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l法医精神病学:应用现代精神医学的知识来解决与法律有关的精神问题的学科。l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应用现代精神医学的知识,遵从法定程序,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和法定能力进行评定。l目的: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病患者的合法权益。2l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法定程序鉴定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3l第13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l不能完全
2、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他的法定代理人由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4l刑诉法及司法精神病鉴定暂行规定刑诉法及司法精神病鉴定暂行规定l鉴定机构l鉴定人、被鉴定人l鉴定程序、鉴定内容l实施过程l鉴定书5l刑诉法第120条规定l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l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6l经政府管理部门
3、考核,取得鉴定人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以下人员:l 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l 7l第十四条l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8l第十五条(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
4、有关的问题。(三)保守案件秘密。(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l第十六条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9l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10l第九条刑事案件中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5、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鉴定内容11l(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12l第十一条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l第十二条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13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
6、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二)案件的有关材料;(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14第十八条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五)案情摘要;(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九)分析说明;(十)鉴定结论;(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十二)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15l鉴定实施l1、直接鉴定:门诊、住
7、院、院外等地。l2、文证审定l3、精神检查、神经系统及体格检查16l1、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criminal responsibility)的评定:第十九条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17lCivil capabilityl第二十条(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签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
8、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8l(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精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19l遗产继承l遗嘱能力l婚姻能力l离婚问题l诉讼能力l选举权和被选举权l作证能力
9、20l第二十一条l(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21l第二十二条l(一)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二)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22l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l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l 保险给付比例保险给付比例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