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文档-职业经理课程-西方福利国家社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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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员工保险 第三章 西方福利国家社 会保险的现状 一、 西方福利国家的社保基金筹集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主要来源渠道各个国家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五种办法: (一)由政府全部负担 采用这种办法的也只有少数国家或少数保险项目,如澳大利亚的老年、伤残、死亡保险,疾病和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家庭津贴;加拿大、丹麦、爱尔兰、瑞典及挪威等国家的家庭津贴保险。 (二)由政府和被保险人负担 采用这种办法的也只有少数国家的个别保险项目,如瑞典的失业保险和瑞士的健康保险等。被保险人只缴纳少许保险费,其余全部由政府负担。 (三)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负担 在老年、伤残、死亡、疾病和生育保险中采用这种办法的,将近有40个国家

2、。其中,有些国家规定,企业主负担13,被保险人负担2/3;有些国家规定二者平均分担;也有些国家规定企业主负担绝大部分,被保险人只负担一小部分。 (四)由企业主、被保险人和政府三方负担 采用这种办法的,在老年、伤残和死亡保险中,约有50多个国家,在疾病、生育保险中约有20多个国家。其分担比例多少不等,没有一定的原则。 (五)由企业主全部负担 采用这种办法的多系工伤保险和家庭津贴。其他项目的保险仅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办法。 政府负担社会保险基金的渠道 :一是由一般税收的公共经费中拨付,其程序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或宪法中一般政策原则及社会保险的实际需要列入中央或地方预算;二是开辟特别新捐税,此项

3、税收作为专款,由社会行政主管机关独立支用。目前,加拿大、法国、希腊、比利时、挪威、瑞士、智利、乌拉圭、芬兰、玻利维亚等国均实行一种或数种特别税制,以充实社会保险和救济福利事业经费。如加拿大老年安全法规定三种特别税,一是按售货价值征收2;二是所得税,按所得税额征收2% 三是公司利润税,按各种企业净利征收23。 以上三种税收,均充当办理社会保险和老年福利事业之用。 国别雇主被保险人政府年收入低于68760法郎者为工薪收入的 8.95%,加上全部收的4.5%汽车附加费的6%并资助新建医院和某些卫生和社会服务的部分费用法国收入的5.5%联邦德国工薪总额外负担 3.5%7.5%负担各种补助费通常为收入的

4、7.75% 英国社会保险部分负担18%,加上全部经济调查津贴,各项补贴,一般为工资总额的 13.5%意大利收入的0.3%限额内收入的 3.5%7.5%美国工薪总额外负担1.3%负担未保险的老上人的住院费用,对某些医疗服务费用的差额进行补贴日本工薪总额的9.13%1 2.46%加上0.01%的住院保险费 健康保险:工资总额的4.2%;国民健康保险不负担收入的2.8%,年金领取者每月交9.6美元荷兰丹麦工薪的5.3%不缴纳低收入者自愿保险开支和生来残废者的全部保险费进行补贴负担全部医疗补助;现金补助,从第6周开始负担全部费用只负担开始5周的现金补助工薪总额外负担 13.65%计算年金收入的4%瑞典

5、 全部费用的85% 不负担 全部费用的15%挪威计算年金收入的 5.3%,加应征收入的4.4% 奥地利负担全部费用的73%瑞士依法不负担对各项目进行补贴澳大利亚工薪总额的2.5%6.95%不负担他各项补贴新西兰 不负担 不负担 负担全部费用计算年金收入的 16.8%生育补助费的50%,年金额领取者中的部分费用和生育保险中的健康保险费 每个家庭每周交 6.4410.7澳元健康保险:保险费的16.4%及管理费;国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45%,管理费和其他地方补贴计算年金收入的4%二、部分福利国家社会保险保费来源 年收入低于68760法 郎者为工薪收入的 8.95%,加上全部收 的4.5% 汽车附加费

6、的6%并资助新建医院 和某些卫生和社会服务的部分费用 法国一般为工资总额的 13.5% 限额内收入的 3.5%7.5% 工薪总额的9.13%1 2.46%加上0.01%的 住院保险费 收入的0.3% 只负担开始5周的现 金补助 工薪总额外负担 13.65% 健康保险:收入的 4.2%;国民健康保险 ;每户第年交保险费 78000日元 计算年金收入的 16.8%工薪的2.5% 3.15% 三、20世纪90年代以来 欧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动向 (一)养老金改革 1995年5月,法国开始对养老金改革的可能性进行争论,改革的引发焦点是政府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白皮书。白皮书分析了养老金问题的四个方面,即当前

