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编第三编 债权债权n魏振瀛魏振瀛 主编主编n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债的概述n 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概念、本质、性质和要素债的概念、本质、性质和要素n 一、债的含义一、债的含义n(一)罗马法: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一)罗马法: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付的法锁。n(二)德国法:债,是依债的关系,债权人可(二)德国法:债,是依债的关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n(三)中国古代:债,称为(三)中国古代:债,称为“责责”,专指金钱,专指金钱之债。之债。n(四)通说:债,是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四)通说:债,是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行为的
2、法律关系。n(五)本书的定义:指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五)本书的定义:指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定的权利义务关系。n二、债的本质二、债的本质n(一)杨振山: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一)杨振山: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用。n缺陷:缺陷:只能解释合同之债,对法定之债只能解释合同之债,对法定之债的解释则不能令人信服。的解释则不能令人信服。n(二)王家福等:债是债权人实现其特(二)王家福等:债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定利益的法律手段。n三、债的性质:三、债的性质:n1 1、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的相对、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的相对性。性。n2 2、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
3、系:信赖、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信赖关系,或社会政策考量。关系,或社会政策考量。n如:合同中履行中通知、协助、保密义如:合同中履行中通知、协助、保密义务,附随义务。务,附随义务。n四、债的要素四、债的要素n(一)债的主体:(一)债的主体:参加债的法律关系者,参加债的法律关系者,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n(二)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二)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n1 1、债权含义:指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债权含义:指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为(给付)的权利。n2 2、债权特征:(、债权特征:(1 1)请求权;()请求权;(2 2)对人)对人权:只能请求负有义
4、务的特定人为给付。权:只能请求负有义务的特定人为给付。(3 3)债权之间平等、相容;()债权之间平等、相容;(4 4)债权)债权为财产权。为财产权。n注意:注意:A A、此处指债的内部效力,体现、此处指债的内部效力,体现“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B B、债的外部效力,、债的外部效力,为债的不可侵性;法理学中把债权的内为债的不可侵性;法理学中把债权的内部效力与物权的外部效力比较,得出物部效力与物权的外部效力比较,得出物权为对世权的结论,实为误解。权为对世权的结论,实为误解。C C、对人、对人权,并非指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权,并非指支配债务人的人身。n案例案例1:n某银行发行一组面额为某银行发行
5、一组面额为500500元的实物有奖元的实物有奖储蓄奖券,并在公告中标明:储蓄奖券,并在公告中标明:“特等奖:特等奖:北京北京212212型汽车一台。型汽车一台。”该银行将事先买该银行将事先买好的一台江西富奇产的好的一台江西富奇产的JX212JX212汽车作为特汽车作为特等奖品,在发行奖券开始至开奖前进行等奖品,在发行奖券开始至开奖前进行实物游展、电视宣传,但未说明汽车及实物游展、电视宣传,但未说明汽车及具体名称,只宣传汽车是北京具体名称,只宣传汽车是北京212212型。徐型。徐某中奖,发现奖品为某中奖,发现奖品为JX212JX212,与宣传的北,与宣传的北京京212212不符。由此发生纠纷。不
6、符。由此发生纠纷。n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n 案例案例2、n 甲为购买一套住房,于甲为购买一套住房,于9898年向银行贷款年向银行贷款1010万元。万元。后甲因生意急需资金,向自然人乙借款后甲因生意急需资金,向自然人乙借款1010万元,万元,还款期限均为还款期限均为9999年某日。因生意受挫,甲除上年某日。因生意受挫,甲除上述住房自住外,仅剩述住房自住外,仅剩1010万元的货物。到期无力万元的货物。到期无力还债发生纠纷。银行认为,该还债发生纠纷。银行认为,该1010万元货物应先万元货物应先用于偿还贷款,因银行贷款在前。乙认为,应用于偿还贷款,因银行贷款在前
7、。乙认为,应先用于还对他的借款,因其借款就是用于购买先用于还对他的借款,因其借款就是用于购买该批货物。该批货物。n 问题:该问题:该1010万元货物应如何清偿上述两笔债务,万元货物应如何清偿上述两笔债务,为什么?为什么?n3 3、债权的权能:、债权的权能:指依债权得为的行为。指依债权得为的行为。n(1 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给付请求权:请求力;n(2 2)给付受领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其利)给付受领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其利益,保持力;益,保持力;n(3 3)债权保护请求权:请求强制履行;)债权保护请求权:请求强制履行;n(4 4)处分权:抵销、免除、让与债权等。)处分权:抵销、免除、让与债权等。
