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第九章 民事民事法律法律行为行为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一、民事一、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二、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的分类;行为的分类;三、民事三、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的成立;行为的成立;四、民事四、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的效力。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民事法律法律行为概说行为概说 一、民事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一)概念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行为。该概念是我国的独创,相当于大陆法系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使用了此概念,民法典则放弃了该
2、概念。民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总、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等。(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是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活动;2.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3.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与多方(双方、共同、决议)行为一、单方行为与多方(双方、共同、决议)行为 单方行为如遗嘱;双方行为如合同;共同行为如合伙协议;决议行
3、为如章程。二、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视有无对价)二、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视有无对价)前者如买卖、租赁、借贷;后者如赠与、借用。三、诺成行为和实践(要物)行为三、诺成行为和实践(要物)行为 前者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后者尚需交付物品。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意思表示的形式要求)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意思表示的形式要求)前者如书面形式、批准、登记等;后者对法律行为的形式没有要求。五、主行为和从行为(行为的依存关系)五、主行为和从行为(行为的依存关系)前者如贷款;后者如担保。六、独立的行为和辅助的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六、独立的行为和辅助的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前者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实施
4、的;后者为辅助他人的行为生效的行为,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行为的追认,使效力待定的行为生效。七、负担(债权)行为和处分(物权、准物权)行为七、负担(债权)行为和处分(物权、准物权)行为 (以内容为标准)(以内容为标准)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给付义务;处分行为是引起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给付义务;处分行为是引起物权变动或债权转移、消灭。物权变动或债权转移、消灭。德国、台湾立法。我国德国、台湾立法。我国现现行立法未予认可。行立法未予认可。八、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以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八、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以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有因行为是财产给付的原因属于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有因行为是财产
5、给付的原因属于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无因行为是原因与行为可以脱离,如票据行为属无因行为。无因行为是原因与行为可以脱离,如票据行为属无因行为。九、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效力发生时间)九、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效力发生时间)大部分行为为生前行为;遗嘱是死因行为,立遗嘱人死大部分行为为生前行为;遗嘱是死因行为,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生效。亡后遗嘱生效。民法典134134条: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
6、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民事行为的成立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行为成立与否属是事实判断问题;行为生效与否,是价值判断问题。民法典民法典第第136136条: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者解除民事法律行
7、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一)一般要件(一)一般要件 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二)特别要件(二)特别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法典民法典第第135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四节第四节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
8、种法律效果的内心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有三种观点要素。有三种观点 :1.1.目的意思;基础要素。目的意思;基础要素。包括:(包括:(1 1)要素;()要素;(2 2)常素;()常素;(3 3)偶素。)偶素。2.2.效果意思:效力意思,追求法律效果。效果意思:效力意思,追求法律效果。3.3.表示行为:内心意思须为相对人所了解。表示行为:内心意思须为相对人所了解。二、意思表示的形式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即民事即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的形式。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口头语言)(一)口头形式(口头语言)明示、直接方式。用
9、于即时清结的或小额交易。明示、直接方式。用于即时清结的或小额交易。(二)书面形式(书面语言)(二)书面形式(书面语言)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明示、直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明示、直接。适用履行期长、标的额大的交易。接。适用履行期长、标的额大的交易。(三)推定形式(无语言、有行为)(三)推定形式(无语言、有行为)默示、间接方式。交易习惯、推断。默示、间接方式。交易习惯、推断。(四)沉默方式(无语言、无行为)(四)沉默方式(无语言、无行为)需法律有特别规定。如无权代理。需法律有特别规定。如无权代理。三、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三、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以代替相应的意思
10、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以代替相应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四、意思表示的生效四、意思表示的生效 与民事行为的生效不同。通常仅产生形式上的约束力。与民事行为的生效不同。通常仅产生形式上的约束力。民法典民法典第第137137条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其内容时生效。(口头方式)(口头方式)以以非对话方式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
11、定系统时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第138138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指意思表示不是针对特定人作出的)(指意思表示不是针对特定人作出的)第第139139条以条以公告公告方式作出
12、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第第140140条行为人可以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明示或者或者默示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新规定)(新规定)第第141141条行为人可以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五、意思表示的解释五