7、形势、未来趋势、国内经济和可能的解决方法。法国政府在白皮书中提出以下思想: 一,实行于1945年的法国社会保险已达到了其一般的目标,已给老龄者提供了足够的经济支持; 二,养老金投保者人数和受养者人数近20多年来在向相反的方向发展。 1970年,每1个养老金受养者有3个人投保,现在只有2个;到2040年可能只有1.31.7人。因此法国2040年工薪纳税率不得不提高到31%42% ,比目前翻一番; 三,从英、美、日、德吸取解决老龄化和纳税之间关系的经验教训; 四,退休年龄从目前的60岁提高到61或62岁,人保年龄从10年增加到 25年,并且福利指数化不再以工资变化而以价格变化为基数。 加拿大为了保

8、持未来养老计划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政府准备分两阶段提高养老投保率。首先,雇主和雇员共同投保的养老费率每年不超过0.2个百分点,各省如要超过此比率则需由省立法解决。1992年1月开始到2016年,投保费每年增加02个百分点。从1997年到2006年,如果各省同意,每年投保费可另外增加0.05-0.25个百分点,从2000年至2016年又可减少0.2个百分点。雇主和雇员合起来的投保费每年分步骤提高,从1992年的48到2011年的 91%和2016年的101。这个投保费增加期为25年,即从1987年至2011 年,这期间投保率将达到76。 巴拿马最近几年开始重视社会保险改革,在1991年9月立法通过

9、的改革计划中,对养老金的改革尤为重视。其主要内容是:将妇女退休年龄从55岁提高到57岁;退休养老人保期从180个月提高到240个月;养老金计算基础从平均收入的60%降到55%;1995年取消提前退休,将提早退休金的工资份额从82% 降到70;建立一个用于养老项目的准备金,以保障养老开支的资金基础。 意大利最近提出的“政令法”中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5条主要措施,有3条属于养老金改革,它们是: 一、2005年以前把妇女的退休年龄提高到60岁。目前意大利男人和妇女的退休年龄分别是60岁和55岁。这个目标将以每两年增加退休龄一年的速率达到,到1992年12月已加入保险15年的人不受这项改革的影响。

10、二、把享受老年保险的资格标准由现行参加保险不能低于15年,提高到 20年。同样,加入保险15年的人不受新年限的影响。 三、与以前只按退休前最后5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享受老年保险工资基础的方法不同,新的计算方法把参加保险的每一年的平均指数化收入都考虑在内来计算。 四、对现在分割、不平等的公有和私有部门的养老金体系实行统一,并使福利分配在不同所有制部门间统一化。 五、将遗属受益者占投保养老金人数的比例从目前的60降到50,再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六、把公务员的保险金额提高到和一般社会保险系统所要求支付的保险金额的水平,取消现有的公务员只缴15年的保险费就能够得到养老金的制度。 这些国家的养老金改革都是

11、旨在控制养老金的过快增长,减少在业者所承担的负担。 (二)医疗改革 近些年来法国在一些地区使用一种叫做“高效卡”的新的社会保险工具。这种高效卡可以使医生、药剂师直接了解到持卡者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并用电子计算机登记服务和办理交易,免除了填表等繁杂手续,使医疗保健机构收费加快,减少管理成本。目前,德国政府已向国会提交了要求对全国的医疗保健体制进行广泛改革的建议,将使医疗保健费用大幅度节约。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10年中,在抑制医疗保健支出上涨趋势方面是相当成功的,医疗保健开支的增长低于整个经济的增长。 医疗保健支出的年增长率为46,而GDP的年增长率为50%。但据报道,近来德国的医

12、疗保健支出,特别是医院的开支开始激增。为了不使医院保健系统出现赤字,新的改革估计可以每年节约70亿美元或GDP的05% 。形成节约的原因,一方面来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特别是用药和住院的人所支付费用的增加,更重要的则来自于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对开支的限制。在1994 1995年间,德国医疗费的增加与医疗保险收入增加挂钩,后者取决于参加保险的工人工资的增长。对口腔科的费用除了上述同样的限制以外,还要对牙齿的矫形和修补费作10的削减。对制药业费用的控制主要是,有处方的药品价格在两年内削减5% ,无处方的药品的价格两年内削减2。受这次改革影响最大的可能是德国的医院,在以前的医疗保健法中根本没有对医院开支