8、n 4 4、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与物权的区别:n(1 1)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一为财产流转关)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一为财产流转关系,一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系,一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n(2 2)权利的内部效力不同:债权是特定人与)权利的内部效力不同:债权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关系,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特定人之间的关系,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n(3 3)客体不同:一是给付,一是物;)客体不同:一是给付,一是物;n(4 4)内容不同:一是请求权,一是支配权)内容不同:一是请求权,一是支配权。n(三)债的客体:(三)债的客体:n 1、含义:、含义:即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即债的标的,是债权
9、债务共同指向的事物。的事物。n 观点分歧:(观点分歧:(1 1)是物、行为;()是物、行为;(2 2)给付。)给付。n2 2、给付与履行的区别:、给付与履行的区别:一为抽象,一为一为抽象,一为具体;一为静态,一为动态。具体;一为静态,一为动态。n3 3、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n4 4、给付构成债的标的的条件:、给付构成债的标的的条件:(1 1)合)合法:以违法行为作法:以违法行为作“给付给付”,无效;(,无效;(2 2)确定:给付不能确定的,债的关系不成确定:给付不能确定的,债的关系不成立;(立;(3 3)适格:适于作债的标的。)适格:适于作债的标的。n5 5、给付的形态:
10、、给付的形态:交付财物、支付金钱、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为等。n 第三节第三节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n 一、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一、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n 民法: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民法:人身关系;财产关系。n 财产关系法: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财产关系法: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n 物权法:静态的归属、利用;债权法:动态的物权法:静态的归属、利用;债权法:动态的处分、收益。处分、收益。n 说明:说明:“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指债务人(第三人)将,指债务人(第三人)将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担
11、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复返归于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不履标的物复返归于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行时,担保权人得就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n二、债法的体系:二、债法的体系:n债法总则;债法总则;n各种债: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各种债: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等;管理、单方允诺等;n债总,利于体系化。债总,利于体系化。n第一节第一节 种类之债种类之债n一、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一、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n依债的标的于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分类:依债的标的于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分类:n1 1、特定之债:
12、以交付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以交付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如该特定物灭失,则发生履行不能。如该特定物灭失,则发生履行不能。n2 2、种类之债:以交付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种类之债:以交付种类物为标的的债;只有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如该物灭失,只有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如该物灭失,不发生履行不能。不发生履行不能。n二、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二、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n1 1、对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一须为特定、对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一须为特定给付,一可从种类物中选择;给付,一可从种类物中选择;n2 2、如标的物灭失,能否免除义务不同:、如标的物灭失,能否免除义务不同:“种类之债永不灭失种类之债永不灭失”;“限
13、制种类之限制种类之债债”。n 三、种类之债的特定三、种类之债的特定n(一)特定:(一)特定:指种类之债向特定之债转化,也指种类之债向特定之债转化,也称为称为“特定化特定化”。n(二)特定的方法:(二)特定的方法:n 1 1、债务人交付其物的必要行为完结:、债务人交付其物的必要行为完结:“履行履行行为之着手行为之着手”。n(1 1)(债务人)赴偿之债:将标的物送到债)(债务人)赴偿之债:将标的物送到债权人处,在实际交付前的一个瞬间;(权人处,在实际交付前的一个瞬间;(2 2)(债权人)往取之债:债务人将标的物分离出(债权人)往取之债:债务人将标的物分离出来,并将分离的事实通知债权人;或请求债权来
