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政管理医学宣教医政管理医学宣教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 医政管理医政管理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管理标准、规范,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标准、规范,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协调、检查和指导的过程。控制、协调、检查和指导的过程。医政管理的主要对象:医政管理的主要对象: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医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疗活动、医疗服务市场。二、医政管理的主要任务二、医政管理的主要任务1 1、贯彻执行有关医疗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关医疗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 2
2、、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服务标准;法规和服务标准;3 3、拟定医务人员从业标准,服务规范;、拟定医务人员从业标准,服务规范;4 4、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5 5、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6 6、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急救护;7 7、负责支边、支农、征兵体检及其他医疗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支边、支农
3、、征兵体检及其他医疗服务管理工作;8 8、搞好医政管理的各种信息的收集、交流管理工作。、搞好医政管理的各种信息的收集、交流管理工作。三、医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三、医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救死扶伤、人道主义原则;救死扶伤、人道主义原则;以人为本、病人为中心的原则;以人为本、病人为中心的原则;质量第一、信誉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质量第一、信誉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平与效率兼顾;分类指导;分类指导;中西医并重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四、医疗服务和医政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四、医疗服务和医政管理面临的新问题 医疗任务和服务模式已发生变化;医疗任务和服务模式已发生变化;医疗保健服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医
4、疗保健服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老年医疗服务将迅速发展;老年医疗服务将迅速发展;对新医疗技术的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已越对新医疗技术的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第二节第二节 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管理(卫生行业许可制度与准入制度管理)(卫生行业许可制度与准入制度管理)(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的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的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和实施某种行为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和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法规权利的
5、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权利的行政行为。(二)医疗机构许可制度及管理(二)医疗机构许可制度及管理 国务院国务院19941994年发布了年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自19941994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卫生部同年卫生部同年8 8月月2929日发布了日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1994年年2 2月月2626日国务院令第日国务院令第149149号发布号发布)条例及配套文件就医疗机构的概念、规划布局和条例及配套文件就医疗机构的概念、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与校验、机构名称、执业、监督管理、设置审
6、批、登记与校验、机构名称、执业、监督管理、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阐明和规定。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阐明和规定。条例的条例的核心内容核心内容主要是作好:主要是作好:一个规划(一个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建立三大制度建立三大制度(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医疗机构登记制度,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登记制度,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共共6 6章:章: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三章登记第三章登记 第四章执业第四章执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第六章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
7、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七条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机构基本标准。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
9、机构,应当提交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二)床位在100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张以上的
10、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30日内,作出批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三章登记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民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
12、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四)注册资金。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45日内,根据本务例和医疗机日内,根据本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13、校验校验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 1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 3年校验年校验1 1次。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三节第三节 医
14、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医疗质量医疗质量的含义的含义从从狭义角度狭义角度,主要指医疗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又称,主要指医疗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又称诊疗质量诊疗质量;而而广义角度广义角度,它不仅涵盖诊疗质量的内容,还强调病人的满意度、,它不仅涵盖诊疗质量的内容,还强调病人的满意度、医疗工作效率、医疗技术经济效果以及医疗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医疗工作效率、医疗技术经济效果以及医疗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又称又称医院服务质量医院服务质量。主要包含以下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内涵:诊断是否正确、及时、全面;治疗是否有效、:诊断是否正确、及时、全面;治疗是否有效、及时、彻底
15、;疗程的长短;诊疗过程是否造成病人超限度的损害,及时、彻底;疗程的长短;诊疗过程是否造成病人超限度的损害,有无合并症和院内感染发生;机会成本、边际成本与医疗费用的有无合并症和院内感染发生;机会成本、边际成本与医疗费用的合理性;服务态度与病人满意度。合理性;服务态度与病人满意度。二、医院质量管理工作的特点二、医院质量管理工作的特点 强调病人受益;强调病人受益;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关注实际效果;关注实际效果;技术力量整合与群众参与;技术力量整合与群众参与;院内建立质控体系,外部接受社会监督院内建立质控体系,外部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审。和同行评审。三、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三、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一)标准与
16、目标(一)标准与目标 通常有:诊疗规范、技术常规、管理制度(监通常有:诊疗规范、技术常规、管理制度(监督评价标准及依据);重点环节的质控(如麻督评价标准及依据);重点环节的质控(如麻醉、院感、药品等);单病种质量控制(疗效、醉、院感、药品等);单病种质量控制(疗效、住院日、费用为监测指标)。住院日、费用为监测指标)。(二)系统与机构(二)系统与机构 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可采用常设机构与非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可采用常设机构与非常设机构相结合,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常设机构相结合,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做到职责明确、运转协调。做到职责明确、运转协调。(三)过程与措施(三)过程与措施1 1、基础质量的前馈控制;、基