13、增加的控制,现在医院的预算开支要受到全国工资增长额的限制。 美国将推行的“全民保健计划”的目的是为目前未能得到医疗保险的人提供保险,但更强调的是要求雇主对雇员承担更大的医疗保健责任。有人估计,这个改革计划实际上会增加政府的福利开支。 (三)其他保险项目改革 除了前面两个大项目的改革外,欧美国家还在其他保险项目上进行改革,以图控制福利总开支的过快增长。 一是荷兰对残疾人福利的改革。20世纪60年代后期,荷兰对残疾人的福利实行的是优待政策。以前,荷兰有90万享受社会福利的残疾人,约占总人口的6%。开始时,残疾人得到的福利金额定在残疾前收入的80%,以后逐步走向紧缩,到1984年这种福利被压缩到残疾

14、前收入的70。 最近,半残疾人福利费成了荷兰社会福利改革要削减的重点。1986年以前,荷兰半残疾失业工人,可以领到和完全残疾的工人一样多的抚恤金。1986 年,半残疾工人的福利费被大大削减。他们现在除了领取残疾人抚恤金外,再加上一个数额很小的在有限时期内领取的失业福利费。为了鼓励半残疾人就业,政府给为这些工人提供职业的雇主大量奖金,同时,解雇半残疾工人的雇主必须支付罚金。 荷兰在残疾人社会福利方面最新采取的改革措施包括,加强对残疾人医疗检查经费的控制和削减拒绝做适当工作的残疾人的社会福利费,而且还要削减早期残疾人员的抚恤金。40岁以下半残疾的工人将只能在一年内得到相当于残疾前收入70的全额抚恤

15、金,中年工人可以在较长的时期内得到全额抚恤金。 60岁以后变残疾的工人可以在65岁有权享受老年社会福利费,并一直拿全额抚恤金。 拿不到全额抚恤金的人,可以拿到相当于最低工资70% 的抚恤金,加上一个随着抚恤金领取者年龄增长而增加的福利补助。这个补助在领取者58岁时达到最高点,也就相当于残疾人收入的70% 。 二是阿根廷建立“全国就业基金”。1991年9月,阿根廷颁布了新劳动法,其中提出了新的失业保险计划。1984-1985年,阿根廷已对建筑工人的失业救济福利进行了限制。这个新失业保险计划则应用到所有产业工人、国内服务人员,由于行政重组而未被雇用的国家公务员。新立法建立了一个“全国就业基金”,这

16、个基金通过以下方式筹资: (1)由雇主和雇员增交1的工资收入税; (2)雇主在现在12的工资等收入税的基础上再为该基金缴纳15个百分点的现行家庭津贴投保费; (3)对国营企业雇员加征2%的工资税,这也起到了实行经济私有化的作用; (4)对临时性企业的雇员加征3%的工资税; (5)从国有企业私有化中抽出10的收入以支持“全国就业基金”。 1990年5月7日,欧洲经互会(EC)提出,要解决在退休金资格审验中的男女不平等问题,提议男女获取退休福利的年龄应当是一样的,按照一致性原则实行社会保障计划。另一方面的改革是在审验福利享用资格时,对半日制、临时和全日制工人实行统一的规则。 四、西方社会保险制度的

17、经验与教训 社会保险已成为现代国际社会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成为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内在稳定器。它是20世纪的伟大成果,是经济增长的巨大贡献。现在,尤其是在工业化水平比较高的国家,人们一生的生活已完全依赖于社会保险。无论是从支付能力上看,还是从个人心理平衡的角度上看,人们都不能没有社会保险。纵观西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趋势,具有如下共同特点: 世间任何一件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正、负两面的效应。社会保险对个人而言主要是正面效应,而对政府而言则负面效应多一些。近20多年来,西方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调整和改革,主要的动因是减少负面效应,使政府摆脱因福利开支膨胀而造成的赤字困境。这就是各国先后推行社会保险改