14、,并将分离的事实通知债权人;或请求债权人前来受领。人前来受领。n 2 2、依约定,经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指定。、依约定,经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指定。n(三)种类之债特定的效力:(三)种类之债特定的效力:n1 1、转变为特定之债:债务人对给付物,、转变为特定之债:债务人对给付物,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n2 2、特定之后的变更权:债务人不得再行、特定之后的变更权:债务人不得再行变更。变更。n 第二节第二节 货币之债货币之债n 一、概念:一、概念:也称也称“金钱之债金钱之债”,以给付一定数,以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标的之债。如,以货币支付对价,额的货币为标的之债。如,以货币支付对价,
15、赠与,法定之债的标的。赠与,法定之债的标的。n 二、种类:二、种类:n 1 1、金额货币之债:指给付一定金额的通用货、金额货币之债:指给付一定金额的通用货币为标的之债。币为标的之债。n 2 2、特定货币之债:以给付作为、特定货币之债:以给付作为“特定物特定物”的的货币为标的之债。如货币为标的之债。如“封金封金”。n 3 3、特种货币之债:以给付一定金额的特种货、特种货币之债:以给付一定金额的特种货币为标的之债。币为标的之债。“金约款金约款”。n第三节第三节 利息之债利息之债n一、利息:一、利息:是原物的一种法定孳息;是是原物的一种法定孳息;是债务人占有或使用他人金钱等应给付的债务人占有或使用他
16、人金钱等应给付的对价。对价。n二、利息之债:二、利息之债:以给付一定利息为标的以给付一定利息为标的的债;性质上为从债。的债;性质上为从债。n三、利率:三、利率:是利息与原本之间的比例;是利息与原本之间的比例;包括约定利率与法定利率。包括约定利率与法定利率。n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11211条:自然人之间借款,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益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益的4 4倍。倍。n 四、利息之债的种类:四、利息之债的种类:n(一)约定与法定;一)约定与法定;n(二)基本权利息之债与支分权利息之债(二)基本权利息之债与支分权利息之债n 前者:指由原本之债产生,而未届清偿
17、期的利前者:指由原本之债产生,而未届清偿期的利息之债。息之债。n 后者:由原本之债产生,且已届清偿期的利息后者:由原本之债产生,且已届清偿期的利息之债。之债。n(三)单利之债与复利之债(三)单利之债与复利之债n 前者:独立计算每一期利息,不将上期利息计前者:独立计算每一期利息,不将上期利息计入下期原本再生利息。入下期原本再生利息。n 后者:将每一期所生利息,计入下期原本,再后者:将每一期所生利息,计入下期原本,再生利息。生利息。n复利之债,法律原则上禁止,但有两个复利之债,法律原则上禁止,但有两个例外:(例外:(1)符合法定条件者。如)符合法定条件者。如“迟延迟延利息利息”;(;(2)符合商事
18、惯例者。如活期)符合商事惯例者。如活期存款,近年计算复利。存款,近年计算复利。n我国法律,在最高利率限制范围内,并我国法律,在最高利率限制范围内,并不禁止复利。不禁止复利。n 第四节第四节 选择之债选择之债n 一、依债的履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一、依债的履标的有无选择性分:n 1 1、简单之债:标的是单一的,不能选择。、简单之债:标的是单一的,不能选择。n 2 2、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或其构成因素为两项、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或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履行。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履行。n 例如:例如:1 1)合同规定,债务人可在履行方式上,)合同规定,债务人可在履行方式上,可选
19、择汽车或火车运输;可选择汽车或火车运输;2 2)可选择交付台式)可选择交付台式电脑或手提电脑。电脑或手提电脑。n 注意注意: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不同,后者的标的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不同,后者的标的只有一个,只不过是当事人可用其他标的代替。只有一个,只不过是当事人可用其他标的代替。n 如:双方约定,以交付手提电脑为标的,但如如:双方约定,以交付手提电脑为标的,但如确有困难,亦可用交付台式电脑代替。确有困难,亦可用交付台式电脑代替。n二、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二、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n(一)选择:(一)选择:n1 1、选择权的归属:、选择权的归属:n有法定或约定,则依之;如无法定和约有法定或约定,则
20、依之;如无法定和约定,则选择权归债务人。定,则选择权归债务人。n2 2、选择权的转移:、选择权的转移:n有选择权的一方如不及时行使,则转移有选择权的一方如不及时行使,则转移给对方;如选择权属于第三人而其不行给对方;如选择权属于第三人而其不行使,则转移于债务人。使,则转移于债务人。n3 3、选择权的行使:、选择权的行使:n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之,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之,到达受领人时生效。到达受领人时生效。n4 4、选择的效力:、选择的效力:n1 1)使选择之债转变为单一之债;)使选择之债转变为单一之债;2 2)有)有溯及力;一经行使,该债溯及成立时起溯及力;一经行使,该债
21、溯及成立时起即为简单之债。即为简单之债。n(二)因给付不能而特定化。(二)因给付不能而特定化。n案例:案例:n甲、乙约定,乙在甲、乙约定,乙在3030天内筹集天内筹集0 0号或号或1010号号柴油柴油1111吨供给甲,每吨吨供给甲,每吨12001200元。合同生元。合同生效后第效后第2525天,乙依约发运天,乙依约发运0 0号柴油号柴油1111吨。吨。因当时气温下降,因当时气温下降,0 0号柴油已无法投入使号柴油已无法投入使用。故甲要求乙改供用。故甲要求乙改供1010号柴油,否则退号柴油,否则退货。双方发生纠纷。货。双方发生纠纷。n问:甲要求换货或退货理由是否成立?问:甲要求换货或退货理由是否
22、成立?n 第五节第五节 连带之债连带之债n 一、对多数人之债,依多数人之间是否存在连一、对多数人之债,依多数人之间是否存在连带关系区分:带关系区分:n 1 1、按份之债:指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按份之债:指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债权、负担债务之债。享有债权、负担债务之债。n 2 2、连带之债:指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连带之债:指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人,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人,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且全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
