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高桥保税区报关、运输合作协议书甲方: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乙方:上海新发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指定GEP(上海)货物委托乙方代理收货进保税区及港口代办转运等一系列报关、报检、运输、代运分拨等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职责1.甲方在每批货物到港前一天向乙方提供已由收货人签章好的正确、完整的船运单证(即B/L海运提单及报关单证),双方确定专人交接并纪录时间。2.甲方委托乙方清关,应提供正确、完整的报关单据,内容包括与船运单证相符的货物中文品名、税则号码、数量、金额、重量等。如有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立即解决。3.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解决换取港区提单过程中所有发生
2、的问题。4.甲方委托乙方代办商检,应提供正确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申请单及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审批表等文件,以利于乙方及时办理商检并进行报关。5.甲方所委托的货物应以出口标准妥善包装,应适应长途海运和内陆运输,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任何由于乙方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6.原则上,甲方对每批货物的操作要求中,运输计划需在作业前一天12小时前,收发货指令至少在作业前2个小时以书面传真形式通知乙方落实,特殊情况下,乙方应尽力配合处理。二、乙方职责1.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正本海运提单后到船公司(或代理)调换港区提货单,如遇到问题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解决。2. 遇到货
3、物必须商检时,乙方在接到甲方合格的申报单等单证后代理甲方申报商检。3.乙方在接到甲方齐全的报关材料后缮制报关单并负责报关,如遇到仓单错误并负责解决。4. 对于甲方委托的保税区海关报关业务,乙方在正常情况下非法检货物在船到后四天内予以完成清关、送货等服务,对法检进口设备在船到后五天内予以完成清关、送货等服务,如有特殊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应积极协调及时解决。5.乙方负责报关后办理有关港区提货手续,同时安排集卡到港区提箱至甲方指定地点。6.乙方负责对海关事物提供必要的详尽咨询服务。7.乙方原则上不负责垫付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垫付FOB条款海运费。8.若货物至乙方仓库后应通知甲方派人到现场验收
4、并拆箱入库(货物的外包装、件数等以上海外轮代理理货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9.货物经甲方验收入库后应有乙方负责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开包或开箱,在保管期内,如果货(四)出保税区仓库相关服务价格1.出区征税报关费(不含垫付关税) 如品名超过9个加收打单费50元/张出口或手册报关费出口港区拆关封报关2.出口集装箱运费(外高桥港区) 550元/20 830元/403.熏蒸费四、作业确认规定1.书面确认是双方公司具体操作人员所具有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无论哪一方提出对某项操作要求书面确认时,另一方都必须相应,否则提出方有权停止相关操作进程,直到获得书面确认。2.新发展物流公司
5、客户服务部在每月7号、18号(逢双休日或节假日往后顺延)开两次账单到CRC Shipping部门。CRC相关部门在十天内核对完账单后,每月月底书面通知新发展物流公司开发票,在核对过程中,CRC相关部门有权对账单中的任何一个费用项目提出查询,新发展物流公司必须无条件配合,如新发展物流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任何一个费用项目的正确性,CRC有权对此项目拒付,但不影响其他费用的正常确认。费用账单一经CRC确认,新发展物流公司将不再承担查询账单及其相关单据的义务。3.对于超期费的事宜,新发展物流公司必须先行向CRC进行书面确认,否则CRC有权拒付。CRC在收到新发展物流公司确认单6个工作日内必须给于明确的答
6、复,否则新发展物流公司视为CRC自动确认。至于目前还存在一些超期费用的问题,只要是非我方原因造成的超期,客观事实清楚的,CRC必须全部确认。4.为了在今后核对帐单中提高效率,以及单证的准确性,经征询新发展物流公司财务部以及新发展物流公司供应商意见和可操作性,决定代收代付的费用今后一律开“新发展物流代GE”或“新发展物流代CRC”,新发展物流公司凭复印件向CRC报销。5.关于费用超期问题,只要在整票业务操作完毕后(尤指PC粉落箱)2个月内结算,都应是合理正常。但如有意外情况逾期,则需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凭确认单结算。6在今后具体操作过程中,凡是合同中没有列明的费用项目,当以双方经办人员书面确认为准
7、,凭确认单结算。五、费用结算程序1.乙方负责每周对已完成作业的项目按提单号开具发票,并分别列明海运进、出口或空运进、出口发票清单每周五交于甲方专人核对,每月3日前将前一月操作费用清单交甲方,额外费用(指超期费,修箱费等)另计,甲方核对后乙方开具发票。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发票的一个月内付清发票所列款项,付款时应传真乙方付款凭证。2.对乙方开具操作费用如由实报实销部分需附有关发票并注明费用标准。甲方审核时如有异议,应及时与乙方专人联系解决,如乙方发票开具错误,应由乙方立即到甲方领取该发票并保证在第二天将正确发票送至甲方专人。3.对乙方应甲方要求支付的费用则按第二条的七款执行。4.由于甲、乙双方的一方未能执行以上费用结算规定,责任方按发生额每月度以1%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滞纳金以示公允。六、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政策因素发生费用变化,双方本着友好协作精神妥善处理。七、本协议的任何修正须经双方书面以备忘录形式同意方为有效,修正部分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八、附件一、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十、本协议自2002年7月1日起生效,一式两分,效力相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到期后甲乙双方若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甲方:北京华夏企业货运乙方:上海新发展国际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物流有限公司代表: 代表: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