肃清侵权作品,但侵权现象仍在百度出现6.App:更多用户参与侵权行为 App到了中国,再度成为“盗版利器誓将免费分享进行到底的网友们开始自制电子书,自制App,然后上传到App Store,免费或付费销售。App使更多的普通网络用户参与到侵权行为中,并以此获利,甚至走上前台。(二)网络版权案件持续高发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统计,自2002年以来,在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类案件中,著作权案件最多。例如2011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超过5.9万件,其中著作权案件3.5万件,占将近六成。近年来,著作权案件中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也已
38、占六成左右。本章小结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网络作品本章小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避风港”原则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DRM技术“红旗”原则本章小结本章主要阐释了新媒体中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尤其是新媒体的特性造成了侵权易、维权难;讲授了新媒体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介绍了发达国家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情况;重点讨论了“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分析了百度MP3版权案、韩寒百度之争;讨论了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思考题1、网络传播中著作权的保护面临哪些新问题?2、如果你发现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在互联网上被侵权,你打算怎么办?3、请你分析“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的关系。4、你认为百度文库是否涉嫌侵权?请说出你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