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生活十分贴近的法与生活十分贴近的法婚姻法、继承法婚姻法、继承法专题四专题四 婚姻法婚姻法 结婚结婚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条件和程序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必备条件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结婚的条件:禁止结婚的条件:直系血亲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的疾病指定传染病指定传染病 像艾滋病、淋病、梅毒像艾滋病
2、、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或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婚或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精神病 严重的遗传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性疾病 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的疾病的疾病 1申请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有关证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有关证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申请结婚登记结婚登记 2审查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否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全部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全部结婚条件结婚条件 3登记登记
3、 符合条件的即予以登记,符合条件的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并发给结婚证(二)结婚的法定程序(二)结婚的法定程序 1婚约婚约 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法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律效力 2事实事实 婚姻婚姻 事实婚姻属于违法的婚姻,但在一定事实婚姻属于违法的婚姻,但在一定的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的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对其余的则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系,对其余的则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予以解除。予以解除。(三)婚约和事实婚姻(三)婚约和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 同居,同居,群众认可,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群众
4、认可,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同居同居之日发生在之日发生在1994年年2月以前。月以前。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缺缺少以上某一条件,均为非法同居。少以上某一条件,均为非法同居。1.定义定义:不以重婚对待:不以重婚对待:反抗包办、虐待要求离婚,而没有得到允许;自然灾害、拐卖而被迫改嫁的。2.关于子女、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关于子女、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按婚姻法执行。按婚姻法执行。非法同居:非法同居: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按共
5、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要求处理财产。要求处理财产。同居的子女,任何一方均有义务抚养到能独立生活为止。同居的子女,任何一方均有义务抚养到能独立生活为止。案例案例张力(男)与王华(女)从张力(男)与王华(女)从20122012年年5 5月开始,没有办理月开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张力为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张力为2323周岁,王周岁,王华为华为2121周岁;两人原来均无配偶;双方同居是自愿的;他俩周岁;两人原来均无配偶;双方同居是自愿的;他俩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
6、时也没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时也没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周围群众均视他们二人为夫妻关系。的疾病。周围群众均视他们二人为夫妻关系。20132013年年1 1月,月,张力因患心脏病死亡。当王华要求继承张力的遗产时,遭到张力因患心脏病死亡。当王华要求继承张力的遗产时,遭到张力的兄姐拒绝。他们提出:张力与王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张力的兄姐拒绝。他们提出:张力与王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继承张力的遗产。的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继承张力的遗产。问题:问题:1.1.王华与张力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王华与张力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2.2.王华能否以妻子身
7、份继承张力的遗产?王华能否以妻子身份继承张力的遗产?(1)二者是非法同居。二者是非法同居。(2)张力的遗产王华不能继承,但可根张力的遗产王华不能继承,但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 1)重婚的;)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婚姻无效的条件:婚姻无效的条
8、件:1 1、须具备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须具备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2 2、须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须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 3、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然存在;、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然存在;4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撤销;、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撤销;5 5、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 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虽然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但由于是当事人虽然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但由于是受到受到胁迫胁迫,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结婚登记之
9、日起一年的时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的时间内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后,具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后,具有共同的法律后果。有共同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法律后果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2、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为非法同居关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为非法同居关系;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为夫妻共同财产;4、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案例案例赵某(女)与
10、万某赵某(女)与万某20092009年年10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20112011年年7 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112011年年1212月月1 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日与万某登记结婚。20122012年年4 4月月2020日,万某的父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亲去世,万某继承了202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万某用继承所得万元人民币的遗产。万某用继承所得的的2020万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万