23、归于消灭的债。的债。n“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指当事人各自的债权、债务具指当事人各自的债权、债务具有共同目的,在债的效力、债的消灭上相互牵有共同目的,在债的效力、债的消灭上相互牵连。连。n说明:说明:法律一般只规定连带债务,以保法律一般只规定连带债务,以保障债权得以实现;而连带债权弊多利少,障债权得以实现;而连带债权弊多利少,反而给债权的实现增加风险。反而给债权的实现增加风险。n二、连带债务发生的原因:二、连带债务发生的原因:n1 1、法律行为:合同或遗嘱等;、法律行为:合同或遗嘱等;n2 2、法律规定:合伙、连带保证、共同侵、法律规定:合伙、连带保证、共同侵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权、代理中的连
24、带责任。n三、连带债务的效力:三、连带债务的效力:n(一)对外效力:其中每一债务人均负(一)对外效力:其中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n(二)内部效力:各债务人仍为按份关(二)内部效力:各债务人仍为按份关系;超额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对其他系;超额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对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债务人行使求偿权。n注意:注意:当超额履行义务者行使求偿权时,当超额履行义务者行使求偿权时,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不能偿还其应分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不能偿还其应分担的部分,由求偿权人与其他债务人按担的部分,由求偿权人与其他债务人按比例分担。比例分担。n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债的
25、履行n一、概念:一、概念: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为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为给付行为,以使债权完全实现。给付行为,以使债权完全实现。n两个方面:两个方面:1 1、给付行为;、给付行为;2 2、给付结果。、给付结果。n二、履行原则:二、履行原则:n(一)适当履行:(一)适当履行:n1 1、概念:指当事人依法律或合同,以适、概念:指当事人依法律或合同,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债务。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债务。n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060第第1 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n2 2、内容:标的及其数量、质量;主体;、内容:标的及其数量、质量;主体;履行
26、期限、地点、方式等。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n3 3、与实际履行的关系:实际履行是适当、与实际履行的关系:实际履行是适当履行的前提。履行的前提。n(二)协作履行:(二)协作履行:n1 1、概念:指当事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指当事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必要限度内,协助对方履行债务。在必要限度内,协助对方履行债务。n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060条第条第2 2款:当事人应当遵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义务。n2 2、内容:、内容:1 1)适当受领给付;)适当受领给
27、付;2 2)为债务)为债务人履行创造必要条件;人履行创造必要条件;3 3)债务人违约时,)债务人违约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n(三)经济合理:(三)经济合理:n1 1、概念:履行债务时,要求付出最小成、概念:履行债务时,要求付出最小成本,取得最大效益。本,取得最大效益。n2 2、表现:、表现:1 1)运输方式;)运输方式;2 2)履行期;)履行期;3 3)变更合同:如到货地点、收货人;变更合同:如到货地点、收货人;4 4)在)在可能范围内,减小债权人的损失。可能范围内,减小债权人的损失。n(四)情事变更原则:(四)情事变更原则:n1 1、概念:指合同成后,因不可归责
28、于双、概念:指合同成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如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如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n2 2、适用条件:、适用条件:1 1)情事变更;)情事变更;2 2)时间:)时间: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 3)不可归责)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于当事人;4 4)不可预见;)不可预见;5 5)履行原合)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同将显失公平。n 3 3、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与商业风
29、险的区别:n 1 1)情事变化未达异常程度;)情事变化未达异常程度;2 2)法律推定当事)法律推定当事人能够预见;人能够预见;3 3)法律认为,其损失可归责于)法律认为,其损失可归责于当事人。当事人。n 4 4、与不可抗力的关系:、与不可抗力的关系:n 1 1)不可抗力未影响到合同履行,不适用情事)不可抗力未影响到合同履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原则;2 2)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适用合同)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适用合同解除,或适用风险负担,不适用情事变更;解除,或适用风险负担,不适用情事变更;3 3)致合同履行困难,但非不能,如履行则显失公致合同履行困难,但非不能,如履行则显失公平时,适应情事变更