18、革的共同目的。 各西方国家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另一个共同点是要实现两个客观平衡 :一是福利增长与经济增长平衡,避免超前开支,少给后代留下债务 ;二是实现社会保险方面的供求平衡,避免福利分配方面产生过于明显的供求缺口。 西方世界保险改革的第三个共同点是,适应因健康水平提高而带来的社会老龄化趋势,用推延退休年龄的办法防止社会中劳动者份额减少而享受者份额提高的现象加剧。目前,领取退休养老金的资格年龄,有的国家是60岁,有的是65岁,改革措施出台后,分别延后了24年。这就是说,政府试图使延寿年数的个人福利收益要由推延退休年数的投保来抵消。这一改革看起来简单,但实际意义是不可低估的。 从社会保险的制度组织

19、和政策安排看,西方社会保险是一个三位一体的体系,即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给受益者以资金基础。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社会保险开支的资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雇主和雇员双方根据政府规定和法律,按在职时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向国家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税,以作投保、社会保险开支的一部分,而支大于收的部分,由政府从国家税收中给予弥补。社会保险投保费实际上是一个税种,它具有法律强制性。从根本上来说,投保中的个人义务大一些,“你要享受社会保险收益,你就得依法投保”,这是与社会主义国家保险制度的主要区别。 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第五个共同点是,社会保险税和保险开支分别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管理,不是单纯由中央政

20、府一个层面来管理。这在管理的负担和风险上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因此保险管理在西方流行的是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两级制。 就整个世界而言,社会保险制度可分成两类 :一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型保险体系,在资金来源上实行政府、企业、个人分摊,投保和分配采取货币和市场交易形式,受益与工作有紧密联系;另一类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经济领域中的行政型保险体系,没有投保环节,福利分配或者是直接从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养老金,或者是医疗费实报实销等,社会保险过程基本排斥市场交易方式。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这一保险体系开始全面改革,正在逐步进人保险制度创新的阶段,目标是建立市场型社会保险体系。 在西方国家内部

21、,社会保险安排也有一些区别。有的国家强调以公民权为基础,任何保障计划设立的出发点是平等地给居民分配福利,如全民健康保障计划等。这主要是在北欧国家。而英、法及英属资本主义国家更多强调社会保障的出发点应当是保障居民有一个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德国和日本则把保障政策的重点放在受益人曾经为社会作出多大贡献这一点上,有的学者称其为“福利与贡献挂钩”的模式。而美国、加拿大和其他国家属于混合型。各国在设计保障体系的制度安排时,在不同程度上贯穿了上述思想,但个性特征不明显。当然,在保障项目的细节上,各国都有自己的特征,比如对退休年龄的确定,有的是65岁,有的是60岁,对低收人家庭的津贴,各国的标准不一,补贴

22、水平也不同;在医疗保障安排上,有的国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险,有的国家则不是全民化的;在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限上,有的以1年为限,有的以找到工作为限,等等。可见,现在世界上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化模式。 从20世纪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发展的历史及经验教训看,建立一个现代社会保险体系,是工业化的必然结果,是现代文明推动所致,也是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个内在稳定器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发展社会化、市场型保险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有一个比较周全的考虑,尤其是要立足长远,不能近视,不能只顾解决当前的困难而不管未来的负担。从宏观层面上看,西方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和改革提供了很多经验和教训。 (一)保险项目必须向劳动者倾斜 现代

23、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保险体系社会化、市场化,政府不要包揽太多,应该明确,受益人首先是奉献者,福利政策不能向不劳而获者倾斜。 (二)保险项目设立的出发点 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社会保险模式,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国情,是国民经济可能提供的保障资源,是政府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尤其是,对于一个农业比重还很大的国家而言,一方面要强调保险安排的社会统一化,又要在向工业化过渡的时期适当考虑城乡差别,比如农民可以把土地保障作为社会保障总体安排中的一个因素,但这丝毫不等于说可以把农民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比如农民应该以平等的公民权身份享受低收入家庭津贴、医疗保险和一定比例的养老退休保险。 (三)保障水平的基础要低