11、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20122012年年8 8月月5 5日,赵某向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房屋。问:此案应如何处理?问:此案应如何处理?法律规定法律规定1、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2条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第13条条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2条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或被撤
12、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第第15条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意见(试行)第90条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理分析学理分析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与与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同居期间
13、共同共有财产的最大区别是前者的最大区别是前者基于配偶身份,只要双方夫妻身份关系有效存在,婚姻关系存基于配偶身份,只要双方夫妻身份关系有效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当然视为当事人共同所有,并不要求双方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当然视为当事人共同所有,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和智力;而付出同等的劳动和智力;而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形成则应的形成则应体现付出同等劳动和智力的特点,如果是在同居生活期间,一体现付出同等劳动和智力的特点,如果是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的劳动、智力以及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应属方的劳动、智力以及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应属于当事人一方所有
14、;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劳动所得或共同于当事人一方所有;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劳动所得或共同购置的财产,才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购置的财产,才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赵某与万某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赵某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双方所居住房的婚姻关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双方所居住房屋为万某个人财产,赵某无权要求分割。遂判决撤销屋为万某个人财产,赵某无权要求分割。遂判决撤销了赵某与万某的婚姻关系,驳回了赵某请求分割房屋了赵某与万某的婚姻关系,驳回了赵某请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 父母子父母子女关系
15、女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子女之间的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家庭关系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是以婚姻、血缘、收养等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家庭关系是以婚姻、血缘、收养等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关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人身人身 关系关系 财产财产 关系关系 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表现在使用自己姓名;参加生产、工作、学习表现在使用自己姓名;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抚养教育子女。和社会活动;抚养教育
16、子女。夫妻之间有继承的权利。夫妻之间有继承的权利。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在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多实行男娶女嫁,女子婚后都在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多实行男娶女嫁,女子婚后都“妻从夫妻从夫姓姓”,妇女结婚后都丧失了自己的姓名权,只能以,妇女结婚后都丧失了自己的姓名权,只能以“祥林嫂祥林嫂”、“阿阿庆嫂庆嫂”等丈夫的姓名来称呼;还有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女子结婚等丈夫的姓名来称呼;还有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女子结婚后在自己本姓之后冠以夫姓,如后在自己本姓之后冠以夫姓,如“刘王氏刘王氏”、“李赵氏李赵氏”、“陈方安陈方安生生”、“范徐利泰范徐利泰”等,实际上这都或多或少封建思想的残余。我国等,实际上这都或多或少封
17、建思想的残余。我国婚姻法婚姻法从男女平等的原则出发规定男女双方当事人不因结婚而改从男女平等的原则出发规定男女双方当事人不因结婚而改变自己已有的姓氏。变自己已有的姓氏。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A.工资、奖金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彩票中奖彩票中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干问
18、题解释(二)(二)(2004年年4月月1日起施行)第日起施行)第11条规定,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条规定的其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夫或妻
19、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思表示的,另一
20、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这类(如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一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
21、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一方。)方。)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919条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新新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新规一: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2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新规二: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新规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父母子父母子女关系女关系 自然血亲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拟
23、制血亲 亲生父母亲生父母与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 亲生父母与亲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与继子女 养父母养父母与养子女与养子女 父母父母 子女子女 关系关系(1)(1)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2)(2)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3)(3)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4)(4)非婚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非婚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
24、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为止。(5)(5)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废除。系的成立而废除。张某张某20042004年年9 9月考取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开始为月考取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开始为期四年的本科学习生活,入校时刚满期四年的本科学习生活,入校时刚满1616周岁。按照学校规周岁。按照学校规定,张某每年需交纳定,张某每年需交纳50005000元的学杂费,加上一年将近元的