30、。平时,适应情事变更。n5 5、情事变更原则在实体法上的效果:、情事变更原则在实体法上的效果:n1 1)“再交涉义务再交涉义务”,对方有义务重新协,对方有义务重新协商;商;2 2)变更合同,以履行公平;)变更合同,以履行公平;3 3)解)解除合同,是最后的选择。除合同,是最后的选择。n6 6、在程序法上的效果:、在程序法上的效果:n1 1)学说认为,应采当事人主义;)学说认为,应采当事人主义;2 2)属)属“形成判决形成判决”,而非,而非“确认判决确认判决”,须,须在裁判权范围内作在裁判权范围内作“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以裁,以裁判变更原来的合同关系。判变更原来的合同关系。n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适
31、当履行债的适当履行n一、履行主体:一、履行主体:n(一)可充当履行主体的人:(一)可充当履行主体的人:n1 1、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n说明:说明:1 1)行为能力;)行为能力;2 2)财产处分权。)财产处分权。n2 2、债务人的代理人:针对民事行为。、债务人的代理人:针对民事行为。n3 3、第三人。、第三人。n(二)受领履行的人:(二)受领履行的人:n1 1、债权人;、债权人;n说明:以下情况债权人不能受领:说明:以下情况债权人不能受领:1 1)强)强制执行;制执行;2 2)破产;)破产;
32、3 3)无完全行为能力。)无完全行为能力。n2 2、代理人:、代理人:1 1)持有债权人签名的证件;)持有债权人签名的证件;2 2)有足以使人认其他真实的债权人的表)有足以使人认其他真实的债权人的表征。如:依据凭条取照片等。征。如:依据凭条取照片等。n3 3、第三人:依约定。、第三人:依约定。n 二、履行标的二、履行标的n(一)含义:(一)含义:指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包括指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包括交付标的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交付标的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等。n(二)对履行标的的要求:(二)对履行标的的要求:n 1 1、依债的本旨:以全部履行原定给付,且不、依债的本
33、旨:以全部履行原定给付,且不负新的债务为原则,以一部履行(分期履行)、负新的债务为原则,以一部履行(分期履行)、延缓履行为例外。延缓履行为例外。n 2 2、质量:依约定;无约定,依次按国家标准、质量:依约定;无约定,依次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准。n 3 3、价款或酬金:依约定;无约定,依订立合、价款或酬金:依约定;无约定,依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或依政府定价、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或依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n三、代物清偿:三、代物清偿:n(一)含义:(一)含义: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指债权人受领
34、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n(二)要件:(二)要件:1 1、有原债务;、有原债务;2 2、以他种、以他种给付代原定给付;给付代原定给付;3 3、有合意;、有合意;4 4、有受、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n(三)效力:(三)效力:现实地消灭债的关系。现实地消灭债的关系。n四、履行地点:四、履行地点:n1 1、含义:指债务人、含义:指债务人应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履行行为的地点。n2 2、如何确定:、如何确定:1 1)依约定、法定、债务)依约定、法定、债务性质;性质;2 2)协议补充;)协议补充;3 3)按合同条款或)按合同条款
35、或交易习惯确定;交易习惯确定;4 4)给付货币,在接受一)给付货币,在接受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n五、履行期限:五、履行期限:n1 1、依约定、法定、债务性质确定;、依约定、法定、债务性质确定;n2 2、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备时间。n3 3、履行期限的利益分析:区分为债务人、履行期限的利益分析:区分为债务人的;为债权人的;为双方的,对期前履的;为债权人的;
36、为双方的,对期前履行有不同的规则。行有不同的规则。n六、履行方式:六、履行方式:n1 1、含义:指完成债务的方法。、含义:指完成债务的方法。n2 2、如何确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有利、如何确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方式,以一次全部履行为于合同目的的方式,以一次全部履行为原则,分批履行为例外。原则,分批履行为例外。n七、履行费用:七、履行费用:n1 1、含义:指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不包、含义:指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不包括债的标的物本身的价值。括债的标的物本身的价值。n2 2、内容:运送费、包装费、汇费、登记、内容:运送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通知费等。费、通知费等。n3 3、如何
37、确定由谁承担:依约定;协议补、如何确定由谁承担:依约定;协议补充;依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充;依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致使费用增加的,由债权所或其他行为致使费用增加的,由债权人负担。人负担。n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债的保全与担保n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保全债的保全n一、债的保全的概念一、债的保全的概念n1 1、含义:指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采取、含义:指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避免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措施。的避免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措施。n说明:说明:“责任财产责任财产”,指作为债务履行,指作为债
