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可诉范围法律救济二、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 1、承认公民环境权的相关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是以环境权的存在和确认为基础的。作为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承认环境权的存在对于保护公民环境权与预防制止环境侵权行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2、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新修改的民诉法中,将诉讼的主体资格明确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实际上是扩大了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范围。但是,修改后的民诉法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仍然是十分含糊的。3、把公民个人纳入到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中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除了机关、团体和组织,应该把“公民个人”也列入其中。公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
2、益诉讼,这样就调动了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也保障了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及公民的合法权益。4、扩大环境权益损害的界定范围环境权益损害 不仅包括实质性的损害,也应包括非实质性的损害,比如视觉美感、听觉享受和精神感受等方面。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应该扩大环境权益损害的界定范围,由原来的实质性损害扩大到非实质性损害,甚至不要求此种损害的现实存在,只需要有损害的可能性即可。这更能充分体现出公民环境权的实质内容,为公民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5、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实践中,地方行政机关有可能会制定一些对环境有危害的开发计划等,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依据
3、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此种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有选择性将行政机关的抽象抽象行政行为列入环境公益诉讼审查范围十分有必要。6、环境公益赔偿诉讼在公益诉讼之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将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请求之外。若国家决定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赔偿制度,也可以规定环境公益诉讼请求中包括损害赔偿请求,前提是赔偿金应当划入由国家设立和监管的环境保护公益基金,专项用于一定地区的生态修复和保护7、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抗诉制度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存在原被告之间相互妥协的情况,以至于可能损害社会个人利益。因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抗诉制度,让检察机关参与到诉讼中,发挥监督制衡作用,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制轨道上有效运行。8、适当延长环境公益诉讼时效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的侵权,其具有潜伏性、长期性和隐蔽性使得侵害行为对公众的侵害并不能很快表现出来;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认定上需要较长时间。适当延长环境公益诉讼时效更有利于实现公民环境权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