24、发展中国家在考虑用多大比例的GDP来安排社会保险福利时,应坚持基线低的原则。从西方国家看,近一二十年来改革的大多数做法是压缩规模,降低一些项目的分配水平。发展中国家应吸取西方国家的教训,比如对低收入家庭的津贴,对养老金的安排以及对老年医疗保险的津贴,都要把起点定低一些,免得以后费用膨胀了再来缩减。在西方国家,社会福利总量占GDP的比例在1.5 -3%之间,发展中国家可以取低限,取1.5% ,也可以先低于1.5,争取在过一段时期以后达到1.5% ,并且一旦达到1.5%就要基本稳定下来。 (四)福利分配实行两个挂钩 在福利的具体分配上,宜参照德国和日本的模式,要与个人的工作业绩和劳动贡献挂钩。退休

25、后的养老金应是多少,一个主要参考指标是他或她退休前有多大工作业绩,向国家缴了多少税,因此要考虑工龄及整个工作期间的缴税总量。第二个挂钩是养老金的逐年变动是与同期工资增长挂钩还是与同期价格变动挂钩。西方一些国家过去都与工资增长挂钩,都不成功,近年来都在考虑与同期价格变动挂钩。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不会对在职人员的劳动行为产生消极影响,二是在避免养老金贬值的基础上不会推动工资膨胀。 (五)劳动力过剩国家的失业救济水平 西方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对社会保险开支没有膨胀的感觉,一个重要原因是,那时的失业率很低,政府发放失业救济金规模不大。但是在20世纪 70年代到80年代,西方失业率愈益提高,现在

26、西欧国家失业率在10%左右,美国7%左右,有的国家如西班牙25%左右,这就使政府发放失业救济的规模扩大,增大赤字的压力。而要使失业救济规模不出现过大情形,要抓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提高就业水平,减少失业人数,通过加快发展生产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便是西方各国政府工作的主要目标;二是将失业救济水平定低一些,要形成就业激励机制,切忌因救济太多而鼓励一些人懒惰下去。据说美国无家可归的人很多就是因为政府失业救济太多,致使一部分人只想不劳而获。 (六)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开支监督制度 一些资料表明,西方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险开支膨胀,一个重要原因是医疗费用增长太快,而医疗费用增长快的原因之一又是律师和大夫竞相要价

27、,其原因之一是缺乏监督和约束。因此,我们在医疗费改革过程中,一开始就要考虑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 (七)要加快社会保险立法 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是以健全的法制为基础的,每一项措施的实施和修改都有立法,这样便于操作,也可以使制度的稳定性提高。中国建立市场型社会保险制度一定要由法律开道,尽量减少行政首长的口头许诺而后又兑不了现的现象出现。没有一个清晰严明的法律体系,社会保险体系就可能处于动摇不定和无序状态中。 五、瑞士、德国、英国、法国的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本情况 1.三柱保险体系 欧洲各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普遍采取三柱体系。所谓三柱保险体系,即第一柱采用现收现付(由正在

28、工作的一代人供养已退休的一代人)方式向全体公民提供最基本的(最低的)养老保险收益。第二柱则是在第一柱的基础上,由雇员所在的公司提供的职业养老保险计划以增加养老保险收益的水平,保证退休者大体保持退休前的收入水平。第三柱是个人自愿养老保险计划,也就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该计划在一定金额之下能够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这三个柱子支撑起一个完整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第二柱保险体系中,又可分为固定收益和固定缴费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共同点是雇主和雇员都要向该计划缴款。采用固定收益型的雇员退休后的退休金以退休前3-5年平均工资的一个固定比例支付或以整个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支付。退休金收益可以按月或按低于总额25的比

29、例一次性方式领取。固定收益型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所承受的通货膨胀和投资风险均由雇主负担。而固定缴费型养老保险基金所承受的通货膨胀和投资风险由雇员负担。在一些国家,对该项资金的最低投资收益提供了相应的保证。 2.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的规模 欧洲各国养老保险基金资产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不一。超过50% 的有英国(82% )、瑞士(60%)、荷兰(50);介于35% -20之间的有爱尔兰、丹麦、法国、德国、比利时、奥地利等国;低于20的有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腊诸国。从绝对数额上看,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总资产也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英国为9000亿美元,法国为6000亿美元,荷兰为3000亿美元