38、务履行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全部财产。n2、债的保全制度产生的原因:、债的保全制度产生的原因:n1)避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避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n2)弥补债法原有的救济方式的不足。)弥补债法原有的救济方式的不足。n说明:说明:民法上原有的对债权的保护方式:民法上原有的对债权的保护方式:一是特殊担保:只针对设立了担保的债一是特殊担保:只针对设立了担保的债权人;二是强制执行与损害赔偿制度:权人;二是强制执行与损害赔偿制度:只能针对现有财产,债务人已经积极或只能针对现有财产,债务人已经积极或消极地减少的财产,则不能成为执行的消极地减少的财产,则不能成为执行的
39、标的。标的。n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债权人的代位权n(一)代位权的概念:(一)代位权的概念:指当债务人怠于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害及债行使其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该财产权利的权利。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该财产权利的权利。(合同法第(合同法第73条)条)n注意:注意:1 1、代位权与代理权不同:名义不、代位权与代理权不同:名义不同;同;2 2、债权人对其行使代位权收取的债、债权人对其行使代位权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务人的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n(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代
40、位权的成立要件:n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n说明:学者对此规定颇有微词,主张作说明:学者对此规定颇有微词,主张作扩张解释。(参见:第扩张解释。(参见:第364页)页)n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即应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即应行使、能行使而不行使。能行使而不行使。n3、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但、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但“保存行为保存行为”例外(第例外(第365页)。页)。n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害及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即人的债权:即“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n(三)代位权的行使:(三)代位权的行使:n
41、1、行使范围:、行使范围:1)行使主体:债权人;)行使主体:债权人;2)可)可代位行使的权利的范围: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到代位行使的权利的范围: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期债权。n 2、行使的方式:、行使的方式:n 1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n 2 2)仅以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仅以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n 3 3)不能直接将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自己,)不能直接将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自己,即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不享有优先受偿权;n 4 4)以诉讼方式行使。)以诉讼方式行使。n说明:关于说明:关于“代位权代位权”之诉。之诉。nA A、原告:债权人;被告:
42、次债务人;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第三人;务人:第三人;nB B、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以向债权人主张。n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n(1)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n A、债务人处分权受限制;、债务人处分权受限制;B、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n C、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直接归属于债务、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直接归属于债务人,构成一般债权的共同担保。学者称为人,构成一般债权的共同担保。学者称为“入入库规则库规则”。n D、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债务人后,不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债
43、务人后,不影响其对结果的处分权。响其对结果的处分权。说明说明:此观点为陈小君:此观点为陈小君主张;但难言妥当,处分权应受限制,仅用于主张;但难言妥当,处分权应受限制,仅用于清偿。清偿。n E、在金钱债务场合,借助于、在金钱债务场合,借助于“抵销制度抵销制度”,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常间接地归属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常间接地归属于债权人。n(2)对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得对抗次债务人得对抗债务人的抗辩权,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债务人的抗辩权,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n(3)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n1 1)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不能直接归属)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不能直接归属