13、、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一)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 1 1意思主义理论;意思主义理论;2 2表示主义理论;表示主义理论;3 3折衷主义理论。折衷主义理论。我国采折衷主义,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我国采折衷主义,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二)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二)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通过文字词句的含义。2体系解释:整体解释,普遍采用的方法。3习惯解释:对词句理解有歧义时参照当事人交易习惯。4目的解释:出现两种以上解释时,采用最符合双方目的的解释。5诚信解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民法典第第142142条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
14、释,应当按照所,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五节第五节 民事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行为的生效条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概述 生效是指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生效是
15、指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两类):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两类):1.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5(5种种):):(1 1)真意保留;)真意保留;(2 2)戏谑表示;)戏谑表示;(3 3)虚伪表示;)虚伪表示;(4 4)错误;)错误;(5 5)误传(民通意见)误传(民通意见7777条)。条)。2.意思表示不自由(3种):(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16、序良俗。(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三、特别生效条件特别生效条件 法律规定的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民法典民法典第第143143条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背公序良俗。第六节第六节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法律行为行为 注意:本节内容为本章重点。注意:本节内容为本章重点。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一、无效
17、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一)概念(一)概念: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三(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三 类类 6 种)种)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44144条)条)(2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145145条)条)
18、2.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 以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146146条)条)3.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1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153153条第条第1 1款;注意对款;注
19、意对“但书但书”的理解)的理解)(2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153153条第条第2 2款)款)(3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事法律行为无效。律行为无效。(154154条)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使对方
20、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束力。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
21、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n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
22、予以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方式作出。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行为(新增内容)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行为(新增内容)授权第三人规范,如追认权、撤销权。非经特定第三人授权第三人规范,如追认权、撤销权。非经特定第三人主张不得成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主张不得成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被授权第三人被授予的若是请求确认交易相对无效的被授权第三人被授予的若是请求确认交易相对无效的权利,与被主张
23、合同绝对无效不同:权利,与被主张合同绝对无效不同:1.1.仅对第三人无效;仅对第三人无效;2.2.主张后对该第三人自始无效;主张后对该第三人自始无效;3.3.该合同仅损害了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仅损害了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一)概念(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并生效,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二)种类:(二)种类:1.重大误解重大误解(错误);标的、质量、数量、价格等。民法典民法典147147条: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可撤销的民
24、事法律行为 2.显失公平(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含乘人之危);双方利益明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显失衡。民法典民法典151151条: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机构予以撤销。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并造成损害。见民法典见民法典148-150148-150条。条。n148148条条一方一方以以欺诈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
25、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裁机构予以撤销。149 149条条第三人第三人实施实施欺诈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50 150条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
26、法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三)撤销权的行使(三)撤销权的行使 1.1.主体:受损害方。主体:受损害方。2.2.除斥期间:重大误解的,从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重大误解的,从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 3个月个月内行使;被欺诈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行使;被欺诈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1年年内行使;被胁迫的,从胁迫行为终止日起内行使;被胁迫的,从胁迫行为终止日起1 1年内行使。行为年内行使。行为超过超过5 5年的,撤销权消灭。年的,撤销权消灭。3.3.方式: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方式:须
