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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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学习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家主席签署。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有:建筑法、人民防空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制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有关法律制定,在本地适用,如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章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的行政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颁布,如建设部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与建设部、交通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

2、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地方规章 由地方政府颁布,在本地使用,如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法规及其规章的效力: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总称二、二、条例条例总则总则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

3、理。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条例总共八十二条,其中总则由第一条至第六条,共六条。该条例于2000年2月17日起实施三、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三、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条例中第七条至第十七条,共十一条 建设

5、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

6、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四、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四、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

7、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条例中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共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8、五、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五、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

9、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条例中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共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 检

10、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 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严格见证 送样检测制度)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 责返修。六、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六、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1、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条例中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共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

12、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七、质量保修七、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 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条例中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共四条 八、监督管理八、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县级以上地

13、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

14、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三条,共十一条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九、罚则九、罚则条例中第五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共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15、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表责任责任主体主体序序号号处处 罚罚 项项 目目对对 责责 任任 单单 位位 处处 罚罚处处 罚罚 依依 据据处处 罚罚 内内 容容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2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质量条例第五十五条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3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4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任意压缩工期、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施工图未经

16、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6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7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8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9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质量条例第五十七条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10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处工程

17、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11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12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3没有及时移交工程项目档案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表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表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41、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3、情节严重,吊

18、销资质证书;4、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31、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3、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4、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21、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3、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4、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质量条例第六十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无资质证书承揽工程1勘察单位处处 罚罚 内内 容容处处 罚罚 依依 据据对对 责责 任任 单单 位位 处处 罚罚处处 罚罚 项项 目目序序号号责任责任主体主体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主

19、体行政处罚情况表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表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除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6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5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4 1、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20、;3、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4、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3 1、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3、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4、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2 1、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3、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4、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质量条例第六十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无资质证书承揽工程1设计单位 处处 罚罚 内内 容容处处 罚罚 依依 据据对对 责责 任任 单单 位位 处处 罚罚处处 罚罚 项项 目目序序号号责任责任主体主体建

21、设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表 1.没收违法所得;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61.没收违法所得;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5.连带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51.没收违法所得;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5.连带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质量条例

22、第六十七条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41、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3、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4、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转让工程监理业务31、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3、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4、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21、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3、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4、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质量条例第六十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无资质证书承揽工程1监理单位处处 罚

23、罚 内内 容容处处 罚罚 依依 据据 对对 责责 任任 单单 位位 处处 罚罚处处 罚罚 项项 目目序序号号责责任任主主体体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表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表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8 1.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7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3.责令停业整

24、顿;4.降低资质等级;5.吊销资质证书。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6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3.责令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5.吊销资质证书。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3.责令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5.吊销资质证书。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不按设计图纸施工4 1、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3、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4、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质量条例第

25、六十二条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3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3、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4、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2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3、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4、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质量条例第六十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无资质证书承揽工程1施工单位处处 罚罚 内内 容容处处 罚罚 依依 据据处处 罚罚 项项 目目序序号号责任责任主体主体对对 责责 任任 单单 位位 处处 罚罚十、附则十、附则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

26、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合法分包:总承包单位在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将除主体结构以外部位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的施工活动,并对合同内容的施工质量承担责任。条例中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共五条 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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