25、学杂费,加上一年将近50005000元的生活费等费用,张某的父母每年要为其承担近元的生活费等费用,张某的父母每年要为其承担近1000010000元的抚养费。元的抚养费。20062006年年1010月开始,因张某不思进取,经常旷月开始,因张某不思进取,经常旷课,父母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不再承担张某的生活和教课,父母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不再承担张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引起张某不满。育费用,引起张某不满。20072007年年1 1月,张某以自己未独立月,张某以自己未独立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问:此案应如何处理?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26、?案例案例1 1、婚姻法婚姻法第第2121条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第2020条条婚姻法第婚姻法第2121条规定的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
27、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活的成年子女。第第2121条条婚姻法第婚姻法第21条所称条所称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疗费等费用。法律规定法律规定3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具体意见第第1111条条抚养费的给付期,一般至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周岁为止。本案中,本案中,2006年年10月张某已经成年,虽因月张某已经成年,虽因在校接受教育未独立生活,但其接受的是高等在校接受教育未独立生活,但其
28、接受的是高等教育,而不是高中及其以下学历的教育,不符教育,而不是高中及其以下学历的教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其支付抚养费的条件,因合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其支付抚养费的条件,因此其追索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人民法此其追索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离婚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感情破裂感情破裂无法愈合无法愈合 缺乏婚姻基础离婚案件的五诉v拼死一战,事关切身利益:v婚姻、子女、财产、债权债务、住房等。(一)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一)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诉讼程序:诉讼程序:配偶一方要求
29、离婚,而他方不同意配偶一方要求离婚,而他方不同意离婚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理离婚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男女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男女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男
30、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A.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E.E.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应一方被宣告失
31、踪,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准予离婚准予离婚重婚: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包括包括法律法律上的重婚和上的重婚和事实事实上的重婚两种。上的重婚两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共同居住。离婚理由离婚理由 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二)本人的结婚证;本人的结婚证;(三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签
32、署的离婚协议书。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重大过错的除外。的除外。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的,不在此限。父母与
33、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或期限的长短,负担费用的多少或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理要求。(三)离婚时的子女安置(三)离婚时的
34、子女安置 离婚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探望权利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则判决。(四)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四)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夫妻有协议,且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如果夫妻有协议,且协议约定婚姻
35、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及协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补偿。方要求补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应协商如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应协商如何清偿;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何清偿;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此外,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此外,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
36、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责任方可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责任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请求再次分割。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请求再次分割。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37、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李某(男)与林某(女)自幼青梅竹马,长大后在双方父母撮合下李某(男)与林某(女)自幼青梅竹马,长大后在双方父母撮合下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有一女。几年后,李某当上一宾馆经理,因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有一女。几年后,李某当上一宾馆经理,因工作忙经常不回家,后在单位与其女秘书同居,夫妻关系紧张。李某工作忙经常不回家,后在单位与其女秘书同居,夫妻关系紧张。李某遂以夫妻感情不和、婚前年幼无知以及父母包办等原因,提起诉讼要遂以夫妻感情不和、婚前年幼无知以及父母包办等原因,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林某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求离婚。林某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
38、婚。从从2011年起,李某在外公开与女秘书同居,既不回家也不向林年起,李某在外公开与女秘书同居,既不回家也不向林某支付女儿的生活费,林某只好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某支付女儿的生活费,林某只好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案例案例2012年,李某再次向法院诉请离婚,林某则坚持认为,只要没有第三者,夫妻关系就可以和好,故坚决不离。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一套房子、家具及家用电器等。李某因生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一套房子、家具及家用电器等。李某因生意、与女秘书外出游玩等欠债意、与女秘书外出游玩等欠债2万元,林某为生活等欠债万元,林某为生活等欠债5千元。千元。问:(问:(1)法院是否准许李某和林某离婚?为什么?
39、)法院是否准许李某和林某离婚?为什么?(2)如果判决离婚,女儿应判给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如果判决离婚,女儿应判给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3)双方所欠债务如何清偿?)双方所欠债务如何清偿?(1)判决准许李某和林某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重婚或有)判决准许李某和林某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2)女儿应判归林某抚养,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子女和女方,)女儿应判归林某抚养,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子女和女方,如可将房子和家具判归女方。如可将房子和家具判归女方。(3)林某所欠)林某所欠5千元债务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李千