27、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52 152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三个月内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没有行使撤销权;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明确表示或者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28、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权的,撤销权消灭。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已成立,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须取决于特定当事人态度的行为。(该行为会朝着两个方向发展,或生效或不生效)(二)种类:(二)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4.无权代表行为。n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
29、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n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作出。(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确定(三)
3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确定 1.特定当事人的追认 特定当事人:(1)法定代理人;(2)有处分权人;(3)本人;(4)法人或其他组织。追认期限:行为施行后1个月(法定代理人、本人)。法律后果:追认,行为生效;不追认,行为不生效。2.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 相对人有催告权:要求特定当事人追认,施行后1个月内。撤销权:特定人未追认前,相对人有权撤销(属形成权)。五、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五、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果 (一)返还财产(一)返还财产 原因:取得财产的法律根据丧失。方法:1.原物在,要求返还原物;原物不在,折价补偿;2.只有一方取得财产的,单方
31、返还;双方都取得了财产的,双方返还。(二)赔偿损失(二)赔偿损失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损失时,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无过错的一方。(单方过错)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有过失、过失相抵)(三)其他法律后果(三)其他法律后果 追缴追缴: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追缴双方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追缴财产范围:包括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155 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没有法律约束力。156 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
32、部分仍然有效。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157 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节第七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33、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必须合法;4.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非法律规定条件)(二)条件的分类:(二)条件的分类:1.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1 1)延缓条件(生效条件):特定条件成就时,民事行为)延缓条件(生效条件):特定条件成就时,民事行为发发生效力。生效力。(2 2)解除条件:业已生效的民事行为于特定条件成就时法)解除条件:业已生效的民事行为于特定条件成就时法律律效力丧失。效力丧失。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二、
34、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一)概念: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因的民事行为。(二)期限的类型(二)期限的类型 1.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2.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三)法律对期限的限制(三)法律对期限的限制 不允许附加不能期限。不允许附加不能期限。2.2.积极条件(肯定条件)与消极条件(否定条件)积极条件(肯定条件)与消极条件(否定条件)(1 1)积极条件,即肯定条件,是以某事实的发生为条件的)积极条件,即肯定条件,是以某事实的发生为条件的成就;(成就;(2 2)消极条件,即否定条
35、件,是以某事实的不发生为)消极条件,即否定条件,是以某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的成就。条件的成就。3.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混合条件(条件是否受当事人随意条件、偶成条件、混合条件(条件是否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意志左右)(1 1)随意条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可决定条件成就与;)随意条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可决定条件成就与;(2 2)偶成条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偶成条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3 3)混合条件:取决于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意思。)混合条件:取决于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意思。(三)对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保护(三)对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保护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因其自然进程发生或不发生。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因其
36、自然进程发生或不发生。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恶意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视为条件成就。(合同法促使条件不成就,视为条件成就。(合同法4545条)条)案例: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案例:附条件的法律行为n n胡某有两层楼房一幢,二层于胡某有两层楼房一幢,二层于19931993年租给其内侄李某夫妇居住。年租给其内侄李某夫妇居住。19951995年年胡某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遂与李某签合同约定,胡某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遂与李某签合同约定,以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胡某将在房产证书以李某
37、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胡某将在房产证书上把李某列为共有人。上把李某列为共有人。19951995年底,胡某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将李某列年底,胡某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将李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栏,房产部门据此重新更换了房产证。但是,自李某夫妇在了共有人一栏,房产部门据此重新更换了房产证。但是,自李某夫妇被列为共有人之后,他们对胡某的态度越来越差,开始经常与胡某争吵,被列为共有人之后,他们对胡某的态度越来越差,开始经常与胡某争吵,19971997年年1010月的一天,李某甚至将胡某赶出家门。胡某为此极度痛苦,后月的一天,李某甚至将胡某赶出家门。胡某为此极度痛苦,后悔万分。后在当地法律援助
38、中心的帮助下,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悔万分。后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本章复习思考题本章复习思考题:一、一、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成立要件和有效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成立要件和有效条件?条件?二、二、什么是无效的民事什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法律行为?有哪些具体类型?行为?有哪些具体类型?三、三、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类型?行为?类型?四四、什么是效力待定的民事什么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类型?行为?类型?五、五、无效无效与可撤销的与可撤销的民事民事法律法律行为怎么处理?行为怎么处理?