30、,德国为3000亿美元,瑞士为2200亿美元,其他国家,如西班牙、意大利等水平在100-200亿美元之间。从总体上看,在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基金资产占GDP的比重较高,资产规模巨大,对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四国体制和基金运营管理的异同 瑞士的养老保险基金受到联邦法律的管辖。有关的法律规定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当局应确保基金符合法律规定运营并采取必要措施弥补亏空 ;基金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运营状况报告和审计师、会计师的报告。 目前,瑞士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总投资结构情况如下:37投资于本国债券,19投资于房地产,15%投资于本国股票,10投资于抵押证券,8投资于外国债券,6投资于现

31、金储蓄,5投资于外国股票。 为了保护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结构,1986年的有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对于本国债券,无投资上限限制,但对每一发行公司,每一养老基金的最大投资比例为其发行总量的15; 2.对于本国股票,投资上限为该基金资产总值的30,对每一公司而言,最大投资比例为其发行总量的10% ; 3.对于外国债券,投资上限为该基金资产总值的30% ,对每一发行公司,最大投资比例为5%; 4.对于外国股票,投资上限为25% ,对每一外国公司,最大比例为10; 5.对于抵押证券,投资上限为75,同时要求抵押证券价值不能超过房地产值的80%; 6.对于本

32、国房地产,投资上限为50%; 7.对于外国房地产,投资上限为5% 。 法律对于总的投资比例作了如下要求 :每一养老保险基金总资产投资于各种股票的比例上限为50% ;总资产投资于股票和房地产的比例上限为70% ;投资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雇主本身企业股票的比例上限为10% 。 瑞士的公司法要求各公司要为其雇员建立第二柱养老保险计划。强制性的缴费的比例是:年轻雇员缴工资收入的7,接近退休年龄雇员缴工资收入的18 。政府规定的第二柱资金的最低保证投资回报率为4%。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但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收益则要征税。 英国是欧洲最大的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总值达9000亿美元

33、。全国共有12万个雇主养老保险计划,覆盖了700万职工。55的雇员参加了职业养老保险计划,目前,英国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的90属于固定收益型养老保险计划。由于相关法律的变化、就业流动性的增大、退休金储蓄的可转移性等原因,固定缴费养老保险计划已越来越成为发展趋势。 为了减少成本而使养老金的管理标准化,使参与养老金计划的雇员能够挑选其投资经理,并实现工作转换时养老储蓄也能转移,英国正在拟议养老保险改革计划。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1.按雇员工资的10强制性缴费,其中雇主缴5,雇员缴5%; 2.政府为失业者缴纳养老保险费; 3.养老金水平将以逐步达到平均工资的50%为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将每五年一次对养老保

34、险的缴费情况进行审核。 在英国,由雇主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是通过签订信托契约的方式来进行管理的。信托契约内容包括:基金的运作和内部管理、申请成为基金的条件、受益人的收益权等。这类养老保险基金由职业养老金局负责监管。 根据有关规定,监管当局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水平有下述要求 :对基金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情况至少每三年评估一次,对总资产和总负债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如果发现资产大于负债,将降低缴费率。如果资产超过负债的90%,给予五年时间进行纠正。如果发现资产低于负债的90% ,给予一年时间进行纠正。 英国对于职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结构方面基本上不加限制,惟一的限制是其资产投资于建立养老金的雇主企业的比例不

35、能超过5% 。 目前,英国养老保险基金总的实际投资结构是:总资产的54投资于本国股票,23投资于外国股票,9投资于本国债券,3投资于外国债券,5% 投资于房地产,4% 投资于现金储蓄,2% 投资于抵押证券。 过去的30-40年间,英国养老保险基金总资产不断增长,但将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资产增长将越来越慢,发展趋势是更多的基金资产将由投资于股票转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入的证券。 德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原来受保险法律的管辖。根据199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投资公司法修正案,这类基金今后将归入投资公司法管辖。政府监管机构是联邦银行监管办公室,设在柏林。 德国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达3000亿美元。目前

36、总的投资结构是:投资于债券占75,投资于房地产占13,投资于股票占9,投资于现金储蓄占3% 。 新的投资公司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结构作出了一些规定: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21-75,具体比例由各养老保险基金计划灵活掌握;投资于房地产的上限为30% ;投资于流动资金的上限为49% ;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只限于套期保值目的,资产承受倾向风险上限为30% 。 另外,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还要受到两条适用于所有基金的要求的限制:投资于一家发行公司的比例不能超过5%;如果投资于证券的上限为40的话,这一比例可提高到10。 法国全国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有两个,分别负责蓝领和白领职工。 法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必须通过人寿