40、元债务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李某所欠款万元债务,为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某所欠款万元债务,为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分析分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v1、小琴经人介绍,由父母作主,许配给素不相识的张小琴经人介绍,由父母作主,许配给素不相识的张强。张强左目失明,担心小琴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强。张强左目失明,担心小琴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张健与小琴见面,并同往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回家后弟张健与小琴见面,并同往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回家后,张强和小琴同居。第,张强和小琴同居。第3天,小琴发现张强不是张健,天,小琴发现张强不是张健,十分悔恨。当面告诉张健:十分悔恨。当面告诉张健:“我是认定你,同意和你结
41、我是认定你,同意和你结婚的婚的”。张健也表示爱慕小琴,愿与小琴结为夫妻。根。张健也表示爱慕小琴,愿与小琴结为夫妻。根据事实和法律,选择下列答案。据事实和法律,选择下列答案。A.小琴和张强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小琴和张强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B.小琴和张健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小琴和张健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C.小琴与张健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小琴与张健有合法的婚姻关系;D.小琴与张强属无效婚姻关系。小琴与张强属无效婚姻关系。v 解析:1.此题应选择A和D。v 选择A的理由:v(1)“由父母作主,许配给素不相识的张强”。属包办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v(2)“张强左目失明,担心小琴不同意结婚,央
42、求孪生兄弟张健与小琴见面,并同住乡政府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结婚必备条件中“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条件。这里所说的“完全自愿”,必须是真实的自愿,并不是弄虚作假条件下的自愿。由于双胞胎长得非常相似,不是圈内人根本分不清,用张健代替张强,使小琴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v(3)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即男女双方必须携带有关证件和证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按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婚姻登记不得代理。张强不亲自去登记,让孪生兄弟张健冒名顶替和代理都是违法的。v 由上述三个方面,我们可以作出结论,小琴与张强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是违法的婚姻关系。选择选择D的理由:根据的理由: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
43、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以作出判断,小琴与张强属无效婚姻。由此可以作出判断,小琴与张强属无效婚姻。v 此题为什么不选择B呢?即张健与小琴之间是否存
44、在合法的婚姻关系?v 回答是不存在。v 张健在此案中,是不是当事人呢?不是,他是代理人的角色,他与小琴之间发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张强承担(但这种代理是违法的),一但代理结束,他的使命就完成了。v 因此,他与小琴之间可以说没关系。张健也知道自己扮演的角色,当代理活动完毕之后,真正的角色张强就出现并与小琴同居。当小琴找到张健说:“我是认定你,同意和你结婚的”,张健也只敢表示爱慕小琴,愿与小琴成为夫妻。“爱慕、愿意”,毕竟与事实之间存在着差距。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小琴与张健之间既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也没有不合法的婚姻关系。2、杨某杨某(女女)与肖某与肖某(男男)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分在同一个城市是大
45、学同学,毕业后分在同一个城市工作,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两人平时省吃俭用,共同积累了工作,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两人平时省吃俭用,共同积累了数千元,购买了一台电视机、放像机、一张沙发床等结婚用数千元,购买了一台电视机、放像机、一张沙发床等结婚用品,在街道办事处领取了结婚证,准备在品,在街道办事处领取了结婚证,准备在“五一五一”节举行婚节举行婚礼。但肖某在礼。但肖某在4月份的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处理完肖某的后月份的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处理完肖某的后事后,在处理结婚用品时,杨某与肖某的父母之间产生了分事后,在处理结婚用品时,杨某与肖某的父母之间产生了分歧。歧。杨某认为,这些东西是她和肖某的共同财产,现在肖
46、某杨某认为,这些东西是她和肖某的共同财产,现在肖某死亡,这些财产自然应归自己所有。而肖某的父母认为,杨死亡,这些财产自然应归自己所有。而肖某的父母认为,杨某同自己的儿子只是登记了,既未举行婚礼,又未同居,他某同自己的儿子只是登记了,既未举行婚礼,又未同居,他们不是事实上的夫妻,所以结婚用品应由肖某父母继承所有。们不是事实上的夫妻,所以结婚用品应由肖某父母继承所有。在此案中,结婚用品应如何处理?在此案中,结婚用品应如何处理?解析:要正确解答上述问题,就要弄清下述几个问题:解析:要正确解答上述问题,就要弄清下述几个问题:(1)杨某与肖某是否是合法夫妻?杨某与肖某是否是合法夫妻?(2)结婚用品的所有
47、权问题?结婚用品的所有权问题?(3)对肖某的财产如何处理?对肖某的财产如何处理?(1)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杨某与肖某已取得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杨某与肖某已取得结婚证,因此是合法的夫妻。结婚证,因此是合法的夫妻。(2)结婚用品虽是婚前财产,但杨某与肖某是以结婚为结婚用品虽是婚前财产,但杨某与肖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积累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目的而积累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
48、死亡时,按共同财产,当一方死亡时,按继承法继承法第二十六第二十六条规定,其分割办法是一人一半。因此,上述结婚条规定,其分割办法是一人一半。因此,上述结婚用品,杨某一半,肖某一半。用品,杨某一半,肖某一半。(3)肖某已死,其财产变为遗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肖某已死,其财产变为遗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肖某的遗产遗产的权利。肖某的遗产(一半结婚用品一半结婚用品),应由杨,应由杨某、肖某父母共同继承。某、肖某父母共同继承。综上分析,结婚用品的一半是杨某的财产。综上分析,结婚用品的一半是杨某的财产。另一半
49、为肖某的遗产,由杨某,肖某父母共同另一半为肖某的遗产,由杨某,肖某父母共同继承。继承。由此可见,案例中杨某的说法和肖某父母由此可见,案例中杨某的说法和肖某父母的说法都是不对的。的说法都是不对的。3、甲女与乙男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随母甲生活,、甲女与乙男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随母甲生活,由乙男每月提供抚养费由乙男每月提供抚养费800元。后乙为出国而辞去工作并以无元。后乙为出国而辞去工作并以无经济来源为由,停付抚养费。乙出国前为了感谢丙为其签证出经济来源为由,停付抚养费。乙出国前为了感谢丙为其签证出了力,就将其在国内的所有财产了力,就将其在国内的所有财产(摩托车一辆,国库券、债券摩托车一
50、辆,国库券、债券数千元数千元)赠与丙。赠与丙。1.乙辞去工作,以无经济来为由是否可以不执行原离婚乙辞去工作,以无经济来为由是否可以不执行原离婚协议的义务?协议的义务?2.乙向丙的赠与是否有效?乙向丙的赠与是否有效?3.此案如何处理?此案如何处理?问题:问题:解析解析:1.乙仍要执行原离婚协议的义务。乙仍要执行原离婚协议的义务。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乙出国而辞去工作并以无经济来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乙出国而辞去工作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