44、于自己;于自己;n2 2)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权利)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权利的范围;的范围;n3 3)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担。n 案例案例:乙是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
45、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万元。n 1 1、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形下不应当受理?n A.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期 n B.B.甲向甲向A A市的法院起市的法院起诉诉 n C.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到期债权 n D.D.甲以乙的名义起甲以乙的名义起诉诉n2、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何
46、种做法是正确的?nA.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60万元交付给甲,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甲扣除5050万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支万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支付给乙付给乙nB.B.判决丙直接将货款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60万元交付给乙,万元交付给乙,乙将乙将5050万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万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nC.C.判决丙直接将判决丙直接将50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的并将剩下的10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万元货款支付给乙nD.D.判决丙将判决丙将5050万元及利息支付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给甲甲 n三、债权人的撤销权三、债权人的撤销权n(一)概念:又称(一)概念:又
47、称“废罢诉权废罢诉权”,指债,指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n(二)成立要件:(二)成立要件:n 1、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又称权人债权的行为,又称“诈害行为诈害行为”。n说明说明:“诈害行为诈害行为”的要素:的要素:1)实施了法律)实施了法律上的行为;上的行为;2)该行为以财产为标的;)该行为以财产为标的;3)该行)该行为害及债权,导致债务人支付不能。为害及债权,导致债务人支付
48、不能。n注意注意: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474条规定,债权人可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是:n 1 1)放弃到期债权;)放弃到期债权;2 2)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3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虽然学者主张扩大解释,但在有权解释出台前,然学者主张扩大解释,但在有权解释出台前,仍以此为准。仍以此为准。n 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指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指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在实施行为时,明知有害于债权而仍的恶意;在实施行为时,明知有害于债权而仍进行。进行。n 1 1)当债务
49、人的行为是无偿时:无需具备主观)当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时:无需具备主观要件。要件。包括包括:无偿转让和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和放弃到期债权。n 2 2)当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时:要求债务人和)当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时: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均有恶意,即知道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第三人均有恶意,即知道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为。n(三)撤销权的行使:(三)撤销权的行使:n 1、行使方式:、行使方式: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在债权人债权的范围内进行。讼的方式在债权人债权的范围内进行。n 2、行使的效力:、行使的效力:n 11、对债务人: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对债务人:被
50、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并产生无效行为的后果;效,并产生无效行为的后果;n 22、对受益人:已受领财产的,负有返还不当、对受益人:已受领财产的,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已支付的代价可要求债务人返还。得利的义务;已支付的代价可要求债务人返还。n 33、对债权人:应将行使撤销权所得的财产加、对债权人:应将行使撤销权所得的财产加入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入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撤销权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撤销权支出的费用可向债务人求偿。支出的费用可向债务人求偿。n 3、行使的法律限制:、行使的法律限制:受除斥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