37、保险公司进行,而人寿保险公司则可以委托注册投资管理公司进行运营。其养老金资产额目前已达6000亿美元。 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积累不足等原因,法国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今后体系的运转将出现收不抵支、入不敷出的状况。1997年法国开始在养老保险方面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政府希望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更好地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鼓励固定缴费型养老保险基金;除长期失业或残疾的情况外,养老金收益在退休前不能提前领取 ;退休金一次性支付的最高比例为20% ;对提供获得担保的收益不作要求;养老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分离;不强制雇主参加养老保险计划,而且,对参加养老保险计划的雇主的缴费规定不能超过雇

38、员的四倍;养老保险计划对所有雇员开放;基金监事会成员中至少一半应是雇员的代表 ;对退休金收入征税,并对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结构有下述规定:投资于债券的上限为65;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上限为5% 。 六、西方社会养老保险的困境与前景 国外的社会养老保险在20世纪60年代经济稳定增长过去之后,形势不妙,特别在经济不景气和人口老龄化加剧的不利影响下,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险遇到了基金不足的困难。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发达国家用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险与福利支出大幅度上升,美国、日本、联邦德国、加拿大、法国、意大利、英国的社会福利支出占国内总产值的比重,在1960-1981年的22年期间增加了 9-13个

39、百分点,如下表所示。 养老金支出占国内总产值的比重联邦德国由1960年的7.2% 上升为1990年有11.2%;同期英国和法国分别由3.4%和5上升为8.2%和10.5。美国用于老年人的福利支出占联邦预算的比重1980年为25%,1984年为28,预计2040年将达到40%。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促使很多国家不得不重新考虑如何为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的问题。世界性的紧张局面甚至使有些人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能否继续下去的疑问。 为了应付这一困难局面,一些国家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主要有:削减福利开支(如英国曾考虑调整与工资挂钩的退休金、美国延长退休金上调的间隔时间)、对高额退休收入征税、提高养老保险费

40、率、提高领取退休金的年龄、提倡建立私人退休金计划和储蓄养老、试行弹性退休制度,鼓励退休人员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等等。但是这些措施在执行上困难重重,从福利国家砍福利一例就可见一斑:1988年11月英国财政大臣劳森在一次吹风会上回答记者关于退休金问题时曾透露一项新计划正在酝酿中,同时提到“制定发放标准”的事。后一句话引起了记者的警觉,认为劳森暗示退休金制度要改革。消息传出后在下院引起轩然大波,在野党要求劳森澄清真相,劳森不得不申明没有改革退休金的打算,小小吹风会能引起大波,说明“养老金碰不得”。 为了回答社会上关于养老保险能不能继续和社会保障制度会不会崩溃的问题,国际劳工局1980年组织国际专家小组进

41、行了调查研究,并于1983年写成了展望21世纪:社会保障的发展专题报告。报告指出:“所谓社会保障的 危机问题,应该明确并强调两个更深刻的要点。首先,现存危机的主要起因,既不是领养老金人数的持续增加,也不是由于改进医疗技术的结果,而是经济发展缓慢和失业问题严重”。“就危机而论,不是社会保障结构的危机,而是经济基础由于运营不良而受到侵蚀所造成的危机。社会保障既不是经济危机的起因,也不是衰退的起因”。报告对前景的预测是:“如果能找到可接受的集资方式,或者能克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心理障碍,社会保障的发展就能为克服现存的经济危机作出贡献。”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伴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建立起来的。近十几年来人口

42、老龄化的发展给这一制度带来了压力,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缓解这个问题的有利因素,那就是人口平均寿命延长带来的有效劳动岁月的延长,这是发展经济的积极因素。养老保险说到底是一个经济问题,充分开发利用包括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在内的人力资源,发展科学,繁荣经济,从而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源,就能使这项制度在改革中进一步发展。改革的趋向是社会养老保险着重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辅之以与收入相关的退休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个人储蓄以及劳动者退休金互济(如日本的劳动者共济),在基金筹集上向多渠道和半积累式发展,大部分国家政府和学术界人士主张延长退休年龄,鼓励退休人员参与发展,由全社会合理分

