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考核制度(三)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的绩效考评,除副经理级以上按照公司特别规定办理外,其他职员分为期中考绩及期末考绩二种,期中及期末考绩的平均数为年度考绩。 第二条 本公司考核各级职员成绩的记录,用于作为升职、升级、调迁、退职、核薪及发放年终奖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职员的考核成绩记录,均由人事主管秘存,公司除副总经理以上,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四条 经办考绩之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以公正、客观的立场评议,不得泄漏或循私,违者给予惩处。 期中及期末 第五条 期中及期末考核是各级主管对所属职员平日的工作、能力、品德、学识、服务精神所做的考核,并记录于期中及期末考绩表内,以为年度
2、考绩计算资料。 第六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期中考绩应于当年 月 日以前完成,期末考绩应予第二年元月一日以前完成之。 第七条 职员有下列事迹者,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升职、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等奖励,并列入考绩记录。 一、对本公司业务或技术上有特殊贡献者。 二、遇特殊危急事件冒险抢救,保全本公司重大利益者。 三、对有危害本公司产业或设备的意图,能预先觉察,并使公司避免损失者。 第八条 凡有下列事实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报请免职、记大过、记过、申诫、降级等处罚,并列入考绩记录。 一、行为不检、屡劝不改或破坏纪律,情节恶劣者。 二、遇特殊危急事件,畏难逃避或救护失时,致使本公司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者。 三、对可预见之灾害疏于觉察或临时措施失当,致本公司遭受不必要之损害者。 第九条 人事部门应于每年 月 日前将各级职员的绩效考评表上交到有关部门。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考绩: 一、到职未满半年者。 二、停薪留职及复职未达半年者。 三、已征召入伍者。 四、曾受留职察看的处分者。 五、中途离职者。 第十一条 不得参加年度考绩的人员,仍应填写业绩考核表,但应注明不参加考核字样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