17、础质量的前馈控制;2 2、环节质量的实时控制;、环节质量的实时控制;3 3、终末质量的反馈控制。、终末质量的反馈控制。四、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措施四、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措施1 1、建立医疗机构内部质控机构和质控网络;、建立医疗机构内部质控机构和质控网络;2 2、建立医疗质量考评制度和奖惩制度;、建立医疗质量考评制度和奖惩制度;3 3、建立医疗质量行政督察制度;、建立医疗质量行政督察制度;4 4、建立单病种质量与费用控制制度;、建立单病种质量与费用控制制度;5 5、建立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6 6、建立医疗质量与费用公示制度。、建立医疗质量与费用公示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18、医疗安全管理医疗安全管理一、医疗纠纷一、医疗纠纷二、医疗事故二、医疗事故(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及其分类(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及其分类1 1、医疗纠纷医疗纠纷通常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通常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必须经过行政、法律或仲裁才可解决的认定有分歧,必须经过行政、法律或仲裁才可解决的医患纠葛。的医患纠葛。特征特征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有分歧,分歧的焦点是对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有分歧,分歧的焦点是对医疗后果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危害性认识差距。医疗后果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危害性认识差距。构成医疗纠纷的要素构成医疗纠纷的要素: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是因:纠纷的主体是医
19、患双方,是因为不良后果产生分歧,不良后果是因为诊疗过程中的为不良后果产生分歧,不良后果是因为诊疗过程中的行为造成的。行为造成的。医疗纠纷的分类医疗纠纷的分类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医疗过失纠纷医疗过失纠纷非医疗过失纠纷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医疗并发症医疗纠纷自然转归医疗纠纷自然转归(二)医疗纠纷的原因(二)医疗纠纷的原因1 1、医院方面的原因、医院方面的原因(1 1)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医院回避矛盾)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医院回避矛盾(2 2)医疗差错引起的纠纷:医患双方意见不同)医疗差错引起的纠纷:医患双方意见不同(3 3)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医生态度
20、粗暴)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医生态度粗暴(4 4)不良行为引起的纠纷:索要红包、开人情假等)不良行为引起的纠纷:索要红包、开人情假等 包括服务观念陈旧;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佳;包括服务观念陈旧;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佳;规章制度不严;医疗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低下等。规章制度不严;医疗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低下等。2 2、病人方面的原因、病人方面的原因缺乏医学知识和对医院规章制度不理解;缺乏医学知识和对医院规章制度不理解;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增强;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提高;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提高;勒索赔偿等不良动机。勒索赔偿等不良动机。3 3、社会原因、社会原因 法制不健全;法制不健全;媒体宣
21、传不公正;媒体宣传不公正;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院补偿机制不健全等。医院补偿机制不健全等。(三)医疗纠纷处理的主要途径(三)医疗纠纷处理的主要途径当事医疗机构和病人及其家属当事医疗机构和病人及其家属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协商解决。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律师调解仲裁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诉讼调解二、医疗事故二、医疗事故(一)医疗事故的概念(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22、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二)医疗事故的界定(二)医疗事故的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
23、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医疗事故的分级(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
24、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的。1 1、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1 1)报告)报告 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质量监控的部门(立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质量监控的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即进行调查、核实)、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为的(1212小时内
25、报告)小时内报告)(2 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防止损害扩大。(3 3)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的现场实物的封存和启封封存和启封(输液、输血、注射、药物(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等引起不良后果的)(4 4)患者死亡)患者死亡2 2、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
26、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
27、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必要时,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定结论之日起1515日内向日
28、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3 3、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1 1)组织调查、鉴定)组织调查、鉴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
29、负责医疗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2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当事人自知道或。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 1年内年内,可以向,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30、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处理申请之日起7 7日内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10日内日内进行审
31、查,作出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是否受理的决定。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3 3)审核监督)审核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参加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必要时,可以组组织调查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
32、的意见。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协商解决的;的;经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
33、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4 4)行政处理)行政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4 4、医疗事故的处理、医疗事故的处理(1 1)对医疗机构和负责人的处理)对医疗机构和负责人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
34、和情节,给予警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 6个月个月以上以上1 1年以下年以
35、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2 2)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事故的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
36、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1111项目项目:医疗费、误: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残疾生活补助费、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