43、担养老的责任和义务。 七、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19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工伤保险法,其基于与民法不同的原则,即“不以追究事故责任者确定赔付的原则”。其含义为,在工伤赔付上,无需再追究是雇主还是雇员方面的过错,而是以“是否发生在就业过程中为确定工伤赔付范围的划定标准。雇主必须对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德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具有三项主要内容,即预防、康复、待遇给付。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一手发放所有的预防、康复、工伤待遇,以便于很好掌握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养老的原则。由首要工作目标决定,机构的主要关注方面及工作重点放在事故预防上。同时,尽最

44、大努力提供康复。 在事故预防方面,同业公会的责任有以下六个方面: 1.颁布安全法规。这些法规是根据情况的变化而随时补充和调整的。其中全德同业公会的职业安全研究中心在颁布系统安全系数及标准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提供的一些安全法规草案经同业公会通过并在行业中实施之后,有的已成为欧共体国家承认的统一标准; 2.监督事故隐患。同业公会对企业的监督主要侧重在技术监督。各同业公会都有专职技术监督官员和检查员,在各个地方对成员公司进行巡回检查和提供服务; 3.咨询。包括:测定厂内所有的设施、工艺过程及建筑结构; 4.提供培训服务。同业公会工作人员在培训中心、流动培训车、企业内部及地方的培训中心为雇主、雇员提

45、供免费的培训服务; 5.监测与调查。免费提供下列流动服务:视觉测定、听力测定、噪音测量和有毒物质测定,对可疑职业病导致原因进行调查。建立了有毒有害物品及材料数据库,为企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服务; 6.产品安全标准鉴定,德国的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要获得安全鉴定书。 在康复方面,德国的“康复”概念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医疗康复,在德国对工伤事故的治疗采用最尖端的技术和最良好的医疗条件、以寻求最好的医疗康复结果。工伤医疗过程是由一位专家负责对受伤害人员的检查、诊断和采用医疗措施的全过程。同时,同业公会的一位有经验的专家参与整个医疗过程的控制,德国的同业公会

46、共拥有11家专门的工伤医院,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职业康复,德国职业康复的一个特点是在医疗康复进行之中即开始提供职业康复。同业公会专门人员在工伤发生之后立即同工伤人员及其家属保持联系,同工伤人员及负责医疗的医生制定康复计划以及需要进行的锻炼活动,以便于工伤人员重返工作岗位。他们还帮助那些不能完全恢复劳动能力的人寻找合适的工作。德国的经验是,帮助工伤人员找工作这一过程要尽量早。根据规定,企业应录用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员,若企业不愿雇佣残疾人员,须每年缴纳一定费用再将这笔费用转给愿意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社会康复,德国将有利于工伤残疾人员重新恢复其社会生活的措施称之为社会康复措施。包括由同业公会出资改建工伤

47、残疾人员的房屋及汽车,以及提供参加残疾人体育运动的路费补助等等。在德国,没有疗养、疗养地及康复中心这些概念,因为没有疗养过程,目的在于节省费用和促进劳动力尽快返回工作岗位。 德国工伤保险现金待遇包括: 1.负伤后停止工作期间,前6周由雇主发给工资。 2.伤残待遇。这一待遇在医疗康复及职业康复期间发给,为总收入的80 。但获得的待遇数额不能超过本人过去的净收入。 3.临时性补贴。在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期间发给,直至确定为无法再就业。标准为伤残待遇的68。受伤害者有子女需供养,或其配偶要求提供护理的为伤残待遇的75。 4.年金。这一待遇终生付给那些由于工伤或职业病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48、人。依据伤残程度确定不同的给付标准。伤残程度为100的,发给最高年金,为本人平均收入的67;伤残程度为90%的,发给最高年金的90%;伤残程度为80%的,发给最高年金的80。 5.寡妇鳏夫年金。最高为死亡者年收入的30,或者年收入的40%。 6.孤儿年金。数额为死亡者年收入的20。如果父母双方死亡的为死亡者年收入的30,孤儿年金可领取至18岁。 7.父母年金。一位父亲或母亲领取死亡者年收入的20。父母双方共领取死亡者年收入的30。 8.幸存者津贴。工伤人员后来由于一般性原因死亡,遗属一次性领取死亡者过去收入的40%。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德国,工伤年金只根据残废等级发放,不与伤残人员就业状况联系,不根据工伤人员再就业之后的工资进行调整。如果伤残程度没有变化,则终身领取同一标准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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